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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高杲)近日,科技厅发布《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备案条件、支持举措、备案程序等,提出将对其提供多方面支持举措,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这是四川首次针对种子独角兽企业出台备案培育办法。  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出台备案培育办法,加快培育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完善独角兽创新生态和培育体系,加速企业从“潜力迸发”到“行业领军”的跃迁。怎么备案?需满足5个“硬指标”  种子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时间较短,具有高成长潜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估值超10亿美元)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也就是说,是独角兽企业的“种子选手”。  备案成为种子独角兽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5个“硬指标”——  首先,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同时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次,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具体来看,这些企业需属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四川重点产业领域,或6G、量子科技、元宇宙、前沿半导体等未来产业新赛道,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新型显示等高成长新兴领域新赛道。  技术实力也是重要指标之一,企业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同时,成为种子独角兽企业,还需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需在细分市场具有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如果成立年限在3年之内,估值需超过(含)3亿美元;如果成立3年到5年,估值则需超过(含)5亿美元。如何培育?聚焦科技提升,不断优化融资  没有足量种子独角兽企业作为“树苗”,就难有独角兽企业脱颖而出,但从各地实践看,想要培育好种子独角兽企业并不容易。  “种子独角兽企业生于创新、长于资本。”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种子独角兽企业大多分布在高成长新兴领域和未来产业领域,只有聚焦前沿领域和原创性、颠覆性技术,苦练内功,打造“独门绝技”,才能在新领域新赛道脱颖而出。但这样的企业,也往往比较“小”,如果政策没有形成协同效应,缺乏落地配套政策,企业将难以承担原始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任务。此外,一些科创基金受短期化目标导向影响,出于避险动机和业绩压力,有时倾向于把资金投到“短平快”领域,难扶持出更具有竞争力的种子独角兽企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从科技攻关、场景开放、金融扶持、产品研发、人才引培、政策指导等方面细化了工作举措,形成一套完善的“养成方案”。其中,聚焦科技提升是方案的一大亮点。在科技攻关上,将积极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优先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链重点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牵头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等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平台。在产品研发上,将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研发的相关产品,优先享受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等政策。  给足“养料”,不断优化融资同样重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不仅要将种子独角兽企业纳入“天府科创贷”专项担保计划,长期支持陪伴其成长壮大。同时,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契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上市服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11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苏杭)近日,交通运输厅印发《2025年四川省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突出重点持续提升十个方面能力和水平。其中提到,将从持续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客运出行服务品质、持续提升城乡物流一体化水平、持续提升公路本质安全防护能力、持续提升群众务工就业服务水平等方面改善农村相关情况。  持续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能力方面,要新改建农村公路10000公里,新增40个乡镇通三级公路、5200 个30户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新增30个3A级及以上景区、40个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通四级双车道以上公路。整治农村公路老旧破损路面3000公里。  持续提升客运出行服务品质方面,要稳定开行乡镇和建制村客车,新增定制客运线路300条、敬老爱老城市公交线路25条、通学公交线路25条。新增及更新营运客车3000辆、新能源公交车2000辆、出租车(网约车)2.1万辆,加快农村客运车辆更新,适老化改造城市公交车200辆。推行公路—景区旅客联程运输“一票制”,实现4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直通车全覆盖。实施重要节假日地铁延时服务。  持续提升城乡物流一体化水平方面,要新增及更新营运货车2万辆,符合条件的纳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推动农村商超、邮政快递站点、供销网点等“多点合一”,新增县乡村客货邮站点600个以上,稳定开行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900条以上。试点培育10条农业产业物流通道。  持续提升公路本质安全防护能力方面,要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5000公里,改造危病桥100座,整治漫水桥和跨山洪泥石流沟隐患桥梁70座,汛前完成40座高速公路跨山洪泥石流沟桥梁示警装置安装,对206座公路长大桥梁(隧道)加装感知监测设备。  持续提升群众务工就业服务水平方面,要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确保“四好农村路”公益性岗位稳定在10万个以上。持续做好“春风行动”,常态化开展票务指引、行包搬运等志愿服务,保留人工售票窗口以及检票通道。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4-11
  (记者 王帅)记者从应急管理部了解到,近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召开会商会,对2025年4月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测,本月全国将面临四类主要自然灾害风险:  洪涝风雹灾害方面,内蒙古东北部、东北、华中中南部等地区降水较常年偏多,其中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等地偏多2至5成。西南、华中、华东等地需防范短时强降雨及雷暴大风冰雹天气,长江中游洞庭湖、鄱阳湖水系及浙闽、滇西地区部分中小河流可能发生超警洪水。东北地区松花江等封冻河流可能出现早开江现象。  地质灾害预警显示,山西西部、浙江南部等20个省(区、市)的35个区域存在地灾风险,其中云南西北部局部地区风险等级最高。  森林草原火灾方面,北京、河北、山西等17个省(区、市)的44个重点区域存在较高森林火险,其中北京北部、河北东北部等8处为高风险区。河北北部、内蒙古东部等草原区域火险等级较高。  干旱灾害方面,西南南部、华南西部现有中度气象干旱。预计华北南部、华东北部等气温偏高降水偏少区域需持续关注旱情发展。  应急管理部提醒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做好防灾减灾准备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4-10
(川观新闻记者 江芸涵) 近日,教育厅、省语委印发了《2025年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要点》。今年四川将深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建设。  2025年,四川着力实施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加强农村中小幼教师、基层干部、青壮年劳动力等重点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全面开展乡村语言文字高质量发展建设,组织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和高校开展推普助力乡村振兴对口帮扶、大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为夯实学校语言文字阵地,四川将深入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组织开展幼儿园教师培训和学前儿童普通话能力监测。强化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启动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监测试点工作。实施高校语言文字工作提升计划,支持高校加强语言文字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持续推动高校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时,推进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中国方言口传文化集·四川”和四川汉语方言调查项目建设,推动语保工程成果转化。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4-10
(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9日,国务院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管理新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填补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空白  意见拓展了监管范畴,在传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之外,将贮存、配送等环节的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实现主体全覆盖、过程全管控。  国务院食安办副主任、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改革创新,突出务实管用,填补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的空白缝隙,拓展了经营主体监管范畴,完善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针对网络销售、寄递食品安全等问题,意见明确将网络交易各主体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纳入监管范畴。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司光介绍,意见首次将寄递配送纳入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加强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  针对食品贮存过程中责任不清、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贮存条件,实施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同时要求贮存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许成磊说,公安机关将紧盯意见强调的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校园食品等重点领域,聚焦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网络直播带货、网络订餐等重点环节,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构建全链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新机制。理清食品安全责任  意见瞄准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中存在的8个薄弱环节,对应提出加强协同协作协调的21项具体措施,进一步理清各部门食品安全责任……  为防止运输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意见建立了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过程污染问题。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表示,将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一方面加快发展智能化、厢式化、清洁化货运车辆,为相关部门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的食品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提供装备保障。另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行运输准运制度的散装液态食品重点品种目录,为实施专车专用提供基础保障。此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食品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意见提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制度,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实时调整。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说,海关总署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进口食品贮存环节安全责任和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配合商务部门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强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全链条各环节监管有机衔接  意见在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方晓华说,将试行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例如,对部分抽检合格率偏低的品种,根据生产方式、质量控制能力划分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对生产方式存在较高质量安全风险的,加强过程管控,采收出塘前严格把关,每一批都要速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在入市环节实行差异化准入。  同时,大力推动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严格查验把关,有证的快速入市,无证的进行检测,合格才能进入市场销售。针对抽检合格率偏低品种的种植养殖特点、药物残留风险隐患等制定“一品一策”攻坚治理方案。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也是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副司长田建新说,从食品的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再到餐饮消费,各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这些标准涵盖日常消费的340余种食品类别,通过对原料污染物管控、加工过程风险控制、产品合规检验、以及对特殊人群重点保障,可实现对全人群、全品类、全环节的风险管控,为全链条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新华社 | 分享: 2025-04-10
 (记者 黄雪松) 昨日,记者获悉,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计划在科技企业中加快培育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企业若想申报备案成为四川省“种子独角兽”,需满足多重硬性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其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装备、生物制造、清洁能源及先进材料等产业领域,或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元宇宙、前沿半导体、生命科学、类脑智能、深空深地、未来交通、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新赛道,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新型显示、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新型储能、增材制造、激光技术、微波技术等高成长新兴领域新赛道。技术实力是关键门槛之一。要求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市场地位与融资能力亦被考量。其中,融资能力方面,要求企业成立3年之内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3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2000万美元;或成立3-5年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1亿美元。《征求意见稿》拟从科技攻关、场景开放、金融扶持、产品研发、人才引培、政策指导等方面,对备案种子独角兽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其中,多次提到“优先”支持政策。科技攻关方面,将积极支持其牵头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优先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其牵头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平台。场景开放方面,将建立省市应用场景储备库,定期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需求清单,优先向种子独角兽企业开放。产品研发方面,将支持其研发的相关产品,优先享受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等政策。对研制成功并产业化效果显著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支持力度。金融扶持方面,将其纳入“天府科创贷”专项担保计划;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上市服务,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对于种子独角兽企业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将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优惠。同时,鼓励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各类人才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5月3日结束。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5-04-09
(记者 刘佳)即日起至5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采取实地检查、分组检查、委托检查与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21个市州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这是记者从4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动员会上获悉的。动员会上,省委常委、副省长田庆盈介绍全省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情况并部署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家德出席会议并讲话。  长江保护法施行4年多来,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四川96.6%的水系属于长江水系,此次执法检查,旨在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树牢上游意识、强化上游担当,不断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长江保护新成效促进美丽四川建设。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围绕5个方面内容进行,包括水污染防治制度落实情况;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落实情况;监管执法、依法处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深入推进法律实施和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  会议强调,要深入查找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同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急难愁盼问题。要抓好问题整改,加大跟踪监督力度,推动“监督发现问题”不断向“监督解决问题”拓展延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执法检查有力有序、高质高效。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09
实施演艺赛事活动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引进在川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高品质剧场演出、全国性演艺赛事交易活动、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按照不同指标给予最高90万元至最高600万元不等的激励实施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激励  ●202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引进在川举办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的承办方,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记者 郑志浩)4月1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全力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措施》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推进企业快速成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4个方面制定21条政策措施。在加快消费恢复提振方面,促进文旅消费的相关激励政策被重点着墨。  促进文旅消费为何被摆在重要位置?四川促进文旅消费的激励政策设计有何考量?相关业内人士予以解读。优化供给增强消费意愿  从观展热情爆棚的三星堆博物馆,到刀郎万人合唱的演唱会,再到跟着电影《哪吒2》去旅游,现象级文旅消费热点在四川不断涌现。2025年清明假期,四川纳入统计的A级旅游景区,累计接待游客1274.57万人次、实现门票收入1.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06%、11.32%。  火热的文旅消费场景,凸显四川文旅在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方面的作用。持续提升的文旅消费活力,需要高质量的文旅产品供给。21条政策措施把重点放在供给端,以激励政策推动优质供给扩容,更加注重以高质量供给引领需求、创造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在川落子大流量的演艺、消费促进等活动,将“文旅流量”转化为消费增量。  落子只是第一步,背后有消费热情的传导,以及撬动上下游长链条消费的全盘考量。以大型演唱会为例,行业测算每消费1元门票可撬动交通出行、住宿餐饮、商超购物、景区旅游等综合消费6.85元。4月4日至5日举行的2025成都热浪飞行银河左岸音乐节,据测算累计吸引观众超6万人次,其中外地观众占比87%,带动消费1.2亿元。  把此次出台的21条政策措施与今年初印发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链专项工作方案》联动起来看,聚焦细分领域的市场主体,是文旅发展政策的共同思路。该方案特别梳理出“重点企业清单”,帮助企业打造产业生态圈。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文旅将充分考虑到对应产业细分领域的特征,发挥其带动性作用,积极推进跨界融合,尤其是与农业、商业、体育、教育、科技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更多文旅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真金白银”激发市场活力  四川登满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登满认为,21条政策措施以“真金白银”的形式帮助企业尤其是本土企业增强了获得感,让热门项目来川演出更有吸引力,有助于促进本土优秀演艺项目和艺人的挖掘与培育,提高企业在四川落地演出项目的积极性,增强四川音乐产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四川多地提出“跟着演出去旅行”激励举措。在演唱会“两小时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向长效经济转化。业内人士认为,关键要做好消费场景的创新。  政策措施引导下,新的项目在布局。成都城投万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该公司一方面重点加大国内外顶级赛事、演唱会的招引力度,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消费的本地转化,积极引进和培育会议展览、餐饮娱乐等产业资源,丰富观众和游客的消费场景。  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透露,2025年,四川聚焦文旅消费提质扩容,依托“安逸四川 玩转天府”文旅消费品牌,将持续举办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围绕首发经济、冰雪经济、银发经济、夜间经济、演艺经济等不断创新模式、丰富供给。  “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向社会传递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吸引更多文旅行业的创新要素在四川汇聚。”四川大学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蔡尚伟认为,四川按照不同指标分档次设计激励政策,注重在重点领域精准发力,将进一步丰富文旅消费供给,以演艺、文旅消费促进活动为核心场景,带动周边餐饮、展览、文创等多个行业的消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09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灿红)四川首批种子认证进程再次开启。4月7日,在达州市大竹县水稻制种基地,经过严格纯度筛选的杂交稻父本材料已播下。今年,大竹县再次启动水稻种子认证工作,支持四川金色绿丹种业有限公司为1000亩“宜香优2115”稻种申请种子认证。  “为进一步提升种子质量,今年四川继续积极推进种子认证工作,邛崃、梓潼、安州、东坡、大竹、泸县等6个制种大县(区)陆续启动相关工作。”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处长沈丽介绍,预计今年稻种认证规模将超万亩。  种子认证作为一种国际公认的、以高质量种子为目标的合格评定制度,是实现由“好品种”到“好种子”的有效途径。3月22日,我国两家农作物种子认证机构颁发了首批种子认证证书,涵盖了32个企业的4类作物(玉米、水稻、大豆、高粱)、40个品种,认证种子总量达1104.5万公斤。  种子认证,是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早在2016年修订的《种子法》中,就明确了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作为全国四大制种基地之一,四川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提升种子质量,自2021年起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试点示范工作,进行了相关探索。大竹县是首批3个试点县之一。大竹县种子管理站副站长谢婷介绍,2021年至2023年,大竹县严格按照四川省种子质量认证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开展种子认证试点示范工作,“当时设定的种子认证标准高于国家标准1-2个百分点,大竹县连续三年的稻种质量指标都达标。”  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国家统一推行的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正式建立。  “种子认证是大势所趋,尽管目前还看不到直接效益,且需要承担一定的认证成本,也必须要做,为未来的市场竞争增加筹码。”在四川金色绿丹种业有限公司负责种子认证工作的林春亮说。  记者获悉,为引导种业企业参与种子认证,各地纷纷出台种子认证补贴政策。在政策红利和市场趋势下,四川种子认证正步入正轨。在泸县,500亩稻种申请种子认证;在邛崃,申请种子认证的企业达6家、制种面积近万亩……  不久前,四川将落地种子认证制度写进《2025年四川省现代农业种业发展工作要点》,提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力争认证水稻、油菜制种面积1万亩以上。”无疑为四川种子认证工作注入一剂强心针。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4-09
(记者 刘飞)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发布《四川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第一批)》,标志着四川社保卡“一卡通”应用迈入新阶段。据悉,此次发布的《清单》涵盖178项应用事项,涉及资金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政务服务等7大应用领域,极大地拓展了社保卡的应用范围,旨在通过社保卡为载体,实现各类民生服务事项“一卡通办”。在资金发放领域,明确将社保卡作为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主要渠道。目前,已有44个事项实现通过社保卡发放,包括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各类学生资助金、困难群众救助金、农业补贴、移民扶持资金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7个事项预计在2025年6月底前实现社保卡发放;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劳务报酬预计在2025年12月底前陆续实现社保卡渠道发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保卡全面用于业务办理和待遇发放。目前,有90个事项已实现社保卡办理,包括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保卡应用率约占全省应用事项清单的5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事务办理、工伤认定、“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发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等11个事项也将在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在医疗卫生领域,聚焦全流程就医服务,目前,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费用、住院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等9个事项已在288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现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参保登记2个事项预计在2025年6月底前实现社保卡办理。在文化旅游领域,社保卡已可在具备条件的152家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享受图书借阅服务,8家市级以上国有博物馆、13家5A级旅游景区入园入馆,预计2025年12月底前在全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市级以上博物馆实现“一卡通”。在政务服务领域,社保卡已可在161个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排号、取号、办理业务,预计2025年6月底前全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均实现“一卡通”。在交通出行领域,社保卡已可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支持公交地铁刷卡、扫码乘车,预计在2025年6月底前,可实现使用社保卡核验身份租赁汽车,进一步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5-04-08
到2027年  ●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万亿斤,重要农产品保持合理自给水平  ●农业科技装备支撑持续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育种攻关取得显著进展  ●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健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延伸拓展,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到2035年  ●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到本世纪中叶  ●农业强国全面建成。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现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为统领“三农”工作的战略总纲,摆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位置。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久久为功,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更高水平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夯实产能、筑牢根基,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短板,打牢设施基础、技术基础、装备基础、政策基础、制度基础,高水平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创新驱动、厚植动能,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农业强国建设后劲。绿色低碳、彰显底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让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成为农业强国的鲜明底色。共建共享、富裕农民,注重保护小农户利益,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城乡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为重点,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务工就业,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让农业强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农民。循序渐进、稳扎稳打,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适应人口变化趋势,尊重农村发展规律,从农业农村发展最迫切、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实际问题入手,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稳产保供能力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万亿斤,重要农产品保持合理自给水平。农业科技装备支撑持续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育种攻关取得显著进展,农机装备补短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健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延伸拓展,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逐步实现出行、用水、如厕便利,稳步提升污水治理、诊疗服务、养老保障、乡风文明、产业带农水平。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到2035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粮食产能稳固、供给更加安全,乡村产业链升级完善、融合更加充分,乡村设施完备配套、生活更加便利,乡村公共服务普惠均等、保障更加有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更加安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发展更加协调。到本世纪中叶,农业强国全面建成。供给保障安全可靠,科技创新自立自强,设施装备配套完善,乡村产业链健全高效,田园乡村文明秀美,农民生活幸福美好,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现。二、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把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更稳  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为头等大事,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筑牢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物质基础。  (一)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守牢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因地制宜推动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和退化耕地治理。加强现代化灌区建设改造,健全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水平。扎实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快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稳定水稻、小麦生产,促进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因地制宜发展薯类杂粮。挖掘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生产潜力,拓展油茶、动物油脂等油源。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发展南菜北运和冷凉地区蔬菜生产,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奶业竞争力,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发展现代渔业。积极培育和推广糖料蔗良种,加快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推进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加快建设特种胶园。  (三)健全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米袋子”保供责任。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体系,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产粮大县奖补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省级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等,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四)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储备调控。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健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全链条监测预警体系。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推进粮食播种、收获、储运、加工、消费等全链条全环节节约减损,完善反食品浪费制度。  (五)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木本粮油。发展优质节水高产饲草生产。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规范发展近海捕捞和远洋渔业。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建设标准规范、装备先进、产出高效的现代种养设施,发展农业工厂等新形态。发展生物科技、生物产业,壮大食用菌产业,推进合成生物产业化。三、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引领,以产业急需为导向,加快以种业为重点的农业科技创新,推进重大农业科技突破,以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强国建设。  (六)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整体跃升。加强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建设,稳定支持农业基础研究和公益科研机构,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农业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加快基因组学、预防兽医学、重大病虫害成灾和气象灾害致灾机理等研究突破。改善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条件,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农业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农业高校。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主产区与科技创新活跃区深度合作。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打击。健全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七)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全面突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设国际一流的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存、鉴定、创制和基因挖掘重大设施,推进种质资源交流共享。实施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实施生物育种重大专项,选育高油高产大豆、耐盐碱作物等品种,加快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现代化育制种基地建设,健全重大品种支撑推广体系和种源应急保障体系。  (八)推进农机装备全程全面升级。加强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发应用,加快实现国产农机装备全面支撑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打造重要农机装备产业集群,建立上下游稳定配套、工程电子等领域相关企业协同参与的产业格局。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推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衔接贯通,实现种养加全链条高性能农机装备应用全覆盖。  (九)促进数字技术与现代农业全面融合。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完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全领域覆盖、多层级联通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健全涉农数据开发利用机制。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健全智慧农业标准体系,释放农业农村数字生产力。实施智慧农业建设工程,推动规模化农场(牧场、渔场)数字化升级,培育链条完整、协同联动的智慧农业集群。四、全环节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增活力添动能。  (十)提升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健全延包配套制度。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健全承包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依法保护承包农户合法土地权益,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实施小农户能力提升工程,鼓励小农户通过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等方式开展生产。  (十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活权赋能。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贴近农户、服务综合、辐射带动等优势,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服务农业生产方面的统筹协调功能。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十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引导农户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健全各类市场主体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  (十三)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能力建设,引导各类涉农主体向社会化服务领域拓展。创新推广单环节、多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推动服务由粮油作物向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拓展,由产中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五、全链条推进农业产业体系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效益  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十四)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优化升级。完善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开发类别多样、品质优良的加工产品。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优化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布局,推动有需求的县乡村加强田头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大型电商平台、物流、商贸等主体下沉农村,发展农村电商服务网点。  (十五)推动农业优质化品牌化提升。深入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实施农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农产品品质评价和认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体系。培育一批品质过硬、竞争力强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加强中国农业品牌文化赋能,推进农业品牌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相融合。  (十六)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做精做优乡村特色种养业,做好地方特色品种筛选,发展产地清洁、全程贯标、品质优良的特色种养。创新发展乡村特色手工业,培育乡村工匠,推进乡村传统工艺振兴。深度开发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加强农业文化遗产、民族村寨、传统建筑等保护。  (十七)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加工、流通等全环节升级,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深入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扶优培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引领行业发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区域头部企业,做优中小企业,形成生产协同、技术互补、要素共享的企业发展阵型。大力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  (十八)加快推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和安全利用。保护重要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加强农业生物安全管理。健全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六、进一步深化农业对外合作,培育农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坚持在开放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着力开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农业对外合作新局面。  (十九)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国内优势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实施农业服务贸易促进行动。优化农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先行先试作用。深耕多双边农业合作关系,推进全球发展倡议粮食安全领域合作。实施农业领域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入参与全球粮农治理。七、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现代生活水平  对标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提升,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  (二十)持续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村庄、产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的统筹,分类编制村庄规划。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逐步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加强农村交通运输网、供水设施、能源体系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健全农村老年人、留守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保护乡村特色风貌。  (二十一)整体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培养选拔村党组织带头人。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完善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促进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力量,推广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加强县乡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  (二十二)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培养新时代农民。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强化道德教化和激励约束,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振兴,以农民为主体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强化农业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农村群众文艺扶持机制,增加富有农耕农趣农味、体现和谐和顺和美的乡村文化产品服务供给。八、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把更多资源力量配置到产业就业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二十三)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县域产业加快融入邻近大中城市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梯次向县域转移。支持涉农高校、企业办好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农民工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区域劳务协作平台,促进农民就业拓岗增收。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城乡交通道路连接、供电网络互联、客运物流一体,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掘农村消费潜力。  (二十五)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按照巩固、升级、盘活、调整的原则,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将发展联农带农富农产业作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内容。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发展面向脱贫地区的职业教育,持续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深化东西部协作,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集中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九、保障措施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农业强国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将农业强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确保农业强国建设各项任务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强化规划、项目、资金、要素间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安排建设。对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重点支持农业强国建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涉农干部培训,提高“三农”工作本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服务农业强国建设能力的“三农”干部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坚持本土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高校涉农专业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建强农业强国建设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推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条件省份率先建成农业强省,鼓励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资源条件较好的市地加快建设农业强市,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设农业强县,分类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模式。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新华社 | 分享: 2025-04-08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治规划第三章 监测预防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五章 避险搬迁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科学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和应急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按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划分等级,相关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专业支撑、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民兵组织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等工作,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管、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制定相应预防治理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可能引发或者遭受的地质灾害以及采取的预防治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与毗邻地区政府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避险搬迁、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九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应急处置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等经费,在划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列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避险搬迁等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识别、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先进技术、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决策支撑作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识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和技能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避险演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风险防控分级管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当重点针对地震灾区和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攀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应当进行重点勘查,加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力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实施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措施后,经监测、评估确认危害消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风险区划定、核销等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协调,并与毗邻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报备。  第十五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内容。规划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充分运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成果。  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通信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重点防治区、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技术、物资装备设备、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准备措施;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风险区等级,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能源管道、通信工程、广播电视等重要基础设施作为防护重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分布概况;  (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治区、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六)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第三章 监测预防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本地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并充分应用大数据、遥感遥测、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增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驻守支撑专业队伍,明确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村(居)民进行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提前、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对群测群防员应当给予适当履职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地质灾害相关提示通知和警示标识标牌,组织受威胁人员开展防灾培训、避险转移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进行经常性排查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在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发生后和强降雨(雪)、冰冻天气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巡回检查并做好安全防护。汛期应当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铁路、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协助监测工作。  对威胁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然资源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及时分析地质灾害有关监测信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地质灾害风险短临预警等。  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会商研判,根据汛期每日预报结果向预报区域适时发布,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成灾范围、风险等级、应对措施提示等。  地质灾害风险短临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降雨、地质等情况向短临预警区域实时发布。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可以预警的地质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工地营地等因地制宜利用电话、手机短信、应急广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人员。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在建工程工地营地和人口密集区域,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虚假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预警响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内的预警响应核实验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的预警响应核实验证。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预警响应核实验证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进入危险区人员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以及具体的防治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评估结论采取有关防灾措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铁路、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灾责任落实、企地联防联控、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避险转移、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应急准备等事项监督检查。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村(居)民合理选址,避免引发或者遭受地质灾害。  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组织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除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外,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前款所称的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项目,是指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对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鼓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实施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管理维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不得阻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生态修复等各项工作,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第五章 避险搬迁  第四十三条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区域,经评估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尊重群众意愿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实施村(居)民避险搬迁。避险搬迁过程中涉及安置方式、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等事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统筹做好资金筹措、组织动员、用地保障、基础设施配套、可持续发展、权益保障、生态修复、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避险搬迁的具体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险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险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补助标准、拆旧复垦等事项。  编制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实施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避险搬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统筹安排,引导避险搬迁的村(居)民向县城、集镇、产业园、中心村和已有安置区聚集。  第四十七条 避险搬迁安置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避险搬迁安置用地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地震断裂带、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选址评估,确保选址安全,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居)民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用房产权性质及面积、补助金额、村(居)民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避险搬迁应当依法保障村(居)民原有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避险搬迁村(居)民的户籍转移、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就学就医、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金融支持等相关工作,为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公布并组织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依法公布并组织演练。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加强本级应急救援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特别危急的,可以直接告知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地质灾害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五十五条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避险转移工作,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地质灾害危害未得到控制或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第五十六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对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抢险救援和有关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依法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五十九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受灾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六十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地质灾害发生过程和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有关防灾措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私分、截留地质灾害防治、救灾经费、物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公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履行相关责任的;  (三)批准应包含而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地质灾害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七)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标牌,造成后果的;  (八)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07
(新华社记者 胡璐) 农业农村部日前部署开展2025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时点、重要环节,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据了解,今年执法行动主要包括农资质量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动植物检疫执法、畜禽屠宰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执法等重点任务,努力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作为全年执法工作的主题主线,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如制种基地要加大非法制种、套牌侵权等查处力度,牛羊主产区要重点查处牛羊养殖中非法添加等问题,蔬菜、水果和水产品主要产区要以非法使用禁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作为执法重点,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打击。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农业投入品多为全国范围内流通,生猪等畜禽多为跨区域调运,农业违法行为呈现主体多、链条长、跨区域的特点。要健全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检打联动;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执法合力。
新华社 | 分享: 2025-04-07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苏杭) 4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不久前由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的《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立足于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总结我省20余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探索,把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防治规划、监测预防、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提升全省防灾减灾救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践导向,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对地质灾害防治权责体系、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应急处置等全流程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业监管、专业支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既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又强化联防联控,突出齐抓共管防灾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是突出规划引领,加强隐患调查和风险评价,严格国土空间管控,提升灾害风险源头防控能力。  三是聚焦灾前预防,构建全省统一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强化预警响应闭环管理,确保群众提前转移避险。  四是“搬治结合”消除灾害隐患,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加强实施质量监管和运行维护,确保持续发挥功效。把避险搬迁作为专章,全链条细化避险搬迁工作流程,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应搬尽搬、愿搬早搬”。  五是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机制,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水平。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4-03
(新华社记者 魏玉坤 张晓洁)价格运行关系经济发展,牵动百姓民生。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于4月2日对外公布,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提供指引。  为何出台这份意见?从必要性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提升价格治理能力,强化价格信号的导向作用。  “完善价格治理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经营主体提升供给质量、丰富消费业态,有利于更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邓郁松说。  从基础条件看,近10年,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97.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年均涨幅1.6%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基本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搭建起科学定价的“四梁八柱”。  围绕当前价格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意见部署了一系列重要工作,明确了价格改革的目标:加快构建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水平,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为实现该目标,意见部署了重点任务,即“四个机制”和“一个基础”:健全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创新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完善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的价格调控机制、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以及强化价格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具体来看,意见有哪些新部署?  推进重要商品现货、期货市场建设,优化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监管等规则;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促进资源高效配置。  “意见紧扣时代脉搏和市场诉求,明确提出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释放出更好指引企业向‘新’而行、向‘绿’转型的价格信号。”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郭丽岩说。  能源资源领域的价格市场化改革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意见明确,分品种、有节奏推进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电网代理购电制度,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天然气发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完善新能源就近交易价格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  对此,邓郁松分析,意见的这些部署适应了我国能源资源领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有力推动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能源结构的优化。  公共服务是保障民生福祉的基础性产业。如何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机制,备受社会关注。  加强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民办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意见明确了重点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改革任务和方向,牢牢守住民生底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放开价格绝不是放任不管,面对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积极有为,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实施价格调控,推动价格向合理水平回归。”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所副研究员吕云龙说。  重要民生商品和大宗商品具有短期需求和供给弹性小、价格易波动、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对这些商品价格波动的“体感”更为直接强烈。  着眼产供储销全链条,健全促进市场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引导性价格区间调控制度;保障重点运输通道畅通、运输枢纽稳定运行……意见部署的政策举措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着力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为重要商品价格调控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夯实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基础尤其重要。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经营主体信心的重要保障。  强化事前引导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线上线下、现货期货联动监管……围绕优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实打实的举措。  “要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把健全价格治理体系和提高价格治理水平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抓牢抓实。”郭丽岩说。意见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价格治理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创新价格引导机制,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优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水平,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工作中要做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高效顺畅流动,有效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兼顾上下游各环节,强化各领域改革协同联动,实现价格合理形成、利益协调共享、民生有效保障、监管高效透明。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效破解价格治理难点堵点问题,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增强价格反应灵活性。坚持依法治价,完善价格法律法规,提升价格治理科学化水平,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二、健全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分品种、有节奏推进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稳妥有序推动电能量价格、容量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探索建立促进改革平稳推进的配套制度。健全跨省跨区送电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电网代理购电制度,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鼓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推进新建水利工程提前明确量价条件。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二)加快重点领域市场建设。推进重要商品现货、期货市场建设,优化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监管等规则,夯实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有序发展油气、煤炭等交易市场。完善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健全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完善售电市场管理制度。(三)营造竞争有序市场环境。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营造有利于价格有效形成的市场环境,促进电网公平接入,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铁路线路互联互通,加快健全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各种运输方式协同衔接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有效规范自然垄断企业经营范围,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加强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形成,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价格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三、创新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四)完善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农业价格政策。健全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协同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优化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稳定政策性生猪保险供给,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开展蔬菜等品种保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持续完善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五)健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天然气发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完善新能源就近交易价格政策,优化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综合考虑能耗、环保水平等因素,完善工业重点领域阶梯电价制度。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完善碳定价机制。探索有利于促进碳减排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建设绿色能源国际标准和认证机制。(六)健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明确政府投入和使用者付费的边界,强化企业成本约束和收益监管,综合评估成本变化、质量安全等因素,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健全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深化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有序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率先实施。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垃圾处理计量收费,优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因地制宜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完善差异化停车收费机制。优化铁路客运价格政策,健全统一的铁路货运价格体系,规范铁路路网收费清算。(七)完善促进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公办养老、托育、医疗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加强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建立与财政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高中、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八)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共数据价格政策。建立健全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市场规则。加快制定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政策,促进公共数据安全高效开发利用。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有偿使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四、完善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的价格调控机制(九)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综合考虑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经济增长、市场预期、输入性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水平预期目标,强化宏观调控导向作用。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就业等宏观政策协同发力,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效能。(十)夯实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基础。着眼产供储销全链条,健全促进市场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产能调控,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和价格平稳运行。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引导性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十一)强化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调控。统筹加强主要产销区之间、相邻区域之间重要商品联保联供。优化应急物流保障体系,保障重点运输通道畅通、运输枢纽稳定运行。及时有效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调控,加大储备调节力度,加强预期管理、市场监管,引导价格平稳运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十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事前引导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综合运用公告、指南、提醒告诫、行政指导、成本调查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依法经营。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探索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监管办法。(十三)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强化交通运输、旅游、教育、网络交易等重点领域价格收费行为监管,做好重点时段检查巡查。(十四)推进高效协同共治。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协同配合,完善多元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线上线下、现货期货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探索在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推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价格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六、强化价格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十五)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优化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丰富监测品种、创新监测方式、拓展监测渠道、提升监测信息化水平,健全覆盖国内外、产供销、期现货的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增强时效性和针对性。完善价格信息发布,稳定市场预期。(十六)加强成本监审和调查。坚持审定分离,强化成本监审独立性,充分发挥成本监审和调查基础性作用。完善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成本管制规则。强化成本有效约束,推动成本监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引导延伸。构建促进降本增效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重要行业标杆成本等制度。加强重要商品成本调查,探索建立成本报告制度。推进成本监审和调查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体系,加强数据共建共享。(十七)完善价格法律法规。适应价格治理需要,加快修订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政府定价、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动态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七、加强组织实施完善价格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价格治理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部署,合理把握改革时机和节奏,及时总结评估并研究完善兜底保障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价格政策解读。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新华社 | 分享: 2025-04-03
(记者 阚莹莹)近日,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四川省现代农业种业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提出今年将聚焦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强市强县建设、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壮大种业企业等方面打出“组合拳”,推进四川种业持续振兴。保护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支持种业企业  “预计5月入库首批种质资源。”近日,四川省种质资源中心库再次更新试运行进度。自去年10月试运行以来,中心库保存的水稻、小麦、油菜等一批试验种子测定发芽率达到90%以上,意味着这一全国首个省级综合性种质资源库已具备全面运行的条件。  “今年的重点之一,就是确保中心库规范化运行。”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要点》提出,今年将组建四川省种质资源中心库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同时,还将公开向四川农业科研院所、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征集资源,推动一批资源入库。  育种创新,种质资源是基础,利用则是关键。四川目前现存农作物种质资源7万余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64个,数量均居全国第二,但不少种质资源“养在深闺”,缺乏鉴定利用,资源的创新潜力并没有得到挖掘。  今年四川要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育繁推创新联合体5个以上;全面推进畜禽遗传资源性能测定、DHI测定,支持40个国省畜禽核心育种场测定种畜禽性能10万头(只)以上。出台《四川省当家品种遴选办法》、举办第二届天府良种擂台赛、开展种猪良种登记和遗传评估工作,向社会推介一批作物、畜牧优良品种。  企业是育种创新的主体。当前市场上有一些推广面积大的突破性品种,企业在育繁推一体化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要点》提出,按照进入全国前20强和上市的目标加快培育四川省现代种业集团,在牵头育种攻关项目、种业强市强县培育、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遴选5—7家重点企业,在共建制种基地、牵头育繁推创新联合体、种业强市强县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培育种业强市强县提高供种保障能力  “制种面积稳定在36.6万亩以上,其中水稻23.5万亩、玉米7.1万亩、油菜6万亩。”《要点》同步下达今年四川“三杂”种子良种繁育任务。  四川是全国四大育制种基地之一,拥有10个国家级制种大县,数量居全国第一。然而,近年来,四川制种基地应对极端气候乏力,甚至出现减产。对标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信息化的制种基地建设要求,四川仍有不小差距。  聚焦稳定制种面积,提升供种保障能力,今年四川将培育种业强市强县作为重点。“我们将依托国省种业园区、国省制种大县、国省畜禽核心育种场所在县(市、区),按照种业基础条件较好、育繁推一体化水平较高、产加销能力较强的标准,遴选培育一批种业强市强县,聚焦创新端、生产端、企业端开展建设,带动种业全产业链发展。”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稳定制种面积?去年,绵阳在全省率先启动种业强市建设。当地明确,支持制种企业新建标准化制种基地,对新增制种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由属地按每500亩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发展全程机械化制种,对新购买粮油、蔬菜种业机械化育苗先进设备,且未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按购买投入金额的4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此外,今年四川还将启动杂交水稻制种技术研究与应用试点,开展制种全程机械化技术研究及示范推广应用;同时,完善现有制种政策性保险,进一步降低制种风险。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02
(记者 邵明亮)近日,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在成都组织召开全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6—2030年)暨幸福河湖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标志着四川新一轮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幸福河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自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四川各地围绕问题、目标、任务、措施、责任“五个清单”,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根据每条河流水文水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和治理重点难点,完成了两轮、3000余条河流共计7000余册“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工作,为各级河长科学、高效、精准治河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推动解决了四川一大批河流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一轮“两个方案”编制工作将在前两轮一河一策方案基础上,结合全省幸福河湖建设实际,着力解决过去编制中存在的治理措施缺乏针对性、方案内容缺少差异性、项目申报内容深度不足、只编制不落实等问题。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02
(川观新闻记者 曹凘源)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全国、全省两会精神,聚焦扩大有效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力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  《措施》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推进企业快速成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4个方面制定了21条政策措施。  加快消费恢复提振方面,《措施》明确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居民在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方面的线下消费贷款,进行一次性贴息。同时,在该时间段内,四川还将在线上线下同步发放“蜀里安逸·美好生活”专项消费券,对开展促销活动且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按其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对在川开设首店的经营主体予以不同级别的资金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此外,省级财政还将对引进在川举办各类演艺赛事活动及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方予以资金激励。  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方面,四川将根据不同时间段对企业予以补贴、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措施》明确,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对招工的企业给予招工成本补贴,并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的前提下,将全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支持企业库中的中型企业纳入省级财政融资担保保费补贴支持范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和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加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  推进企业快速成长方面,《措施》提出,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对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予以激励,对达到目标条件,且生产、经营规模保持正增长的建筑企业、商贸企业予以分级激励,对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措施》还明确,在2025年内对参加境内外线下展会和建立国际营销服务平台、网点的企业予以资金激励,从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入市场年度开拓计划清单的活动给予服务供给机构每场最高30万元的激励。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措施》明确,省级财政将对2025年内超额完成生猪、牛、羊出栏目标任务的市(州)分别按照超额部分50元/头、200元/头、30元/只的标准给予激励。同时,对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4-02
  (记者 刘云)近日,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全面做好2025年清明节祭扫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坚决杜绝乱收费、强制消费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殡葬服务机构要针对清明节祭扫服务特点,强化保障措施,增设服务网点,延长服务时间,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文关怀,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祭扫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布祭扫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合理安排祭扫时间,特别要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绿色通道和人性化服务。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紧盯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持续推行包片蹲点现场指导和专家服务指导,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防火问题隐患。  在倡导文明祭扫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清明节集中祭扫的契机,将殡葬移风易俗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强推进。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作用,培育文明环保、简朴庄重的殡葬礼仪和治丧祭扫方式。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推动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违规殡葬用品的综合监管和源头治理。要深入挖掘清明节的文化内涵,倡导厚养薄葬、慎终追远的理念,通过举办文化讲座、集体追思、主题展览等活动,让群众在缅怀先人中传承优秀文化。各森林草原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要积极倡导文明祭扫,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几率。  通知还提出,各地要紧抓清明前后部分群众集中祭扫、落葬这个关键期,整合多方力量,多措并举合力开展好殡葬文明新风尚宣传活动,不断涵养殡葬文明新风。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4-01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邵明亮)3月31日,记者从2025年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上获悉,2024年,四川被纳入全国省级水网先导区,共实施水利项目2471个,完成水利投资666亿元、同比增长13%;2025年,四川计划完成水利投资700亿元以上。  今年四川水利系统将聚焦“项目攻坚年”工作主题,全力扩大有效投资,坚持“横纵并进”,加快构建现代水网。首先是加快项目进度,推动“应开尽开”,今年将尽快开工引大济岷、都江堰灌区现代化改造、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等3处大型工程和西昌市东河水库等8处中型水库。  其次是推动“提速增量”,即加快建设向家坝灌区一期二步、凉山州米市水库等55处大中型续建工程项目。同时,还要推动“竣工投运”,尽快扫尾毗河供水一期、蓬溪船山灌区等6处大型工程和绵阳市沉水水库等12处中型工程。  当前,四川正抓紧梳理谋划一批骨干水网工程以及群众关心的水利项目,力争长征渠引水、川渝东北一体化水资源配置、罐子坝水库及灌区、引雅入盐等重大水利工程纳入全国“十五五”规划。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还将水利行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这些政策导向,将充分释放发展红利,为四川水利发展带来全新机遇。”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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