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农新闻网南充讯(通讯员 莫子君)近日,四川省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G75兰海高速阆中收费站查获一起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经营、运输案,2名货主被罚款13万元。
据介绍,这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肥猪共192头,是货主鲍某、林某于2021年8月22日晚上从宁夏和甘肃启运,均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备运往四川省安岳县和成都市屠宰场。
现场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在经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前应当依法申报检疫。货主鲍某、林某无视法律规定,性质严重、涉案重大,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192头商品猪,以及2名货主进行立案调查。阆中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批生猪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经检测,猪瘟、非洲猪瘟和口蹄疫病原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鲍某和林某共计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