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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琭璐)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加快破解农村金融发展的痛点、难点和瓶颈制约,更好撬动和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农业农村部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针对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地方反映较多、需求较为迫切的强化信息共享、提高农民获得感等问题,通过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先导性、创新性试验,探索丰富农业领域重大金融政策储备和工具箱,优化农村金融保险运行机制,夯实农村金融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为更好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的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提供有力支撑。据了解,试点任务包括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和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保险体制机制创新。其中,在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方面,支持金融机构与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和金融监管要求,研究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核心评价指标,围绕主体评级、项目授信、风险管控等强化信息共享、建设信用体系、构建信贷模型,探索运用农业农村大数据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合格抵质押物、缺便捷信贷渠道,金融机构缺信用信息、缺评价体系等问题,强化评价成果转化运用,通过机制创新、信息共享、数据增信,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满意度。同时,注重推动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机制创新,支持保险机构与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人工智能、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农业生产风险监测、灾损评估等相关工作,以此为基础创新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和承保理赔模式,建立完善涉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农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精准性、及时性和便捷度。鼓励试点县区依法依规共享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流转数据和农业遥感数据,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提供支持。据悉,金融支农创新试点将在全国范围选取,重点向工作基础好、创新意愿强、可以提供配套支持的地区倾斜。其中,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选取不超过4个县,重点支持政府协调力度较大、具备涉农信息共享条件、金融信贷与农业农村大数据结合运用较为紧密的地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机制创新,围绕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和一个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选取不超过4个县,重点支持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9-06
●要学讲话、悟思想,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上下功夫  ●要守初心、担使命,在持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上下功夫  ●要敢担当、勇作为,在着力破解“硬骨头”问题上下功夫  ●要强组织、重合力,在推动实践活动出成果见实效上下功夫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近日,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就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群众需求,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通知强调,要以更加有力的举措解决群众身边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学讲话、悟思想,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上下功夫,对照“九个必须”根本要求,充实完善重点民生项目清单,确保问题准、措施实、效果好,进一步提升为群众办实事的质量水平。要守初心、担使命,在持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上下功夫,聚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一老一小”、帮扶生活困难群众、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抓住用好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推出一批惠民利民的政策措施,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实践活动效果。要敢担当、勇作为,在着力破解“硬骨头”问题上下功夫。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共性需求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发展亟待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长期未能解决的民生历史遗留问题,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领办,拿出实招硬招,争取在今年有所突破。要强组织、重合力,在推动实践活动出成果见实效上下功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支部与村(社区)党支部结对共建要真帮、真建、真解决问题,广大党员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更好解决基层困难事、群众烦心事。  通知要求,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意给基层减负,通过实践活动建强组织、锻炼党员、凝聚群众,不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反映基层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凝心聚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1-09-06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9月2日,记者从泸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8月27日经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和保障长江禁捕工作的开展。”泸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泸州市自2016年7月率先在赤水河承担天然水域渔船渔民退捕国家试点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于2019年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并按国省部署要求,于2020年6月全面完成退捕任务。  据了解,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旨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9-06
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农业农村部8月31日表示,下一步将组织和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同时,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据介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等。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陆续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宅基地户有所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政策。另外,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表示,未来,将继续探索完善宅基地退出和使用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分类分步处置存量问题。  同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
新华社 | 分享: 2021-09-0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张立峰记者9月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发布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规划稿共10章45节,分为三个板块。其中第二板块为重大任务举措,包括第二至第九章,阐述了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农民工工作战略性工程、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共8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记者了解到,推进农民工工作战略性工程围绕省委要把农民工作为战略性资源、把农民工工作作为战略性工程来抓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农民工人才培养、加强农民工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巩固人社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6项任务,通过多部门联合发力,推动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农民工战略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9-0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9月2日,记者从省水产局获悉,《四川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效果不佳等情况的约谈工作。  《办法》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约谈工作,负责约谈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约谈准备、沟通协调、约谈组织、文件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主持约谈,视情况邀请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同时,《办法》规定,根据约谈事由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通知可抄送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捕退捕工作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不力的,或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引发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层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发生规模性非法捕捞、重大案件(事件)引发负面舆情,或对非法捕捞执法监管不力经农业农村厅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为确保约谈成效,《办法》要求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方。约谈方应对照整改方案审查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约谈方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查等措施,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9-03
(记者 丁乐坤)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标准将于9月3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首次突破1万项,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近2倍。与2019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81个、残留限量2985项。其中,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新版标准将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2021版GB2763新增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多、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再上新台阶。新版标准将有力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用药、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9-02
(记者 文莎)8月31日,记者从在乐山市召开的全省精制川茶产业培育现场推进会议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省毛茶产量达21万吨,毛茶产值245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5.5%、11.9%;规上企业179户,营业收入144亿元,同比增长11.7%,利润10.4亿元,同比增长20.9%,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省政协副主席祝春秀出席会议并讲话。  当天上午,参会人员参观了峨眉山-夹江20万亩生态茶叶产业带、竹叶青茶业等多个点位,旨在学习乐山的有益经验,找准突破口着力点,加快川茶振兴步伐。下午召开的室内会议上,乐山市、自贡市荣县、广元市旺苍县、宜宾市筠连县、雅安市名山区等川茶主产区,以及川茶集团、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围绕“促进精制川茶高质量发展”进行了交流发言。  “目前,川茶产业发展还存在基地建管水平不高,品牌知名度不响,企业总体实力不强,市场开拓力度不够等问题。”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说。  下一步,我省将实施精制川茶产业培育“六大行动”,以茶园提升、茶企培育、单品突破、品牌打造、科技兴茶、川茶出川为抓手,把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好,提高茶叶加工特别是初加工、出口茶加工的自动化、清洁化水平,打造最具竞争力的特色茶产品,抓好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织密川茶营销推广网络。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9-02
(记者 王成栋)“阶段性胜利!”8月25日,拿到统计表格后,省农机监理站副站长蔡维长舒一口气:统计显示,至6月底,全省已有44个县(市、区)的存量变型拖拉机全部报废清零。  就在同一天,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给农机创新产品开辟绿色通道。  四川在农机领域动作频频,围绕政策杠杆打出“组合拳”。8月15日,村民驾驶着收割机在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上游村收割水稻。 张国盛 摄(视觉四川)丘区是提高农机水平的关键  “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是四川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必要举措。”提到农业机械化这个话题,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孟坤开门见山。多年的实践证明,全省大部分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地块,种植同样作物的收益增加15%以上。机械化更是提升农民种粮效益、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但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很不平衡、很不充分。  不平衡和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地域和农作物种类及环节上。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成都平原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已超过70%,但部分丘陵山区还不到50%。而四川丘区和山区耕地占比在八成以上。  不同农作物种类及环节的机械化程度差异明显。去年,全省小麦、水稻的综合机械化率已超过或接近80%,但玉米、油菜综合机械化率低于60%。全省主要农作物机耕率达90%以上,但机播率不足50%。  “所以,有针对性补短板,就要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作物。”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处相关负责人认为,丘区仍是今后一段时间农机工作的重中之重。让农户更愿意购买使用新机具  四川提升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方向已经清晰:“淘旧”和“推新”。“淘旧”,就是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推新”,是让更多更适应丘区耕作条件的新型农业机具得以应用和推广。  “政策的杠杆作用很重要。”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的做法,是提高农机报废和购置两项补贴的力度和精准度。  去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最高额度可达两万元。在此基础上,力争在2024年底前,实现全省变型拖拉机全部退出。新出炉的《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提出,水稻插(抛)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补贴从平均售价的30%提高到35%。  今年起,特色机具和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大米色选机、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等七类农机具列入购置补贴范围。  “绝不设置‘二传手’。”前述负责人介绍,目前,四川的农机报废补贴和购置补贴全部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9-01
新华社记者姜琳 安蓓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对未来五年促进就业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在30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规划进行了详细解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一段时间以来,制造业用工荒、招工难问题比较突出,引发广泛关注。“短期看,主要是普工出现阶段性、季节性短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高杲说,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出口企业,订单需求比较饱满,用工需求持续增长,短期内出现用工不足。他表示,长期看,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下降,制造业从业人员老龄化加快,特别是自动化、智能化广泛应用,使得大龄职工越来越难适应新的岗位。而年轻人更倾向于工作较灵活、强度相对较小的服务业领域,客观上加剧了制造业用工紧张。“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在稳企纾困的同时,提升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对年轻人就业的吸引力。”高杲说。他介绍说,“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注重发展技能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技能型就业岗位;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新增长点;强化制造业人才培养培训,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业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企业用工服务,针对一些带动就业能力强、用工规模大的重点企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实施定点服务,帮助解决用工问题。青年就业形势将总体保持平稳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几个月16至24岁人口城镇调查失业率有所上升,7月达到16.2%。“十四五”时期促进青年就业有哪些新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年就业形势将总体保持平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给出判断。她表示,青年劳动者规模依然较大,部分年轻人对就业有更高的诉求,但实践经验、专业能力与市场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规划在强调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首次明确提出了促进青年就业,并作出专门部署安排。未来将通过供需两侧发力、政策服务支撑,多渠道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张莹说。据她介绍,一是拓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就业创业机会,对接重点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支持青年到急需紧缺的领域;二是增加职业规划指导、技能培训、见习实践等,增强青年的职场适应力、就业成长力和岗位胜任力;三是完善适应青年需求的就业服务模式,分类提供职业介绍,提高他们的择业精准度;四是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一些困难的失业青年提供就业援助。“高校毕业生始终是青年群体中的重中之重。”张莹说,对应届毕业生,规划明确了专项就业创业支持计划,往届未就业毕业生也能够通过促进青年就业的相关举措和安排,得到更好支持。提升劳动者技能缓解结构性矛盾一面是部分劳动者知识技能不能适应现代产业发展变化,大龄劳动者数量增多,存在“就业难”;一面是技术技能人才短缺,制造业“招工难”。这一矛盾如何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将成为我国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高杲表示。我国技能劳动者达到2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超过5000万人,技能人才求人倍率长期保持在1.5倍以上。“我国技能人才总量占比不断提高,但与庞大的劳动力比还是偏低,现在还不到30%,与德国、日本等制造业强国差距仍较大。未来高质量劳动力短缺问题可能会更加尖锐。”高杲说。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规划提出以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为牵引、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素质的相关要求。张莹表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培训,力争实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超过7500万人次。按照规划安排,我国将针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建设一批技工院校、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5万名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同时还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指导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拓展职业技能培训多元化供给,多管齐下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新华社 | 分享: 2021-08-31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邵明亮 8月30日,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视频调度会议,围绕执法监管、渔民增收、安置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工作交流与安排部署。  记者从会上获悉,全省渔政执法队伍正加快配备执法人员和执法船艇、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执法装备,设置渔政协助巡护岗位。会议现场  在渔政执法力量建设方面,目前全省21 个市(州)、应建的173个县(市、区)按时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配备渔政执法人员1200余名,“护渔员”2300 余名。截至目前,全省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557次,查办各类涉渔案件3172件,公安机关打掉团伙46个,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经营主体超36万个(次),交通部门排查“三无”船舶12192艘。  做好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工作,是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的内在要求。截至7月30日,全省累计开展职业培训5196人次,职业介绍21318人次,退捕渔民已转产就业12953人,占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人数的100%;纳入养老保险16325人,占应参保人数的100%。  会议强调,长江“十年禁渔”是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务必进一步深化认识;长江“十年禁渔”是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关注内容,务必进一步做细做实;长江“十年禁渔”涉及退捕渔民的生计和发展,务必做好统筹谋划;长江“十年禁渔”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务必加强部门沟通协作;长江“十年禁渔”面临巨大的执法压力,务必抓好执法队伍建设;长江“十年禁渔”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务必建立制度框架体系。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8-31
(记者 冯建伟)近日,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牵头,组织相关省渔业管理部门、涉渔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多方力量组织编写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一书在中国农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的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一书旨在为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和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系统介绍了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历史和管理现状,重点阐述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与监督管理以及渔业安全通信管理、渔业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渔船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渔业海洋气象服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渔业保险和渔业安全文化教育与宣传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也分析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对进一步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和促进发展提出了思路和措施。此书的出版,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促进渔业现代化建设,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将发挥积极作用。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8-30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杨芮雯8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含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由省、市、县三级组成,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第三条 地方粮食储备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粮食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辖内各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承担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其他企业及组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及组织。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十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需要,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粮食安全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加本级或者下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政府粮食储备承储计划,应当确定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青稞等口粮品种为主。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第十四条 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粮食储备方案,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级机构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二)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三)健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四)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利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二)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进行入库前空仓(罐)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定期检查。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后质量检验验收。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出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实行专款专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成本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鼓励承储企业运用信息化管理、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食损耗。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规划和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四章 储备轮换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同级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企业结合运营管理实际适时组织轮换。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周期按照不同品种储存年限确定。主要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轮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品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可以调整轮换周期。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三)不宜存的;(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第五章 储备动用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本级或者下级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分级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本级粮食储备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按照逐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本级政府储备,本级政府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政府储备。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后,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由粮食储备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下达动用指令。第三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食储备。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检查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粮食储备有关情况;(三)调阅、复制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组织开展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检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粮食储备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8-30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王成栋8月2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新规定,明确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办法》此前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四十九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总则明确我省地方粮食储备包括两大部分,分别是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计划拟定层面,按照分级原则,省级和市州级的储备规模,由省政府负责核定,且以口粮为主要储备对象。地域选择上,应重点布局在大中城  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  储存管理上,承储企业要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不得利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储备轮换和动用层面分别明确,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且稻谷、小麦、玉米和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存年限分别为3年、4年、2年和2年。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可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  为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及处罚职责。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8-30
(川讯)8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四川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效果不佳等情况的约谈工作。《办法》明确,出现这4种情况将被约谈: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捕退捕工作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不力的,或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二是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引发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层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三是发生规模性非法捕捞、重大案件(事件)引发负面舆情,或对非法捕捞执法监管不力经农业农村厅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四是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08-27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8月25日,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培训会视频会议在成都召开。会上,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处长杨建国就四川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今年8月初印发。  问:新一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新增了哪些品目?  答:四川新增了埋茬起浆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大米色选机、杂粮色选机、根(块)茎作物收获机、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7个品目。  机具种类范围由上轮的126个品目扩展到133个,基本涵盖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业机械化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具装备。《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可结合资金规模,将与农业产业不匹配、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问:新一轮政策的补贴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补贴标准“有升有降”,政策惠民性更强。总体上继续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推出了四项新举措:一是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了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结合实际我省进行部分调整优化。二是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政策效应,我省能采用都采用了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三是选择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其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以下,希望以此推动农机装备产业结构加快升级。四是明确在公开补贴产品信息表时,不再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防范部分企业按照补贴额来定价。  问:除补贴农业机具外,还会在哪些环节或领域落实奖补?  答:除补贴机具外,四川还创新开展综合奖补试点、新产品补贴、报废更新补贴。  支持将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明确专项鉴定产品范围不受全国补贴范围限制,品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结合实际确定。实施新产品补贴试点。重点支持暂不能开展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等。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提高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了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且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在一定幅度内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并可突破5万元单机补贴限额。  问:按照新一轮政策要求,如何继续推进作业补贴试点?  答:四川将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支持31个县(市、区)开展作业补贴试点。《实施意见》新增了马铃薯机械化播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两个环节,加上上轮政策的4个环节(水稻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农用高效植保、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共有6个环节可享受作业补贴。奖补对象为农机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前提是:提供作业服务的机具必须安装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确保作业轨迹、作业图片、传感器数据等信息直接传输到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关于补贴标准,《实施意见》进行了新的调整:水稻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马铃薯机械化播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等单环节每亩不超过30元;农用高效植保每亩次不超过10元,每亩不超过 30 元。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当地市场作业价格测算确定各环节的具体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问:新一轮政策启动之前,仍按照原有标准申办农机购置补贴吗?  答:8月6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启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的通知》,明确提出:8月6日前购买的机具(以发票日期为准),可录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1);8月6日以后购买的机具不得录入上述系统,待2021年补贴系统正式启用后录入补贴申请。9月1日起,所有补贴机具按照《四川省 2021-2023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览表(第一批)》补贴标准执行,未在第一批公告范围内的品目待补贴额确定并公告后再录入补贴申请。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8-27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8月25日,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培训会视频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对今年 8 月初印发的《四川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进行了系统解读。  据了解,新一轮政策再次释放了惠民红利,总体看有“四个变化”。  补贴范围更宽,品目进一步增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上轮补贴品目126个扩展到133个品目,新增了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大米色选机、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等7个品目,基本涵盖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业机械化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具装备。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负责人介绍,四川首次将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了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在操作办法出台、产品归档之后,将普惠推进。  补贴标准“有升有降”,政策惠民性更强。提高了水稻插(抛)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农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到35%。  补贴链条延长,政策撬动性更强。大力推进政策创新,除补贴机具外,还开展综合奖补试点、新产品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支持将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开展新一轮中央财政成套设备等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转作风办实事,便民又利企。推行“五个全面”,老百姓实惠多多。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实行常年受理,方便企业随时便捷投档;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08-27
(记者  钟正有)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收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日前,绵竹市扎实推进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最终确定发放标准为25.85元/亩,发放总金额883.09万元。在确定补贴范围上突出一个“粮”字。该市按照“突出重点、突出主粮、突出大春”的原则,紧扣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时间节点,补贴发放范围为2021年大春(2021年7月20日以前)播种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等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制定补贴标准上突出一个“实”字。该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负责以组为单位对辖区内水稻、玉米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同时提交经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字盖章(印)的申请表。该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补贴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经公示后,最终确定全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为34.16万亩。该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结余资金情况,最终确定绵竹市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标准为25.85元/亩,发放总金额883.09万元。在拨付补贴资金上突出一个“快”字。绵竹市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发放方式分为有“一卡通”的农户采用“一卡通”方式,其他经营主体直接打入合作社或企业账户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主体手中。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力协作,第一时间将资金准确发放到7.5万户实际种粮农民手中,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了实处。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08-26
 (徐莉莎)为不断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能力,为擦亮四川农业大省“金字招牌”、加快乡村振兴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近日,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农业科技行动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省对“十四五”农业科技工作的顶层设计,也是省科技厅与省农业农村厅首次联合行文统筹农业科技工作。《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以企业为主体、院所高校为骨干、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推用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科技支撑引领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作用明显增强。具体来说,到2025年要育成突破性新品种200个,开发新技术150项、新产品300个、新装备50台(套),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00件、评价成果150项,制定技术标准(规程)150个;示范应用新品种300个、新技术150项,推广作物新品种1亿亩、畜禽新品种250万头(只);重点建设农业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2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家、产业技术研究院10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30个,培育壮大一批涉农创新型企业,新认定涉农高新技术企业50家,新备案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200家,培育产创联合体25个。在重点任务上,《意见》提出将实施七大科技工程,包括培育引进优质专用品种、开展优势特色产业技术创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技术创新。为强化乡村产业振兴科技支撑,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现代生物育种、强化现代农业装备研发应用、以科技引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记者了解到,上述三大重点任务,也将在本次行动中重点落实。围绕生物育种,《意见》提出将实施优质专用品种培育引进工程。围绕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禽水产,推进农作物及畜禽育种攻关计划。实施生物育种、川猪重大科技专项。目前,我省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较低。《意见》提出实施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技术创新工程。针对我省农机装备“缺门断档”、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较低、农业信息化及烘干冷链物流技术发展滞后等问题,围绕粮经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烘干冷链物流,组织开展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制、智慧农业技术开发、农机农艺集成示范及烘干冷链贮运关键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研制、设施设备开发、服务体系示范,着力提升全省农业装备和冷链物流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此外,行动中还将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推动农业科技园区提质增效,培育一批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08-26
(记者 王代强)近日,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释放了哪些信号?记者采访了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杜绝对破坏公益林项目“漂白”  四川公益林资源占全省林地面积的67%左右,高于全国占比。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又分为一级和二级。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的公益林绝大部分是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很少,因此两类公益林均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通知》对此作出细化规定:《森林法》规定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天然林、国有林以及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出;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查处整改到位的,严禁调出。  “这是由于四川本身所处的生态区位所决定的。”上述相关负责人说,天然林资源占全省森林面积的64.1%,是我省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即使天然林被调出了公益林,依然会受到采伐、利用等方面限制。  《办法》还明确,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涉及开矿、房产等领域的项目不能在公益林区域实施。为杜绝可能出现的对“以调代罚”“以调代改”等为违法破坏公益林项目的“漂白”行为,《通知》明确: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查处整改到位的严禁调出。“在审核这一关就把这些问题挡在门外,不允许浑水摸鱼。”上述相关负责人说。鼓励补进符合条件的公益林  《通知》提出了我省公益林调整的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优先、保持稳定、责任明确。同时明确,公益林调出不得影响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发挥,要充分考虑生态区位重要性和生态状况脆弱性,认真组织现地查验和生态影响评价。  上述相关负责人强调,四川公益林的调出将更加规范,要保证公益林面积相对稳定、地块相对固定、成果相对延续,对集中连片的公益林不能采取“开天窗”的方式进行调出,“比如在一个集中连片公益林内抠出一块想要调出的部分,小圈圈脱离大圈圈,就是‘开天窗’。现实中,公益林调整是针对集体和个人,可能有的人想调出有的人不想调出。一般来说,能够与商品林或非林地接壤的部分,就可以申请调出。”  《通知》也对可以申报调出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比如:对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人工林,以及确权到户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苗圃地、竹林地、平原农区林地,林权权利人确不愿意纳入的,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发挥和公益林集中连片的原则下,可按程序申报调出。因自然灾害等导致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出公益林范围意见,并书面告知权利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按程序调出公益林范围。  “我们也利用国家要求林草湿数据与国土三调成果对接融合的时机,允许地方对过去区划错误的公益林予以纠错调整。”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我们鼓励将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补充区划为公益林。”  《通知》明确,凡经批准补进或调出的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调整。公益林的补进和调出,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每年5月31日前集中上报,由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或者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审批。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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