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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范莉11月29日,省政府正式印发《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继南京都市圈、福州都市圈以后,国家层面批复的第三个都市圈规划,也是中西部唯一一个。  根据《规划》,在具体建设上,四川省要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成都辐射带动作用和德阳、眉山、资阳优势,推动一体化、同城化发展。提出优化都市圈发展布局、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同城同网、协同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共建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提升开放合作水平、促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推进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八大任务。  其中,在优化都市圈发展布局上,以同城化发展为导向,强化成都作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德阳、眉山、资阳比较优势,增强小城市、县城及重点城镇的支撑作用,构建极核引领、轴带串联、多点支撑的网络化都市圈空间发展格局。  充分发挥成德眉资毗邻地区经济联系紧密、人文交往频繁的比较优势,推动交界地带在规划布局、交通连接、产业协作、政务服务等方面探索创新合作模式,打造同城化发展若干支撑点。  支持彭州—什邡、青白江—广汉、金堂—中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和眉山片区、蒲江—丹棱、新津—彭山、简阳—雁江—乐至等区域开展交界地带融合发展试点,推动其他交界地带融合发展。  交界地带融合发展试点做什么?怎么做?《规划》明确了任务内容:彭州—什邡  率先启动濛阳新城—马井新城联动发展区建设,打造成都国际铁路港大港区农副产品专业物流基地和集散交易中心。推动龙门山康养旅游联动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依托天府中药城—天府蔬香协同发展区,打造国家级种植加工交易基地及三产融合示范区。青白江—广汉  率先启动青白江大弯街道和德阳高新区狮象组团建设,打造“凤凰湖·三星湖”城市公园组团和青广教育基地,推动青白江先进材料产业功能区和德阳高新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城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夯实世界文化旅游目的地基础支撑。金堂—中江  加强淮州新城和凯州新城关联产业协同招引,推动以应急安全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基础,规划建设金中灯笼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金中高效特色农业合作示范园,共同打造“灯笼之乡”、食用菌培植基地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眉山交界区域  推动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片区加快融入成都直管区以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文创城为核心的产业功能区体系,协同发展总部基地,完善创新配套设施共建共管共用机制,打造成眉高新技术协作产业园。联动籍田街道和视高街道,开展“产业+生态”融合发展示范。蒲江—丹棱  依托丹棱丹橙现代农业产业园、蒲江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大品种改良和技术推广力度,壮大以晚熟柑橘、樱桃为主打产品的区域特色农业。 发挥区域生态资源禀赋优势,联合推广“云顶水乡田园综合体”“幸福古村·齐乐桃源”等乡村休闲度假品牌,培育一批“旅游+”产业,打造生态旅游度假区。新津—彭山  加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和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关联产业协作配套,支持开展智能化创新引领示范。以天府农业博览园、中法农业科技园等为载体,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博览产业。串联梨花溪文化旅游区、彭祖山一三产融合发展区,打造新津—彭山岷江文化旅游精品线路。简阳—雁江—乐至  以简阳江源镇天府田园、天府临空经济区资阳片区农业板块为核心承载,强化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的培育、种植和展示,发展具有临空特征的高端示范农业。依托简阳施家阳春玉桃产业园、简州大耳羊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乐至高寺阳化河种养循环融合园,积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壮大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在简阳施家镇、雁江区老君镇、乐至县高寺镇建设成资毗邻地区农旅融合发展示范区。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2-01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章 绿色发展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第四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区域内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航运调度、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第六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嘉陵江流域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监测监管等工作,提升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  第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  第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流域特色文化。  第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水功能区应当定期评估,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嘉陵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开展流域生态调查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流域或者区域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嘉陵江流域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督促流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三)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制工作相关信息等;  (四)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五)排污口设置、更新情况;    (六)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八)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  (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十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十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超标排放情况、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信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嘉陵江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嘉陵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生态功能的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印发的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辖区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辖区内河流情况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嘉陵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工程,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库的水量和水位。  嘉陵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嘉陵江流域水电站应当科学合理建设下泄流量工程措施,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对嘉陵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推进水库、堤防等工程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与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白龙江、白龙湖、升钟水库等重点河流、湖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力度。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湖库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库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亭子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科学调控水位,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三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限期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四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嘉陵江流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嘉陵江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擅自毁坏林木。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科研或者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调整公益林等级或者将公益林变更为商品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生态缓冲带,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管控要求,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沿岸划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第四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嘉陵江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境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新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优化原有工程保护措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四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嘉陵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嘉陵江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计划,对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嘉陵江流域胭脂鱼、岩原鲤、中华倒刺鲃、白甲鱼、华鲮、长吻鮠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单一水源供水的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四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安全。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五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当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人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在环境事件易发频发的区域,可以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频率。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加强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物质的检测和研究,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定期维护检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十三条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第五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预防,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水体及水边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组织开展水质监测,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五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保护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嘉陵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五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排水管网,保证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城乡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逐步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镇排水管网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排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现有排水设施因地制宜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经营者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依照相关规定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洗车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一)毗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的农村地区,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远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且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  第六十条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嘉陵江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鼓励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第六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嘉陵江二级、三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措施,逐步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六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嘉陵江干流两百米内的陆域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暂存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和支持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六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第六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范围。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第六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尾矿库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鼓励支持尾矿库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港口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并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有效衔接。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制定防止船舶溢漏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防止货物污染水体。发生海损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就近向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的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七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采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禁止用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回灌用水水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防止人工回灌引起地下水污染。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过程监管,防止在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第七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内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七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物转运、贮存、处置和循环利用过程中辐射环境安全,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嘉陵江流域绿色发展。  嘉陵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嘉陵江流域转移。  第七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第七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八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转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八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调控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灌溉用水,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更新供水管网,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设施,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统筹推进嘉陵江流域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革命、农村污水治理等。  第八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对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嘉陵江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质、土壤、微生物、森林等资源,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促进流域乡村振兴。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十四条 鼓励在保护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的前提下,利用嘉陵江流域特有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八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航运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水调、航调和电调,实现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筑物运行联合调度,推动嘉陵江航运健康发展。  省级航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嘉陵江流域内市、县级航道管理部门和航电枢纽运管单位,共同做好通航协调、调度、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提高船舶通行效率。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流域保护的跨区域合作。  嘉陵江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鼓励嘉陵江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并商讨推动跨行政区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嘉陵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风险管控措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嘉陵江流域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的防治。推动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第九十条 省、嘉陵江流域设区的市制定涉及嘉陵江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以及相关设区的市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嘉陵江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第九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联合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交通运输、河道采砂等行政执法。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  第九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同办理侵害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嘉陵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省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河湖长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  第九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领域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防控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联动处置,可能或者发生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第九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推进资金补偿、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将跨界断面水质、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生态用水水量等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  第九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条例情况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从事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嘉陵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经营者承担;  (二)船舶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因污染嘉陵江流域环境、破坏嘉陵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造成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对嘉陵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嘉陵江干流,是指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至川渝交界广安市武胜县清平镇,流经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的嘉陵江主河段;  (二)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嘉陵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1-30
            四川三农新闻网乐山讯   近年来,乐山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违禁使用、非法添加、农资打假和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按照乐山市“法治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方案要求,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农业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某农业公司售卖过期农药案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1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过期农药:1、三唑酮,60克/袋,生产日期:20171222,保质期2年,数量:55袋。2、噻唑膦,500克/瓶,生产日期:20190401,保质期2年,数量:7瓶。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和证据登记保存,并形成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乐中农(农药)登保〔2021〕6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于2021年10月21日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了《询问笔录》,并查看了《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核实,该批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三唑酮55袋、噻唑膦7瓶);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总计2034元。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某商铺销售假农药案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反映:市中区某商铺经营的“防虫防蛀片”没有农药登记许可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2021年3月15日上午,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商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在其门市发现商标为“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生产日期:2019/0906、规格:30g)包装上无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批农药为假农药。2021年3月15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查处。经查,该批“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是当事人于2019年下半年在批发市场购买的,一共购进了120袋(30g/袋),进价0.6元/袋,购回后就遇到新冠疫情,商铺停业。最近才拿出来销售,一共销售了4袋,销售价0.8元/袋,违法所得3.2元,剩余116袋,货值金额共计72.8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116袋;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3.2元。法律链接:《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1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案例3: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发来的《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乐农函〔2021〕103号),标称:2020年农业农村部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中,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抽检不合格,抽检环节为生产环节,属《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劣兽药。2021年4月20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兽药:1、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生产2169盒,销售1543盒,销售收入1851.6元,召回数量558盒,退货金额669.6元,违法所得1182元。2、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生产2900盒,销售2844盒,销售收入2844元,召回数量1892盒,退货金额1892元,违法所得95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2、没收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1184盒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1948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4元。4、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人民币27514元。合计:人民币29648元。案例点评:畜禽生产中使用假劣兽药不但起不到治疗作用,还会延误病情,导致患病动物病情加重或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引发动物本体药源性疾病,影响畜禽生产性能、产生中毒等,甚至有些假劣兽药在食用动物体内残留过高,人食用后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兽药经农业农村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属《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劣兽药。当事人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此案涉案金额不大,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则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法律链接:《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1.《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移送的情形及标准:生产、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案例4:乐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种子案情简介:2016年3月7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在对全区在售种子的例行抽检中发现乐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发芽率不达标。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公司停售该种子,并将已销售的种子于10日内收回。3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该品种备样送至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3月23日,经复检,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发芽率为69%,低于国家标准,属于劣质种子。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该公司经营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的销售台账、库存、回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从某种子公司共购入“绵2优151”水稻种子300公斤,售出19公斤,售价为每公斤25元。3月7日接到相关通知后已于3月14日将19公斤已售种子全部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5元,处罚款5000元,对其300公斤劣质种子予以没收。【案例点评】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对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危害极大,它不仅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绝收和农田浪费,还会耽误农时,使农民一年或一季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同时劣质种子的存在也破坏了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影响极大。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对假劣种子的打击一直呈高压态势,制假售假将受到严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案例5:杨某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案案情简介:2020年9月23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购买了杨某种植的芹菜6.5千克,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抽检了该批次芹菜,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芹菜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NO:FSC20200906574)。2021年3月2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杨某涉嫌种植检验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2号)函告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25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芹菜50公斤,销售价格8.64元/公斤,销售收入420元。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24条的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案例6:毛某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3日,市中区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购买了当事人自己种植销售的芹菜2.5千克,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在市中区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抽检了该批次芹菜,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农产品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C20200906594)。2021年3月2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毛勤涉嫌种植检验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1号)函告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2021年3月31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芹菜2.5千克,全部销售给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销售价格4.8元/千克,销售收入12元。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案例点评:蔬菜种植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当事人种植芹菜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第六十条 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24条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7: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2月10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抽检结论为不合格问题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7号):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给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豇豆经检测其中的氧乐果项目为不合格。2021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负责人万xx承认该批次豇豆是她种植并以合作社的名义销售。2021年3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豇豆共10.7kg,全部销售给了XX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元/kg,销售收入53.5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2053.5元(大写:贰仟元零伍拾叁元伍角整)。 案例8: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3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种植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6号)称:2020年10月16日,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从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1.6公斤菠菜,销售价格为8.5元/公斤。当天,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在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对该批次菠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农产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3.4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C20200906574)。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19版)规定,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中使用。2021年4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查,乐山XX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签有《蔬菜供货协议》,长期为其提供各类蔬菜。2020年10月16日,该合作社共收购其成员种植的菠菜5公斤,其中给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配送了1.6公斤,其余售完,销售价格都是8.5元/公斤,销售收入42.5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5元(大写:肆拾贰元伍角整);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5042.5元(大写:伍仟零肆拾贰元伍角整)。 案例9:袁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情简介:2021年9月8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袁某涉嫌违法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53):2021年4月26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和小白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L0055);小白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L0053)。经初步调查,玲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和小白菜是袁某种植并销售的。2021年9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查,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在峨眉蔬菜批发市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4公斤豇豆和4公斤小白菜:豇豆2.8元/公斤,销售收入11.2元;小白菜6元/公斤,销售收入24元;销售收入共计35.2元。当事人种植的这批豇豆和小白菜除自己吃的以外全部卖给了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二、没收违法所得35.2元(大写:叁拾伍元贰角整);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没款共计2035.2元(大写:贰仟零叁拾伍元贰角整)。案例点评: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案例10: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山市市中区某家庭农场的鲜鸡蛋进行抽样,送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3月23日,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董某家庭农场的检验报告》(NO.A2210081859101001C),报告称:“样品名称:鲜鸡蛋,检验结果:环丙水星检验值为0.00943,该批次产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中鲜鸡蛋”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4月1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调查,该批次鸡蛋共5000枚,你单位已销售1500枚,单价0.5元/枚,销售收入750元,剩余8500枚,货值金额4250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之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2、8500枚鸡蛋无害化处理;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4、罚没款共计1075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案例点评:乐山市市中区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第五十条 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5条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11-30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安蓓 闫依琳) 近期国务院批复了《“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以规划为引领,构建新时代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1+N”政策体系。  特殊类型地区包括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  这位负责人说,“十四五”时期,特殊类型地区作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短板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脆弱地区、促进边疆巩固的重点地区,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条件和更为艰巨的发展任务。编制和实施规划,加快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持续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让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共享发展成果,确保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掉队、赶得上;有利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推动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有利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边疆安全。  规划是第一个全国特殊类型地区振兴五年规划,也是“十四五”时期支持全国特殊类型地区振兴的纲领性文件,主要明确了特殊类型地区振兴的目标定位、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这位负责人说,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分类型区研究制定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振兴发展的配套政策文件,细化支持各类型区发展的政策举措,共同形成新时代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的政策体系。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的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撑体系,有利于形成推进特殊类型地区振兴的强大合力。  一是明确了一批支持政策。规划提出,要完善资金支持政策,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人才就业扶持政策,支持特殊类型地区行政区划改革,重点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明确了一批试点示范和重点园区。规划提出,要大力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园区,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加大力度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三是明确了长效工作机制。规划明确,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区域政策和协调重大区际利益关系等过程中,要统筹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提出,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继续依托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生态保护补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更好解决自身困难,更好发挥支撑功能,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开拓振兴发展新局面。
新华社 | 分享: 2021-11-30
(记者 张艳玲)近日,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学法用法工作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是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系列工作部署,结合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针对学什么,《意见》明确了学法用法的五大重要任务包括: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开创依法兴农新局面;深入学习一条例一法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面增强服务乡村振兴责任意识;深入学习经济类法律法规,全面助推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深入学习民商类法律法规,全面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学习建设规划类法律法规,全面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针对怎么学,《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安排,包括完善干部学法制度,提升法治思维方式,把学法重点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强化日常学法制度,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把学法用法作为“法律进机关”重要内容;建立系统学法制度,提升依法治理效能,把法治教育纳入全省各部门行业培训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课程纳入入职、晋职等培训计划;完善学法考核制度,提升学法用法实绩,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把依法依规办事和制度执行力纳入干部民主测评指标,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意见》还列出了学法用法清单,包括党内法规文件、经济类、民商类、建设规划类和其他综合行政类等五大类308项法律、法规、规章。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9
预计为超过两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五万亿元(记者 杨梦帆)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稳定农户种粮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下简称保费补贴)资金333.45亿元,较上年增长16.8%。截至目前,相关资金已全部下达。  据介绍,财政部加大支持力度,织就农业生产“安全网”。自2007年实施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财政部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2201亿元,年均增长21.7%。2020年,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285.39亿元,推动我国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实现保费收入815亿元,为1.8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引导和使用效果放大近145倍。2021年,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预计为超过2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5万亿元,持续为我国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聚焦国计民生,系牢粮食安全“保险带”。2021年6月,财政部印发政策文件,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前期6个省(24个产粮大县)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展至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全部产粮大县,并提供覆盖农业生产总成本或种植收入的保险保障,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2021年共安排三大粮食作物保费补贴资金148.69亿元,占今年保费补贴资金总额的44.6%。  并实施奖补政策,打造特色农业“助推器”。为进一步完善保费补贴品种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目前财政部已在全国20个省份实施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地方自主选择不超过3个特色险种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21年,财政部共安排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24.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0.5%。  同时,强化资金管理,夯实农险发展“地基石”。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21年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保存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至少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同时,要求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日常监管工作及审核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时,对保单级数据报送存储等情况进行抽查,加大监管力度。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9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为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日前,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保障凉山州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合法权益十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着力解决部分搬迁农户农业生产、住房等相关问题。《十条措施》分别为:盘活用好易地搬迁农户承包地  ①支持成立县级平台公司,建立覆盖乡村两级的服务站点,免费为搬迁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服务。  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带动示范效果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  ③鼓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实行补贴。  ④对搬迁后仍需进行农牧业生产但距原住址较远的农户,适当保留迁出地农业生产用房。  ⑤对不适宜耕种区,完善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培育生态特色产业,统筹用好生态护林员等公益岗位带动就业。分类推进新增人口“住有所居”  ⑥规划预留搬迁群众建房用地,分片区编制乡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规划。  ⑦对村内安置、跨村安置、跨乡镇安置三种情形,分别采取审批宅基地、土地调整、修建保障房等方式保障住房需求。切实保障易地搬迁农户集体收益  ⑧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后,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落实好搬迁农户收益分配权。  ⑨通过股份合作、资源合作、托管代理等模式,盘活用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切实增加搬迁农户收益。深入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⑩统筹用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在迁出地开展以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项目建设,在适宜发展畜牧产业的迁入地开展适度规模的“共享圈舍”示范项目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相关做法经验。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29
四川农村日报讯 聂姚  为了进一步扩大“天府菜油”品牌影响力,11月28日,乡村振兴·四川“油”你——“天府菜油”庆祝建党百年暨消费者进油企活动启动仪式在成都邛崃市成都市新兴粮油有限公司举行。我省是全国重要的油菜籽生产和菜油消费大省,油菜籽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四分之一,全省常年消费菜油110万吨,油菜籽产量、菜油产销量均居全国第一,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油料产业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  启动仪式上,全省十家获得“天府菜油”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授权的企业代表,宣读“天府菜油”产品品质倡议书。  近年来,我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天府菜油”行动,油脂产业发展跑出了“加速度”,成功闯出一条“川字号”特色优质粮油品牌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在顶层设计方面,我省成立涵盖多个部门的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出台“天府菜油”行动三年计划、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组建产业创新联盟,落实财政奖补政策,实施“5+4”团体标准,“天府菜油”行动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在擦亮品牌方面,四川注册了“天府菜油”商标,成为全国首个完成省级粮油区域公共品牌注册的省份。去年,“天府菜油”被业内评为8个中国粮油影响力品牌之一,4个“天府菜油”品牌产品荣获2020年度“中国好粮油”称号。“大米看东北,菜油看四川”成为业内共识。产业升级步伐也在加快。2020年,10家“天府菜油”品牌授权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成都新兴粮油、德阳年丰食品产值、销售收入突破10亿元。全省入统粮油企业食用植物油产值230亿元,同比增长31%,带动全省油料产业综合产值达600亿元。  在融合发展方面,我省通过做好“菜花蜜油粕”多篇文章,建成“天府菜油”优质原料基地和示范基地600万亩,绿色油菜籽、蜂蜜“双产双收”示范基地50万亩,打造油菜花节等农旅融合典型23个,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势头强劲,“优油优价”带动农民年均增收30亿元以上。  “‘天府菜油’行动在带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消费者得实惠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已成为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抓手,是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有效衔接的有效路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培育川字号特色产业”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公共品牌建设力度,着力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推进原料基地量质提升、做大做强一批企业主体、促进“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川油产业冲刺千亿目标、擦亮四川农业大省金字招牌和加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29
(记者 李秀萍)近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从工作原则、培养目标、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遴选培训、使用管理及保障实施等方面对“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出规范。  工作规范强调,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要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遵循基层法治建设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工作规范提出,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工作规范要求,要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培育“法律明白人”的成功经验、特色亮点,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宣传“法律明白人”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次制定工作规范,旨在规范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5
(记者 刘杰)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决定自12月1日起,“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任何纸质材料,申请审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已有一半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或部分实现了全程电子化审批。据介绍,2019年,农业农村部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核发”为试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电子化审批,实现了从提交申请、省级初审、大厅受理、技术支撑单位审查、司局审核到结果公开的全流程网上办理。2020年,农业农村部进一步扩大全程电子化试点范围,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批。今年,农业农村部全面推进此项工作,逐项梳理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材料要求、系统改造需求等,力争更大范围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真正为申请人省时省事省钱。据测算,自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以来,每年约有4万件许可申请不再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至少为申请人节省差旅、印刷、邮寄等各项直接费用800万元以上。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5
新华社成都11月24日电(记者王曦)记者23日从四川省召开的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了解到,四川将以建设国家重要水源补给地涵养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重要能源基地等为重点任务,为守护好黄河碧水蓝天和长久安澜作出更多贡献。四川黄河段干流长174公里,流域面积1.87万平方公里,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据了解,四川将实施最严格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全面推行冰川、冻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制度,严格实行黄河禁渔,保护好上游独特自然风貌和生物物种,按照草畜平衡原则有序实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切实减少人为活动的影响和破坏。四川还将严厉打击各种乱砍滥伐、毁林垦草、违法占用等行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系统治理,持续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坚决筑牢水安全防线。加强自然保护地统一规范管理,扎实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建设,加快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着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方面,四川将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科学有序开发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特色农牧业,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等。
新华社 | 分享: 2021-11-25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今年,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第一年。四川推进乡村振兴效果如何?年终考核见分晓。11月22日在成都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暨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动员培训会对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和现代农业园区考评等四项内容进行了安排部署。  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第一年,通过新增考核内容,我省建立了系统的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实现乡村振兴考核对省直部门和市县乡村的全覆盖。  那么,今年的年终“大考”有哪些新变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其考核对象为:市(州)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推进惠农政策落实六个方面的内容。  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年度任务落实完成,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四个方面。  考核结果将带来哪些“奖惩”?“这项考核是对相关领导班子和负责同志,年终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将被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和省直部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前述负责人介绍,此项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个等次。  据悉,省委、省政府将对考核为优秀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市(州)还将被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等次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  从2019年开始,我省每年组织开展了乡村振兴先进县乡村考评激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县、50个先进乡镇、500个示范村,分别一次性给予6000万、500万和60万的财政资金奖励,并在土地保障、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例如:先进县可奖励300亩建设用地指标。  今年,省委、省政府在前两年开展乡村振兴先进县乡村考评的基础上,新增了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重点帮扶优秀村的考评。今年要评选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10个、成效显著县(市、区)15个、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10个,先进乡镇50个、示范村500个、重点帮扶优秀村200个。  “相比之前的先进县考评,今年有了三个明显的特点。”前述负责人说。  首先是,所有县(市、区)都有了创建机会。之前只评先进县,条件要求比较高,有很多县达不到申报条件、没有创建机会,今年实施分类考评,所有县(市、区)都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努力目标。  其次是,更加注重工作考核。过去评先进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分值权重较大,相对来说,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占有优势,实行分类考评,既看发展成效,更看工作实绩。  第三是,形成了梯次创建体系。获评的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和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还可以继续努力争创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晋级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后,财政资金再补差额2000万元。重点帮扶优秀村晋级为乡村振兴示范村,也将再给予2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此外,今年我省还将首次对 2019、2020 年度获评的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组织“回头看”,对连续2年在“回头看”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省委、省政府对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褒奖,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  为巩固脱贫成果,按照国家层面部署,从2021年到2025年,中西部2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将开展巩固脱贫成果的后评估考核。“近日,省上也印发了我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办法,对后评估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省乡村振兴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省上组织开展的后评估工作要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考核的内容则聚焦:责任落实,如主要关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持续压紧压实情况;政策落实,重点关注“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产业、就业、兜底保障等政策调整优化和有效街接情况;工作落实,包括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人口就业,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情况;巩固成效,主要关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況、收入支出变化、巩固脱贫等内容。现代农业园区考评  自2019年以来已持续进行了三年。今年考评办法基本是延续了前两年的。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25
积极主动应对 推进科学抗灾 全力保障冬春蔬菜供应夺取明年夏季粮油丰收(记者 王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副食品供给安全,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今冬明春应对拉尼娜科学抗灾稳产保供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各地提早落实防范措施,积极应对、精准指导、努力减轻灾害影响,全力赢得夏季粮油丰收主动权,确保今冬明春蔬菜稳定供应。  《预案》指出,目前全球已进入拉尼娜状态,预计冬季将形成一次弱到中等强度的拉尼娜事件,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形势严峻复杂,防灾减灾任务异常繁重。必须始终树立“防灾就是增产、减损就是增粮”的理念,早研判、早谋划、早动手,狠抓关键环节、落实重大技术,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确定性应对灾害的不确定性。  《预案》分区域提出农业防灾减灾主要技术措施。一是防范北方冬麦区低温冻害。墒情适宜时,科学适度镇压,提高保暖防冻能力;坚持以水调温,早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降温前及时灌水,改善土壤墒情,调节近地面层小气候,减小地面温度变化幅度,防御冻害;强化早春田管,对弱苗及时追肥,促进苗情转化升级,提高防冻能力;对遭受冻害的麦田,分类施肥补救,促进恢复生长。二是防范露地和设施蔬菜冻害。设施蔬菜产区及早检查加固棚室,及时清除积雪,加保温棉被、草苫等材料,覆盖防寒;露地蔬菜产区加强中耕培土,寒潮过后加强遮阳覆盖、延缓冻融;抓住晴好天气叶面追肥,提高抗性;加强重点病虫害防控。三是防范北方冬麦区春旱。加强墒情监测,一旦旱情发生,集中有限水源浇水保苗;大力推广耙耱划锄镇压等措施,促进小麦返青生长;叶面喷施抗旱保水剂,增加植物的抗旱性。四是防范东北西部春旱。合理调整结构避灾,推广抗旱“坐水种”、地膜覆盖、膜下滴灌等抗旱技术,组织好跨区机耕机播作业,确保种在适播期;科学确定主推品种,及早搞好种子调剂调运。五是防范黑龙江中东部春涝。加快排水降渍,利用春季温度回升、风力较大的有利条件,翻耕晾晒散墒;及早腾茬整地,加快清除田间秸秆,推进科学整地、标准化整地;适时适墒播种,及早确定适宜熟期品种并做好种子准备;加强机具调度,支持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主体,带动小农户高质量开展春耕春播。六是防范江南华南冬春连旱。千方百计广辟水源,冬闲田提早蓄水、备耕;落实抗旱田管措施,有水源的地区及时浇灌保苗,做到能浇尽浇、能保则保;对因旱绝收地块,因地制宜搞好改种补种;要确保适时播栽,加强种子种苗调剂调运,推广水稻集中育秧,优先保证育秧用水。  《预案》强调,要强化监测预警,及时掌握苗情、墒情、灾情的发展动态;做好应急准备,及早检修设施机具,备足种子等应急救灾物资;精准指导服务,及时派出专家指导组和技术小分队,包县包乡、进村入户精准指导;加强政策支持,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畅通产销衔接,加强生产、市场、储备等信息监测调度,建立稳定的供销渠道;强化宣传引导,普及防灾抗灾技术措施,对农业抗灾救灾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加大宣传。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4
(龙新)为切实保障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春节、冬奥会及全国两会期间蔬菜等“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抓好冬春蔬菜生产 确保“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蔬菜等“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将做好今冬明春蔬菜等“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统筹抓好生产发展、产销衔接、流通运输、市场调控、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要稳定提高蔬菜自给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菜地面积稳定、质量不断提高。要强化蔬菜应急生产和供应能力,制定完善本地区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平稳、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强调,要分区分类抓好冬春蔬菜生产。“南菜北运”基地要充分发挥冬季光温优势,挖掘冬闲田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冬季蔬菜生产,增加对北方地区的调出量。北方设施蔬菜主产区要稳定增加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设施蔬菜生产面积,增加冬春地产鲜菜供应量。大中城市要提早研判自然灾害和突发疫情影响,提早安排速生叶菜等应急保供蔬菜生产,增加上市量。要及早制定应对“拉尼娜”防灾应急预案和病虫防控方案,做好化肥农药等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分类指导服务,提高蔬菜产量。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把投入品源头关,大力推行科学用肥用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农批市场入场查验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通知》要求,要加强蔬菜生产、市场、储备等信息监测调度,适时发布产销信息,搞好产销衔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区域间快速调运,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要加强部门协作和宣传引导,确保蔬菜等“菜篮子”产品供给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4
(记者 张艳玲)日前,记者从四川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推进会暨项目技术培训视频会上了解到,四川省今年启动了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在24个畜牧大县整县推进,力争各试点县打造种养循环示范区10万亩,带动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会议指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既是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更事关稳粮保供能力的提高。各地可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模式,又可借鉴近几年实施的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经验做法,整合力量,统筹推进。  在原则上,强化“三个突出”。突出区域重点,优先安排粮油和蔬菜生产,兼顾果茶等经济作物;突出质量安全,粪肥还田前须进行质量监测,在粪肥积造、运输、施用中还应该进行工艺升级,确保砷、汞、铅等限量指标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突出用量科学,按照不同地力、不同作物、不同产量目标,科学确定粪肥还田的投入量和替代化肥的比例。  在思路上,坚持“三个结合”。坚持种养结合、点面结合、用养结合,找准发力点,突出重点作物,集中力量打造有看头有效益的示范区和基地,探索出可复制可持续的技术模式和服务机制,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全县种养循环全覆盖。  在行动上,要着力“三个提升”。提升种养结合水平,综合考虑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在畜牧大县和粮食、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布局好种植区域;提升主体服务水平,支持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试点任务,培育引导其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粪肥施用服务;提升技术支撑水平,充分利用各级科学施肥专家指导组、农科院所等技术资源,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操作性强的组织运行模式,探索总结出1-2套绿色种养循环技术模式。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3
(记者 文露敏)四川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再有新举措。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出通知,要求即日起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本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改版”,重点是进一步解决“开证不规范、推进不平衡、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与2019年起试行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相比,承诺达标合格证更加凸显“达标”和“承诺”。具体来说,达标方面,要求具体呈现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承诺领域,主要要求生产者明确承诺的内容,承诺的依据及责任担当。如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和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等。  接下来,四川将按照“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方式,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配合建立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大型商超等的查验制度,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同时,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或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重处,并列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1-2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周颖昳11月18日,全省“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启动暨示范创建工作会在成都召开。会议透露,四川将分阶段稳步推进“直通车”试点,年内将根据四川27个县(市、区)的申报情况,启动项目试点,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探索更多更好的路子。  “信贷直通车”是辆什么“车”?四川省农担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就是在遵循既有“政银担”模式框架基础上,由省农担公司联合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创设专属金融产品,为家庭农场主体提供门槛更低、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直通车”开通后,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托家庭农场名录库,组织收集融资需求,形成信贷项目“白名单”,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政银担”合作框架下,及时批量推荐给省农担公司,出具盖章的《“直通贷”项目名单》。省农担公司对“白名单”中客户完成政策性审查,向银行给出每个客户的最高可授信额度建议,最后由银行完成放贷。  “过去由家庭农场主向银行提起贷款申请,银行做贷款调查,同意后将资料报给农业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而‘直通车’流程更加优化,对家庭农场担保贷款,形成入库即推荐、推荐即支持的常态化、快捷化工作机制。”省农担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从效率上看,从家庭农场提起贷款申请算起到获得贷款,时间至少缩减50%以上。从担保额度上看,单户担保额度在10-300万元,其中担保额度在200-300万元之间的项目,主要支持粮食种植、生猪养殖项目。从融资成本上看,担保费率降至0.8%/年以内,对于粮食种植、生猪养殖项目可优惠到0.5%/年,加上银行利率(LPR+ 2%),主体平均融资成本控制在年化LPR+2.8%以内。  “融资成本更低,如果一个家庭农场申请100万元的担保额度,过去每年担保费1万元左右,现在最多8000元,粮食、生猪项目则可低至5000元左右。”该人士说。  省农业农村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负责人表示,本次试点,将探索建立“主体直报需求、省农担公司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信贷直通车”体系,打造四川家庭农场的专属贷款产品,实现“两低一高”,即: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  下一步,我省将以本次试点为契机,着力发挥家庭农场名录的“入门关”作用,统筹推进信贷项目库建设,原则上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农场,才能纳入“直通车”政策范围;要用好用活农业担保政策,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的信息共享共用,积极开发家庭农场“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效率;要积极落实风险补偿金政策,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简化审核流程,进一步增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动力。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将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在落实政策支持、优化服务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流程等方面下足功夫,加快形成各方参与、协同作战的良好工作格局。  “农业农村部门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家庭农场成立家庭农场联盟、协会等行业性组织,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支撑性服务,解决金融下乡‘最后一公里’难题,支持家庭农场联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磋商,形成更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贷款政策。”省农业农村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负责人说。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23
(龙新)日前,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和监测结果,经各省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等254个乡村被确定为2021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北口村等532个乡村被纳入2010-2017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监测合格名单。据介绍,农业农村部今年开展了2021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并对2010-2017年由农业农村部推介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进行监测。此次发布的美丽休闲乡村呈现四大特点:一是优势资源挖掘充分。山水田园自然环境优美,传统村落保存完好,乡村景观别致,95%的乡村享有宜人的自然风景资源。乡土风情充分开发,民族文化底蕴深厚,民俗风情浓郁,57%的乡村民族民俗特色突出。农耕文化悠久,农业文化遗产错落分布,民风淳朴和谐,77%的乡村拥有文化或农耕遗产。二是经营业态不断丰富。六成以上的乡村以特色民宿和乡土美食为主要经营项目,四成以上的乡村围绕农事体验和休闲康养开展休闲农业。还有30%的乡村开展了亲子研学、红色旅游、民族风情、科普教育和拓展训练等系列活动,共同打造多姿多彩的乡村休闲之旅。三是联农带农成效显著。各村平均年接待游客量达到几十万人,本村村民的可支配收入中休闲农业部分占比将近一半,平均各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收入将近四成。四是配套设施功能完善。各村完善观光、餐饮、住宿、体验、康养、休闲等服务配套设施,探索开展定制式、智慧型特色服务模式,线上与线下结合,开发云旅游、直播带货等新型数字化渠道。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2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 白阳)记者19日从司法部获悉,近日,中宣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工作规范明确,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要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  工作规范要求,要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规范,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要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新华社 | 分享: 2021-11-22
四川农村日报讯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农业多种功能充分发掘,乡村多元价值多向彰显,优质绿色农产品、优美生态环境、优秀传统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8∶1,乡村休闲旅游年接待游客人数40亿人次,年营业收入1.2万亿元,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1万亿元。  《指导意见》指出,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促进食品保障功能坚实稳固、生态涵养功能加快转化、休闲体验功能高端拓展。《指导意见》提出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发挥县域农产品加工业在纵向贯通产加销中的中心点作用,建设标准原料基地、构建高效加工体系、集成加工技术成果、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创响知名农业品牌。二是做精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发挥乡村休闲旅游业在横向融合农文旅中的连接点作用,保护生态资源和乡土文化、发掘生态涵养产品、培育乡村文化产品、打造乡村休闲体验产品、提升乡村休闲旅游水平、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三是做活做新农村电商。发挥农村电商在对接科工贸的结合点作用,培育农村电商主体、打造农产品供应链、建立运营服务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建立统筹协调、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的推进机制。一是搭建平台载体,将现有农业产业融合项目等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有机衔接,建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先行区,开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量化评估。二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扩大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培育行业头部企业。三是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落细财税、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政策。四是强化指导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村企业“人地钱货”直通车服务平台。五是筑牢科技和人才支撑,引进一批科技人才,培育一批企业家人才,扶持一批创业人才。六是加强宣传推介,开展农业多种功能科普宣传,解读产业政策、宣传经验做法、推广典型模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据统计,202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10.7万亿元,农产品加工业营业收入23.2万亿元,其中食品加工业营业收入12万亿元,占比超过50%。休闲农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村电商等营业收入超3万亿元。(据农新办)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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