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市州频道: 成都 绵阳 眉山 泸州 南充 广元 雅安 达州 广安 宜宾 遂宁 乐山 内江 自贡 巴中 资阳 德阳 攀枝花 甘孜 阿坝 凉山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意见》提出,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意见》要求,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6
  (记者 王田)盛夏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农业灾害呈现“南北涝中间旱”,秋粮生产面临较大旱涝灾害叠加的风险挑战。当前正值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保秋粮丰收工作方案》,分区域分灾种分作物共制定34条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要求各地努力做到防在成灾前、抗在第一时、救在第一线,力争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保稳产、无灾区多增产,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和全年粮食丰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5
规划部署  重点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设施、冷链集配中心及产后处理能力,优化产地冷链物流网络市场增长  2024年冷链物流市场表现强劲,新能源冷藏车销量达21368辆,行业绿色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未来展望  行业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头部企业通过并购整合推动网络下沉,地方政府通过“冷链园区+产业带”模式助力企业发展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正在研究制定“十五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重点就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以及产后处理能力建设作出部署。  产地是生鲜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最先一公里”。近日发布的《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明确,提升城乡消费设施水平,在产地,重点支持完善农产品市场、冷链集配中心等现代流通网络,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司长雷刘功表示,“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产地冷链物流网络建设,支持家庭农场等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增库容超过9800万立方米,比“十三五”末翻了一番;打造链接城乡农产品流通的关键枢纽;建设培育一批具有仓储保鲜、初加工等能力的产地冷链集配中心。  雷刘功表示,下一步,将持续优化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强化全链条协同融合。正在研究制定“十五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重点就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以及产后处理能力建设作出部署,持续优化以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为基础支撑、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为综合服务平台、区域性骨干冷链物流为关键枢纽的产地冷链物流网络。  业内人士表示,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加快建设,将为冷藏保鲜设施、冷链运输车等仓储、物流、加工等产业链各环节带来利好。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冷链物流总额为2.21万亿元,同比增长4%。一季度,冷库项目资金投入87.46亿元,同比增长9.42%,新能源冷藏车销量同比增长超过70%。  有研究指出,冷链物流市场前景广阔,也面临区域发展失衡(东部冷库容量占全国比重高,西部较低)、部分环节“断链”、能耗成本高等挑战。未来预计头部企业通过并购整合,推动网络覆盖下沉;中小服务商依托专业化服务切入细分赛道;地方政府通过“冷链园区+产业带”模式,降低企业落地成本。行业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具备全链路服务能力的企业将占据主导地位。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 第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6月23日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韩俊  2025年7月15日  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部门规章的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农业农村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  一、对1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见附件1)。  二、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2)。  本决定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和废止其他规章的内容,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  “制剂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梯度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  (三)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等。”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六)将原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七)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组织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需要补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九)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进入技术审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资料。”  (十)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农药登记审查和评审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数据需要验证的,农业农村部可以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之前已提交的相应登记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将原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十四)删去原第三十条。  (十五)将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十六)将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召回农药产品、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十七)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登记延续审查的重要依据。  “周期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靶标生物抗药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  (十八)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  (十九)原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分立,已换发新农药登记证的。”  (二十)将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或者建议值、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五)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六)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七)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改变生产地址并取得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六条、原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提出变更申请”修改为“提出换发证书申请”;第二款修改为:“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五)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在三个以上的;  “(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十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删去第四条中的“登记试验备案及”、“规定的”。  (二)在第十一条中的“单位名称”后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六)将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作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登记试验基本要求”,并将该章中的“申请人”统一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人”。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前款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与申请人”。  (九)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将试验计划、原始记录、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数据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农药登记申请人保存。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在第三款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后增加“,并及时将开展登记试验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根据登记评审、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数据、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的接收、标识、分发、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验证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的;  “(四)未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其他不遵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试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试验条件的;  “(四)调换封存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试验的;  “(五)伪造试验单位公章、试验报告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情形。”  五、《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同时”。  (三)删去第九条。  (四)将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六十个月内对该渔船予以妥善处置。”  (六)删去原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见附表三)”。  (七)删去附表。  六、《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公布)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九、《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种业信息网”修改为“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已销售种植的品种还应当提供本办法实施前的品种销售发票。”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完成种子样品入库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登记品种变更事项限于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以及相关的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进行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相应品种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此外,将上述规章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对条文序号、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附件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1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涵) 如何推动银发旅游列车与“农商文旅体康”产业融合发展?7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支持做优银发旅游列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商务厅副厅长尹奇志对此进行了介绍。  尹奇志表示,商务部门是服务消费工作牵头部门,将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发挥内联外通、贯通城乡、对接产销等部门优势,促进银发旅游列车发展。  在强化统筹协调方面,建立银发旅游列车协同工作机制,由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共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会商解决重难点问题。支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多元资本参与银发旅游列车投资改造。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将银发旅游列车纳入促进服务消费重点工作,培育服务消费新场景、新热点。另外,商务厅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熊猫旅游列车”的品牌管理和服务品质监督,确保银发旅游列车既有特色又有保障,真正成为四川旅游消费的靓丽名片。  在强化资源对接方面,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供需对接,丰富商文旅消费服务供给。鼓励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非遗创意产品,以及川酒、川茶、川药、川丝绸等川字号特色产品上银发旅游列车,探索在列车开展商品离境退税业务。建立特色产品直供渠道,支持线上预约、线下配送服务。在旅游列车上推广川菜文化,研发推出健康适老配餐。鼓励设置巴蜀文化主题车厢,支持地方表演团队上车,提供川剧变脸、清音等非遗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为银发游客提供独特的文化体验。  在强化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和企业积极参与改造,推出更多特色银发旅游列车,支持银发旅游列车新业态申报“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奖补,激励企业提质升级;另一方面,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平台参与银发旅游列车线路销售,拓宽线上营销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银发旅游列车消费券,撬动市场消费。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8-01
  (记者 冯建伟)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召开的2025稻渔综合种养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发布了《中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  据介绍,为全面准确反映2024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形势,总结发展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建议,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组织编制了此《报告》。  《报告》从产业发展现状,区域发展格局分析,政策支持和科技创新,发展机遇、挑战与建议等几个方面对2024年全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做了梳理总结。《报告》显示,我国小龙虾稻渔综合种养在面积、产量持续增加的同时,主要种养模式不断创新,各地因地制宜将鱼虾蟹各类养殖对象引入稻田,结合原有耕作制度,形成了种类多样、各具特色的种养模式,主要包括稻小龙虾、稻鱼、稻蟹、稻鳅、稻鳖、稻螺、稻蛙等模式,不挖沟少挖沟的新型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  另外,我国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呈现三大变化。一是传统农户转型,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三是龙头企业引领。各地在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拓展稻渔综合种养多种功能,拓宽产业增值增效空间,推动了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报告》显示,到2030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左右。《报告》还就强化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优化经营模式、提升组织化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打造高附加值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记者 王婉晴)为扎实做好防汛抗旱,积极应对灾害天气,抓好灾后生产恢复,降低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7月25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汛期和干旱期间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技术指引(2025版)》(以下简称《指引》)。针对汛期强降雨及干旱时期可能给水产养殖带来的诸多问题,《指引》提供了全面且实用的应对方案。  在汛期,强降雨常伴随大风,致使池塘水位急剧上升,溢塘风险大增,池塘围栏设施、池埂面临损坏甚至坍塌风险。同时,大量雨水注入池塘,会造成水温骤变、酸碱值及溶氧下降、海水养殖盐度降低、养殖动物摄食减少等问题。对此,《指引》给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养殖户需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提前备好防汛物资,排查疏通排水沟渠,高风险区域养殖场要制定紧急撤离预案;海水养殖池塘及时排淡,防止雨水倒灌;通过机械、化学、人工等方式及时增氧,确保池水溶解氧达标;及时修复受损养殖设施,适时补放优质苗种,并做好疫病监测防控,对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干旱期间,湖泊、水库、池塘水位持续下降,往往造成养殖水体减小、水质下降,影响水生动物生存环境。《指引》建议,养殖生产单位要注意旱情预报,做好抗旱物资准备;及时增设供水设施,保障养殖用水;加强水质管理,减少投饵施肥并合理增氧;加强巡塘管理,观察养殖品种状态;做好补投苗种准备,待旱情缓解后适时投放;及时将已达上市规格的水产品捕捞上市,降低养殖密度;加强病害防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谁能领取育儿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也可享受政策,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补贴标准如何设定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坚持统筹衔接、保障公平,与现行民生政策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可负担、政策可持续;坚持安全规范、简便易行,严格资格审核,规范发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把好事办好。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自2025年起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按比例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地方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二)补贴发放时间。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五、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育儿补贴政策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确保本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可承受、可持续。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人口与发展实际,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育儿补贴制度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做好衔接规范。各省份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地区差异较小的省份也可在本省份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增强实施效果。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9
(新华社记者 朱高祥)记者28日从民政部获悉,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民政部、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重点和目标。  通知提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要重点围绕不断健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优化养老服务布局安排,引导养老服务设施向需求集中区域配置,有效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效能,充足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为广大老年群体获得专业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通知强调,省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研究制定省级规划编制导则或指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规划,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宜优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推动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涉及空间用地需求的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9
(新华社记者 董瑞丰 李恒)7月28日,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公布,从2025年1月1日起,无论一孩、二孩、三孩,每年均可领取3600元补贴,直至年满3周岁。  方案明确,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  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也可享受政策,仍可按月数折算领取相应补贴。例如,2023年12月出生的小娃,共计可领取24个月补贴,即7200元。  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项全国性的重要民生政策,面向育儿家庭全国范围全面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将助力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预计每年惠及2000多万个婴幼儿家庭。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受到育儿家庭欢迎。  “国际实践经验表明,生育支持需要综合施策,其中现金补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所研究员张本波说。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在不同层级探索发放育儿补贴。专家表示,国家全面实施育儿补贴制度,覆盖面更广、支持力度更大、政策可持续性更强,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这样的支持更加重要。  从国家来看,每年补贴2000多万婴幼儿,不是小数目。这笔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支出,需综合考虑可支配财力、地区间平衡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育儿补贴是‘投资于人’的长远之举,有利于构建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说。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9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扩大农产品消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务实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17日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有力有效扩大农产品消费,优化供给端、创新流通端、激活市场端,释放多样化、品质化、差异化消费潜力,引领供需结构升级,现就促进农产品消费制定本方案。一、优化绿色优质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一)提升“三品一标”水平。提高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生产及原料基地建设水平,大力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从严加强证后监管。推进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建设,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搭建“三品一标”农产品宣展推介平台,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展示推广,增强品质消费引导力。(二)推进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顺应消费需求,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制修订及实施,加强质量分级与流通环节有机衔接。推动牛肉主产省开展品质评价,建立指标体系,促进优质牛肉消费。制定一批地理标志水果质量分级标准。大力推广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准,推动实现优质优价。(三)开发新型加工产品。支持食品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推动人工淀粉、菌体蛋白、功能糖、益生菌等新食品配料研发。以消费需求为导向,开发美味多样的休闲食品、营养健康的饮品,推进开展食药物质等保健食品原料复方配伍备案试点工作,丰富高质量供给。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开发营养健康方便的即配、即烹、即热产品。(四)创新地方特色食品。立足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加强加工适用型原料品种培育,优化原料品质和加工性能,培育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鼓励地方开发手工制作、传统酿制、养生药膳等加工体验项目,打造一批富有地域特色、蕴含民俗文化的“伴手礼”产品。二、促进产供销精准衔接,拓宽线下消费渠道(五)创新节庆展会消费平台。持续打造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开展“百名主播+千个乡村+万种产品”公益助农促销、“土特产”集中推介等系列庆丰收促消费活动,带动各地培育一批特色农事节庆品牌,活跃城乡消费市场。支持各类展会及行业协会组织“百展千县万品”购销活动,推动形成以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为引领、行业性展会为骨干、综合性展会为重点支撑的多层次产销衔接、消费促进平台矩阵。组织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开展“地道风物 乐享生活”主题促消费活动,加大时令农产品上市期营销促销力度。实施“广告助农”行动。(六)丰富农产品消费场景。结合“购在中国”活动,针对节假日消费市场,以丰收市集、农业嘉年华等形式,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等主题活动,让城乡居民沉浸式体验丰收喜悦。结合“跟着赛事去旅行”、“乐享精彩赛事寻味中华美食”等品牌活动,鼓励体育赛事配套举办本地“土特产”展示展销、乡村美食品鉴等活动,实现消费联动。支持各地结合特色促消费活动,嵌入“土特产”消费主题活动。支持各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深入对接餐饮等消费细分领域,突出产品特色品质,满足婴幼儿、青少年、孕产妇、老年人等人群多样化需求。(七)提升城乡消费设施水平。在产地,重点支持完善农产品市场、冷链集配中心等现代流通网络,提升区域性预冷烘干、贮藏保鲜、分等分级等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打通生鲜农产品进城下乡双通道。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推动农(集)贸市场、乡镇大集提档升级,持续繁荣农村消费市场。在销售端,支持菜市场、生鲜超市等标准化改造,支持蔬菜直通车等便利设施进社区,推广“店仓一体”、“预售+集采集配”、移动“菜篮子”等新模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鼓励源头直采、订单生产,推进产供销一体化。三、发挥电商平台优势,提升网络消费质效(八)挖掘网络销售潜力。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深化拓展“数商兴农”,组织各地围绕兴农主题,因地制宜开展网络扩消费活动,引导电商平台升级服务,全面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引导电商平台结合县域消费需求,发展即时零售、社区电商等业态,拓展生鲜超市、便利店等本地零售供给。推动优质农产品企业、以棉毛麻丝为主要原料的纺织服装企业与电商平台强化合作,顺应国风国潮,针对年轻主流消费偏好,打造畅销产品,开展首发首秀等活动。(九)提升直播电商水平。指导电商平台以公益方式扶持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乡村,培育一批扎根乡土的农民主播。引导电商平台开展乡村乡味等主题直播活动,丰富短视频创作,打造有影响力的农产品直播专区。引导电商平台提供常态化、成体系的扶农措施,匹配运营辅导、流量扶持等专项资源包,对集中上市的生鲜农产品给予特别扶持。鼓励电商平台优化算法推荐权重,促进优质优价,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开展产销区域合作,加强协作帮扶促消费(十)创新省际产销衔接合作。推动省际间建立产销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制定产销主体和产品服务清单,形成开放共享、高效协同的产销生态,消除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瓶颈制约。用好东西部协作机制,开展协作帮扶促消费专项工作,推动东部8个省(直辖市)将优质购销主体、规模采购需求、网络营销资源精准导入西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顺应“南菜北运”、“西果东输”等大流通格局,推广以共享市场体系、生产体系、仓储物流、研发创新为核心的合作模式。(十一)协同开展产销对接帮扶。办好脱贫地区“土特产”走进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成渝地区推介周活动。深入开展品牌帮扶行动,支持脱贫地区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落实评价、认证等费用减免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用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引导更多平台企业下沉乡村,发挥资源链接、推介引流等作用,打造乡村消费新模式。五、组织专题科普宣传,倡导营养健康消费(十二)提升营养健康公共服务。科学确定学生餐计划,优化营养搭配。推动豆制品、优质豆奶等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各地扩大学生饮用奶推广。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推动食品营养与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研发推广营养健康食谱,重点引导增加优质蛋白食物消费,促进富含膳食纤维的食物消费。(十三)强化健康消费宣传引导。深入推进“健康饮食 合理膳食”专题科普宣传,积极开展“减油、增豆、加奶”和“增加蔬菜水果、全谷物和水产品摄入”宣传。围绕践行大食物观,开展“顺时而食——二十四节气中的大食物”等系列宣传活动,多形式引导居民营养健康消费。开展健康饮奶公益宣传,推广科学饮奶知识,普及灭菌乳国标,培育健康饮奶意识,提高国产奶制品认可度。推出奶类、牛肉等美食地图,宣传各地奶及奶制品、牛肉及其制品等风味特色,推动农产品消费与文旅消费深度融合。六、强化品牌引领,增强消费信心(十四)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公布第四批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健全跨部门培育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发布品牌消费指引和消费地图。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设立精品品牌专馆,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精品品牌专区,组织精品品牌专场直播和推介活动,促进品牌农产品消费。探索打造中国农业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组织“锻造农业精品品牌”宣传活动,讲好品牌故事。(十五)强化品牌目录消费引领。完善省级农业品牌目录,提升目录质量和权威性。指导各地发布一批省级目录品牌消费索引,推动品牌目录成为消费目录。支持各地结合节气时令、特色资源进行品牌创意策划,拓展联名、定制、首发等品牌消费模式,激发消费潜力。组织“十城联动共享美食佳饮”活动,推广本地品牌农产品目录。(十六)提升品牌营销服务能力。支持各地构建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强化营销服务职能,整合农业展会、产销对接、营销促销、品牌推介等资源,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消费市场研究,推动渠道优化升级。加大品牌主体培训力度,提升营销技术、模式、业态和场景创新能力,做好多渠道、跨渠道营销。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组织“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支持农业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七、推进农文旅融合,拓展消费新空间(十七)深化游购一体。实施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开展“乡村四时好风光”、“游购乡村”等系列活动,推出乡村旅游产品线路、年俗节庆活动和农特产品。深入实施休闲农业精品工程,举办美丽乡村休闲旅游行推介活动,推介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带动农产品地产地销。推动乡村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拓展农产品销售、特色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等综合业态。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开发农事体验、手工制作、科普研学等项目,带动道地食材销售。推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产业发展,传承农耕技艺,培育打造“农遗良品”。(十八)办好乡村特色文体活动。支持各地举办村跑、村舞、村BA、村歌等富有乡情乡韵的“村字号”活动,组织美食品鉴、非遗大集、农事体验,全方位展示乡村美景、文化底蕴,丰富乡村消费场景。组织非遗促消费活动,支持非遗工坊、旅游景区等场所推出一批非遗产品和体验活动。实施“文艺赋美乡村”行动,打造一批绘画村、风筝村、乐器村等文化艺术村,通过“村艺工坊”等场所推出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八、加快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消费内外联动(十九)畅通外贸企业拓内销渠道。办好“外贸优品中华行”系列活动,在全国重点城市举办外贸产品展销会,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展销平台,推广“外贸优品”IP,引导外贸企业拓内销与国内促消费联动。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农业展会,助力农业企业拓展内外贸销售渠道。支持各地培育内外贸一体化采供对接平台,支持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二十)促进内外贸规则机制对接。推动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内“三品一标”体系衔接,支持企业通过“同线同标同质”认证,实现内外贸产品双向流通。发挥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培育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标准衔接、品牌营销、渠道布局能力。九、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十一)完善配套工作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产品消费有关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同、系统谋划,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提升农产品消费监测能力,分析研判消费趋势变化。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促进农产品消费经验做法。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执法,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农产品消费环境。(二十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按要求开展仓储保鲜、加工营销、品牌推广等产后环节建设,提升农产品上行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农产品营销促销支持力度。推动农产品消费与餐饮消费、文旅消费、体育消费、健康消费等消费措施统筹设计,提升融合消费政策水平。(二十三)推进全链条协同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重点做好保鲜、储运、运输中的防腐剂、被膜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监管。试行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部省统筹开展风险监测。深化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推行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完善品控体系。部门协同强化全链条监管,推动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系统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筑牢质量安全底线,提升消费信心。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分享: 2025-07-28
方案要点选摘优化绿色优质产品供给  ● 提高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生产及原料基地建设水平,大力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 制定一批地理标志水果质量分级标准。  ● 鼓励地方开发手工制作、传统酿制、养生药膳等加工体验项目,打造一批富有地域特色、蕴含民俗文化的“伴手礼”产品。发挥电商平台优势  ● 指导电商平台以公益方式扶持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乡村,培育一批扎根乡土的农民主播。  ● 引导电商平台开展乡村乡味等主题直播活动,丰富短视频创作,打造有影响力的农产品直播专区。  ● 引导电商平台提供常态化、成体系的扶农措施,对集中上市的生鲜农产品给予特别扶持。推进农文旅融合  ● 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开发农事体验、手工制作、科普研学等项目,带动道地食材销售。  ● 支持各地举办村跑、村舞、村BA、村歌等“村字号”活动,组织美食品鉴、非遗大集、农事体验。  ● 组织非遗促消费活动,支持非遗工坊、旅游景区等场所推出一批非遗产品和体验活动。  (新华社记者 韩佳诺)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27日发布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努力释放多样化、品质化、差异化消费潜力,有力有效扩大农产品消费。  优化供给端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优化绿色优质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并从提升“三品一标”水平、推进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开发新型加工产品、创新地方特色食品等进行了部署。  创新流通端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促进产供销精准衔接,拓宽线下消费渠道,对创新节庆展会消费平台、丰富农产品消费场景、提升城乡消费设施水平等进行了具体安排。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发挥电商平台优势,提升网络消费质效,以及开展产销区域合作,加强协作帮扶促消费。  激活市场端方面,实施方案明确,组织专题科普宣传,倡导营养健康消费;强化品牌引领,增强消费信心;推进农文旅融合,拓展消费新空间;加快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消费内外联动。  实施方案还强调,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并对完善配套工作措施、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推进全链条协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8
(新华社记者 吴雨 任军)记者24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健全金融服务农村改革体制机制。  意见提出,增强粮食安全金融保障,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信贷资源倾斜,深化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服务,加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供给。同时,深化乡村富民产业金融服务,拓宽抵押担保方式,创新乡村“土特产”融资模式和专属金融产品,推广“一链一策”金融服务模式,丰富债券、理财等金融产品供给,支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根据意见安排,两部门将提升乡村建设金融服务水平,通过投贷联动、组建银团、项目打捆打包等方式,提供多元化融资方案,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因地制宜提供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综合性融资服务,支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意见强调,要健全金融服务农村改革体制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管理制度,扩大抵押融资覆盖面,推动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强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激励奖补等方式运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功能,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聚焦服务农村改革,用改革的方法提升金融支农效能,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5
  (记者 李飞)7月23日,农业农村部召开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部党组书记、部长韩俊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市场引导和政策支持,健全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促进生猪市场稳定运行,加快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座谈会上,牧原食品、正大投资、四川德康农牧食品、北京大北农、广西扬翔、山东锦成浩达公司、山西泽州县宋建鹏养殖场、温氏食品、重庆琪泰佳牧、双胞胎集团、河南双汇相关负责人,四川、河南、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人,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中国畜牧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发言。大家普遍反映,近年来我国生猪稳产保供能力持续增强,种源供给能力明显提升,生物安全防控有效落实,生产效率和产业素质不断提升。去年下半年以来,及时开展逆周期调节,引导各方面有序调减生猪产能,取得了明显成效。生猪养殖自去年5月份以来已连续14个月盈利,生猪生产形势总体较好。韩俊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就有关问题作深入交流,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举措,坚决防止出现生产大起大落、价格大涨大跌,切实消除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制约,提升生猪产业发展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韩俊指出,生猪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菜篮子”产品。要稳住生猪和猪肉价格,切实做好稳产保供各项工作。当前,生猪产业面临产能阶段性偏高、生产和价格波动风险大等问题,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粪污处理、屠宰检疫监管等任务艰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还有不少短板制约。要严格落实产能调控举措,合理淘汰能繁母猪,适当调减能繁母猪存栏,减少二次育肥,控制肥猪出栏体重,严控新增产能。要加快建立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强猪种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推进生猪种业自主创新,支持生猪种业企业做优做强。要毫不松懈抓好生猪疫病防控,加快补齐中小养殖场户防疫短板,严格生猪检疫监管,守牢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要深入开展养殖业节粮行动,大力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持续推进豆粕减量替代。要推进生猪全产业链转型升级,加快畜牧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落地应用,集成推广先进适用养殖技术,推动生猪产业数智化改造。要全面推进生猪安全规范屠宰,严厉查处屠宰检疫环节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粪肥资源化利用。要鼓励大企业通过订单养殖、托管代养等方式,与中小场户建立紧密联系的合作机制,带动合作农户共享产业发展红利。  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治礼,国家首席兽医师(官)陶怀颖,总畜牧师王乐君出席会议。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3号《农村公路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5年7月16日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权益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农村公路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  农村公路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提高路网通达水平。  第八条 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  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  农村公路建设选用的具体技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结合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与农村公路特点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体系。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统筹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等需求,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村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道、乡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范围并实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确需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或者在一定时期内集中通行农村公路,可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采取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载荷、加固改造通行路段等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管理需要,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相应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投入使用前设置地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优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并支持、督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国家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等地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农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农村货运物流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村道除适用本条例规定外,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23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条例》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发展导向。规定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二是压实责任主体。明确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三是提升路网质量。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新建农村公路应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  四是加强管理养护。明确村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和管理、超限运输治理、重型载货汽车通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主体,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五是强化安全保障。要求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  六是促进融合发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3
川观新闻记者 吴梦琳7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的若干政策》,从围绕引导规划策划、推动重大项目、支持品牌塑造等8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支持政策,对全省做好文旅深度融合文章、做强产业链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力。引导规划策划方面。提出加快谋划一批跨区域重大项目,加大对高水平全链条商业化文旅融合项目规划策划、文艺精品创作等方面的奖补力度等政策。推动重大项目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文旅融合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同等政策,支持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休闲街区等项目功能化特色化艺术化高品质改造和高海拔地区旅游驿站建设试点。支持品牌塑造方面。提出对新获评国家旅游名县、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世界“最佳旅游乡村”和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引领区,以及打造非遗传承体验新空间和非遗集市给予奖补等政策。打造消费场景方面。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红色文化游、工业农业游、康养银发游、研学研修游、会展博览游等新场景项目和新引进高水平演艺、重大文旅消费活动、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奖补,实施“引客入川”计划,加大入境旅游激励等政策。培育经营主体方面。提出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年度营收上台阶的在川文旅企业给予奖励,编制文旅领域税费优惠政策清单等政策。丰富产品供给方面。提出对获评重大文艺项目,获得国际国内大奖的文艺精品,社会广泛认可的影视、戏剧、科幻等优秀作品给予奖励,支持举办文创产品、视听作品大赛等政策。推进科技赋能方面。提出支持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四川特色文化知识产权(IP)数字化开发、科幻作品发行转化等给予奖补等政策。促进人才引育方面。提出赋予文化和旅游产业链部分人才项目自主评审权,实施“四川文化英才”培养工程,与文旅企事业单位开展订单班人才培养,对取得特级、高级导游资格等人员给予激励奖励等政策。
川观新闻 | 分享: 2025-07-23
(新华社记者 李恒 董瑞丰)国家卫生健康委22日公布的《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2025年版)》明确,今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每2年开展一次评估,每次命名示范县(市、区)、示范机构各100个左右,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根据方案,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本地区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需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5%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65%。申报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数据,由省级初评后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并公示命名,同时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等情况,及时按程序取消示范县(市、区)或示范机构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请。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2024年1月命名第一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充分调动了各地积极性,有力推动了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成为协同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23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廖晶莹)7月21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决守住“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底线,补齐模式、品种、装备等方面短板,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种养模式更加高效,种养生产更加绿色,质量安全更有保障,联农带农共富典型更多涌现。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推广工作,科学规划稻渔产业发展,优先利用冬闲田和盐碱地,合理控制规模;支持地方按照标准化、品牌化和全链条要求,建设一批稻渔发展重点县;加大先进适用成熟的稻渔模式示范推广力度,华东(华中)地区推广稻虾、稻蛙、稻鳖模式,东北地区推广稻蟹、稻虾模式,西南地区推广稻鱼模式。要落实《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及时制定技术成熟、适用区域较广、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型模式标准。对新发展的主体加强指导,鼓励优先应用少挖沟不挖沟模式。  《通知》提出,要加快技术升级迭代,突出种业发展支撑。支持以丰产优质、抗病抗逆为目标性状的水稻品种和以适应浅水环境、速生、抗病抗逆为目标性状的水产品种培育,加快育繁推一体商业化水产育种体系建设。提升装备技术水平,以农机农艺与水产养殖技术融合为方向,围绕农机作业与田间工程协调配套、农机作业与稻渔模式下水稻丰产栽培技术协调配套,支持开展适宜稻渔综合种养的小型化、轻简化、智慧化农机具研发应用。  同时,要推动全产业链集群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各地要引导稻渔综合种养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种养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股份联结、“保底价+市场价上浮”订单联结等利益联结机制;要将经营主体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特别是带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情况,作为其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7-23
(记者 吴梦琳)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若干政策》围绕引导规划策划、推动重大项目、支持品牌塑造、打造消费场景、培育经营主体、丰富产品供给、推进科技赋能、促进人才引育8个方面,提出了开展高水平全链条商业化文旅融合项目规划策划、建立省级文旅融合重大项目库、培育非遗品牌、加大“四川造”文艺精品创作系统性支持力度等系列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文旅资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7-22
X
您确定要退出登录?

独家运营:四川成农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34246号-1

copyright 2017,sc3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