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市州频道: 成都 绵阳 眉山 泸州 南充 广元 雅安 达州 广安 宜宾 遂宁 乐山 内江 自贡 巴中 资阳 德阳 攀枝花 甘孜 阿坝 凉山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章 绿色发展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第四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区域内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航运调度、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第六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嘉陵江流域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监测监管等工作,提升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  第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  第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流域特色文化。  第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水功能区应当定期评估,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嘉陵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开展流域生态调查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流域或者区域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嘉陵江流域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督促流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三)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制工作相关信息等;  (四)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五)排污口设置、更新情况;    (六)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八)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  (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十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十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超标排放情况、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信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嘉陵江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嘉陵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生态功能的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印发的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辖区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辖区内河流情况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嘉陵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工程,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库的水量和水位。  嘉陵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嘉陵江流域水电站应当科学合理建设下泄流量工程措施,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对嘉陵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推进水库、堤防等工程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与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白龙江、白龙湖、升钟水库等重点河流、湖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力度。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湖库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库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亭子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科学调控水位,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三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限期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四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嘉陵江流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嘉陵江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擅自毁坏林木。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科研或者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调整公益林等级或者将公益林变更为商品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生态缓冲带,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管控要求,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沿岸划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第四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嘉陵江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境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新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优化原有工程保护措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四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嘉陵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嘉陵江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计划,对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嘉陵江流域胭脂鱼、岩原鲤、中华倒刺鲃、白甲鱼、华鲮、长吻鮠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单一水源供水的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四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安全。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五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当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人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在环境事件易发频发的区域,可以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频率。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加强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物质的检测和研究,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定期维护检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十三条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第五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预防,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水体及水边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组织开展水质监测,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五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保护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嘉陵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五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排水管网,保证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城乡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逐步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镇排水管网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排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现有排水设施因地制宜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经营者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依照相关规定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洗车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一)毗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的农村地区,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远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且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  第六十条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嘉陵江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鼓励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第六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嘉陵江二级、三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措施,逐步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六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嘉陵江干流两百米内的陆域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暂存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和支持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六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第六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范围。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第六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尾矿库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鼓励支持尾矿库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港口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并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有效衔接。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制定防止船舶溢漏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防止货物污染水体。发生海损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就近向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的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七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采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禁止用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回灌用水水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防止人工回灌引起地下水污染。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过程监管,防止在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第七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内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七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物转运、贮存、处置和循环利用过程中辐射环境安全,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嘉陵江流域绿色发展。  嘉陵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嘉陵江流域转移。  第七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第七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八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转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八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调控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灌溉用水,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更新供水管网,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设施,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统筹推进嘉陵江流域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革命、农村污水治理等。  第八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对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嘉陵江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质、土壤、微生物、森林等资源,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促进流域乡村振兴。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十四条 鼓励在保护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的前提下,利用嘉陵江流域特有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八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航运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水调、航调和电调,实现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筑物运行联合调度,推动嘉陵江航运健康发展。  省级航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嘉陵江流域内市、县级航道管理部门和航电枢纽运管单位,共同做好通航协调、调度、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提高船舶通行效率。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流域保护的跨区域合作。  嘉陵江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鼓励嘉陵江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并商讨推动跨行政区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嘉陵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风险管控措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嘉陵江流域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的防治。推动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第九十条 省、嘉陵江流域设区的市制定涉及嘉陵江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以及相关设区的市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嘉陵江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第九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联合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交通运输、河道采砂等行政执法。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  第九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同办理侵害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嘉陵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省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河湖长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  第九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领域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防控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联动处置,可能或者发生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第九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推进资金补偿、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将跨界断面水质、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生态用水水量等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  第九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条例情况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从事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嘉陵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经营者承担;  (二)船舶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因污染嘉陵江流域环境、破坏嘉陵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造成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对嘉陵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嘉陵江干流,是指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至川渝交界广安市武胜县清平镇,流经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的嘉陵江主河段;  (二)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嘉陵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罗敏 文/图近日,在位于江油市永胜镇永平村的优质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平坦开阔的农田已披上薄薄“绿衣”。一个月前,“天宫看见李白家”大地艺术文创项目在此动工,通过测绘、布排、播种,将在明年 3 月呈现以油菜花为“画布”、小麦为画笔的大田景观,成为春天李白故里文农旅融合的又一大“亮点”。如今,按章法种下的小麦已发出麦芽,迎风摇曳。“天宫看见李白家”呈现效果图。  江油是李白故里,李白文化是江油,也是绵阳乃至四川的文化旅游名片。“作为生活在这片热土的李白家乡人,有责任、有义务擦亮李白文化这张名片。”作为负责该项目的当地文化创意策划人罗建国介绍,“天宫看见李白家”文创项目沿袭了以往大地艺术的创作思路,用油菜花及小麦来呈现诗仙李白故里魅力。为提升呈现效果,通过更细致、更科学的测量、定位,将图画描绘得更精准、细腻、生动。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3月,罗建国团队在江油被誉为“中国美丽乡村”的大康镇星火村推出了“诗仙圣景,拜见李白”公益文创项目。该项目呈现了难得一见、美仑美奂的诗仙圣景,掀起了李白文化的热潮,引来游客30万余人次,带火了当地的乡村旅游。“这次打造的‘天宫看见李白家’场景恢宏,明年3月份呈现后,将成为江油新的网红打卡地。”罗建国说。  永胜镇有关负责人说道:“天宫看见李白家”文创项目将进一步提升永胜镇的知名度,折射乡村振兴给农村带来的巨大变化,展示新时代农民的新身份、新形像,将为乡村旅游带来更多商机。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白水 朱国强  前不久,安岳县兴隆镇金龙村在全县一枝独秀——成功获评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这标志着金龙村近年来探索创新乡村治理方式,以党建“三红”工程为引领、实现乡村治理、大力构建和谐有序乡村社会的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村级阵地“红色大院”全村覆盖  党建引治理,“三红”耀金龙。11月17日,笔者走进金龙村的党建“三红”展示室,只见一块块精美的展板,无声地讲述着金龙村的红色文化、村情村貌、产业发展历程。这里,已成为了引领一个个党员和群众接受“唱响红色文化,浸润引领思想”洗礼的重要阵地。  “金龙村位于兴隆镇大成山脚下。解放初期,很多解放军战士在此剿匪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长眠于大成山脚下,大成山剿匪的红色故事就在兴隆广为流传。”兴隆镇党委副书记王星荧介绍说,“于是,我们去年在以往党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党建‘三红’工程为引领,通过建强红色堡垒,唱响红色文化,用活红色阵地,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据王星荧介绍,党建“三红”工程有两大可圈可点的特色:一是兴隆镇在金龙村打造了党建“三红”展示室,对全体党员和群众进行红色文化教育,展示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成果;二是针对金龙村党员年龄偏大、行走不便以及村民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于去年建立“红色大院”为党员搭建教育平台、为村民搭建参政议事平台。“红色大院”采取“固定点位+移动点位”相结合方式,在偏远的4组、7组打造了 2 个固定“红色大院”,创建党建文化墙、红色图书角等;移动“红色大院”则根据党员群众需求,送“红色文化”进院落,实现“红色大院”全村覆盖。典范推进“三治”融合  “原来,村里的路也不通,到处是老山林;下雨天,因为路太烂,大家出门上街,只有两公里的路程都要穿雨靴!”金龙村一组农户任开华感慨地说,“这几年,通过党建‘三红’工程的引领,硬化的水泥路通到了家家户户,去年又户户通了自来水,人的精神面貌都比以前好得多了。”  金龙村村支书任艳玲说,通过“红色大院”不定期开展“村民说事”活动,收集村民意见80多条,均已得到解决,全村新修小板路3000多米、自来水户户通,打造了9口山坪塘。而且,近年村集体还投资166万元入股温氏寄养场,迄今已分红近10万元。此外,还投资45万元到一个藤椒园。在党建“三红”工程引领下,全村已形成“一带两场三园”产业布局,即800亩鱼龙山产业扶贫示范带,温氏种猪场和寄养场,250亩茵红李种植园、400亩藤椒种植园、1000亩水产养殖园。  与此同时,金龙村通过整环境、改风貌、树榜样、改习惯、评先进、展风采,评选出50户星级文明户、20户环境优美示范户、30户好公婆好儿媳,大家养成文明礼貌、勤俭节约、安全生产、守时守信的好习惯,形成爱党爱国、尊老爱幼、互帮互助、自力更生等文明村风。  通过实施党建“三红”工程,金龙村扛起红色大旗,打造乡村治理新格局,实现了脱贫奔康致富。  王星荧表示,未来5年,兴隆镇将继续以红色文化为引导,依托大成山红色文化,在金龙村建成大成山红色文化青少年教育培训基地、打造大成山红色文化教培园,带动全镇农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同时,兴隆镇将以金龙村为典范,积极响应上级关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托显著的区位优势和红色资源优势,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并进,全力构建“富裕、宜居、和谐、廉洁”的美丽兴隆。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打卡点:武引二期工程剑阁灌区圈重点:2016年开建,历时四年,一路修明渠、驾渡槽、挖隧洞,最终将涪江水送剑阁元山、王河等4个乡镇找亮点:灌区库容充足,水质良好,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以及来年的春灌都有了保障,受益人口超过6万人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 杜铠兵  “通水那天,早饭都顾不得吃,一大早我就跑来,追着水看。”11月19 日,《打卡水库探水“温”》采访组行走进武引二期工程剑阁灌区,86岁的贾松生站在公柘元山支渠旁,回忆起半年前通水的那一刻,他依然激动不已。  贾松生是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粮丰村的老支书。今年5月20日,贾松生头天夜里听说支渠要试通水,次日起了个大早,天刚亮就骑着电动车从几里外的粮丰村赶到渠边看水。武都引水工程输水渠道。  粮丰村,一个美好的名字。然而其所处地区却曾是“十年九旱”的川北老旱区。“每年种庄稼都是看天吃饭,要是开春一直不下雨,秧子经常拖到6月还插不下去。”贾松生在粮丰村曾经任了十多年的村支书,期间一直带领村民们找水,“大家肩挑背驮在周围打了好几个堰塘,但遇到干旱的年份,那点水还是‘救不了命’。”  “掌握”着元山集镇2万余人的主要水源——平桥水库的剑阁县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元山分公司经理何少恒对此也有发言权。“往年缺水时,我们只能卡着居民做饭的时间点开闸放水。”何少恒告诉记者,水库没水时,离镇上最近的取水点也有十多公里,居民花高价买桶装水应急是常事。老支书盼来了武引水。  这里为什么缺水?由于地貌复杂,剑阁境内垂直气候明显,小区域气候差异大,降水呈现出北多南少的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山高谷深,剑门山汇集的雨水往往沿着大小河道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汇入江陵江,留下了大片河流无法触及的空白区域。  “为了解决当地用水难题,今年5月,武引工程终于将水从100多公里外的武都水库调到了这里。”剑阁县武都引水工程事务中心副主任罗旭告诉记者。  武引二期剑阁灌区工程2016年开工建设,历时四年,一路修明渠、驾渡槽、挖隧洞,才将涪江水送到这个“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地方,润及剑阁元山、王河等4个乡镇48个村社的8.62万亩农田,受益人口超过6万人。  “这个水真漂亮!”按照往年惯例,冬干春旱的平桥水库时常可以看见黑色的库底,但11月19日采访组来到水库时,只见开阔的水面沿着山势蔓延开去,一眼望不到边际。“这得益于武引工程给我们补了水。”何少恒告诉记者,平桥水库目前库容充足,水质良好,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以及来年的春灌都有了保障。干渠与支渠在分水处交水。  与老支书沿着武引工程的渠道边走边看,他不断回忆自己半生以来的引水梦。早在上世纪70年代,贾松生就听说要修武引工程,但由于历史和工程技术等原因,武引工程曾经经历“三上两下”,他始终在盼望着。  “我还以为这辈子等不到水来了。”站在渠道旁,老支书情不自禁地说。  武都水库是我省大型水利工程之一,记者通过航拍视频,展现其宏大的规模,在震撼人心的同时,配以农业耕种、水库泄洪、渠道建设等画面来全方位展现武都水库的综合效益。  视频开头的采访是个亮点,在闲聊中,记者记录下了这个自然又真实的画面,反映出群众对水的热切期盼。(本文图片由武都引水工程管理局提供)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三农新闻网乐山讯   近年来,乐山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违禁使用、非法添加、农资打假和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按照乐山市“法治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方案要求,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农业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某农业公司售卖过期农药案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1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过期农药:1、三唑酮,60克/袋,生产日期:20171222,保质期2年,数量:55袋。2、噻唑膦,500克/瓶,生产日期:20190401,保质期2年,数量:7瓶。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和证据登记保存,并形成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乐中农(农药)登保〔2021〕6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于2021年10月21日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了《询问笔录》,并查看了《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核实,该批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三唑酮55袋、噻唑膦7瓶);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总计2034元。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某商铺销售假农药案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反映:市中区某商铺经营的“防虫防蛀片”没有农药登记许可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2021年3月15日上午,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商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在其门市发现商标为“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生产日期:2019/0906、规格:30g)包装上无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批农药为假农药。2021年3月15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查处。经查,该批“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是当事人于2019年下半年在批发市场购买的,一共购进了120袋(30g/袋),进价0.6元/袋,购回后就遇到新冠疫情,商铺停业。最近才拿出来销售,一共销售了4袋,销售价0.8元/袋,违法所得3.2元,剩余116袋,货值金额共计72.8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116袋;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3.2元。法律链接:《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1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案例3: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发来的《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乐农函〔2021〕103号),标称:2020年农业农村部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中,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抽检不合格,抽检环节为生产环节,属《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劣兽药。2021年4月20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兽药:1、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生产2169盒,销售1543盒,销售收入1851.6元,召回数量558盒,退货金额669.6元,违法所得1182元。2、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生产2900盒,销售2844盒,销售收入2844元,召回数量1892盒,退货金额1892元,违法所得95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2、没收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1184盒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1948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4元。4、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人民币27514元。合计:人民币29648元。案例点评:畜禽生产中使用假劣兽药不但起不到治疗作用,还会延误病情,导致患病动物病情加重或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引发动物本体药源性疾病,影响畜禽生产性能、产生中毒等,甚至有些假劣兽药在食用动物体内残留过高,人食用后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兽药经农业农村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属《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劣兽药。当事人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此案涉案金额不大,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则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法律链接:《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1.《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移送的情形及标准:生产、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案例4:乐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种子案情简介:2016年3月7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在对全区在售种子的例行抽检中发现乐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发芽率不达标。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公司停售该种子,并将已销售的种子于10日内收回。3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该品种备样送至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3月23日,经复检,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发芽率为69%,低于国家标准,属于劣质种子。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该公司经营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的销售台账、库存、回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从某种子公司共购入“绵2优151”水稻种子300公斤,售出19公斤,售价为每公斤25元。3月7日接到相关通知后已于3月14日将19公斤已售种子全部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5元,处罚款5000元,对其300公斤劣质种子予以没收。【案例点评】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对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危害极大,它不仅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绝收和农田浪费,还会耽误农时,使农民一年或一季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同时劣质种子的存在也破坏了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影响极大。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对假劣种子的打击一直呈高压态势,制假售假将受到严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案例5:杨某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案案情简介:2020年9月23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购买了杨某种植的芹菜6.5千克,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抽检了该批次芹菜,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芹菜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NO:FSC20200906574)。2021年3月2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杨某涉嫌种植检验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2号)函告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25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芹菜50公斤,销售价格8.64元/公斤,销售收入420元。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24条的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案例6:毛某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3日,市中区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购买了当事人自己种植销售的芹菜2.5千克,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在市中区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抽检了该批次芹菜,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农产品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C20200906594)。2021年3月2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毛勤涉嫌种植检验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1号)函告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2021年3月31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芹菜2.5千克,全部销售给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销售价格4.8元/千克,销售收入12元。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案例点评:蔬菜种植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当事人种植芹菜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第六十条 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24条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7: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2月10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抽检结论为不合格问题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7号):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给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豇豆经检测其中的氧乐果项目为不合格。2021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负责人万xx承认该批次豇豆是她种植并以合作社的名义销售。2021年3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豇豆共10.7kg,全部销售给了XX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元/kg,销售收入53.5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2053.5元(大写:贰仟元零伍拾叁元伍角整)。 案例8: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3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种植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6号)称:2020年10月16日,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从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1.6公斤菠菜,销售价格为8.5元/公斤。当天,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在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对该批次菠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农产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3.4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C20200906574)。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19版)规定,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中使用。2021年4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查,乐山XX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签有《蔬菜供货协议》,长期为其提供各类蔬菜。2020年10月16日,该合作社共收购其成员种植的菠菜5公斤,其中给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配送了1.6公斤,其余售完,销售价格都是8.5元/公斤,销售收入42.5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5元(大写:肆拾贰元伍角整);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5042.5元(大写:伍仟零肆拾贰元伍角整)。 案例9:袁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情简介:2021年9月8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袁某涉嫌违法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53):2021年4月26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和小白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L0055);小白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L0053)。经初步调查,玲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和小白菜是袁某种植并销售的。2021年9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查,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在峨眉蔬菜批发市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4公斤豇豆和4公斤小白菜:豇豆2.8元/公斤,销售收入11.2元;小白菜6元/公斤,销售收入24元;销售收入共计35.2元。当事人种植的这批豇豆和小白菜除自己吃的以外全部卖给了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二、没收违法所得35.2元(大写:叁拾伍元贰角整);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没款共计2035.2元(大写:贰仟零叁拾伍元贰角整)。案例点评: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案例10: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山市市中区某家庭农场的鲜鸡蛋进行抽样,送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3月23日,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董某家庭农场的检验报告》(NO.A2210081859101001C),报告称:“样品名称:鲜鸡蛋,检验结果:环丙水星检验值为0.00943,该批次产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中鲜鸡蛋”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4月1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调查,该批次鸡蛋共5000枚,你单位已销售1500枚,单价0.5元/枚,销售收入750元,剩余8500枚,货值金额4250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之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2、8500枚鸡蛋无害化处理;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4、罚没款共计1075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案例点评:乐山市市中区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第五十条 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5条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刘矜 特约通讯员 陶广汉无论在眉山市东坡区城区街巷还是乡村院落,每当听到“叮叮当当”敲打的铁器声,购买麻糖的人便纷纷围拢来。11月16日,进城转悠的东坡区思蒙镇宋堰村69岁的村民何建国边卖麻糖边说:“我平常都是骑车到城里来卖麻糖,一年下来的毛收入5万多元哩。”何建国在城里卖麻糖  据介绍,宋堰村农民历来有家庭作坊制作麻糖的传统习惯,是小有名气的乡土特色产业。然而因近年村里人大多外出务工或从事他业以后,村里的麻糖产业便逐渐萎缩起来,加工生产量较过去大大减少。“如今依然在从事麻糖生产的大多是留守老人了。该村村支书张沛介绍,因为这些老人一则与麻糖制作有缘,二则尚有一定劳动能力,所以他们不愿放弃本行,靠勤劳支撑麻糖产业,从开心挣钱中充实过好老年日子。7组村民何建国夫妇,一对儿女各自成家立业,务工在外少有回来,老两口凭着一手家传制作麻糖的技术,坚持用购回的麦子、糯米等作加工原料,将煮熟的糯米饭加麦芽进行发酵,经过熬制和冷却等多道工序处理,加工制作成质量、色彩、口感上好的风味麻糖,赢得市场消费者的广泛青睐。  “我生产的麻糖都是自己零售卖出去的。”何建国介绍,每天一大早,他就会把按定量制作的麻糖,摊放在圆形的竹编盖上,连同背篼一起栓实在自行车后座,然后便骑上车开始一天行程,不是转悠在城区大街小巷,就是穿梭在乡村院落,随着一阵阵“叮当”敲打的叫卖声,时不时引来购买麻糖的“好吃嘴”。  “我每天保持10斤左右的销量,麻糖售价稳定在25元/斤,而且大多做到当天的货当天卖完,销售收入250 元。”何建国的账越算越高兴,“这样一年下来毛收入5万多元,除去购买麦子、糯米以及消耗煤炭等成本支出,纯赚 20000 元以上。此外,我还用生产麻糖的下脚料喂猪,既降低养殖成本,又增加了一笔收入,用猪粪尿作肥料,产的粮食也够吃了。现在日子过得开 开心心,经常劳动着身体也好。”据悉,为促进麻糖产业发展,该村还通过网络平台,扩大麻糖销售渠道,激发农户加工制作信心,让这一产业逐渐恢复起来。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周金泉  在沱江穿境而过、盛产蜜柑的资阳市雁江区,今年柑橘种植已达30万亩。  这一简单的数字背后,折射的是雁江柑橘产业发展的一个有趣故事:沱江西岸,是几十年来以千家万户老百姓分散种植而自然连片的13万亩早熟雁江蜜柑老园区;沱江东岸,则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于近年流转土地规模发展的17万亩晚熟柑橘新园区。新园区异军突起,顶起了雁江柑橘产业的半边天。但是,老园的效益却不输新园!老园与新园并不冲突,反而互补,形成了“早、晚”品种结构的合理搭配,大大地延长了雁江柑橘的产业链条,更让“雁江蜜柑”金字招牌熠熠生辉。雁江蜜柑丰收老园区:雁江蜜柑效益好  沱江西岸的老园区,雁江区丰裕镇几乎一枝独秀地“独霸”了13万亩雁江蜜柑。  11月24日,记者走进丰裕镇,只见漫山漫坡的雁江蜜柑几乎已下树销售,仅能见到一些零星的次果还挂在树上。  “前不久,我的蜜柑刚卖完。2亩多地,产量有4万多斤、产值两三万元。”在家门口,雁江区丰裕镇敲钟村九组农户刘莉悠闲地与人围坐打着麻将,她高兴地说:“我种蜜柑几十年,除去年受疫情影响,价格低至 0.3 元/斤以外,多年的售价都在0.6-0.7元/斤。我因种得好,1亩的产量能达 2 万斤,产值也就非常不错了。”  雁江区农业农村局特色产业股工作人员介绍说,雁江蜜柑口感酸甜、宽皮、化渣。农户通过 30 多年的种植,雁江蜜柑已由零星到连片再到长江中上游最大的早熟蜜柑基地,全区已建成多个打蜡、分级、包装、冷藏的初加工厂。每年8月下旬至11月上旬的蜜柑销售季节,各地客商云集雁江,当地应运而生许多代办为客商与果农牵线搭桥,雁江蜜柑早已形成了一个成熟、完整的产业链条。新园后起补短板  然而,雁江蜜柑一“果”独大的格局,也导致雁江每年的柑橘销售期仅短短的3个月,品种结构极不合理。于是,近年来,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纷纷在沱江东岸的东峰、伍隍、丹山等8个乡镇流转土地,通过标准化建园、上水肥一体设施、运用绿色防控技术,大力发展爱媛38、金秋砂糖橘、耙耙柑、沃柑、血橙等晚熟柑橘品种,若干晚熟品种造就了如今的17万亩新园。  业主黄水华种植了200亩爱媛38、春见等晚熟柑橘,于4年前迎来投产 。 她 说 :“ 晚熟柑橘一般亩产3000-5000斤,亩产值达到1-1.3万元。”  雁江区长寿柑桔协会负责人说:“目前,我们的会员单位(上百亩以上的业主)300多个、普通会员(一般果农)8000多个,他们的柑橘种植面积就有一半多晚熟柑橘。”  “现在,我们形成了‘一早一晚’的柑橘产业带。”雁江区农业农村局特色产业股工作人员说,“从而弥补了原来雁江蜜柑集中上市、上市时间短的短板,从8月至次年6月都有柑橘上市了,大大延长了上市时间。”新老园提质增效  与大多数地区发展晚熟柑橘不一样的是,雁江柑橘的老园区几乎没砍啥蜜柑树,因为,蜜柑有价格优势,每年吸引大量客商不请自来收购,产值也不见得比晚熟柑橘低,农户乐意种。甚至,老园区的农户一年的收益比新园区农户更好,新园区的农户几乎都把土地流出去了,每年仅有土地流转收入和季节性务工收入。  晚熟柑橘的崛起,难以撼动雁江蜜柑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但是,老园区的种植户却向新园区学到不少经验。  雁江区农业农村局特色产业股工作人员介绍,有50%以上的老园区近年来借鉴新园区的发展理念和模式,蜜柑一改过去的密植为稀植,园子的阳光充足了、蜜柑的品质更好了、产量也不比过去低。  新园区依托老园区既有的初加工厂、柑橘代办等成熟的资源扩大了晚熟柑橘的销售市场。  该协会负责人介绍说,目前,雁江区全年候都有柑橘鲜果上市,使仅用一季的初加工厂实现多季利用、柑橘代办长期有业务可做,拓宽了销售市场。这对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雁江蜜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式获准注册。自此,凡在雁江区生产的所有柑橘均统一使用“雁江蜜柑”这块金字招牌,早熟晚熟柑橘一齐发力。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杨勇 杜铠兵  “那个‘帅哥’今天又来了。”自11月16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尾海雕在阿坝州若尔盖县花湖区域现身后,又有多人相继在附近区域看到它的身影。  一位热衷于“打鸟(用长焦镜头拍摄鸟类)”的摄影爱好者告诉记者,白尾海雕位于食物链顶端,属于十分珍稀的猛禽,在野外更是难得一见。环境优美的若尔盖花湖。顾海军 摄  “其实去年这个季节我们也在花湖观测到白尾海雕,但无法判断是不是同一只。”11月25日,省湿地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顾海军告诉记者,根据在当地安装的固定监测系统显示,去年一只白尾海雕也在花湖附近停留了近一个月才离去。  白尾海雕形如其名,通体呈现暗褐色,而尾巴上则是白色的羽毛。作为一种大型猛禽,白尾海雕体长可达90厘米,通常生活在海拔高度为2500 至 5300 米的江河、湖泊、湿地等区域,是一种主要以鱼类以及中小型哺乳动物为食的肉食性动物,有“空中老虎”的别称。  “过去白尾海雕本身就在若尔盖等地有分布,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地仍有关于它的记录。”据顾海军介绍,受环境污染、生境破坏等因素影响,白尾海雕种群数量一度减少。白尾海雕因此先后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花湖出水口附近监测到的白尾海雕。受访者供图  那么,为什么近两年来白尾海雕连续现身花湖,并长时间在此驻留?  “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其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和食物来源。”顾海军告诉记者,2010年以来实施的花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中,一条1700多米长的生态溢流坝将湖水牢牢锁住,让水流从比修建之前抬高 30 厘米的出水口溢出,“由于流动的水不会结冰,水温长年保持在10℃左右,堤坝前后鱼类资源丰富,就成为了大天鹅等诸多珍稀鸟类的固定越冬地点”。  除此以外,在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还采取核心区牧户一次性补偿、季节性限牧还湿补偿、禁牧还湿补偿、草畜平衡补偿等举措践行生态发展。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颈鹤为例,随着栖息地生态环境改善,在保护区观测到的黑颈鹤数量已从1997年左右的 400 多只增长为现在的1000只左右。  “甚至有好多在这儿落脚,本该继续南下迁徙的鸟类见这里食物充足,环境优越,干脆就不走了,选择留在花湖越冬。”顾海军说。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杜铠兵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的批复,确定100个县(市、区)、100个服务组织为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其中我省雅安市名山区、西充县、岳池县、蒲江县与四川省卫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汉市惠民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共6家单位入选。  批复指出,要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线,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业态、模式、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创新基地,培育一批创新组织,形成一批创新模式,树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行业标杆和县域样板,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推进,更好地引领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批复原则同意以上200个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并要求抓好组织实施,明确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10月止。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要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多种形式、推进服务资源整合的方法路径、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指导的方式方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措施方面展开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要围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机制、联合合作方式、科技应用路径方面展开探索。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刘晓龙 特约通讯员 肖定怀 摄影报道11月28日,南江县云顶镇南鹰村千亩生态茶园种植基地,茶农们抢抓晴好天气在茶园给刚刚修了枝的茶树松土施肥,冬日茶园呈现一派劳作的繁忙景象。入冬以来,南江县积极组织引导茶农对投产茶园开展打顶修边、松行施肥、清园消毒等管护措施,为夺取来年春茶丰收打好基础。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1-30
四川三农新闻网凉山讯(通讯员 黄正洪)太平镇羊喂水村属脱贫出列村,在村级建制调整中,由原山包村和羊喂水村合并而成,现有547户1605人,其中脱贫群众109户,监测户4户。平均海拔2200米以上,在乡村振兴中,村党委紧抓产业“牛鼻子”,带好“一个班”,种好“一窝烟”,念好“三字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大家的事商量着办带好“一个班” 建强“乡村振兴”堡垒“乡村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但说到底,得有人去想、去干”。“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村党委对此深有感触,把组织振兴、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首位。羊喂水村现有党员101人,支部3个,常职干部4名,乡村振兴振兴驻村工作队到村后,领导班子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充实,通过规范运行“三会一课”,高标准开好“月会”,完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发展共识,有效避免“内耗”。同时根据干部特长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让每个干部都有事做,避免了忙闲不均,实现班子高效运转。常态开展交心谈心,加强信息沟通,增进干部了解,消除隔阂,实现建制调整后从形的合并到质的提升,达到了“1+1>2”的合并效应,加强人才储备,推荐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一线优秀后备干部3名,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得到进一步激发,镇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有效落实落地。“山还是这片山,水还是这片水,人还是这群人,但现在心气顺了,方向明了,干起事来更有劲了......”。烤烟基地种好“一窝烟” 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羊喂水村现有脱贫群众109户,监测户2户,是全镇脱贫户最多的村......2021年烤烟大丰收,所统计,所有脱贫户户均收入都在8万元以上......,今年又投入200余万,硬化产业路5.1公里,发展硬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州对县迎检现场,驻村工作队充满底气,娓娓道来。3名驻村工作队员中,有1名研究生、1名副科级干部、1名国企干部,搭配合理,经验互补、富有战斗力。在镇、村党委领导下,紧紧把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常态开展走访,全覆盖”摸排,抓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回头看”,加强动态返贫监测。根据实际,把种好“一窝烟”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的有力支撑,引导群众发展烤烟生产,争取项目资金200余万元,新修烤烟产业路3.5公里,硬化5.1公里,创建213亩市级烤烟示范片一个。2021年全村种植烤烟4100亩,实现产值2000多万,脱贫群众户均实现烤烟收入8万元,持续深入“拔穷根”、查短板、补弱项,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得到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检查组的一致肯定。同时加强引导,注重群众感恩教育,培育饮水思源文化,引导群众脱贫不忘党恩、振兴紧跟党走。建好生态鱼场念好“三好经”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乡村要振兴,产业是关键”。“一个村发展什么产业,要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根据资源禀赋来确定,而不是靠拍脑袋来决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羊喂水村梳理出了发展产业的“三好经”。一是养好乌金猪。争取中央、省、州、县财政资金110万,建成1300平米,存栏1000头的生猪养殖场一个,采取“合作社+企业”的方式,与铁骑力士集团合作,在积累养殖经验的基础上走养殖乌金猪、开发熏制“马宗”牌腊肉的特色养殖道路。二是卖好“太平鱼”。争取中央配套乡村振兴资金186万,建设集养殖观光一体“太平鱼”产业园100亩,在市区开设经营面积600平米的观鱼、售鱼、品鱼综合集体经济主体餐厅一个,目前均己试运行。加强交流互鉴,认真学习周边兄弟村乡村振兴先进经验,开拓视野、提升格局,在水产养殖、销售方面与城南街道金梅社区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实现资源互补、信息共享、发展共谋,创新“脱贫村+城郊社区”乡村振兴模式。三是做好“水文章”。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羊喂水村有着丰富的水域水产资源,村党委梳理明确了做大做强“水文章”的思路,恢复土法酿酒作坊1个,拟建设日产桶装水500桶“太平源”自来水厂一座,并延升产业链,主动融入太平片区“3A”级景区创建,实现二产带三产、农文旅联动发展的良好局面。以上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预计将创造就业岗位60余个,年度实现村集体经济收入30余万元,分红20万元,并逐年递增。硬化产业路“思路己理清,蓝图己绘就,对羊喂水村的发展,我们充满信心,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们己经开好局,起好步......只要我们一茬接着一茬干,干个三、五年,我们也会成为全市、全州的示范村、明星村.......”。谈到村庄的未来,村党委班子一班人信心满满。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四川三农新闻网巴中讯(通讯员 袁文荣 )近日,巴中市南江县兴马镇镇村两级近百名干部深入村社,院坝、对脱贫户、边缘监测户逐户、残疾户以及困难家庭开展入户帮扶工作,并作“抓产业发展规划走村到户”宣传,为原本清静的村庄添加了许多人气。大走访活动中,各级干部走家串户,通过与脱贫户、边缘监测户、残疾户以及困难家庭户拉家常、谈生活、了解收入情况,详细了解帮扶户目前的家庭成员、经济来源、身体状况及已经享受的国家那些政策等情况,并如实填写好个人家庭信息采集表,为下一步乡村振兴稳步推进收集第一手资料。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扶干部积极为帮扶对象谋划发展思路,找准致富门路,增强了他们勤劳致富,努力奔向小康的决心。入户走访过程中,镇村两级干部深入各村组院户,要求他们注意保暖、注意外来人员行踪,不要购买过期腐烂食品,着力推进安全平稳过冬,确保安全用火相关工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收缴做了相关政策的宣传,并引导群众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讲解操作使用方法,不仅提升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水平,还为深入推进平安兴马建设营造了良好乡村氛围。一直以来,兴马镇始终将乡村振兴工作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为民宗旨的重要着力点,镇党委班子成员全部实行联村蹲点制度,深入乡村振兴联系点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通过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主动联系联村工作队定期上门走访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等方式,把乡村振兴的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让困难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的关怀与温暖,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四川三农新闻网乐山讯(通讯员 祝玉平)在开展“五清”行动中,舟坝镇前进村着力将“五清”行动常态化,以常态化的制度安排,标准化的治理要求,着力保持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共建美丽乡村。截止目前,全村已集中组织村组干部、党员、群众近200人次,开展“五清”行动3次,清理沿河周边白色垃圾20余处、沟渠30余处、村公路10公里、沿线院坝15户,村容村貌明显提升,人居环境得到很大改善。模范常态化。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党员经常性参与“五清”行动,与每月支部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率先在“五清”行动上践行党员宗旨。活动常态化。结合舟坝镇“五清”行动工作方案,前进村将每月10日、20日、30日作为“五清”行动集中开展日,开展“逢十”必扫活动。目标常态化。将“五清”行动的目标任务作为每周、每月、半年和年度绩效依据,逢会必讲,入户必宣,使“五清”行动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中常态化。考核常态化。一方面将“五清”行动作为村组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围绕“五清”行动,每半年对农户分组进行一次评比,选出优秀家庭进行表扬。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记者 张艳玲)近日,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学法用法工作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是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系列工作部署,结合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针对学什么,《意见》明确了学法用法的五大重要任务包括: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开创依法兴农新局面;深入学习一条例一法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面增强服务乡村振兴责任意识;深入学习经济类法律法规,全面助推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深入学习民商类法律法规,全面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学习建设规划类法律法规,全面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针对怎么学,《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安排,包括完善干部学法制度,提升法治思维方式,把学法重点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强化日常学法制度,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把学法用法作为“法律进机关”重要内容;建立系统学法制度,提升依法治理效能,把法治教育纳入全省各部门行业培训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课程纳入入职、晋职等培训计划;完善学法考核制度,提升学法用法实绩,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把依法依规办事和制度执行力纳入干部民主测评指标,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意见》还列出了学法用法清单,包括党内法规文件、经济类、民商类、建设规划类和其他综合行政类等五大类308项法律、法规、规章。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1-29
(张涓  记者 游伍琼)今年以来,广安市前锋区人社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人民阅卷·广安行动”,不短强化服务意识,干部职工主动担当作为,深入村舍了解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行动,答好民生“问卷”。持续巩固1名干部职工联系虎城镇茶花村、洪远村N名群众的“1+N”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干部职工不定期开展全覆盖走访,向群众宣讲政策、征求意见、收集问题、解决问题,了解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收集群众诉求,建立台账。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困难,有政策支持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无政策支持的做好解释工作。目前全局职工61人实现包联群众960余户,通过在家户入户走访、外出户电话沟通等方式联系服务群众5000余人次,以入户走访、院坝会、逢场天集中宣讲等方式解决了群众关于社保卡激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等方面的问题诉求,切实增强群众认可度、满意度。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潘军 记者 程海英)冬日渐寒,为进一步保障全镇百姓安全过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从宣传入手、强化思维、落实检查全面展开秋冬季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群众秋冬暖。落实宣传到位。把握重点人群,丹林镇结合实际情况把贫困户、独居户、学生列为重点关注人群,针对秋冬季节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组织镇、村(社区)干部进行入户宣传指导,同时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不定期发送安全生产知识。在主要交通要道,对农用车违规载人等情况进行现场教育。底线思维到位。丹林镇组织机关干部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同时以村(社区)为单位分层分类开展学习宣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树立安全生产不松懈的意识,明确各自责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检查整改到位。丹林镇结合实际形成以问题摸排、台账梳理、精准落实的系统性工作方案。由镇领导带队不定期对辖区内企业、场镇、学校、水库等重点区域已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检查全方位、整改全落。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潘军 记者 程海英)今年来,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持续大力推行“七公开一曝光”模式:在全镇各村(社区)设置了“七公开一曝光”公开栏,对党务村务信息、惠民政策、资金、项目、村级财务、监督举报和其他事项进行公开,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乡村振兴政策落实、项目建设、各类补贴发放等大小事项均通过公开栏进行了公示,主动接受群众质询评议。随着全镇村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基层权力运行越来越规范透明,群众满意度越来越高,干群关系越来越和谐。丹林镇阳光村务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李庆 记者 程海英/文图)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一年好景君须记,正是橙黄橘绿时。初冬时节,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的泸州绿苑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甜橙基地染上了一层金黄色,今年的“眉红”脐橙又迎来了大丰收,预估产量接近5万斤,圆滚滚的果实压弯了枝条。“塔罗科血橙”也即将成熟,预估产量接近20万斤。一踏进果园,阵阵清香扑鼻而来,黄澄澄的果子像小灯笼一样挂在枝头。“甜度足、水分够才是硬道理。这个品种一直都很畅销,去年有客人没买到,早早就预订了今年的果子。”甜橙基地技术负责人介绍,“眉红”是从引进的“纽荷尔”脐橙的芽变枝经多年试验选育而成,果实较大、果肉化渣、风味浓郁。市场有需求,发展就有目标。近年来,况场街道引导泸州绿苑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引进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技术,加强果树栽培和育苗的生产研究,大力发展农旅产业和果苗产业。目前,公司果树、果苗种植面积达500余亩,果品年收入近130万元,年出圃果苗100余万株,果苗年收入达1000多万元,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舒野 杨益 记者 程海英/文图)近日,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人大赴省级脱贫村纳溪区龙车镇金龙村回头帮、回头看,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柑橘挂满枝头“近年来,在镇人大的大力帮助下,金龙村转变思路、集思广益,大力发展多种小水果种植产业,走生态发展的路子,极大地激发内生动力,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金龙村支部书记刘世福一边看着柑橘树上的“金果果”,一边激动地说道。这只是龙车镇人大持续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协同推进工作中的一项举措。深入脱贫户加了走访了解“这些代表真真是为人民,他们帮扶我以来,为我的儿子介绍了工作,现在都到城里去打工了,不仅稳定了家庭收入,也让我们老两口能安安心心在家务农,日子一天天好转起来,都得感谢我们的好代表。”金龙村5社脱贫户紧握镇人大代表的手,激动地说道。为更好地巩固脱贫户脱贫成果,龙车镇人大组织全体新当选的镇人大代表,“点对点”联系指导各村发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根据脱贫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与脱贫户分析存在的返贫点,为脱贫户稳定收入出谋划策。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1-11-29
(王胜 记者 毛春燕 李弘)近日,“资中血橙走进澳门”推介会活动在澳门文华东方酒店举办。活动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资中会场通过视频形式进行了致辞及推介。资中县是著名的中国血橙之乡,资中血橙富含当今人类发现最有效的抗氧化剂——花青素,且富含类黄酮、维生素C、β—胡萝卜素,肉质细嫩化渣,堪称“南果一绝”。经过30余年的本土化培育,已建成全国品种最新、品质最优、规模最大的血橙产业基地。资中县政府副县长孙泽建在致辞中表示:“今天,我们循着‘一带一路’,怀着热忱之心,从西南腹地来到澳门,盼以资中血橙为媒,与各位有识之士、行业精英携手,共谋发展,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明天,让澳门同胞,乃至全世界人民认识、享受到健康、美味的资中血橙,享受到独具风味的资中特色产品。”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11-29
X
您确定要退出登录?

独家运营:四川成农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34246号-1

copyright 2017,sc3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