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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凤羽 实习生 彭书慧)截至6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4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0.1%。7月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相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据介绍,脱贫攻坚战以来,人民银行动员金融系统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7100多亿元,扶贫再贷款累计发放6688亿元,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发放9.2万亿元,有力支持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今年以来,人民银行牵头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出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强化考核激励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扎实做好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工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推动已出台的措施落地落实,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强化对粮食安全、种业发展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做好风险防范,努力形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长效机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14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姜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网站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对完善社保制度,深化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有不少政策性突破,社保、养老金、工资收入等方面未来5年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变化一】社保:待遇水平将稳步提高社保待遇连着老百姓的救命钱、养老钱。规划将“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定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之一。规划明确,推进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调整,综合考虑物价变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人社部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20年,企业职工月人均养老金由1686元增长到2900元左右,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由686元提高到1506元。今年职工基本养老金实现“17连涨”,上涨待遇近期发放到位,按照规划要求未来有望继续上涨。此次规划还提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一系列新举措,都将持续提升社保的“含金量”,让民生保障的底线兜得更牢。【变化二】收入分配:“提低扩中”缩小差距围绕“十四五”期间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这一要求,规划分类别、分情况作出一揽子政策安排。例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着力增加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强化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工资分配的事前指导,探索发布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特征的薪酬分配指引。事业单位逐步实现绩效工资总量正常调整,实行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探索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消防员工资福利政策。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建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关键人才薪酬制度,推动分配向作出突出贡献人才和一线关键岗位倾斜等等。规划还部署,以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小微创业者、农民工等为重点,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专家表示,这些安排体现了一个总趋势,即未来几年政府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并通过“提低扩中”缩小收入差距,让更多普通人的“钱袋子”鼓起来。【变化三】养老金: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根据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这一规定将在“十四五”期间有所调整。规划提出,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修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这些都是国家为了确保养老金收支平衡打出的‘组合拳’,是我国老龄化背景下的必然举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估算,“十四五”期间新退休人数将超过4000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将净减少3500万人。郑秉文说,适当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缴得多,退休金领得多,对提高个人养老金替代率、制度的可持续性都有利。专家表示,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影响不大,主要影响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后者完全由自己缴费,按最低年限缴纳很常见。最终提高几年,还需根据我国劳动者的平均就业年限等研究确定。【变化四】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外卖骑手等将不再“裸奔”权威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共享经济提供服务人数约8400万人。但是按照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与从业单位之间属于非稳定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保障。针对这些痛点、难点问题,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及时补齐保障短板,健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既有助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表示。按照相关部门部署,下一步将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与工伤保险待遇总体一致的公平保障,让外卖骑手等不再“裸奔”。【变化五】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工伤保险:实现广覆盖全部纳入实现工伤保险政策向职业劳动者的广覆盖,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这是此次规划提出的又一新要求。据了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在上世纪90年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最初并不包括在其中,如果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主要由民政部门参照相应条例给予抚恤和优待。不过,抚恤和优待的保障情形相较工伤保障范围更窄。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工作岗位猝死或者患职业病等,工伤待遇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推动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近年来人社部积极支持鼓励各地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将公务员整体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其余省份的部分地市也开展了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按照规划,除实现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全覆盖,我国还将研究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及配套办法,以高危行业为重点,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从2020年末的2.68亿人提高到2025年的2.8亿人。【变化六】劳动者休息权益保障:完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针对企业超时加班、恶劣天气强制出工等问题,规划回应社会关切,提出完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并专门部署开展对重点行业的突出用工问题进行治理。“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越来越多,亟需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等作出更加周密科学的安排,维护劳动者权益。”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说。多位专家认为,应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日最长在线时长或者工作时长,安排工间休息。同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基本权益保障。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幅,快递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1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猪肉价格连续22周下跌,市场行情大起大落。为稳定生猪产能,日前,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出台了《四川省稳定生猪生产十条措施》(简称“猪十条”)。  7月9日,四川省稳定生猪生产十条措施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会上,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李春华介绍了我省生猪生产情况和“稳定生猪生产十条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相关人员,就稳定生猪生产的热点问题,回应了社会关切。新闻发布会现场稳产保供取得成效生猪生产面临新挑战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两年来,我省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恢复生猪生产,取得一定成效。  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省出栏生猪1537.5万头,同比增长37.8%,达到非洲猪瘟前2018年同期的90%。生猪存栏3992.1万头,同比增长33.7%。猪肉产量120.1万吨,同比增长40%,已达到2018年同期的102%。  同时,全省动物疫情总体平稳。上半年,省内没有报告发生原发性非洲猪瘟动物疫情。今年春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已经结束,全省免疫抗体整体水平在90%以上。  和复产取得的成效相比,今年以来,我省生猪和猪肉价格持续走低。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至6月25日,我省生猪和猪肉价格分别为13.58元/公斤和23.34元/公斤,同今年年初高点相比降幅分别达52.3%和55.6%。  “本轮猪价非正常持续下跌是多种因素叠加造成的,不是简单的猪多了。”李春华表示,目前,我省生猪出栏量和市场消费能力均尚未回到正常年份水平,生猪恢复生产还没到“鸣金收兵”的时候。  李春华表示,保持生猪生产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是此次出台“猪十条”的根本目的。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消费需求、土地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布局养猪场,不能不发展、也不能盲目发展,要逐步让生猪生产达到一个稳定运行的水平,坚决完成年初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实现年末存栏4000万头、全年生猪年出栏5800万头的目标任务。积极落实各项举措保障生猪生产稳定运行  此次的“猪十条”,可谓干货满满。这些举措如何落地落实?省级相关部门人员就此在会上进行解答。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副处长喻龙表示,近期,国家发改委已宣布启动猪肉收储工作,我省有计划启动猪肉储备。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优化保障生猪猪肉价格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  “早在2016年11月,我们就出台了《四川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这是我省保障生猪猪肉价格相对平稳重要的常态化长效调节机制。”喻龙表示,目前,省发改委正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修订,拟报省政府同意后尽快出台《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  此外,“猪十条”提出要进一步落实环保和用地扶持政策。“我们正深入推进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助推生猪生产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四级调研员冯娜娜介绍说,目前,我省仅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进行环评审批。  “猪十条”还提到要“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猪肉产品加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产品加工处副处长夏超表示,目前我省正围绕全省100个生猪生产基地县,在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个经济区培育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力的猪肉制品精深加工集聚区。同时,通过落实“一企一策”个性化培育机制,着力培育了希望食品、高金、铁骑力士等重点猪肉精深加工企业;通过实施“专精特新”工程,壮大三丰、南大等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推进我省猪肉制品精深加工产业总量规模不断扩大。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12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夯实国家治理根基,现就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全面完善,基层政权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基层公共服务精准高效,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  二、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  (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治理党的领导体制。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作用得到强化和巩固。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日常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深化基层机构改革,统筹党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资源,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  (三)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坚持党建带群建,更好履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支持群团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搭建区域化党建平台,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联建共建,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基层治理、有效服务群众。  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确保管理服务有效覆盖常住人口。  (二)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市、县级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项,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乡镇要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任务,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加快推行市域通办,逐步推行跨区域办理。  (三)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  (四)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体系。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市、县级政府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乡镇(街道)人、财、物支持。  (五)增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恶长效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  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不盲目求大。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  (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三)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应急状态下,由村(社区)“两委”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  (四)优化村(社区)服务格局。市、县级政府要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主导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依托其开展就业、养老、医疗、托幼等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政策,采取项目示范等方式,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  五、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科学常识、卫生防疫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六、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  (一)做好规划建设。市、县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推广智能感知等技术。  (二)整合数据资源。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共建全国基层治理数据库,推动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根据需要向基层开放使用。完善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  (三)拓展应用场景。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推行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基层治理工作,整体谋划城乡社区建设、治理和服务,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街道)要提高抓落实能力。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二)改进基层考核评价。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权责事项,并为权责事项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应支持。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办法,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综合考核,严格控制考核总量和频次。统筹规范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清理规范工作台账、报表以及“一票否决”、签订责任状、出具证明事项、创建示范等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保障基层治理投入。完善乡镇(街道)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应急等功能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盘活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设完善基层阵地。  (四)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治理骨干力量,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专门制定培养规划,探索建立基层干部分级培训制度,建好用好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加强对基层治理人才的培养使用。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干部任期调整、最低服务年限等规定,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市、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服务居民数量等因素制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立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探索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社区工作。  (五)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加快基层治理研究基地和智库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理论研究。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基层治理示范工作,加强基层治理平台建设,鼓励基层治理改革创新。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补齐补足社区防控短板,切实巩固社区防控阵地。完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制定社区服务条例。  (六)营造基层治理良好氛围。选树表彰基层治理先进典型,推动创建全国和谐社区。做好基层治理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基层治理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基层治理专题宣传。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12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杨都7月7日,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针对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我省将便利老年人就医纳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为民办实事工作中,组织制定了《四川省便利老年人就医实施方案》。此次方案出台了增设快速预检通道、开通多渠道挂号服务、全面落实老年优先服务等11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根据工作安排,到2021年底,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实现适老化就医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到2023年,我省全面建立符合老年人就医特点的现代服务体系,全面满足老年人就医服务需求。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9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阚莹莹 袁宇君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发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为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添助力。  “农民种粮,保险护航。”距离2018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经过去3年。与前文对比,此次发布的这份文件,又给农户带来了什么样的惊喜?亮点一惠及小农户体现金融普惠  此次文件中提到的保险品种,依然是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据了解,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2022年起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文件体现了金融普惠基本原则,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以极具操作性的方式,将利好带给每一位小农户。亮点二四川明年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  本次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实施地区扩大到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  据了解,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 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也就是说,明年将惠及四川省上年度获得中央财政奖励产粮大县的所有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农户。  补贴方案方面,文件指出,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亮点三加强理赔管理对小农户也能理赔到户  文件要求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同时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承保机构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文件指出,在符合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文件还鼓励有关方面加强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合作,通过遥感等途径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专家点评  西南交通大学乡村振兴与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 陈光:  文件中提出“体现金融普惠,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对广大小农户是一个政策利好,意味着在未来小农户的经营活动中,可以得到政策性财政补贴优惠和融资机会。这将增强小农户抵御和降低经营活动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粮食作物的积极性,从基础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9
(记者 刘春华)7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去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更惠民 明确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方案“《实施办法》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该负责人介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上规定,有效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具体问题。”该负责人说,现实中一些吸纳农民工务工的用人企业,由于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不幸身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企业承担。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出现状况,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就会受到影响。这一情况下,有的供养亲属会提出一次性申领抚恤金。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更便民工伤认定可委托所辖县市区办理  根据《实施办法》,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今后,全省工伤认定将更加便民化。”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举例,一些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作业点可能离市级城市较远,有的甚至是跨市域作业,比如一些建设施工单位,其承建的工程有可能跨多个地区。一旦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上述规定,就近申请工伤认定。  除此以外,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事项申请的具体情形、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方法等相关规定。  据了解,《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7-08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周颖昳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开发局、省银保监局一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全省将全面实现“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具体工作目标为,通过梳理整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项目、规范代发金融机构、优化资金发放流程、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和完善“一卡通”管理平台等工作,建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监管格局,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建立阳光审批系统,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到2021年底,全面实现所有到人到户补贴资金“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  近年来,我省“一卡通”以社保卡为载体,所有补贴资金都通过“一卡通”发放,减少了中间环节,资金到卡更快捷,群众更方便。目前为止,全省已实现所有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平台阳光发放。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8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7月7日,全省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提出,紧密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将残疾人作为重点群体纳入工作大局,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严守不发生残疾人规模性返贫底线,为促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十三五”期间,全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出色,全省50.6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实现了脱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为全面打赢全省、全国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进中,要落实“四不摘”要求,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聚焦易返贫致贫残疾人,落实“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工作机制,严守残疾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二要巩固优化残疾人“两不愁三保障”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工作。三要加大对残疾人产业发展和稳岗就业的扶持力度,增强残疾人自我造血能力,帮助残疾人稳定脱贫。四要聚焦残疾人特殊需求,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康复、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托养照护等服务。五要将残疾人纳入全省社会保障大局,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更多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六要持续深入推进残疾人东西部协作和对口帮扶,汇聚扶残助残力量。七要坚持开展扶志扶智和宣传活动,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8
确保4000万头存栏和5800万头出栏目标,巩固生猪恢复生产成果● 进一步强化生产服务● 深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鼓励企业开展猪肉产品加工● 严格价格监督检查● 做好猪肉收储准备● 夯实财政支撑● 稳定信贷支持● 提升保险保障能力● 落实环保及用地扶持政策● 加强组织领导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阚莹莹 刘佳据省农业农村厅统计信息显示6月全省猪肉价格平均25.68元每公斤,同比下跌47.59%,环比下跌 20.3%。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养殖成本大幅上升,我省生猪恢复生产面临严峻挑战。7月6日,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印发《四川省稳定生猪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千方百计稳定生猪基础产能,确保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初下达的4000万头存栏任务和5800万头出栏调度目标,巩固生猪恢复生产成果,防范因价格大起大落对  生猪产能造成过度冲击,稳定养殖信心。  十条措施分别是:进一步强化生产服务、深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鼓励企业开展猪肉产品加工、严格价格监督检查、做好猪肉收储准备、夯实财政支撑、稳定信贷支持、提升保险保障能力、落实环保及用地扶持政策和加强组织领导。  具体来讲,在生产服务方面,深入推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支持老旧猪场升级改造。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产计划,有序出栏补栏,及时淘汰产能低下的能繁母猪。加强生猪生产监测,月调度、季通报,当能繁母猪存栏低于380万头时发出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产能过度下降。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面,要立即充实各级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力量,立即完善非洲猪瘟防控“3+1"网格化管理体系,立即全覆盖开展夏季“大消毒”专项行动。  在鼓励企业开展猪肉产品加工方面,要求落实肉制品初精深加工扶持政策,支持肉制品加工企业在建项目尽快形成产能、已建成项目提档升级。支持加快冷链仓储体系建设,提升猪肉及制品商业储备能力。  在严格价格监督检查方面,要求完善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监测预警机制,重点跟踪分析生猪价格、仔猪价格、城市猪肉平均零售价格等指标变化。建立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涉猪政策和市场价格等信息。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坚决打击“助涨助跌”等网上散布不实消息的行为,引导养殖主体特别是中小养殖户不信谣、不传谣,避免恐慌性抛售.  在猪肉收储准备方面,要求密切关注生猪价格、猪粮比价等走势,及时制定生猪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实施方案。根据预警级别和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政府冻猪肉储备工作。  在财政支撑方面,聚焦生猪生产、疫病防控、粪污利用、冷链冷藏等关键环节,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在稳定信贷支持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加大信贷投入,着力满足猪肉加工、储存等环节的合理资金需求。将屠宰、加工以及冷链物流等生猪全产业链环节纳入担保范围。  在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方面,要求对符合政策、自愿投保的养殖户,做到愿保尽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养殖场户及时足额理赔。  在落实环保及用地扶持政策方面,抓紧完善新建规模猪场环评、用地等手续。优先保障生猪产业用地需求。  在组织领导方面,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生猪生产情况与市县领导班子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挂钩,要定期研判生猪生产形势,切实履行对本地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的主要责任。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8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周颖昳    6月2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扎实做好农业生产救灾相关工作,全力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和农业丰收,今年6月,省财政厅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428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成都市、自贡市等16个市(州)68个县(市、区)购置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所需农药、药械等物资,做好草地贪夜蛾、农区蝗虫及水稻、小麦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等防控工作。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6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周颖昳    7月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脱贫攻坚结束后,设立5年过渡期,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要求,近期省财政厅联合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继续大力支持脱贫县开展试点。资料图片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试点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倾斜支持等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对责任分工进行了进一步重申明确。从试点范围来看,过渡期前三年,原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后两年,调整为2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63个脱贫县对省级及以下相关涉农资金自主开展整合试点。  此次《通知》明确要求省级在分配纳入整合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时,原则上分配原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或者确保分配上述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05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6-29
    四川20个县(市、区)开展两年试点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阚莹莹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的批复》,成都市温江区、金堂县等我省20个县(市、区)获批,成为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  根据要求,试点任务主要包括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包括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 一体化拓展。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同时,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鼓励推动中国邮政、中化、中粮、滴滴出行、阿里巴巴等企业服务对接农民合作社发展需求,共同打造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支持合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同时结合试点工作,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信息共享,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  本轮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7月止。  四川获批的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名单:  成都市温江区、金堂县、蒲江县、荣县、攀枝花市仁和区、泸县、合江县、德阳市旌阳区、梓潼县、射洪市、夹江县、南充市高坪区、蓬安县、宜宾市翠屏区、达州市通川区、青神县、眉山市东坡区、平昌县、石棉县、资阳市雁江区。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6-29
    (记者 李琭璐)商务部近日印发《商务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实施方案》,统筹推动商务资源下沉基层,支持脱贫地区搞活流通、扩大开放、发展生产、增加就业。  据介绍,方案发挥联通内外、贯通城乡、对接产销的商务特色和优势,以流通提升、开放合作、就业拓展为重要切入点,保持脱贫过渡期商务帮扶措施总体稳定,创造性推进商务帮扶衔接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并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按时高效完成有关意见确定的牵头任务和参与任务,巩固拓展商务扶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推动脱贫地区商贸流通持续提升、开放合作稳步扩大、城乡经济循环进一步畅通、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商务部将抓好五大重点举措。一是推动流通提升,统筹推进脱贫地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发展共同配送;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强产销精准对接;巩固拓展电商扶贫成果,实施“数商兴农”,培育农产品网络品牌;大力实施消费帮扶。二是促进开放合作,支持外贸发展,优化提升广交会帮扶工作,进一步发挥边贸带动作用,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开展“百企入边”行动;搭建开放合作平台,做好脱贫地区推介;深入开展国际合作。三是支持就业拓展,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建设家政劳务区域品牌;继续帮助外派劳务,促进脱贫人员稳定就业。四是推进能力建设,继续扎实做好挂职帮扶干部选派,举办商务领域人才能力建设培训班,开展党支部共建活动,适当接收定点帮扶县干部来商务部学习交流。五是深化定点帮扶,将定点帮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加强农特产品推介;支持开展基层培训。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6-28
    (记者 钟正有)今年以来,中江县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制定出台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农业产业发展、稳岗就业、基础建设等“八项措施”,因地因户,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乡村振兴夯实基础。    建立巩固机制,坚决守住脱贫成果。建立巩固脱贫政策体系,制定出台边缘易致贫户住房保障等系列政策,持续落实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教育等各类民生保障政策,确保政策“不断档”。建立完善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机制,对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    强化资产监管,确保持续发挥效益。强化扶贫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监管,成立专班开展项目建设、资金检查,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现场监督,聘请第三方开展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跟踪分析,实现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非经营性资产,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对经营性资产,充分发挥作用,产生的收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发展乡村产业,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按照全县“2+2”农业产业体系,加大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力度,建设20万亩凯北粮油生猪循环现代农业园区等。积极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突出抓实优质粮油等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提档升级“中江芍药谷”等农业主题公园,推进继光湖等旅游景区建设,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节会活动,打造成都都市圈乡村旅游优选地,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规模和发展层次。    狠抓稳岗就业,确保持续稳定增收。以就业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与东部发达城市对接,拓展就业工作岗位;积极扩大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大力挖掘、开发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就业。2021年全县已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3.6万余人,比2020年增长9%。    夯实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强化示范带动,分片区设立示范乡镇,各乡镇和五大振兴牵头行业部门分别设立示范村、示范点,坚持示范带动作用,并纳入年终考核,对排位前列的给予奖励,对排位靠后的进行约谈和述职。    兜牢民生底线,持续巩固脱贫成果。进一步完善低保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分层分类做好帮扶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落实好产业、就业等帮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由民政等部门负责进行兜底保障,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严格考核评估,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要求,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重点考核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年度任务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落实保障措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成立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会“三会合一”,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持续加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继续按原渠道设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脱贫攻坚期内投入数量和增长比例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06-28
    民政言(图片由四川省民政厅提供)    4月7日-9日,四川省民政厅厅处级领导干部读书班在小平干部学院举行,学党史、听党课、寻初心……大家纷纷表示,将带头履职尽责、奋勇担当作为,为新时代四川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四川省民政厅坚持把“学党史”和“办实事”结合起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着力破解民政领域群众“急难愁盼”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力推动实施“解忧暖心传党恩”“关爱老人、享受美好生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五社联动、情暖基层”等9大专项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实际成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五四”青年节前,四川省民政厅青年党员革命老区行活动走进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     党建引领    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  “一个人不管在哪里,不管去干什么工作,都要尽到最大努力。”4月底,在四川省民政厅举办的以“学党史、感党恩、跟党走”为主题的党史学习教育周活动上,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张剑作为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作报告。  强化党建引领,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是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深刻把握党的政治机关基本定位,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将党建工作与民政工作深度融合,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为新时期四川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省民政厅党组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先后召开党组会议4次,确定55项重点任务,实施“解忧暖心传党恩”等专项行动9个;全厅各级党组织累计开展专题学习38次、主题活动75次、党课宣讲189场(次),覆盖党员干部群众3000余人次。  建立领导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党组书记、厅长“挂帅”,6名党组成员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方案。采取“主题党日+主题活动”的方式,积极开展“回望百年辉煌,重访红色足迹”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前往邓小平故居、陈毅故居等,重温光辉历史、聆听红色故事、重走长征路,从中汲取践行使命的智慧和力量。开展“讴歌百年辉煌、奋进崭新征程”征文演讲、歌咏比赛等群众性系列活动,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坚持把讲专题党课融入教育培训,在党员干部培训、民政业务培训中讲党史、讲民政发展史,以深学促细悟,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4月7日-9日,四川省民政厅厅处级领导干部读书班在小平干部学院举行。    为民办实事    在知行合一中展现新作为  5月中旬,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一行人专程赴甘孜州泸定县,对县城的4个投注站进行实地调研、把脉问症,与甘孜州福利彩票分中心共商发展对策。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聚焦主责主业,四川省民政厅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传党恩”为主题,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用心用情办好兜底保障、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福利、殡葬服务、婚姻服务等一大批民生实事。  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实施“解忧暖心传党恩”“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证申请跨省通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等行动,最大化用足用活政策、最大化争取各方支持、最大化让特殊群体受益。全省排查新增低保15.9万余人、特困供养2000余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000余人,实施临时救助17.3万人次,对2200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学助困行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实现“跨省通办”。完成低保、特困等7类系统整合,打造了“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全面实现“一卡直发”。  优化基本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民政政务服务“网办”“通办”。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惠及1.1万余个企业,减免费用8400余万元。开展“绿色惠民殡葬”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跨省通办”试点行动。目前,100个乡镇(街道)已确定为绿色殡葬服务进社区试点,14个市开通婚姻登记“全市通办”业务。实施“关爱老人、享受美好生活”行动,绘制全省养老关爱服务地图,安排资金2.6亿元,启动城市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和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保护地名文化、记住美丽乡愁”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增补乡村地名信息3万余条。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安排资金8440万元,补助211个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红黑榜”,持续探索基层群众自治的创新路径。实施“五社联动,情暖基层”行动,安排资金4000万元,实施200个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安排资金250万元,支持5个街道(乡镇)开展慈善力量参与基层治理试点;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建设,开展扶危济困、邻里守望、矛盾化解等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实施“彝路相伴”三年行动计划,扩面实施“牵手伴行”行动计划。5月11日—13日,四川福彩举办党史学习教育读书班活动。    同心开新局    在落实工作中奋进新征程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不断提升,是检验全厅用心学党史、真情办实事最直接的标准。  下一步,四川省民政厅将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更加深入细致地在谋划推进四川民政高质量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形成新思路;在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等重大决策部署上展现新作为;在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中贡献力量。  同时,深刻把握民政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和协同性,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落实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583”总体框架,开展“改革创新年”活动,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十个聚焦”、策划实施好“十件民政大事”,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6-25
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动态掌握全市耕地地力和土壤重金属变化趋势及成因,阆中市农业农村局“三措”并举强力推进耕地质量监测工作。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6-25
    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段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以下简称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及相关河(渠)按照规定设置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领导老鹰水库及相关河(渠)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护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  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居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五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应急等主管部门以及老鹰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经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资阳市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签订联动执法协议,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定期依法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九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鹰水库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平台共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老鹰水库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强化实施动态管理。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形成多方协作的保护治理模式。  第十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可以约谈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水源所在地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由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协商提出方案,依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  第十五条 调水工程应当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对调水水源进行保护。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并在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等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第十六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的调水工程沿线的污染综合治理。  新建老鹰水库调水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调水方式。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调水工程,采用地表径流调水方式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干渠水量直接入库并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调水的方式。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二)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活动;  (三)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入库渠道、河道滩地沿线区域倾倒、堆放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四)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五)禁止非法捕捞水库渔业资源。  第十八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九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系统,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第二十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所在地人口集中地区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管网引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达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鼓励分散农户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实现就地就近消纳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畜禽散养农户根据种养平衡要求实现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采取措施防止畜禽进入库区水域。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及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报批调整为非永久基本农田后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户自愿退耕的15度以上非永久基本农田坡耕地,通过申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  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库岸岸线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采取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五条 成都市及其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截污治污、垃圾清理、河道漂浮物打捞等工作;资阳市及其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持库区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定、标准。  在保护区内的动力型水上交通工具禁止使用非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定期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周边区域开展风险源调查评估,建立一源一档的风险源档案,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到地下。  第二十九条 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供水工程,提升集中供水率。  第三十条 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所在辖区面积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水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对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清运、库岸岸线生态隔离带建设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居民,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根据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库区生态保护项目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管理,开展预警监控,保障出境水质达到相应标准要求。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水源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水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在主要入库河流、调水干渠合理布设监测断面,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水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三十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确保饮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满足取水要求,并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区域水量调度和分配中,应当根据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合理制定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因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第三十四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来水水质监测体系,保障取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发现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有异常情况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二级保护区陆域、准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之外的调水设施沿线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老鹰水库管理单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内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巡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设施沿线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联动执法。  第三十八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网格化联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污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可能受影响的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污染信息,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采取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供水安全。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破坏、污染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组织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消落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二)未依法制定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编制用地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的;  (四)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以及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设施沿线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五)不执行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的;  (六)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七)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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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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