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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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达贵介绍,四川目前已公布四批1046个省级传统村落。其中,大部分历史文化资源价值较高的村落已经纳入国家或者省级名录进行保护。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资源分布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为构建多层级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体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将条例草案规范对象确定为“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本级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为统筹好民族地区群众居住需求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充分调动传统村落村民保护的积极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宅基地面积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我省正在修改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制度上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放宽宅基地面积。”
另外,为推广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传统村落中的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促进传统村落工作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