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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五类耕地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来源:四川三农新闻网 时间:2019-01-10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为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受益对象和补贴范围,完善资金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政策和资金管理等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以下五类耕地不再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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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这五类耕地是: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耕地;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因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导致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通知》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且耕作层未破坏,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在补贴对象方面,《通知》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也有进一步的细化阐释,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户是补贴的直接享有对象。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折)通”等。
    我省自2015年起,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工作,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清算后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此次《通知》的印发是该项政策施行三年来,我省首次进行的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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