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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 赵文君)今年上半年,我国农村地区快递的收投量超过200亿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  这是记者26日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的。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措施。广大农民期盼“快递进村”,将采取哪些举措保障目标实现?国家邮政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吹风会上介绍了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有关情况。资料图片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陈凯表示,到2025年,将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农产品运得出、消费品进得去。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金京华介绍,我国各地区发展农村寄递物流的条件各不相同,“快递进村”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推进。要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加快建设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推动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推动行业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破解降成本和可持续的难题。  邮政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化寄递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鼓励探索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业务模式。依法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重点对未按名址投递等行为加强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约定去提供服务。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李刚表示,农村物流是连接城乡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纽带,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促进农村消费的重要举措。“十四五”时期,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把农村物流配送体系与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促进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人陈勇表示,完善农产品上行发展机制,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关键在于在县域培育产业化的运营主体,运用“互联网+”,有效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物流和电商等各环节,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建立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有生机有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7
(周超文 王望 记者 程海英)仲夏时节,天气炎热,但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罗湾村65岁脱贫户姚建明却过得格外开心,“以前我们这儿上厕所都是旱厕,味道很大,夏天苍蝇乱飞,非常不卫生,还容易传染疾病,现在好了,在2017年房屋改造时,我家就借着‘厕所革命’的东风安上冲水厕所,上完用水冲一下就好了,既干净又方便。” 姚建明介绍她家的水冲式厕所走进姚建明的家,虽然房房面积只有几十个平方,但却有着宽大而现代的卫生间,干净整洁的地面,贴满瓷砖的墙壁,且有良好的通风……这样的卫生间在城市不算稀奇,但是在农村尤其是脱贫户家还是新鲜事物。“可别小看了这旱厕改水冲式厕所,要说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城里居住的外孙愿意回来了,对我家的影响可大着呢。”姚建明说,原来上个厕所,冬天冷不说,夏天就更不用提了:臭味熏得不行,苍蝇乱飞瞎撞。村里的干部说是“卫生死角”,城里的亲戚都不愿下乡来。姚建明夫妇原来住着两间破旧的土房子,且屋顶漏水,一逢下雨,外面大下屋里小下,她本人长期患病,丈夫年届古稀,由于受体力所限,日子过得很不轻松。尤其是女儿出嫁后,平时都只有夫妻俩相依相伴。2016年,姚建明家被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时收入仅靠家中的2亩稻田和喂养的2头猪和几十只家禽,勉强维持吃穿,对生活也没啥信心。2016年通过原村支书黄祖明耐心劝导和鼓励让他重新振作,点燃了生活的信心,借助产业扶持项目补贴,姚建明和丈夫将3亩水田改成种藕养泥龙虾,2017年收入实现了翻番。2017年,黄舣镇政府的帮助下,对姚建明家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当年6月她们顺利入住新房,还给家里添加了必要的生活用品,并于当年年底实现顺利脱贫,如今的生活越来越好。令姚建明高兴不已的是,2017的黄舣镇在对全镇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时,全镇同时实施“厕所革命”工程,计划用三年对农村旱厕实施水冲式改造工程。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姚建明就找到村支书黄祖明,争取成为了罗湾村贫困户改厕的试点户。在改造过程中,她积极配合,该出工出工,该买啥东西,从不比别人慢,如今她家的水冲式厕所成为了贫困户中的样板。“如今收入增加了,手头宽裕了,不仅住上新房了,连厕所也改成水冲式了,再也不用担心一到夏季臭气熏天,苍蝇乱飞,还能减少传染性疾病传播。党的政策这么好,以后我的好日子还长着哩。”姚建明说起水冲厕所,脸上顿时溢满了开心的笑容。姚建明还告诉记者,“厕所革命”工程给她家带来的不仅是厕所的变化,她的生活也悄然发生着改变,她随着改造厕所一起购置了空调、热水器、洗衣机和洗漱池,将洗手间独立出来,养殖的家禽在屋后单独建了一间屋子,做到了人畜分离,家里也更干净了,每天吸入的空气里都满是花草、庄稼散发出的清香。“以往农村的粪堆、垃圾堆都不见了,连‘卫生死角’都变靓了。美丽乡村就这样一点一点变靓、一步一步走来!”看着姚建明这个昔日贫困户受益于“厕所革命”带来的变化,原村支书黄祖明不无感慨地说。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07-26
(见习记者 杨惠)近期,河南等省份持续强降雨,郑州等部分地区遭遇严重洪涝灾害,畜禽养殖圈舍严重损毁,灾后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规范落实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灾后消毒、紧急免疫等各项灾后动物防疫措施。《技术指南》指出要强化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并进行严格无害化处理。要强化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对畜禽圈舍、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用具等关键场所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同时增加消毒频次,保证消毒效果。《技术指南》强调要强化监测预警和检疫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病种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组织做好紧急免疫,最大程度保障畜禽健康安全。严格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严把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关口,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对于养殖生产环节,要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并加强对畜禽的饲养管理。基层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技术指南》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推送灾情预警、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技术指南》还提醒要做好人员防护,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消毒等,确保人员健康安全。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6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近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国家监委、教育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为重点,强化党员和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突出少年儿童品德教育关键,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学习宣传,让新时代家庭观成为亿万家庭日用而不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要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家庭教育,引导家长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培养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要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和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吸引群众走出“小”家、融入“大”家,积极参与和谐社区、美丽乡村等建设。  《意见》强调,要强化制度保障,把新时代家庭观的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中,体现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政策中,彰显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有效协同,形成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合力,动员广大家庭把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3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3
(记者 刘佩佩)7月22日,川渝电子健康卡互联互通启动仪式在成都举行,标志着川渝两地电子健康卡“一码通用”正式开启,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四川还是在重庆申领的电子健康卡,都可以在对方医疗机构实现“扫码就医”,方便川渝往来人员在两地看病就医,改善就医体验。电子健康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生成的、具备身份识别功能的“健康身份证”,可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医疗服务“一码通用”,能解决“一院一卡、重复发卡、多卡并存、互不通用”等传统就医繁琐问题。截至目前,四川省累计发放电子健康卡3891余万张,448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717家基层医疗机构实现“扫码就医”。重庆市累计发放电子健康卡1087余万张,170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971家基层医疗机构实现“扫码就医”。目前,通过川渝两地电子健康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及各医疗机构院内系统测试,川渝两地部分公立大型医疗机构已实现电子健康卡“扫码互认”。下一步,两地卫生健康部门将指导督促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推动川渝卫生健康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07-23
数据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经济萧条,疾病肆虐,缺医少药,四川人均预期寿命只有35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四川卫生健康资源供给不断增加、发展活力持续增强。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2020年的77.3岁;孕产妇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500/10万下降到18.2/10万;婴儿死亡率从200‰下降到5.48‰。数据解读  人均寿命的大幅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大幅下降,与全省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密切相关。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健全,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不断加强,群众健康福祉持续增强,幸福感节节攀升。小康见证人 杨方清(51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  (唐巍 刘毅 记者 祖明远 整理)我是家里第三代行医的,亲眼看到这几十年来医疗条件和医疗环境的改变,有许多变化是我的祖辈、父辈根本想象不到,或者说不敢想象的。  最明显的是工作方式的变化——我祖父当时在中药馆当“坐堂医生”,靠的是“望闻问切”开处方;我父亲是在村级卫生站当“坐诊医生”,开始用很多西药。现在,我在现代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诊断方式更丰富,这是我的祖辈、父辈想都想不到的。当然,这些新技术、新设备对医生的工作能力要求也更高,我们现在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设备操作技能。  上世纪70年代,我们周边几个村才有一个赤脚医生,他们基本上都是“跟师学徒”,没有经过正规学习和培训,只要跟上师傅三年就可以“出师”。因为缺乏医务人员,赤脚医生的服务范围相当广,一个人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小型卫生院。这当然不是一件好事,很多小病由于诊疗水平不高,被拖成大病。  我印象很深的是,那时购买狂犬病疫苗非常困难,要到县级以上医院才能买得到,并且还要开具相关证明。买到疫苗后,需花1块2角钱买冰块来冷冻疫苗。而现在,我们卫生院就能接种狂犬病疫苗,而且疫苗都是冷链车配送。  上世纪90年代后,我们乡镇卫生院也开始购买B超和X光设备,之前这些设备只有上级医院才有。很多年纪大的人都晓得,以前去乡镇卫生院看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老三样”几乎就是医生的全部“家当”。  变化还有很多。以往看病抓药都要付费,而现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有一次免费体检,0-6岁儿童能享受到免费的体检、保健和计划免疫类疫苗的接种。  现在,许多病人不需要到医院,而是由我们乡镇卫生院的医生上门服务——对每户家庭留守老人、孩子的健康状况了如指掌,他们得了啥子病,如何医治,我们都能最快给出建议。77岁的刘大爷独居在离场镇15公里的高峰村,常年需要吃降压药,老人家行动不方便,以前每次来医院开药,差不多要耗费半天时间,现在一个电话,家庭医生就送药上门,还给他做常规检查。时间久了,老百姓对我们的认可度和依赖性提高了,平时有个小病会直接找我们咨询,村卫生室也能够留住病人了。  村民健康是我最大的愿望。现在我们正着力打造区医疗分中心,通过信息技术将优质的医疗服务“送上门”,打通医疗服务“最后一公里”,让边远山区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7-2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7月18日,在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村5组,蛋鸡养殖大户杨权正在清理圈舍,头一批已经老化的蛋鸡被处理后,她准备今年8月份再引进一批鸡苗。  杨权养殖蛋鸡10多年,年存栏规模达20多万羽。她说:“家财万贯,带毛的不算!蛋鸡养殖风险确实大,疾病、洪涝等意外都会造成损失。政府推动的特色农产品保险非常好,去年给予参保农户补贴,解决了我们的大问题。”  2017年时,杨权的鸡场温控设备在夜间被雷击坏,由于她没有及时发现,当晚就热死了5万多只鸡,损失上百万元。“当时我心痛不已,都差点站不住了。”  2020年起,杨权购买了特色农产品保险,圈舍每只鸡保费1.8元,其中政府以奖代补50%,一旦出现因灾死亡等情况,最高赔付额度可达30元/羽。  在双东镇清泉村,柑橘种植户李本国近段时间天天刷着手机上的天气预报。由于汛期来临,他十分关注德阳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  “今年种了30多亩水蜜桃,目前正在采收。由于采用生态有机方式种植的,市场不愁销,但就怕暴雨等自然灾害对果树生长带来不利影响!”李本国说。  去年李本国试着购买了特色农产品保险。今年 2月,遇到霜冻天气,初挂果的几百亩柑橘受损,保险公司赔付了10多万元,弥补了一定损失。今年他再次购买了保险,为柑橘园稳产保收“托底”。  记者从旌阳区农业农村局获悉,旌阳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近年来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20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7个镇、3个街道办,共有2.02万户农户参保,其中种植业投保面积21.61万亩,包含水稻11.99万亩、玉米2.15万亩、小麦6.66万亩、油菜0.79万亩、马铃薯0.02万亩,养殖业投保4.11万头,包含育肥猪3.59万头、能繁母猪0.52万头。  该区还不断创新,2020年新增蛋鸡、柑橘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对参保种养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特色农产品产业风险保障水平。2020年,全区柑橘投保面积0.26万亩,蛋鸡投保67.96万只,特色农产品总保费达186.18万元,其中区财政补贴93.09万元,农户自缴93.09万元。  目前,旌阳区已被纳入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水稻、玉米、小麦保额分别提高到每亩700元、700元、600元,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提高到每头1500元、800元。区农业农村局充分维护投保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利益,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2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记者从省乡村振兴局获悉,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近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发布2021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情况公告。  根据资金分配情况表,衔接资金合计2045044.1万元,包括中央资金1220273万元、省级资金824771.1万元。从分配数额来看,凉山、甘孜、达州、阿坝、巴中在全省21市州中排前五。  衔接资金使用方面,将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任务,重点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等。  管理方式方面,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资金监管方面,全面明确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县级项目库建设、负面清单管理、公告公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规定,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22
当前是“七下八上”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也是秋粮产量形成的重要时节。据气象部门预计,今年盛夏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旱涝灾害较重,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隐患较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千方百计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当前农业防灾减灾保丰收预案》,要求各地紧紧围绕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的目标任务,努力做到防在成灾前、抗在第一时、救在第一线,力争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保稳产、无灾区多增产,千方百计夺取粮食和农业丰收。  《通知》指出,入汛以来,我国极端天气呈现多发频发重发态势,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面临干旱、洪涝、病虫害等多个关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做好当前农业防灾减灾作为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的头等大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打赢农业防灾减灾夺丰收这场硬仗,实现“龙口”“虫口”夺粮。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监测预警,抓好信息调度。 立足于“早”,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准确分析研判气候和灾害发生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立足于“准”,实行周调度、月会商、重大灾情及时报告制度,准确掌握墒情、苗情和灾情,落实有针对性的防御措施。立足于“快”,加强应急值守,关键时期、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实化农业防灾减灾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分作物分灾种制定防灾减灾技术意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包区包片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落实关键措施,抓好灾情应对和生产恢复,最大限度降低病虫危害损失。水利部门要落实打应急井、建集雨窖、加固山塘水坝等措施,合理调配水源;科学精细调度水利工程,积极储备抗旱水源,确保引水畅通;搞好机井检修,保障抗旱应急用水。应急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灾害救助,开展应急救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对干旱地区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抓好救灾保障,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切实减轻灾害损失。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推动防灾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据农新办)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22
(乐林峰 记者 李丹)记者7月2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和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坚持摘帽不摘责任、坚持摘帽不摘政策、坚持摘帽不摘帮扶、坚持摘帽不摘监管,对易返贫致贫对象开展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致贫,同时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回头看”、低保领域专项治理巩固提升,防止一撤了之。  《实施方案》提出,要持续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成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要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完善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要做好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以“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为支撑,建立覆盖全省的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库和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对已按程序退出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群众,继续予以监测预警。  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服务向低收入人口覆盖延伸。  要强化救急难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21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于文静)近两年来,猪肉价格涨跌受到百姓关注。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着力在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加快建立稳定生猪产能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三方面加大力度,抑制和缓解“猪周期”。  这是记者从农业农村部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今年上半年,我国生猪生产全面恢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6月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4564万头、相当于2017年年末的102%,生猪存栏 4.39 亿头、恢复到2017年年末的99.4%。  与此同时,从2月份开始,生猪价格连续5个月下降,6月份不少养殖场户陷入亏损。  “这种局面如果持续下去,既不利于产业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猪肉长期的稳产保供。”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级巡视员辛国昌说,生猪价格波动本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表现,但是大起大落对行业发展、群众生活、稳定物价都会带来一定影响。  据他介绍,为了应对上述情况,农业农村部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在这一轮生猪产能恢复中,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地方层层压实责任。要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持用地、环评、金融等基础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继续压实地方的稳产保供责任,防止一些地方在政策上“翻烧饼”。同时,要抓好非洲猪瘟的常态化防控,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养猪场户在低谷期节本增效。  ——加快建立稳定生猪产能的调控机制。2019年农业农村部建立了规模猪场的直连直报系统,可以准确掌握全国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18万家规模猪场每月生产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生产与市场的监测预警,特别是推动以能繁母猪存栏变化率为核心的调控指标,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的触发机制。  ——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加快建设现代生猪养殖体系,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继续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龙头企业帮带中小养殖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生猪产品加工流通体系,促进养猪业绿色循环发展。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021年6月26日)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六)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七)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二十二)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七)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1
(罗川 康勇 记者李全民)“实施退耕还林后,我们山变绿了,水变清了,日子越来越红火了。 ” 7月17日,正在中药材种植地里进行田间管理的旺苍县英萃镇新房村七组群众向子贵信心满满地说,“我把60亩退耕地种了中药材,剩下的20多亩荒地打算也种上中药材,预计明年收入翻倍。”近年来,旺苍县积极按照“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的退耕还林目标,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山区贫困群众增收致富。近年来,实施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13.15万亩,新一轮退耕还林5.4万亩,完成退耕地造林18.55万亩,荒山造林13.85万亩和封山育林3.8万亩,退耕还林是该县最大直补惠农项目,全县累计兑现退耕农户政策性补助资金3.8亿余元,户均达到7200元。2021年,旺苍县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聘用了1306名生态护林员,既加大了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又增加了贫困户收入巩固了脱贫成果。近年来全县各乡镇依托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8.81万亩,占退耕还林总量的67%,其中以核桃为主的特色林业经济约8万余亩,占新发展经济林的90.8%。有效带动特色经果、森林蔬菜、森林药品、林下养殖、生态旅游等后续产业蓬勃发展,助农增收人均600余元,受益农户达8万余户,其中受益贫困户1.3万余户。通过退耕还林,该县工程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荒山秃岭披上绿装,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有效推进全县造林绿化步伐。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生态意识明显提升,崇尚生态、崇尚自然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厚。退耕还林改变了山区农民广种薄收等落后生产方式,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了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在贫困地区和北部偏远山区,农民群众通过粮食或现金直补得到了实惠,从而增加了行业的社会认同和工作权重。近20年来,该县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大幅度增长,森林覆盖率增长近20个百分点,其中退耕还林工程占比达到14个百分点。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07-20
(叶昌荣  记者  杨波  侯云春)“拿到了产权证,我们心里就像吃了颗定心丸。”近日,在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谢坝社区村,村民邹成军拿到宜宾市首批宅基地有偿使用不动产权证后激动地说。当天,该村共有23户农户领到了该证。据了解,2003年,为了响应统一居住、集中发展“猪沼茶”产业的号召,谢坝社区村部分农户按照统一风貌修建了集中聚居点,其中23户农户为跨社到集中聚居点新建房屋。但是受限于当时的宅基地政策,对于跨社修建房屋的,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也没有办理合法产业登记手续。“这一直都是我们村10多年来的一块心病。”金秋湖镇谢坝社区村党支部书记刘祖平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该村开展以来,根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精神,并按照《翠屏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该村通过召开户长会、社员代表大会及村两委会,确定了本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并经过合作社、村联合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3户农户中,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90平方米的支付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800元,120平方米的支付3000元。村社在收取费用后,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翠屏区分局根据土地所有权人的许可,按程序对这23户农户房屋进行了确权,并颁发不动产权证,有效破解了该村23户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据悉,作为全省5个、全市唯一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区,翠屏区目前确定的李庄、金秋湖、牟坪3个试点镇,12个试点村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各项改革任务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07-20
(记者 刘佳)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231.3万名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5.7%;组织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19.7万人次,完成目标任务的171%;提高6600余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成目标任务的100%……7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督查室获悉,四川民生实事“半年报”出炉,省委、省政府重点统筹推进的30件民生实事进展顺利。  30件民生实事涉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多个领域。截至6月底,已有15件民生实事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其余15件达到或超过目标任务进度。补齐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  从财政安排来看,各级财政计划安排1720.9亿元,下达预算1683.68亿元,占计划安排的97.8%。其中,争取中央补助1097.17亿元,占计划争取中央补助的88.8%;下达省级预算517.7亿元,占省级计划安排的128.5%;下达市、县预算68.81亿元,占市、县计划安排的83.7%。各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1199.65亿元,占计划安排的69.7%。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为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各项民生实事,坚决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办实事”“学史力行”等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强调,要全力保障民生投入,做好民生项目推进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对违规使用民生资金、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确保民生资金真正用于人民群众。  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实事,努力补齐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把民生实事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强化资金保障、加强项目监管、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民生实事工作有序推进,努力把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成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效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按工作安排将对新(改)建8000公里农村公路、支持1000个行政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6000个等民生实事项目加强实地检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共同推动民生实事全面落实  专车专线,从家出发,标识统一,规范有序。如今,一辆辆印着“四川乡村客运”的“金通工程”客运车辆,让农村群众切实感受到出行的便利。今年,我省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乡村客运线路提质升级工程,为农村群众的出行路“提档升级”,也为乡村振兴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根据安排,今年我省计划省级安排资金1.22亿元,实施乡村客运“金通工程”,统一乡村客车标识、车辆外观、站牌以及从业人员标识,分类建立以班线为主、公交为补充,预约响应式兜底的乡村客运运行体系。截至6月底,全省178个试点县(市、区)全面完成乡村客运标识、招呼站(牌)、车辆外观、驾驶人员管理“四统一”,完成率100%。  “实施100个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示范项目”是今年首次纳入的民生实事项目。截至目前,各地均已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大部分项目已拨付首款并实施运营。“对21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改造”民生实事项目也加紧推进中,目前已有16处开展方案设计、工程招标等工作,其余5处正在施工。  “省委、省政府确定推进30件民生实事项目,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直面民生短板,回应群众期待,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德政工程、惠民工程。”省政协委员、省特邀民生观察员周文宇建议,加大基层治理创新力度,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整合慈善机构和社会义工等社会力量,把政府的单一行动汇聚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共同推动民生实事落实。同时,适时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建议设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民生实事目标开展评估,为务实高效推动民生实事目标规划计划和落地落实提供科学参考。”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7-20
四川农村日报讯 李波 特约通讯员 唐明平7月16日,笔者从仪陇县财政局获悉,该县实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以来,累计发放补贴资金571万笔28.32亿元,打卡成功率达99.7%。“这标志着我们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直达农户的改革目标得以实现。”仪陇县财政局局长胡钊阳说。  2015年,仪陇县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惠农补贴“一卡统”发放管理模式,建立起全县25万户农户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何为惠农“一卡统”?简言之,就是以户为单位,以户主名义办理带有特殊标识的“惠农统发卡”,实行“一户一卡”管理。农户的基本情况全部植入信息库,为惠农补贴精准发放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当年,该县统发18个惠农补贴项目资金35万笔共1.8亿元,一次性打卡成功率达99.6%。  2019年,全省实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一卡通”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当年4月,该县印发《仪陇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仪陇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起,该县将农业、建设、教育共47类67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南充市“一卡通”监管平台发放,享受补贴对象办卡率达100%。  今年3月,南充全市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工作,该县紧扣目标任务,按照市确定的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并在6月底实现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全过程“阳光审批”,全流程“阳光发放”。  今年6月底,在“阳光审批”试运行补贴项目发放中,该县度门街道村民王兰华通过手机里面的小程序南充“一卡通”,按照个人申报、村审核、村公示、县审定的操作流程申报了“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王兰华激动地说:“这个补贴是我自己亲手操作,村干部实名审核,几天时间我就收到银行发来的信息,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打到社保卡上了。我现在明白了,‘阳光审批、阳光发放’就是要把每一个审批环节都公之于众,让我们老百姓‘阳光监督’,让我们真正成为惠民政策的明白人和受益人。”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20
(记者 杨梦帆)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于近日制定并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据介绍,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办法》要求,各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和中央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整治资金,加强对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安排给脱贫县的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19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张立峰  7月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四川省人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四川人社“十四五”规划)专题咨询会15日在成都召开。与四川省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相比,四川人社“十四五”规划新增了“推进农民工工作战略性工程”章节,新增“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人数、省内转移人数”两项有关农民工工作指标。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推进农民工工作战略性工程”章节,是贯彻落实省委把农民工作为战略性资源、把农民工作为战略性工程来抓的具体体现。在这一章中,提出了“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农民工人才培养、加强农民工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巩固人社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任务,这些规划有利于推动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农民工优势资源,从制度上为进一步更高质量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不断完善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制度建设,近年来先后出台《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十六条措施》《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今年首次启动服务保障农民工“十大专项行动”,从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十个方面,系统性深入推进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通过强化统筹联动,促进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更加高效,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将对县外省内农民工逐步实行全省统一服务管理,搭建更多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平台载体;对外省农民工与本省农民工原则上在政策上、执行上同等对待,整体逐步有序推动我省城乡融合发展。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19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杨勇 杜铠兵7月14日18时,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启动仪式在自贡市举行。  据了解,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是按照“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要求统一开发建设,包含经办管理、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应用支撑、决策分析等5大类14个子系统。国家医疗保障一体化平台在自贡市正式上线试运行,标志着我省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已进入加码加速推进阶段,是我省全面接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先手棋”,为接下来提高我省医保信息化水平、增强基金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了解,省医疗保障局已指导自贡市成功将全市7家医保经办机构,304家定点医疗机构、1009家定点药店纳入平台管理,可向全体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彻底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往返路途远、手工报销时间长、手续办理复杂、自行垫付资金压力大、异地医保目录差异化影响等问题。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按照既定计划,分批次完成全省22个统筹区上线任务,逐步构建起医保便捷可及“大服务”、规范高效“大经办”、智能精准“大治理”、融合共享“大协作”、在线可用“大数据”、安全可靠“大支撑”的医疗保障信息化体系。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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