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
9月2日,记者从泸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8月27日经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和保障长江禁捕工作的开展。”泸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泸州市自2016年7月率先在赤水河承担天然水域渔船渔民退捕国家试点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于2019年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并按国省部署要求,于2020年6月全面完成退捕任务。
据了解,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旨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