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市州频道: 成都 绵阳 眉山 泸州 南充 广元 雅安 达州 广安 宜宾 遂宁 乐山 内江 自贡 巴中 资阳 德阳 攀枝花 甘孜 阿坝 凉山
  (记者 刘云)记者近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接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在加强急难临时救助方面,《通知》明确,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强调,要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  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此外,为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在优化规范办理流程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的办理期限,落实公示、公布制度,规定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此外,《通知》首次明确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便捷。  《通知》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做好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11-15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 胡浩 王鹏) 记者11日从教育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成果,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对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等作出明确要求。  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升。但一些地方还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此,实施办法在供餐方式上,要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实施办法提出,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在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新华社 | 分享: 2022-11-15
新华社记者 胡璐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通知提出将延长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以来成效如何?将如何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11日,记者采访了国家林草局生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张利明。  据张利明介绍,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9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两轮退耕还林还草,累计安排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13亿亩,同时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3.1亿亩。截至2021年底,中央累计投入 5515亿元,涉及4100万农户、1.58亿农牧民。  据国家林草局监测显示,自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总体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林草植被的水源涵养、固土固碳、防沙固沙、滞尘减霾等生态功能不断增强,年生态效益总价值量达1.42万亿元。全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脱贫县,占到脱贫县总数的97.6%。特别是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促进20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户、近千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张利明说,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从2019年起陆续到期,目前退耕地林木还不稳定,经济效益也不明显,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亟须巩固。因此,国家林草局联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认真分析了当前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点。  他说,未来将从五方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持续推动退耕还林还草高质量发展。  一是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将当前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重心转到巩固已有建设成果上来。各地要科学编制省级退耕还林还草巩固成果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根据退耕地资源禀赋强化科学经营,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二是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其中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退耕还草现金补助期限延长3年,补助每亩300元,每年每亩100元。  三是加快推进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地块上图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及时变更地类属性,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是依法依规将退耕还林还草已有成果统一纳入林草资源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退耕地块按规定分别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  五是继续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国家林草局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范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2-11-14
四川三农新闻网绵阳讯(通讯员 王静 谢勇)为巩固拓宽脱贫攻坚成果,跟进重点帮扶,夯实乡村农副产业,11月10(昨)日,三台县水利局会同县委统战部、灵兴镇党政机关、争胜卫生院干部职工到灵兴镇花庙村开展以购代扶集中采购农副产品活动。虽然遭遇了特大高温、干旱侵袭,今年夏秋粮食作物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全体脱贫监测户在党的领导下,克服缺水缺电等困难,拼经济、兴产业、抓生产,强化疫情防住、经济稳住和安全发展。全体帮扶人通过以购代扶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让乡村特色农产品卖个好价钱、进而增加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提高生活品质。推动乡村五大振兴,保障粮食安全,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需发展特色农副产业,增进内生动力,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构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水利和统战帮扶人在以购代扶活动中自发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定权认为:应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打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跟进社会化服务,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土地制度改革,赋予群众更充分的财产权益。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完善农业农村优先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据悉,此次“以购代扶”共向脱贫监测户购买大米600斤、家禽蛋840个、家禽65只,蔬菜470斤,销售额8600余元。“价格实惠,这样的活动不仅能帮农户销售农产品,还能让我们买到原生态优质农产品,好事情!”前来认购的统战干部武清娜表示,今天的“赶集”大伙收货满满。面向农民群众“以购代扶”,不仅拓展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户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也激发了广大脱贫群众增收致富内生动力,让脱贫奔康更可持续更有干劲。帮助群众拓宽农副产品销路,畅通市场销售最后一公里,党员干部助力乡村振兴大有可为。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2-11-12
强开源  四川针对147个大中型水利水库所在的83个县(市、区),要求“一县一策”编制水库蓄水方案。截至10月底,全省大中型水利水库已完成蓄水目标的84%。全省各类水利工程总蓄水量为76.03亿立方米,基本能够满足今冬明春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重节流  在现有水资源存量基础上,刚性执行水资源调度计划,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省级层面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蓄水不足的情况,算好用水账,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时调度,精打细算配水计划  (记者 邵明亮)“蓄水量怎么样了?”11月3日上午,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都发中心”)黑龙滩管理处供水科科长王建康来到黑龙滩水库查看水位,在主坝上站了不一会儿,陆续有老乡走过来向他询问最新的蓄水情况,“水位持续上升,灌区今冬明春的用水有保障。”  今年7、8月,由于持续高温干旱,黑龙滩水库向灌区开展两轮应急供水,多用了4700万立方米水量,“给我们蓄水工作带来巨大压力。”王建康说。  全省各类水利水库(水利部门主管的水库,区别于水电水库)7、8月抗旱用水达23亿立方米,为历史同期之最。8月底全省水利水库的蓄水量比去年同期少17.7%。近期的蓄水情况,直接关系到对今冬明春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农业生产用水的保障。对此,全省水利系统多措并举,加快蓄水保水。蓄水中的黑龙滩水库。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黑龙滩管理处供图疏堵点抓重点147座大中型水利水库逐库落实举措  打开手机里的微信工作群,王建康点开 一份报表,查看每天的入库流量。“11月3日早上8点的入库流量是22.5立方米/秒,相当于一天就有约194万立方米的水进入水库。”这些水是从都江堰来的。  黑龙滩水库是都江堰灌区的一个大型屯蓄水库,由于不在大江大河之上,通过渠道调水成为水库补充水源的主要方式。“需要都发中心统筹调度,灌区上下游管理处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循序渐进完成蓄水目标。”王建康介绍。  都江堰来水到达黑龙滩水库,东风渠新南干渠是必经之路。新南干渠的鸡公嘴渡槽有两条平行渡槽,其中一条U形渡槽因病险停运,另一条矩形渡槽也因建设年代久远不能满负荷输水,打通这个堵点迫在眉睫。今年,鸡公嘴渡槽加快施工修缮进度,新修建的一条渡槽在9月通水,如今新旧两条平行渡槽可以同时向下游输水。  都江堰灌区涉及7市40县(市、区),灌溉面积超1130万亩,要水的不只是黑龙滩水库,协调各方用水需求,精细化调度显得尤为重要。“这段时间,我们经常牵头召开用水协调会,如何组织水源、向哪里加大输水力度、工程岁修时间、什么时候补蓄……都需要灌区各水管单位坐在一起商量协调。”都发中心供水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我省共有水利水库7757座,年度蓄水任务69亿立方米,其中10个大型水利水库、137个中型水利水库的年度蓄水任务45亿立方米,占65%,是我省水利水库蓄水的绝对主力和重点。  省农村水利中心水库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10+137”座大中型水利水库所在的83个县(市、区),我省要求“一县一策”编制水库蓄水方案,其中县域内的大中型水库蓄水方案要逐库编制,细化落实蓄水时机、任务、进度和保障措施。截至10月底,全省大中型水利水库已完成蓄水目标的84%。强化水源补充山坪塘、石河堰占蓄水总量的两成以上  最近,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田家坝村的1000多亩红心柚成熟了。山坡上,一颗颗金黄硕大的柚子挂满枝头。  毗河供水一期工程的廖家坝渡槽就经过村里。尽管离明年的春灌还有近半年的时间,但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远楷早早组织村民备起了水源——村里两个较大的堰塘已完成清淤修缮,并在8月就利用毗河供水一期工程给乐至县应急供水的有利时机装满了水。“村里大大小小的堰塘都装满水,即使明年春灌供水晚,我们也能利用堰塘里的水把秧子插下去。”  石河堰也是储备水源的一种传统方式。在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一段毗河河道中,去年夏天修缮完工的牟珠堰正在发挥储水效应,即便现在是枯水期,牟珠堰上游的水深也有一米多。  如果说大中型水利工程是抗旱保供的“压舱石”,那山坪塘、石河堰等各类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就是“助推器”。  据省农村水利中心运行处统计,截至10月31日,全省各类水利工程总蓄水量为76.03亿立方米,基本能够满足今冬明春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在76.03亿立方米蓄水总量中,山坪塘蓄水量为10.59亿立方米、石河堰蓄水量为4.86亿立方米,占总蓄水量两成以上,成为水利水库以外的有效补充水源。算好用水细账让每一立方米水发挥最大利用效率  “预计11月,全省平均降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少……”11月3日,看着气象部门发布的最新天气预报,省农村水利中心水库处相关负责人眉头紧锁,“降雨情况仍不乐观,水库蓄水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要考虑极端条件。”  今年9月初,省农村水利中心在《关于切实做好水库工程蓄水保水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强化节流保水,同时按照节约用水和集约用水的原则,算好“用水账”。  算“用水账”,重在节流。在现有水资源存量基础上,刚性执行水资源调度计划,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  “决战四季度 大干一百天”,当前各地开足马力冲刺全年目标,生产用水、民生用水等需求也在加速释放,如何让每一立方米的水发挥最大利用效率?  德阳市围绕工业节水重点,大力推广节水治污工艺技术。德阳维达纸业(四川)有限公司通过改建废水及回用水处理系统,每个月废水排放量减少2000立方米,通过废水再利用,一年可节约自来水约2万立方米。  南充阆中市境内中型水库——解元水库已基本完成蓄水任务。为了水资源最大化利用,阆中市水务局副局长岳登斌建议,在制定明年春灌供水计划时,要特别强调集中时段向灌区供水,“力争在15天供水期内实现满栽满插,同时利用集中供水时段对灌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补水,不让每一立方米水源浪费掉。”  省级层面目前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蓄水不足的情况,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算好用水账,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按照“一厘米一厘米调度、一立方米一立方米使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时调度,精打细算配水计划。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11-09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记者 刘诗平)7日立冬,冬季是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黄金时期。记者从水利部了解到,今年冬季水利部门将大力推进灌区工程建设,加快补齐灌区水利设施短板。  据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部署重点推进的江西大坳等6处新建大型灌区、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529处大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项目已全部开工,正在加快建设中。  对于今年冬季的灌区工程建设计划,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补齐灌区水利设施短板,抢抓冬季施工黄金期,尽快完成大中型灌区年度建设任务,争取在明年春灌前发挥效益。同时,争取今冬明春再开工一批灌区项目,提升灌区灌溉保障能力。
新华社 | 分享: 2022-11-08
(记者 刘春华)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建设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二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22条措施”),促进农民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分领域建设培育劳务品牌  根据“22条措施”,四川将从重点地区、工业、建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托育服务、农业等多个领域着力,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各领域特点,培育领域内有特色的劳务品牌。  以重点地区劳务品牌培育为例,全省将支持独立工矿区等就业压力较大,以及国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等脱贫人口、搬迁群众、农村留守妇 女 、残 疾 人 等 较 多 的 地区,围绕制造业、建筑业、快递物流和家政服务等就业容量大的领域打造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支持有条 件 的 地 区 依 托“ 一 带 一路”建设,打造国际知名特色劳务品牌。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人才四川将通过加强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技能提升,积极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人才。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将鼓励职业院校对接劳务品牌建设需求,大力发展“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领域相关专业,特别是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健康养老、学前托育、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领域紧缺专业,积极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同等落实免费免试、职称评聘、选拔培养奖励项目评选等人才优惠政策。  我省将加强劳务品牌技能人才培训和劳务品牌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各地依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围绕当地特色劳务品牌建立专项培训标准,分类开展劳务品牌专项培训。脱贫人口参加劳务品牌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 50 元/人·天的生活(交通)费补贴。建设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和劳务品牌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加强劳务品牌发展要素保障“22条措施”从用地用电、商标保护、金融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创业企业载体孵化、产业园区发展、培育壮大品牌企业、品牌化组织化劳务输出等多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素保障的内容和要求。对成功创建“川字号”劳务品牌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建立“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星级评价认定制度,“十四五”期间,在“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中评选认定5个五星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县级国有劳务公司、乡镇(街道)劳务专业合作社、村(社区)劳务专业合作分社(劳务经纪人)三级劳务服务体系,鼓励其培育区域性特色劳务品牌,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  定期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展示交流活动,打造劳务品牌非遗工坊、劳务品牌文化体验馆(街、商圈)等。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11-08
  (记者 张艳玲)近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了《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专门针对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填补了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机制的空白,推动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由当前的“进退机制”向“全程管理制”转变,将对推进绿色(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积极作用。  《规定》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创制性地将国家对绿色(有机)农产品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推荐标准转化为农业投入品法定使用标准,采用清单式管理,并跟进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确保了“软标准”在基地的“硬着陆”。  按照四川省委对雅安“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的明确定位,雅安市委提出“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的奋斗目标,全力推动全域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雅安市农业绿色发展走在了四川省前列,是全省唯一的“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建成全国绿色有机基地9个、面积近90万亩,认证绿色有机食品数量458个,均居全省第一。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立足雅安实际,通过立法的方式,持续巩固提升“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为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优质农产品供给基地和碳汇农业典范、藏区“菜篮子”保供基地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11-03
 (钟小红 记者 钟正有)今年以来,绵竹市财政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相关要求,从“抓基础、治污染、保生产、促流通”等方面着力,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债券等各类涉农资金3.8亿元,积极做好粮食大文章,为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扎实做好资金保障。抓基础,固根本深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共安排资金14062万元,改善基础设施水平,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是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排5473万元,支持新建和补建高标准农田4.18万亩,实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水毁修复66处,进一步夯实粮食生产基础条件。二是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安排7540万元,推进剑南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广济粮猪现代农业园区、绵远河粮经复合现代农业园区等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现代化水平。三是推进农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安排1049万元,推广小麦促弱转壮技术4.04万亩,开展休耕轮作3万亩,推进小麦等重要粮食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增强现代农业技术支撑。治污染,提品质坚定不移走农业绿色发展之路,共安排资金3700万元,科学有序开展耕地治理,保障粮食产出质量。一是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试验项目,安排1042万元,开展耕地农耕农艺技术调控、种植结构调整等技术试验36.8万亩,提高耕地土壤质量,提升农产品产出品质。二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与治理,安排资金1608万元,开展重点区域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及土壤环境调查,有效监控和防范耕地污染。三是探索建立全市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安排资金600万元,新建4个秸秆收储利用示范点,对秸秆收储利用主体进行补贴,努力推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保生产,稳收益全面落实各项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共安排资金12895万元,提高农民种粮综合收益,充分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一是落实粮食生产者支持补贴,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4888万元、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1705万元、稻谷目标价格补贴1822万元等,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亩均补贴最高可达300余元,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二是扶持壮大种粮经营主体,安排农机购置补贴1370万元、种粮大户补贴1511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230万元,培育了一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种粮经营主体。三是推进主粮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安排资金960万元,持续扩大水稻、玉米、小麦等主粮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市大春水稻保险覆盖率达74.63%,有效防范了粮食生产经营风险。四是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计划安排资金409万元,鼓励业主自愿腾退低效经果林改种粮油作物、利用经作园地套作种粮以及整治撂荒耕地合计4703亩,大力推进以粮为主、粮经统筹,确保稳粮增收。促流通,强供给畅通粮食收储运销各个环节,共安排资金7212万元,切实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既要防止“谷贱伤农”,也要防止“米贵伤民”。一是安排资金5716万元,完成全市4.84万吨稻谷规范收购、保管及处置,维护粮食食品安全。二是增强粮食储备体系,安排储备粮费用补贴948万元,全市储备粮库存总量达3.74万吨,筑牢粮食市场“压舱石”。三是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安排资金548万元,推进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建设,全年组织开展粮油食品日常抽检600余次,持续守好人民群众“米袋子”。据悉,绵竹市财政局将继续把粮食安全放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位置,以更高的责任感、紧迫感做好粮食安全各项支持保障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粮食补贴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提高全市粮食生产保供能力作出更多贡献。
四川经济网 | 分享: 2022-11-03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春华)11月1日,记者从人社厅了解到,从2023年1月1日起,四川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市级统筹以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州)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各市(州)统一,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目前,四川除成都市、攀枝花市外,其余19个市(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基金分散,基金保值增值和抗风险、保发放能力有待强化。养老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覆盖范围越广、参保人数越多,抗风险能力就越强,制度就越安全、稳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级统筹提升至市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11-03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王优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功能。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要聚焦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幼”设施建设,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切实发挥好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的作用,打造一批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样板,尽快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全力改善人居环境。试点工作自2022年10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围绕四方面内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本单元推进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60%以上建筑面积用于居民活动。适应居民日常生活需求,配建便利店、菜店、食堂、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工作,加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安防、停车及充电、慢行系统、无障碍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完善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推进智能化服务。引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整合家政保洁、养老托育等社区到家服务,链接社区周边生活性服务业资源,建设便民惠民智慧生活服务圈。健全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协商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推进设计师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完整社区建设。对于涉及社区规模调整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配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新华社 | 分享: 2022-11-02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赵文君 王雨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新办11月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帮扶措施切实有效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表示,在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方面,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和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条例进行了制度创新,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综合施策注重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负责人郭启民介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综合运用提质增效、减负纾困等各种政策工具,主要采取六方面举措:  一是围绕市场主体加力加效实施宏观政策,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二是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地,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的制度环境以及政策体系,为返乡入乡创业园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多渠道的政策支持,推动返乡入乡创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落实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缓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社保费的“降、缓、返、补”政策,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  五是发挥信用信息的融资支持作用。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实现量增、价降、面扩。  六是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市场需求。助力消费端量大面广的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税费优惠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介绍,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通过“退、减、免、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具体内容包括: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全部个体工商户。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保费政策。
新华社 | 分享: 2022-11-02
  (见习记者 崔建玲)近日,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制修订农业机械化领域相关标准100项,基本实现主要作物、重点机具、关键环节的农业机械化标准全覆盖,基本形成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互为补充的工作局面,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龙头、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补充的支撑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指南》指出,“十四五”时期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促协调,优化完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架构,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加快构建支撑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指南》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农业机械化标准的建设框架、建设内容、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强调要积极推动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进一步加强标准基础研究;要围绕履行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补短板强弱项、改善农机作业条件、优化农机装备配置、加快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和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要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缩短标准制定周期,稳步提高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进一步强化标准制修订管理;要加强农业机械化重点标准的宣传、培训、解读,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进一步促进标准推广应用;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标准化综合和专项培训,加快提高农业机械化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践水平,进一步注重人才队伍建设;要密切全国农业机械化标准化技术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协调联络机制,进一步推进标准信息化建设。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11-01
  (记者 刘云)日前,民政部举行2022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第四季度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介绍了民政部婚俗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杨宗涛指出,民政部于2021年4月、9月分两批次在全国确立了32个婚俗改革实验区,目前,各个实验区婚俗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整治天价彩礼、大操大办、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方面,民政部指导各地基层自治组织把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彩礼标准、婚宴标准、随礼标准、参加人数等作出规定。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在婚庆中的组织、引导和监督作用,发挥党员干部、乡贤在婚事操办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教育农村红娘群体严禁哄抬彩礼标准。同时,积极引导新婚当事人签订婚俗改革承诺书或倡议书,承诺或倡导婚事新办、简办,拒绝高价彩礼、大操大办、恶俗婚闹。此外,各实验区普遍开展颁证服务,创新探索颁证式婚礼,引导当事人用庄重的颁证仪式代替大操大办。  在服务质量提升方面,各实验区发挥婚姻登记机关婚俗改革主阵地作用,通过推行线上和电话预约,设立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候登区等,助力提升婚姻登记软硬件环境。  在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方面,民政部指导各地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婚姻危机调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法等服务。目前,全国84%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已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不少地方将婚姻家庭辅导、家庭矛盾化解、好家风家教家训宣传延伸到村庄、社区,开展“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评比,挖掘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榜样。  杨宗涛还在会上介绍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相关情况。自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全国7省2市启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共办理“跨省通办”婚姻登记75514对,有效节约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得到群众高度认可。  杨宗涛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乡贤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制定婚丧礼仪规范,形成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把党的领导、政府的引导变成群众的自觉行为。同时,指导各地依托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辟为群众举办红白事的公共空间,严控大操大办,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以及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预算。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特种畜禽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业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养蜂业,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五十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优良饲草品种的选育、引进和推广使用,因地制宜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料基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高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十六条 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实行科学饲养,合理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加强草原畜牧业灾害防御保障,将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列入预算,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牛羊等家畜保险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采取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畜牧业与乡村旅游、文化等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  第六十条 草原畜牧业发展涉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第六十四条 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禽种业创新和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支持改善生产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通过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新华社 | 分享: 2022-10-31
  (记者 李秀萍)10月27日,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拟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扶持政策规定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完善。  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对在畜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相关改革要求,完善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批准机关作出特别规定。  完善有关种畜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明确只有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新建种畜禽场才可以通过提供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的方式申请进口种畜禽。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建设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要求。同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建议畜牧法对划定禁养区域可作衔接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同时明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结合现行法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上述意见,完善相关表述。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10-28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阚莹莹  10月26 日,记者从四川省农科院获悉,近日,省农科院生物技术核技术研究所邀请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食用菌研究所相关专家,对受托承担的全省5个区县的“2022年四川省农作物与食药用菌种质资源调查与收集”项目进行验收。今年8月至10月,调查队承担了茂县、什邡市、大竹县、广元市朝天区和昭化区5个县(区)资源调查与收集,共计完成了530份资源的收集,包括大白心洋芋、“胜利”油菜、丫丫糯稻、四六瓣蒜、猴子苞谷等一批珍稀、特异农作物种质资源,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通过专家组验收。  2018年,四川省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162个县(市、区)被列为普查县,其中48个县(市、区)为系统调查收集重点县。通过普查与收集,越来越多四川珍贵的地方资源被保护利用,为育种提供了资源基础。“此次资源调查收集,是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基础上,力度和范围的持续加大。”省农科院生物技术核技术研究所余桂容研究员说。  记者注意到,这次行动收集到一批珍稀、特异农作物种质资源。“例如‘胜利’油菜,这是调查队从什邡市一名80多岁的老人手中收集到的一个优质油菜资源,抗病性好、出油率高,从老人的父辈在抗战胜利那一年开始种植至今,因此取名‘胜利’油菜。”余桂容介绍。  下一步,调查队将进行资源的入库整理,为未来的资源利用、优秀品种选育做准备。  “我们将全力开展种质资源入四川省种子资源中心库的编册、入库工作,提升种质资源利用能力,促进四川省种业发展,为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做出更大贡献。”项目首席科学家、省农科院副院长杨武云说。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10-28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10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方案》作为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层面战略合作协议的行动指南,旨在提升四川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质量,保障农民收入,提升种粮积极性,助推农业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  据介绍,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目的是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的数据优势和中国人保财险的平台优势,推进农业保险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应用,更好地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方案》明确提出,省发展改革委与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将在三大粮食作物、生猪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与农业保险联动开展合作,并创新调查手段,完善调查体系,推进农产品成本调查数字化转型,共同形成具有前瞻性、技术领先的农业保险和农本调查融合发展的示范性成果。  《方案》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各市州分公司要按照农业产业布局、农业发展方式、农业政策导向,从服务四川乡村振兴战略,助推农业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出发,逐步实现网点和数据共享,推进成本调查实现三大粮食主产县全覆盖,重要养殖业产业链全覆盖,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帮扶县农牧业全覆盖,探索建立农业保险支持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健康发展的新模式,探索开发并推广覆盖全产业链的新型涉农保险产品。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10-27
随着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正不断落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的政策, 特别是今年3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关爱英烈亲人,为烈属提供生活保障,更在全社会掀起弘扬烈士精神正能量。10月21日下午,三台县芦溪镇人民调解员李老师急匆匆给公证处主任打来了电话。芦溪镇松林村的文绍云在1988年11月27日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与犯罪分子斗争后不幸牺牲,被政府评为烈士。根据现行《烈士褒扬条例》,文绍云烈士家属可申报享受烈士家属优待政策。由于他牺牲时,其子文清尚年幼,后来孩子靠自己努力很早去外出求学,学成后已在外地工作生活多年。而文绍云烈士的家属户籍都迁往外地多年,现在上报资料中缺失烈士与其儿子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之下,由于年代太久远,已找不到相关户籍信息。公证处主任在了解这一涉及烈士家属的具体难事后,马上作了安排,指派两名公证员于次日前往芦溪镇进行亲属关系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尽快据实确认烈士家属信息,以便保证烈士家属获得国家专属优待。10月23日,县公证处两同志在芦溪镇松林村经过大量的群众核实,还专门到文绍云烈士墓地瞻仰,通过详细走访当地村民、村级党组织具体掌握情况,核实碑文记载信息,结合《革命烈士证明书》存根附件登载的信息,正式受理了文绍云烈士家属申请的亲属关系公证。10月25日,文绍云烈士的妻子何大姐通过三台县公证处的绿色通道,很快办结了文绍云烈士的亲属关系公证,同时公证处对此项涉及烈士的公证事项予以全免所有费用。何大姐紧紧握公证员的手,动情地说:我们党和国家对烈士的优待政策,在基层部门扎扎实实的贯彻落实,太好了,非常感谢你们!(通讯员  谢勇)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2-10-26
(记者 寇敏芳)“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有缺口,怎么办?”“经济发展‘拼’字当头,不能让项目等地,先借支!”  近日,广安市向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计划借支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855亩,用于保障广安必美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指标借支,是四川土地要素保障的一项制度创新。为确保“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落到实处,今年下半年以来,四川两次瞄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出台支持政策,盯住项目用地中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保障“拼经济”的土地“口粮”及时充足。借不让项目等地,缩短用地时间差  目前,我省已全面推行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机制,要求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均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的一定比例核算可用计划指标,以倒逼市县加快推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简单来说,盘活存量土地越多,获得计划指标的增量越多。不过,处理存量土地需要一定时间,交账之前,新项目要想落地,就得等待。  “不能让项目等地!”自然资源厅在调研中发现,下半年是各地上项目的关键时期,必须尽快保障项目用地。9月,《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下发,明确13条用地保障措施,提出实行借支制度,并明确市州的借支条件和程序: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需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二,并于2022年11月1日前归还。  政策刚一出台,广安就“卡点”提出了申请。广安必美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省重点推进项目,园区内将建设年产50万吨双甘膦项目,总投资约167亿元,是广安经开区冲刺千亿园区的支撑点之一。申请提交后仅3天,就收到了自然资源厅的同意回复。  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统筹安排2万亩计划指标用于借支,确保“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若市(州)计划指标不足,年底,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保障,增强计划指标省级统筹力度,更好地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用地。还倒逼高效用地,加强盘活力度  指标借支,有“还”的能力是前提。“保障不等于浪费,集约节约用地的指挥棒不能变。”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借支指标的市州,如果没有及时归还,惩罚措施非常严厉:暂停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及审查,按未归还额度的两倍扣回。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的目的也是倒逼各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加强盘活土地的力度和速度。  原本,自贡也有借支计划,但最终申请没有交上去。原来,自贡为了早日归还指标,在准备申请资料的同时,加快土地盘活工作,对全市存量土地进行进一步梳理,所有存量土地空间布局上图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在存量土地范围内选址,并开通设置绿色通道,加速办理供地手续。“指标已经‘盘’出来了,暂时不需要借了。”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厅将支持各地结合城市更新、“亩均论英雄”改革、产业结构升级等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探索建立收益共享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各地健全具有地方性特色的指标体系,按标准供应土地,按标准开展监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10-26
X
您确定要退出登录?

独家运营:四川成农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34246号-1

copyright 2017,sc3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