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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四川农村日报记者 刘佳)9月20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此次《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制度,细化了环境保护程序、政府监管责任和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等多个方面。在环境保护方面,增加了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的衔接性规定,细化了对农田的环境保护规定;在政府监管责任方面,新增了责任追究条款,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方面,此次《二审稿》增加了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保工作,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落实环保内容等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在细化环境保护程序方面,《二审稿》增加了科学施用农药、细化农田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鼓励推行种养循环,积极推行绿色有机肥施用和平衡施肥,促进化肥减施增效。鼓励采取生物防治,替代或者减少农药的施用。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和城镇生活垃圾、污泥、清淤底泥、矿渣、其他工业废物等固体废物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