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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蛙是近年来餐饮市场上的热门水产美食,但是过去一些地区出现牛蛙养殖尾水排放不达标和牛蛙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导致那些地区以此为由禁养牛蛙。在养殖端遇冷的同时,牛蛙消费市场却呈现火爆态势,据统计,2022年我国已有超过1万家牛蛙主题餐厅、3万多家牛蛙相关餐饮店,全国牛蛙产业链总产值近800亿元。  市场旺盛需求正在倒逼牛蛙养殖端转型升级。而要走上绿色健康的发展道路,牛蛙产业需要在尾水治理、质量安全、苗种培育三个方面下功夫。  探索经济高效治污模式  解决养殖尾水治理问题是推动牛蛙产业绿色发展的关键。中国水产科学院珠江水产研究所谢骏研究员表示,牛蛙是一种节水节地的养殖动物,高密度养殖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但是也会导致养殖尾水中污染物含量高,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影响生态安全。  部分养殖户尾水治理不到位的问题,过去成为一些地区限养或禁养牛蛙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牛蛙养殖户来说,补全尾水治理短板是当前最紧迫的事情。  牛蛙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包括自然沉淀、植物净化、生物过滤等,可根据养殖规模、水质特点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单独或组合使用这些处理技术。  目前部分牛蛙养殖户探索采用“三池二坝”模式(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过滤坝—生态净化池)等方式来处理污水,也有人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方式消化尾水。  在工厂化养殖中,循环水利用成为重要方向。要将污水净化到重复使用的程度,存在一定难度。“牛蛙的皮肤和肺都有呼吸功能,对水质更为敏感,如果水中氨氮和亚盐含量比较高,会导致牛蛙肺泡和身体内循环出现问题。”福建漳州海之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寒晓表示,牛蛙养殖换水率很高,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中,蛙池中的水几乎每天要更换一遍。此外,由于牛蛙尾水中有大量的蛙皮等有机废弃物,增加了尾水处理的复杂性。  2018年以来,海之味投入了2000多万元,探索了一套循环水处理系统,包括蛙皮过滤、微生物消化、植物净化等25个流程。李寒晓介绍,目前循环水系统每天处理1万多吨尾水,满足了30多亩养殖面积的换水需求。  工厂化循环水处理模式,需要克服两大问题。首先是交叉污染隐患,尾水中如果含有病毒,循环使用会导致牛蛙交叉感染。在尾水处理中增加紫外线杀菌、高浓度臭氧杀菌等流程,能够起到消杀作用。其次是循环水溶氧量降低,经过重复使用,循环水中悬浮物增多,耗氧量增大,比天然水的溶氧量要低,可能会影响牛蛙蝌蚪生长,需采取养殖池增氧等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未来还需要更多研究和探索。  为了解决池塘养殖尾水治理难题,谢骏团队研发了淡水池塘环境生态工程调控与尾水减排关键技术。这项技术解决了养殖污染物关键的技术瓶颈,创制了25个脱氮除磷高效微生态制剂产品,提供了整套经济可行的池塘尾水达标排放工艺方法,为牛蛙尾水的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很多牛蛙养殖户希望降低尾水处理成本,找到经济有效的处理方法。谢骏建议,可根据情况选择成本较低的处理工艺,如使用简化的自然处理系统或低成本的物理、化学处理方法;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养殖量,避免超过处理系统的承载能力。同时,合理控制饲料投放量和饲料种类,减少过剩饲料的生成,减少尾水中的有机物浓度,也能降低处理成本。此外,政府或其他组织可以探索提供尾水处理补贴和支持计划,以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  规范用药确保质量安全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是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牛蛙餐饮也不例外。  过去,一些地区出现过牛蛙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兽药残留等问题。  兽药残留超标是由于部分养殖户未按规定科学用药。养殖药品会有休药期的规定,要求养殖户在对牛蛙用药后间隔一段时间再上市,以保证药物在动物体内充分代谢,直到符合规定。由于每种药品休药期和使用剂量要求不同,如果养殖户对此缺乏了解,可能会出现药残超标的问题。  例如,恩诺沙星是水产养殖中治疗细菌性疾病的药物,休药期达500度日,意味着平均养殖水温如果有25摄氏度,需要20天来代谢药物,并且实际养殖环境不同,药物代谢的时间会有所不同。  过去的牛蛙质量安全问题,多在流通餐饮环节抽检发现,但是由于产品溯源机制不健全,难以追溯到生产者。有些牛蛙采购商每天要从十几位养殖户那里收蛙,这些蛙来自几十个养殖池,如果在餐饮环节发现问题,很难定位到具体的生产主体和生产区域。  因此,监管关口前移、加强养殖端的规范用药非常必要。去年3月,农业农村部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地毯式排查养殖户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以及投入品使用情况,要求加强蛙类兽药残留检测及结果监管,并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  牛蛙养殖中一度出现的违规用药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殖户缺乏专业养殖技术和用药知识。遇到牛蛙生病的情况,一些养殖户查不出原因、找不出病源,自然不能对症下药、科学用药,“病急”之下出现过量、违规用药行为。  因此,加强用药培训和宣传教育非常有必要。农业农村部在2019、2020年连续印发《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为养殖户提供简单易懂的用药依据。  要提升诊疗技术和用药知识,还需要加强牛蛙相关基础研究,特别是对牛蛙的病理和药理研究,从而为实际生产提供科学参考。牛蛙与其他水生养殖动物存在很大差别,疾病的诊疗、预防和用药方法都需要有专门研究作指导,才能在养殖用药时有的放矢。  培育良种实现长远发展  苗种质量关乎牛蛙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动物科技学院院长林蠡测算,我国目前牛蛙蝌蚪到商品蛙成活率仅有1%左右,在蝌蚪期容易出现畸形、消化道疾病等问题。  牛蛙繁育过程是影响苗种质量的重要环节。首先,亲本的选择十分关键,只有选出优质健康的种蛙,才能繁殖出抗病性强、成活率高的苗种。  其次,牛蛙育苗过程需要建立更加规范的流程。在很多水产苗种培育过程中,会有“标粗”的流程,即在养殖水体中隔离出一个区域,将幼苗放入该水体中暂养一段时间,以提高苗种的适应性和成活率。而目前牛蛙育苗场缺少“标粗”环节,刚刚孵化出的“牙签苗”就会卖给养殖户,成活率自然不高。养殖户在购买苗种时,也很难判断苗种的质量如何,不少养殖户对此十分无奈。因此,牛蛙产业亟须建立规范的苗种培育流程和苗种质量标准。  良种选育是提高苗种质量的另一途径。我国牛蛙种苗是20世纪60年代从古巴引进的,经过多年的人工驯养形成了很多优良性状,但是要适应当前养殖模式,就需要选育更多优良品种。集美大学水产学院院长张春晓表示,并不存在能够适应所有养殖模式和不同地域的优良品种,因此要确立明确的育种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种质改良。林蠡介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牛蛙研究团队首次精准测定了牛蛙全基因组,为牛蛙亲本溯源和品种选育提供了基础。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21
  (王永利 记者 李锐)声声欢歌,唱出了亿万农民欢庆丰收的喜悦心情;阵阵笑语,诉说着乡野田园物阜民丰的美好风景。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晚会将于9月22日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和农业频道联合播出,时长约95分钟。今年的丰收节晚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举办,以“庆丰收、促和美”为主题,分为“庆丰收”和“促和美”两大篇章,用“丰收喜报+和美邀请”进行贯穿,唱响庆丰收、促和美、感党恩的主旋律,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浓厚氛围。  在“庆丰收”篇章,晚会以喜传丰收捷报的形式,全面展示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丰收景象和背后的故事。在“促和美”篇章,彰显和美乡村诗意宜居新貌,体现新时代农民蓬勃向上精气神。凸显“千万工程谱华章”,彰显“和美乡村幸福长”,反映全国农民喜庆丰收、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精神面貌。乡村振兴的奔头、现代农业的势头、农村文化的看头、农民群众的盼头都在中国农民丰收节晚会里尽情呈现。  晚会的思想性、艺术性、技术呈现全面提升。舞台设计以金色为主色调,用草垛、麦穗、玉米、辣椒等堆叠布置,辅以蒙古包等地方元素,既烘托出丰收的氛围感,又体现了浓郁地方特色。表演上坚持“农民为主角”的原则,用真情实感、原汁原味、质朴真诚的情感打动人。采用虚拟IP“和和”“美美”两位虚拟人,身穿蒙古族服饰,乘坐飞艇和骑着马来到主舞台为观众“报喜”,通过无人机和烟花打造一个仪式环节。同时,节目现场还推介伊金霍洛旗满赖村的驴肉和蔬菜、糜米和荞麦面、羊绒等特色农产品,以及与京东和中粮福临门等平台合作推介沂蒙家香味花生仁油、五常大米、宿迁霸王蟹等特色农产品,推介了内蒙古“暖城”鄂尔多斯、浙江安吉县余村等美丽旅游打卡地。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21
  (记者 李丽颖 赵艺璇)9月19日,农业农村部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召开全国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吴孔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从2007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启动建设了以农产品为单元、产业链为主线、从产地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服务国家目标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目前,已涵盖近200种主要农产品。通过财政资金长期稳定的支持,体系突破共性技术、集成关键技术、熟化配套技术,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步伐提供了有力支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体系组织模式,立足本地优势产业,陆续启动了省级层面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创新团队。  会议指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至今,坚持科研选题来自于产业、科研成果服务于产业,走出了一条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科研规律的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新路子,成为一支重要的国家农业产业战略科技力量。  会议强调,面对建设农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体系要强化使命担当,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聚焦农产品、聚合产业链、聚集科技资源,加快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全要素集成综合技术方案,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国家体系和省级体系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机制优势,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科技布局,践行“大食物观”,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协作交流,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会议代表观摩了国家和省级玉米产业技术体系成果,考察了玉米“推技术提单产”成果示范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司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及省级产业技术体系代表共180余人参会。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21
(新华社记者 任沁沁)公安部交管局9月20日部署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交通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全警动员、全力以赴,加强在高峰时段、易堵节点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指挥疏导,切实防范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拥堵,全力为群众假日出行创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今年中秋国庆假期时间长,杭州亚运会同期举办,旅游、探亲、观赛需求集中释放;同时正值秋收农忙、物流运输旺季,客货流量明显增长,加之局部地区受雨雾恶劣天气影响,各类风险隐患交织叠加,保安全保畅通压力巨大。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要认真分析事故规律及流量特点,提前研判风险,制定方案措施。要联合相关部门排查客货运企业,集中检查车辆维护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动态监控及安全带配备使用提示等制度落实情况。要开展多波次集中统一行动,严管“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严查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货车违法载人等具有秋季和节日特点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向重点车辆驾驶人精准推送安全提示,宣传高速公路“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处置要诀,农村地区用好农村大喇叭,引导群众安全出行、理性出行。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强化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21
9月19日,农业农村部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召开全国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  从 2007 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启动建设了以农产品为单元、产业链为主线,从产地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服务国家目标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目前,已涵盖近 200 种主要农产品。通过财政资金长期稳定的支持,体系突破共性技术、集成关键技术、熟化配套技术,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步伐提供了有力支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体系组织模式,立足本地优势产业,陆续启动了省级层面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创新团队。  会议指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至今,坚持科研选题来自产业、科研成果服务产业,走出了一条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科研规律的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新路子,成为一支重要的国家农业产业战略科技力量。  会议强调,面对建设农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体系要强化使命担当,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聚焦农产品、聚合产业链、聚集科技资源,加快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全要素集成综合技术方案,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国家体系和省级体系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机制优势,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科技布局,践行“大食物观”,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协作交流,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会议代表观摩了国家和省级玉米产业技术体系成果,考察了玉米“推技术提单产”成果示范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司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及省级产业技术体系代表共180余人参会。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分享: 2023-09-21
近日,由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联合相关单位研发打造的“全农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通过“全农码”,可以为涉农领域各要素赋予数字身份,连接“地、人、物、财、事”,助力农业农村数字化。  据悉,“全农码”是在浙江等地方实践探索基础上研发的,可以为地块、农户、农产品等农业农村各类资源、主体、产品统一赋码,全网识别、动态跟踪,实现“一码通识”;可以对接土地合同、身份信息、机构代码证、达标合格证等,完成数据全面关联汇集,扫码即可查看关联关系、关联信息、关联应用,实现“一码呈现”;可以对接各类应用中的规则,依据赋码对象正常、预警或中止的状态,对其进行绿、黄、红赋码转码,实现“一码监管”。  各省份都可依托“全农码”平台和标准规则建设本省本地区的农码,实现本域内所有要素的唯一标识、关联汇集、赋码应用,并与“全农码”之间可实现数据关联共享,进而实现全国数据的回流反馈和跨省域数据的动态跟踪。  目前,依托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全农码”已经为汇聚的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农户、承包地块、宅基地宗地等对象累计赋码22.76亿个。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分享: 2023-09-21
  (记者 祖祎祎)眼下,玉米丰收在望。在广袤的东北大地上,金黄的玉米田连绵成片,长势喜人。  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工作安排,展示推介我国玉米品种创新最新成果,9月8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简称全国农技中心)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举办国家玉米新品种核心展示示范观摩暨品种试验培训班。活动现场,共展示优良玉米新品种305个,分别包含新品种核心展示、种植密度对比展示、高产竞赛展示、区域性集中展示等不同区块,展示观摩活动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玉米新品种试验推广、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等450余位业内人士。  “本次活动,是我国玉米品种最新创新成果的一次大检阅、大比武。”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刘信表示,希望通过展示评价与示范观摩,让一批批“金种子”脱颖而出,把突破性优良新品种送进亿万农民家。国家玉米新品种核心展示示范观摩暨品种试验培训班观摩活动现场。  新优品种田间“比武”  吉林地处享誉世界的“黄金玉米带”,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凭借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这里成为玉米新品种展示评价、示范推介的重要平台。  活动当天,在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湾沟村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基地里人头攒动。步入田间,一行行排列整齐的玉米植株挺拔直立,仿佛列队整齐的士兵,等待人们的检阅。  在玉米新品种核心展示区,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杨洪明告诉记者,区域内共展出来自20个企业的25个品种,均为近3年审定和部分进入生产试验的优良品种。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展示田间设置了品种标牌。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观摩开放日活动,除展示推介外,还对示范品种进行了考察鉴评及产量初测。  “此次主要从综合表现、耐密抗倒、抗病稳产等方面开展评价,初评来看,一批品种表现十分突出。”杨洪明表示,展示品种代表了东华北区玉米品种选育水平和发展方向,将在推动我国玉米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今年,全国农技中心在东华北春玉米区,吉林、辽宁、内蒙古3省区设置7个核心展示点,进行区域新品种联合展示宣传。创立了“全国品种全国比”的工作理念,建立了品种“大浪淘沙”机制,有力推动了品种更新换代,为农民打造最可信赖的“看禾选种”展示平台。  把优良品种遴选出来  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按照“一年开好头、三年打基础、五年见成效、十年取得重大突破”的总体安排,农业农村部部署实施了种业振兴五大行动。  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核心是创新,关键在品种。  “开展新品种展示评价,是遴选推介优良品种的有效手段,是指导服务农民科学选种的重要平台,是实施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单产水平的重要举措。”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管理处处长陶伟国表示。  近年来,各级种业管理部门共同打造农民选用良种、企业营销良种、管理部门推介良种的共享服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已建成了由120个国家展示基地和1300多个地方展示点构成的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网络,线上线下观摩人数近千万人次,每年遴选推出一批综合性状表现突出的好品种,部分品种已纳入了2023年国家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目录,切实促进好品种、大品种脱颖而出。  陶伟国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坚持全国一体化谋划设计,加快完善空间布局合理、覆盖作物种类齐全、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网络,优化品种筛选评价标准方法,加大优良品种宣传推介,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现实产量。“各地要充分利用共享服务平台,系统筛选评价优良品种,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推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  要注重综合性状均衡发展  今年,农业农村部启动玉米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在稳定面积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那育种环节的下一步方向在哪里?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戴景瑞指出,实现大面积单产提升,将对品种的综合性状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抗倒、抗旱、耐涝、耐密等特性,缺一不可。此外,基础性状过关,农艺性状也绝不能拖后腿。”要做到这些,需要加强种质资源的利用及改造,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在各项优异性状间达到平衡,才能充分发挥产量潜力。  玉米是我国第一大作物,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中国农科院作物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李新海指出,下一步,要提高良种对玉米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需健全种业发展政策,加强玉米育种的基础源头创新、工程化技术、原创种质创制和高产耐密宜机收新品种培育,才能有力支撑我国高水平玉米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实现玉米产能大幅提升。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20
(新华社记者 王聿昊 周圆)记者19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国家防总于18日20时针对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9省份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总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重庆、四川协助指导防汛工作。  据气象部门预测,自18日起,受低涡切变影响,四川盆地东北、陕西南部、江汉、黄淮南部、江淮、江南东北部等地有大到暴雨,部分地区有大暴雨并伴有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国家防总办公室同时向相关省份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长江、淮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以毫不松懈的劲头持续抓好暴雨洪涝灾害应对工作,密切监视强降雨过程,滚动会商研判调度,重点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中小河流洪水防范、中小水库安全度汛和城乡内涝应急处置等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20
  (龙新)9月17日,农业农村部在山东省兰陵县举办家庭农场庆丰收活动,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出席活动并讲话。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总数近400万家,有效推动了先进适用品种、技术、装备等推广应用,提升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在稳产保供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张天佐指出,家庭农场是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丰富家庭农场服务供给,坚持市场主导、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全产业链支持服务。要加强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利用规模优势实现共同发展。要通过拓宽选聘范围加快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鼓励依托社会力量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加强“耕耘者”振兴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推进家庭农场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家庭农场庆丰收活动期间,10家企业现场发布了助力家庭农场发展的优惠服务大礼包,涵盖农资供应、智慧农机、寄递物流、电商销售、保险信贷、电信服务等支持措施,为全国家庭农场送上丰收节礼物。同期启动了“全国家庭农场服务系统”应用,让优惠服务通过手机端直达家庭农场。活动通过视频同步直播,超过25万个家庭农场线上线下共同参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9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日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规范》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范》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是猪肉生产消费大国。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多措并举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和转型升级,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但是,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装备水平低、屠宰行为不规范、过程管控不严格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给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活动,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点强化质量管理要求,特别新增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规范》。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开展实地调研、专题研讨、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社会意见,并赴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实地验证,反复研究修改,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问:《规范》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范》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的首部质量管理规范,主要目的是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提供基本准则和要求。《规范》制定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全过程管理,强化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二是突出责任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真正压实相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突出水平提升,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操作管理等要求,促进解决生猪屠宰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范》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宰前管理、屠宰过程管理、检验检疫、产品出厂管理、追溯与召回、委托管理、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以及附则,共十一章八十条。一是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要求。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储存、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屠宰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二是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和人员要求。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确定质量安全负责人,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并对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置数量、技能、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厂房和设施设备要求。规定了环境、布局等要求,细化了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检验室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屠宰、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四是明确屠宰管理操作要求。宰前管理方面,主要规范了生猪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停食静养、分圈管理、待宰巡查、清洗消毒等活动。屠宰过程管理方面,主要规范了屠宰工艺、岗位操作、卫生控制、设备管理、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疫情排查报告和应急管理等活动。检验检疫方面,主要规范了检疫申报、协助检疫、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五是明确配套管理要求。包括产品出厂管理、追溯与召回、委托管理、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等内容。  问:《规范》什么时候实施?对于不遵守《规范》的行为,相关法规有何规定?  答:《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遵守并达到《规范》各项要求。同时为稳步推进《规范》的实施,对《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其应当自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过渡期内,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进提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规范》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  问:《规范》在贯彻实施上有哪些安排?  答:《规范》执行情况直接关乎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质量,关乎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确保《规范》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贯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培训指导服务,主动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方面对于《规范》认识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二是完善配套规定。加快制定《规范》的监督检查标准,做到全国监督检查标准和尺度统一,做到全国一盘棋。三是加强指导服务。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有效促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8
  (记者 王帅)近日,记者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了解到,全国夏粮旺季收购接近尾声,秋粮开始陆续上市。截至目前,主产区收购夏粮超6300万吨。  今年夏粮上市以来,市场购销活跃,面粉加工、饲料、储备等企业抢抓粮源,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贸易企业积极采购,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农民择机择价售粮,小麦市场购销两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度显示,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小麦超过5700万吨,早籼稻超过600万吨,收购量较去年均有所增加。  随着秋粮陆续进入收获季,各地也做好了秋粮收购的准备。秋粮产量占全年粮食产量的3/4,秋粮收购涉及品种多、覆盖地域广、时间跨度长,是全年粮食收购的大头。目前,中晚稻已零星上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各地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入市,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同时进一步强化粮情跟踪调度,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指导,统筹推进粮源调度、储备轮换、产销衔接等,认真做好粮食保供稳价。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8
(记者 魏玉坤 韩佳诺)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数据显示,8月份,国民经济加快恢复,生产供给稳中有升,市场需求逐步改善,就业物价总体稳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  工业生产加快,服务业较快增长。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5%,比上月加快0.8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5%。  市场销售加快恢复,服务消费增长较快。8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933亿元,同比增长4.6%,比上月加快2.1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31%。1至8月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19.4%。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居民消费价格同比由降转涨。8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3%,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1%,上月为下降0.3%;环比上涨0.3%。  “总的来看,8月份,主要指标边际改善,国民经济恢复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积极因素累积增多。但也要看到,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国内需求仍显不足,经济恢复向好基础仍需巩固。”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当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8
(新华社记者 王立彬)进入农历八月,全国秋粮进入收获季并开始陆续上市,有关部门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记者15日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目前全国秋粮陆续进入收获季,中晚稻已零星上市。秋粮产量占全年粮食产量的四分之三,涉及品种多、覆盖地域广、时间跨度长,是全年粮食收购的大头。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指出,各地要统筹考虑稻谷、玉米、大豆等重点品种生产形势、市场走势及天气变化等因素,制定预案,满足农民售粮需求;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入市,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统筹推进粮源调度、储备轮换、产销衔接,做好粮食保供稳价;严格把好质量关口,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构建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巩固提升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使用成效;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粮食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中储粮要做好政策性收购准备,切实发挥政策托底作用。通知强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虚假收购”“压级压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问题,守牢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8
  (龙新)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全力以赴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初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产品和重要时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日前,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了10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和临河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经营假劣种子案。202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接群众举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京科糯XX”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经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涉案种子采用“白皮袋”包装,无产品标签和产品名称,且发芽率仅70%,明显低于国家标准,为假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与种植户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种植户以每亩120元的价格(预付15至30元不等,剩余价款回收时抵扣)从该公司购入涉案玉米种子,产出成品后该公司以每公斤1.6元的保底价回收。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向4名种植户销售种子4.52万公斤,货值金额310.06万元,实收预付款40.11万元。案发后,4名种植户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已协调该公司向农户提供了质量合格的玉米种子并指导农户进行补种。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推广合同,购入种子4.52万公斤,货值金额310.06万元,预付种子款11.5万元,并将该批种子全部销售给涉案农户。因两公司的行为均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6月,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经营假种子案。2023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江苏省某种业科技公司举报,该市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涉嫌以“常农粳X号”包装袋套包“津稻XXX”种子进行销售,侵犯其“津稻XXX”品种权。经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依法抽样送检,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经营的“常农粳X号”水稻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5万余公斤,货值金额18万余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李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23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尚庄街道李某等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因案情重大复杂,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直接管辖。经立案查明,自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了8个品种的水稻种子,共计3.36万公斤,货值金额99.96万元。其中,4个品种依法鉴定为假种子,共计3.3万公斤,货值金额96.72万元,违法所得15.04万元;1个品种涉嫌侵犯某授权品种,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已函告品种权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4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广东省中山市某饲料公司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案。2022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市某饲料公司开展转基因抽检,发现从该公司加工设备中抽取的进口玉米原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且该公司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经立案查明,该批涉案转基因玉米共31.02吨,已进入饲料生产环节,但尚未产出成品,没有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中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转基因玉米全部进行了粉碎灭活处理。2023年3月,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责令当事人停止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202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地区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某玉米种子品种审定编号为甘审玉2021XXXX,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引种编号。经立案查明,该玉米种子仅通过甘肃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定,且托里县与甘肃省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并非同一适宜生态区。当事人从塔城地区裕民县某农资公司(另案查处)购入涉案玉米种子5300袋,货值金额50.02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种子,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贾某某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2023年3月,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郭道镇东村某养猪场内有人涉嫌无证生产农药。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标称“辛硫磷”的农药70桶,标称“乙硫醇”、“五硫化二磷”的农药原料50桶、120袋,且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经依法抽样检测,涉案农药主要成分为甲拌磷,属禁止生产的农药,依法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涉案农药1.55万公斤,货值金额38.74万元,用于生产涉案农药的原料货值金额50.2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沁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劣质农药案。2023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某电商网络平台销售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宁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依法抽样送检,该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为5.2%,远低于30%的产品质量标准,属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入标称广西某农药公司生产的涉案农药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和贵州省贵阳市设置2个农药仓库,并通过其经营的2家网店以每桶(5公斤)72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5万余桶,销售金额360余万元。2023年4月,宁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宁化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某化肥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2023年2月,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疑似某农资“忽悠团”在该县举办肥料产品展销会。经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发现该县某化肥公司推销的肥料产品“功能性颗粒水溶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肥料5.62万公斤,销售金额16.84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10余个省份销售涉案劣质肥料,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湖南省湘潭市沈某某、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3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该市雨湖区响水乡黄龙村沈某某、刘某某正在自家后院地下室屠宰生猪。湘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现场查获已屠宰生猪1头、未屠宰生猪7头、生猪产品1670.2公斤以及屠宰工具若干。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6月起,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160头,货值金额32万余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已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3年4月,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高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豇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于2022年12月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批发商行销售了274.5公斤豇豆,销售金额0.21万元,该批豇豆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案发时,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售出。202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50条之规定,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王田)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践行大食物观精神,不断探索“设施-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推进我国蔬菜设施建造宜机化、种植模式标准化、生产作业机械化,提升蔬菜全程轻简化与机械化生产水平,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9月12至14日,第三届全国蔬菜生产农机农艺融合现场观摩与交流研讨会在辽宁省北票市举办。  会议指出,机械化是降低劳动力成本、减轻劳动强度最主要的手段。但蔬菜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仅40%左右,各环节机械化率参差不齐,尤其是蔬菜“设施-农机-农艺”不融合造成的“门难进、边难耕、头难掉、效难提”问题,使得设施蔬菜农机装备处于“无机可用、有机难用、机不好用、无好机用”的局面。为此,会议重点开展设施蔬菜全程轻简化与机械化生产的观摩研讨,包括设施建造园区化、设施结构宜机化、生产作业机械化、设施装备自动化、生产管理轻简化、栽培方式绿色化和生产服务社会化等内容。全国20多家企业的40多台(套)机具现场进行了平整地、有机肥和化肥撒施、旋耕地、起垄覆膜、秧苗移栽等环节的机械化作业,以及植保、灌溉、环境调控等生产管理和采收运输辅助设备演示和日光温室越夏茬番茄东西垄宜机化生产展示。  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线下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30余家科研、推广、企业等单位约300人参加会议。线上通过微信视频号、抖音和快手等多个平台全程直播会议。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周圆 申铖)记者14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针对北方地区灾情重、入冬早的实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提早谋划,部署开展2023至2024年度冬春救助工作,时间较往年大幅提前。  今年以来,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入汛以来,京津冀和东北地区遭受极端强降雨,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任务繁重。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 2023—2024 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指出,冬春救助是兜牢民生底线、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方要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北方部分地区,倒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两项任务叠加,要压实救助主体责任,尽早谋划、迅速行动,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要迅速开展摸排,切实做好需救助人员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评估、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要分级分类建立需救助人员名单,切实提升救助精细化水平。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要严格按照财政直达资金有关要求,确保救助资金直达基层,并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此外,应急管理部已派出工作组,分别赴京津冀、黑龙江、吉林等地实地查看倒房重建推进情况,并统筹指导做好冬春救助对象摸排和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杜海涛)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开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粮食标准体系、强化全链条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构建多层次检验监测体系等四方面工作,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文如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已经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第六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执行下列规定:(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二)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进行入库和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跨省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三)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第十四条  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一)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第二十二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鼓励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开展检验监测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和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扦样、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熟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岗位要求。扦样、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所在岗位工作相关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等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资源,择优选用基础较好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委托承担检验监测任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通过现场检查、标准物质测量审核、样品比对等方式,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八条  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扦样人员在扦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扦样机构和被扦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用品。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现场扦样,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一)监督检查中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的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三)其他应当实施现场扦样的。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环节进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在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中,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对发现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满足应急需要。第三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上级管理单位的,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处置的;(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的;(二)未按要求实施现场扦样,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扦样、检验管理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购销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5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1至8月,全国水利建设投资落实9856亿元,新开工各类水利项目2.36万个,完成水利建设投资7361亿元,均创历史同期最高纪录。李国英在介绍扎实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有关情况时说,今年1至8月,水利项目施工吸纳就业197.1万人,为经济运行回升向好提供了有力支撑。“南水北调中线引江补汉工程、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工程、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等一批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加快实施,省市县级水网建设有序推进。”李国英说,农村供水工程体系不断完善,因地制宜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司长陈明忠表示,今年1至8月,全国各地已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投资988.8亿元,完成建设投资736.5亿元,开工建设农村供水工程15692处,完工9029处,提升了3825.3万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司长张祥伟说,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建设明显提速。加快滇中引水、黄河流域东庄、珠江流域大藤峡等一批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的同时,今年开工了吉林水网骨干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河北雄安干渠等一批重大工程。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4
(记者 王明玉)记者从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9月11日至12日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召开的民族地区州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场推进会上获悉,今年以来,有关地方和部门将民族地区和脱贫群众作为有效衔接的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强化政策、资源、工作等方面倾斜,实现民族地区脱贫人口收入总体保持较快增长。推进会现场。(国家民委供图)会上对促进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部署,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理论问题研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转型升级;优化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用好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指挥棒”,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此外,来自甘肃、四川、云南等地的参会代表,介绍了当地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的经验成效和创新举措。各地代表结合本地区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从文化、教育、产业等不同方面进行了交流。会议期间,代表们还前往村寨、企业、会展中心等考察点,深入了解民族地区产业发展情况。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4
  (蒋靖怡 记者 王田)9月7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简称全国农技中心)在内蒙古兴安盟举办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绿色高质高效生产技术培训班,推动现代生物育种技术在大豆上的示范推广,促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向轻简化、高效化和机械化方向发展。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任务的省级及部分重点县农技人员、有关专家、企业代表、种植大户等8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采取“室外观摩+室内报告”方式,现场展示大豆生物育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效果,邀请育种、栽培、植保不同领域专家授课,增加交流提问环节,切实增强培训实效。学员们参观了兴安盟科右前旗生物育种和绿色智慧科技示范园区,以及乌兰浩特市顺源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详细了解大豆玉米生物育种试验示范与品种展示方面的进展情况,学习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配比、品种选配、肥料施用、化学除草、种管收装备机械配套等方面的经验。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邱丽娟、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李香菊和四川农业大学教授刘卫国,分别围绕大豆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和示范情况、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高效除草和综合集成技术等内容作专题讲课,全面介绍了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研发推广进展情况、发展趋势、操作实例,以及生物育种技术应用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关键技术和病虫草害综合防控策略。  学员们普遍反映,此次培训主题突出、内容全面、特色鲜明,授课内容学术性高、针对性强,既开阔了视野,也提升了技术实操能力和水平,为下一步生物育种技术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中的安全有效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对今后更好地落实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推广任务的信心更足了。下一步要把此次培训成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有效解决去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中的问题,为切实实现“玉米基本不减产,增收一季豆”目标,提升大豆产能作出新的贡献。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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