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 记者 樊邦平) 12月19日,四川省首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在广汉市向阳镇颁发。当向阳镇荣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长李方贵从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杨秀彬手中接过登记证后,他兴奋地说:“现在有了登记证,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把村集体经济做大做强。”
“38年前,广汉市在全国率先摘下人民公社的牌子。38年后的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仪式,颁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第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这标志着,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于有了自己的、合法统一的‘身份证’,获得了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意义重大、可喜可贺!”杨秀彬表示。
据李方贵介绍,荣升村有集体经济资产505.43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42.49万元,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2463人,每个成员享有股份1390股。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后,对于该村拓展集体经济经营渠道,增加集体成员收入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产生于合作化,历经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组织。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缺失,其登记“五花八门”,得不到市场的认可。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登记的要求也愈加迫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 “最后一公里”,也是发挥集体功能定位,引领成员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其明确为特别法人,与其他法人和组织具有同等民事主体地位。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已发文,确定对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登记,并赋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我省也作出明确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对登记赋码操作流程、名称等作了统一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确立市场主体地位。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明确,对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登记,并赋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也明确,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乡村组织振兴提供了制度保证。
我省于2017年全面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已覆盖所有市州,其中国家试点县市区29个(广元、巴中、遂宁为整市试点)、省级试点县市区60个。我省计划明年将省级试点县扩大至130个,并力争2020年底完成改革,三州和雅安的部分县2021年底基本完成改革。
截至11月底,全省19274个村已完成清产核资,资产总额535亿元,确认成员1077万人。今年底,我省除三州和雅安外的17个市州将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省2019年6月基本完成;广汉等5个第二批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今年底接受第三方评估,第三批国家试点县将于2019年10月基本完成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