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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行政许可涉及的97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先申请人办理农业农村部各类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供的97项证明材料,今后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于提交。通过“证明”变“承诺”,有助于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更为方便。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推动解决办事繁、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农业农村部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起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本次公告公布了《农业农村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了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提供有关证明;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2-09
  (记者 王艳 陈艺娇)12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有关情况,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邓小刚,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发展规划司司长曾衍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吴晓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邓小刚介绍,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首部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的规划,近期将公开发布。《规划》提出,到2025年,农业基础更加稳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梯次推进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脱贫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力争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聚焦“三个提升、三个建设、一个衔接”,突出三个特点,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邓小刚介绍,《规划》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为工作定位,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规划》明确“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聚焦七个方面重点任务,即“三个提升、三个建设、一个衔接”。聚焦“三个提升”,推进农业现代化。一是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这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首要任务。《规划》提出了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保障其他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协同推进区域农业发展、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等任务。二是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规划》提出了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推进种业振兴、提高农机装备研发应用能力、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等任务。三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结合农业农村实际,《规划》提出了优化乡村产业布局、推进乡村产业园区化融合化发展、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创业创新等任务。  聚焦“三个建设”,推进农村现代化。一是建设宜居宜业乡村。《规划》提出了科学推进乡村规划、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扩大农村消费等任务;二是建设绿色美丽乡村。《规划》把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作为建设绿色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着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系统,提升绿色发展支撑能力,增加绿色生态、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三是建设文明和谐乡村。《规划》统筹考虑乡村治理和乡风文明建设,提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任务。  聚焦“一个衔接”,就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提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等任务,让脱贫地区加快赶上国家现代化步伐。  “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重心已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这是三农工作任务的历史性转变,也对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邓小刚介绍,《规划》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乡村振兴的过程,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两者目标一致,内涵相同。二是以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三是以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为路径。《规划》把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社会治理、乡风民风、深化改革、党的建设等方面综合施策,使二者同步推进,相得益彰。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首要任务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曾衍德表示,这体现了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的战略地位。据专家测算,至少未来30年,粮食需求仍是增长趋势,抓粮食生产的劲头只能紧不能松。为此,《规划》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专列一章进行系统安排。  邓小刚介绍,我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前提下的现代化。《规划》提出要坚持立足国内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做到既保数量,又保多样、保质量,以国内稳产保供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要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规划》一直坚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  怎样才能稳定面积、提高单产、提升品质,巩固提升粮食产能?  曾衍德介绍,要抓住“两个要害”。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求,抓好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一方面,《规划》着眼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提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同时提出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让好地多产粮、产好粮;另一方面,在有限耕地上多产粮,出路在科技,种子是核心。《规划》围绕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攻关、种业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培育、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牢牢掌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  要调动“两个积极性”。即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也就是说,要让农民种粮有钱赚、多得利,让地方抓粮有义务、有责任。因此,既要建立辅之以利的机制,就是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规划》提出稳定种粮农民补贴,健全产粮大县支持政策体系,通过政策兜底助力提升农民种粮收益,又要建立辅之以义的机制,就是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规划》提出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细化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主销区考核指标,推动地方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粮减损能力建设,共同承担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要推进“两个创新”。即经营创新和机具创制创新,用现代化的手段确保粮食安全。《规划》提出要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小农户种粮节本增效;推进粮食作物育耕种、管收贮等环节先进农机装备研制,加快推进品种、栽培、装备集成配套,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实现农机减损增粮。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  “城镇和乡村是互促互进、共生共存的,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吴晓说,《规划》将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作为优先的方向,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公共资源县域统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吴晓介绍,“十四五”期间,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重点是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并以居住证为载体,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相关政策。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同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还要推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县城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产业配套等设施提级扩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赋予县级更多的资源整合使用权,强化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县城集聚人口功能,促进农村在县域内就近就业、就地城镇化。增强县乡村统筹,推进县域内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促进县域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积极推进扩权强镇,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镇,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此外,要畅通城乡要素流通渠道。打通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形成乡村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集的良性循环。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土地增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引导金融资本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村集体的合作共赢模式。推进县镇村联动发展,强化县域统筹,推动形成县城、中心镇、中心村功能衔接的乡村产业结构布局,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域,把就业机会和产业链增值收益留给农民。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2-09
(记者 王成栋)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找准发展定位,重点打造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引领示范型特色小镇,为加快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支撑。  《意见》明确特色小镇的建设重点、管理方法和支持政策。定位上,明确特色小镇是一种微型产业集聚区,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平台、新型城镇化建设新载体、城乡融合发展新支点。  聚力发展主导产业上,坚持“一镇一业”“一镇一品”。具体来说,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60%,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20万元/人。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的接待游客人数,不少于50万人次/年。  强化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层面,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通过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等,每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0人。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完善产业配套设施、促进产城人文融合、构建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以及鼓励特色小镇开展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验等探索。  为确保相关建设有序推进,《意见》明确将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和创建清单,要求各地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强化用地、财税、金融、人才等领域政策支持力度。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2-09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吴雨)记者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自2021年12月7日起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下调后3个月、6个月、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 1.7%、1.9%、2%。  人民银行曾于2020年7月下调过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当时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同样下调了0.25个百分点。与上次调整不同,此次人民银行没有调整再贴现利率和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目前,再贴现利率和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仍分别为2%和1.75%。  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保持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
新华社 | 分享: 2021-12-09
(记者 李飞)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中国邮政集团、中国中化在京联合召开深化社企对接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视频会议,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刘爱力,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宁高宁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社企对接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接合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微观主体支撑。会议指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邮政集团、中国中化等大型企业开展社企对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集成应用、产销对接、信贷保险等全产业链、全方位服务,促进了农业增产量、农民增收入、企业增效益。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艰巨,更需要用好社企对接这一有力抓手、有效平台,推动粮食生产经营增效,破解“谁来种地”问题;搭建联农带农桥梁纽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畅通市场供销的快速车道,打通“上行下达”堵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会议强调,新阶段深化社企对接,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集成、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研发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需生产、依标生产,统一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开展统防统治、代耕代种、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鼓励社企共建共用设施设备,共同开展农产品加工包装、仓储保鲜、冷链运输等业务,引导电商、物流、商贸服务下沉农村市场,畅通产品渠道,共同塑强品牌,建强乡村产业链供应链。加强生产要素供给,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理赔机制,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鼓励社企建立契约型、股权型等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同行业、同领域、同链条的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联合社、行业联盟,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实力,增强带动能力。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紧密合作,聚合资源,强化指导,共同研究推动重大问题解决,全面深化社企对接。加大政策支持,推动社企对接下沉扩面,向县域深入、向各类经营主体推开。用好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社企对接效能。创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引导有意愿、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参与,提供多元的市场化增值服务。中央农办专职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吴宏耀主持会议,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张天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金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凡荣出席。湖北、陕西农业农村部门,安徽六安邮政分公司、邮储银行福建分行、中化现代农业公司MAP粮作业务和先农数科团队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中国邮政集团、中国中化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市县设分会场。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2-08
四川农村日报讯 又近年关,杀年猪!这是多少代农村人的回忆。关于杀年猪这事儿,什么时候杀、请谁来杀,好像都是农户自己来定。到了选中的日子,起早烧一锅热水,再提前请一个信得过的屠夫过来,忙个半晌午,基本上就可以看到新鲜的猪肉摆在木案上,等着附近村民过来挑选了。  “往年自家的猪,我是想啥时候杀,想找谁杀都可以,但是今年却不行了,镇上要求农户养的猪屠宰前要报备,必须花100元请别人来杀…….”这是巴中市的一位养猪农户老王说出来的话。  今年老王刚好有三头猪要屠宰,这到底怎么回事?网络图片先报备乡镇给你杀年猪  为何像老王这样的养猪农户不能再随心所欲地杀猪了呢?乡镇统一管理年猪屠宰如何解读呢?  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了。该条例的实施是自非洲猪瘟之后,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更是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这也是我国对生猪屠宰市场与行为进行调整规范管理的规定。这意味着,不止是四川的农户屠杀生猪要受到条例的制约,全国所有养猪的户都如此。  老王所在的乡镇选聘了9名具有生猪屠宰经验的屠夫,他们都需要持证上岗,包括健康证、上岗证、资格证等,健康证还是一年一换。  像老王这样的农户,需要屠杀生猪时,要向村里的网格员上报,然后由乡镇随机选派有资质的屠夫前来屠宰,而农户只需要承担 100元的屠杀费用即可。  据该乡镇的屠夫说明,他们在屠杀农户家的生猪之前,都需要对生猪进行检查,看看被屠宰的生猪是否健康,有病的生猪是不能屠宰的。自行屠宰的生猪不能向外售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有规定,在农村,生猪个人屠宰,不能买卖!  该条例的实施后,农户在自家屠杀养的生猪,周围村民纷纷前来购买的情况将在未来慢慢消失。可能有人就要问了:农村的食物更绿色,为何不能卖?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条规定其实也就是说,流入市场,端上大家餐桌的猪肉,都是从定点的有资质的屠宰场里出来的。  为何要禁止农村农户家养的猪向外售卖呢?而且现在很多城里人还特地去农村购买食物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大家有所误解。  上述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农村农户家养的猪不能卖,而是规定,个人自行屠宰的生猪是不能向外售卖。农村很多食物绿色不假,但是生猪由个人屠宰,得不到健康检验,其实难免会导致部分病猪被个人私自宰杀而非法流入市场,被端上餐桌,影响消费者的健康。违反规定私自宰杀要受处罚  那么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定,私自宰杀,然后向外售卖,会怎么样呢?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规定的内容,如果再有人私自屠宰生猪,并将屠宰后未进行安全检疫的猪肉卖入市场的,是可以进行处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对杀年猪的不自由,网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说:过年杀猪,图的喜庆,没必要这样统一管理!但是也有网友表示:因为之前出现过非洲猪瘟疫情,统一管理,进行监督,这是好事,早该如此。  新规定看似与传统风俗有冲突,但其实是保护习俗的安全延续和流传。正如四川巴中市老王所在乡镇做的那样,根据实际情况,让屠夫上门服务,既是起到了政府监督食品安全、履职尽责的责任,亦是保护了杀年猪,庆丰收的风俗习惯。  为了大家吃肉嘎嘎安全放心,提醒村民注意,杀年猪前,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综合中国三农等)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2-08
(王荣升 记者 王云 何勤华)12月1日,凉山州西昌市,成昆复线西昌西站建设现场,塔吊旋转、钢筋林立,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器在工地上来回穿梭作业,处处是热火朝天的施工场面。  西昌西站是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扩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凉山州最大的高铁站房。凉山要建设四川南向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形成南向连接云南战略通道和北向东向连通成渝双核战略通道中心支点,成昆复线的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交通枢纽建设,凉山州把打造民族地区共同富裕新样板、川西南地区绿色发展新高地、绿色低碳生态文明新典范、改革开放与治理体系新标杆作为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些目标,凉山还面临哪些问题和短板,路径在哪里?近日,记者对凉山相关部门进行了走访。12月1日拍摄的建设中的成昆铁路峨米扩能项目泸沽安宁河联络线特大桥。鲁智勇 摄短板突出 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  “过去五年,是凉山发展历程中极不寻常、永载史册的五年。”在日前举行的凉山州第九次党代会上,众多参会代表对此感慨颇深。五年来,凉山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尽锐出战、决战决胜,11个贫困县全部摘帽、2072个贫困村全部出列、105.2万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全部脱贫,深入实施产业强州、生态立州、开放兴州战略,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提升,全州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733亿元。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凉山州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问题和短板。“首先就是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凉山州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  虽然凉山州安宁河谷由于环境、资源、气候等条件优越,发展基础较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但少数名族聚居地区受多方面条件限制,目前还处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阶段。凉山州统计局相关负责人分析,在凉山,经济实力不强、产业结构不优、创新能力不足、城镇化水平较低,营商环境仍待优化,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任务仍十分繁重;民生领域欠账多,社会保障能力弱等短板依旧突出。  不仅如此,凉山地处长江上游,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艰巨,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重大;地震断裂带的潜在威胁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禁毒防艾等风险多、挑战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重大。绿色崛起 风光水能同步开发  凉山“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类型齐全,风光水绿色能源开发潜力巨大,城乡建设后发优势明显。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杨洪彬说,打造绿色低碳生态文明新典范,林草系统将持续深化巩固“1+X”林业生态产业成果,深入实施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重点国家生态工程,开展大规模绿化凉山行动。  凉山州发改委副主任王涛介绍,打造绿色低碳生态文明新典范,凉山将持续推进“三江”流域国家大型水电站项目建设,创建国家水电公园,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建设国家级氢能经济示范区,建成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同时将以绿色低碳发展构建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能源等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世界级钒钛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稀土研发制造基地,建设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局长阿呷说哈介绍,未来五年,凉山将依托安宁河谷得天独厚的光热资源,以高端育种为核心,把安宁河谷建成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中国农业硅谷”。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凉山州乡村振兴局党组副书记段泽普说,做好能力提升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2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业务培训,按照“清单制”管理法工作要求,采取“一包一”“多包一”等方式逐户压实帮扶责任;做好帮扶措施分类化,按照缺啥补啥原则分类施策,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内畅外联 构建立体交通体系  11月23日,连接西昌西站与西昌市区的高铁大道(菜子山大道)试通车。该道路为城市主干道,主线为双向六车道,全长约5公里。建成后,将缓解西昌城西片区和进出城方向交通压力,成为连接西昌市区与西昌西站的城市新面貌第一大道,形成强大的产业承载能力。  “我们将推进公、铁、空、水立体交通建设,构建以区域交通枢纽为引领的内畅外联交通体系。”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局长苏杰说,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总体思路,凉山将全面推进公路水路通道建设。力争在未来5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突破2000亿元、新改建公路4000公里以上、整治航道100公里以上,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由目前的42%提升至53%。  “明年,将全力确保西香、西宁、会禄3个高速项目开工建设。”苏杰介绍,除了这三条高速公路,2022年,凉山还将全面推进金口河至西昌、昭觉经布拖到普格两条高速公路招商,用1年的时间实现涉及“县县通高速”的项目全部落地建设,力争2026年前,建成宜攀、西昭、会禄3条高速,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业投资也是拉动凉山州投资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今年1-10月,G4216高速凉山段(沿江高速)、乐西高速凉山段、西昭高速凉山段、峨汉高速甘洛段、德会高速等5条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其投资量同比增长142.1%,拉动投资总量增长11.5个百分点。  11月28日,记者从凉山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视频会上获悉,凉山州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梯次推进项目建设,将11个项目列为重点推进项目。目前,11个项目中,宜攀、乐西、德会、峨汉甘洛段等4个项目正在全面加快建设,西昭高速已实现老营盘1号隧道、贡觉高山隧道、金阳隧道等三处控制性工程开工。预计明年凉山州将出现10条高速路同时在建的场面。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2-07
四川农村日报讯 唐福升 孙泓程入冬以来,旺苍县积极牵头在天星镇、水磨镇、燕子乡三个高寒山区乡镇实施集中供暖工作。  据了解,该县出台《旺苍县高寒山区乡镇集中供暖试点实施方案》,紧急调拨资金181万元,对已通天然气的天星镇,试点采用“冷凝式模块炉”供暖方案。同时,对未通天然气的燕子乡、水磨镇采用“热泵采暖系统”供暖方式。目前,累计增铺天然气管道1200米,安装高压铸铝散热器89组,建成集中供暖试点乡镇1个。  同时,建立日常维护机制,按照“包片监测、上门维修、问题收集、精准调整”闭环服务模式保障集中供暖质量;针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干部住宿区、农家书屋等集中供暖场所,通过落实安全管理员、张贴“明白卡”、发放指南等方式,全力保障运行安全。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2-07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田晓航) 自今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以来,我国多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四川、江西等20余个省份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等生育支持措施成为亮点。  记者梳理各省份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条例发现,在假期保障方面,各地主要措施包括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婚假,以及增加陪产假、护理假等。  例如,育儿假方面,四川、浙江等地的条例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一些省份支持力度更大,例如,安徽省的条例规定,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等方面,山西省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北京市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在生育登记服务等方面,一些省份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条例明确出台支持生育的规定。例如,江西省的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江苏省的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对于生育成本要有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说,在完善产假等生育假期制度的同时,放心便捷的托育服务、家庭育儿津贴、企业税费减免等相关配套措施要及时跟上,各级政府应加大生育支持力度、有所作为,积极投资于人口、家庭、生育领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多措并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新华社 | 分享: 2021-12-07
(记者 毛晓雅)近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切实做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期间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有关工作,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是我国草原牧区投入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涉及农牧民最多的一项惠草惠牧惠农政策。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前两轮政策的实施,十年来,国家投入资金超过 1500 亿元,政策覆盖河北、内蒙古等 13 个省(区),657个县、旗(团场、农场),1200多万农牧户,全国12.1亿亩草原通过禁牧封育得以休养生息,26.1 亿亩草原通过季节性休牧轮牧和减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进一步恢复,草原牧区农牧民收入持续增长,草牧业生产方式加快转变,草原生态保护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草原生态保护成果,“十四五”期间继续在内蒙古等 13 个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制定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第三轮投入资金有增无减,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知》指出,要优化调整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各地要积极开展草原动态监测,科学评估草原生态和生产力状况,科学划定禁牧区域。对前两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要及时转为草畜平衡区,退化和沙化明显的草畜平衡区要及时调整为禁牧区。通过优化调整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现对草原科学有序利用,实现生态和生产统筹、保护和发展兼顾。  《通知》强调,要认真做好草原禁牧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禁牧管理和政策宣传,确保真禁牧、禁得下、管得住。要积极协调当地立法部门,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为落实和完善禁牧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通知》要求,要扎实推进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各地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草原载畜量标准,指导农牧民有效开展草畜平衡管理。并探索通过草原生态状况来评估草原放牧利用状况,作为判断是否超载过牧的依据。要进一步加强草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草牧业生产转型,为更好地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奠定基础。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2-07
        百年党史,蕴含丰厚滋养,为筑牢理想信仰之基提供了生动教材。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新时代的政治思想建设已作为方向性、根本性问题,真正汇聚起了立德树人、全程育人、全方位培养人才的磅礴力量。须把握成长特点,从政治思想角度诲人不倦。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立德树人,牢记初心使命,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重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服务国家和人民作为最高目标追求,并结合专业化建设不断夯实党的建设。面向千秋伟业,须培养一代代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有用之才。当然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创新方式方法,跟进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要将马列主义中国化理论,作为人的一生成长奠基的根本。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做24字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切实把党的政治建设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各环节,贯穿于各行业领域,着力发挥好思政课的作用。 赓续红色血脉,树牢“四个意识、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        举旗定向育才育人,更应掌握实用技能,实现党的建设与教育发展、专业打造深度融合。通过夯实师德师风,保障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党建引领相统一,深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使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打通“最后一公里”,形成“德智体美劳”人才队伍培养的协同效应。(本网评论员:长河川淼)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1-12-06
(记者 邵明亮)近日,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简称省水保委)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根据生态环境背景和水土流失状况,《意见》将全省划分为5个防治区域,分析水土流失原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模式。  5个防治区域分别是——盆地丘陵轻度侵蚀防治区,包括成都平原和川中丘陵两大地貌类型,是我省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区域,各类生产建设活动频繁,水土保持功能以土壤保持和人居环境改善为主。  盆周山地中度侵蚀防治区,包括北部米仓山、大巴山,西部龙门山,西南峨眉山,南部乌蒙山、大娄山等地,是四川盆地重要的水源区和生态保护屏障,人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水土保持功能以水源保护和土壤保持为主。  川西北高原轻度侵蚀防治区,包括西北高原、若尔盖高原和雅砻江、大渡河上游等地,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水源地,水资源丰富但生态敏感脆弱,水土保持功能以加快恢复退化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主。  川西南山地强度侵蚀防治区,包括攀枝花市全境和凉山州除木里县以外区域,水能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但降水时空分布和立体分布不均,水利水保设施相对薄弱,山地灾害频发,水土保持功能以土壤保持和防灾减灾为主。  川西高山深谷中度侵蚀防治区,包括金沙江、沙鲁里山、雅砻江、大雪山、大渡河、邛崃山、岷江、岷山等地。该区山势高耸,河谷深切,森林资源丰富,起着重要的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作用,水土保持功能以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为主。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2-06
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守护一江清水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长江保护法》在嘉陵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立法后将坚持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进一步整合统一流域的政策、资源和力量,守护美丽嘉陵江,助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加大对重点河流的保护和修复力度,推动与相邻省市建立嘉陵江协同保护机制……  (记者 殷鹏)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助于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那么,《条例》有何特点?有何针对性?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资料图片《条例》有何特点?对嘉陵江全域保护进行前瞻性顶层设计  嘉陵江流域发源于秦岭北麓的陕西省凤县代王山,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从监测数据看,嘉陵江流域干流水质较好,但在部分支流上还存在恶化和下降的现象。”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岳东表示,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仍未突破行政区域和部门壁垒,流域统一保护的法治约束尚未建立健全。  此外,嘉陵江流域上游有多座尾矿库,给沿江生态带来较大威胁;嘉陵江流域上中游分界点部分城市仍在承受防不胜防的输入型污染之痛,环境安全与民生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李岳东看来,之前嘉陵江流域间各地各级政府合作还大都停留在协议、倡导阶段,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必须进一步在制度上推进各级政府之间的协作,共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全面系统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7月23日,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署《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其中就涉及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合作事宜。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出台,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更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表示,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长江保护法》在嘉陵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分为规划管理、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9个章节,共计107条细则,详细全面地“勾勒”出治理保护蓝图。“《条例》作为我省第三部流域立法,对嘉陵江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思考,将近年全省乃至全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律规定,确保嘉陵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李岳东说。要解决哪些难题?重中之重是妥善处置和监管流域尾矿库环境问题  嘉陵江作为我省十大河流之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旧较多,比如污水管网短板问题突出,水资源开采和利用形式粗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等。“尤其是妥善处置和监管流域尾矿库环境问题,是嘉陵江流域立法的重中之重。”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芮永峰说。  芮永峰介绍,为解决此难题,《条例》在明确尾矿库各级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尾矿库责任归属进行细化明确,强化了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了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  “嘉陵江是四川、重庆10余座城市的重要饮用水源。”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说,嘉陵江流域沿线分布着较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量城市和乡镇沿河取水,风险防控难度大。为此,《条例》要求沿线各市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优化供水布局,从水质改善、原住民污水处置、水质检测、应急保障、应急防护设施建设等角度加强风险防控,保护饮用水安全。  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方面,针对嘉陵江流域沿线城市和乡镇遍布的现状,《条例》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设了防疫废水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芮永峰说。  值得关注的是,嘉陵江流域流经的城市以农业大市居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短板突出,能否补齐补足这些弱项,是检验立法成效的试金石。芮永峰介绍,在畜禽养殖方面,《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的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农业面源方面,衔接了上位法的一般性规定;在水产养殖污染方面,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网箱、网栏养殖以及水产养殖投入品作了禁止性规定。  “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嘉陵江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流域立法初心所在。”李岳东说,接下来将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坚持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进一步整合统一流域的政策、资源和力量,守护美丽嘉陵江,助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2-0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康,事关美丽中国建设。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村庄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环境卫生观念发生可喜变化、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为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同区域气候条件和地形地貌相匹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分类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树立系统观念,先规划后建设,以县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各项重点任务,重点突破和综合整治、示范带动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产业发展、乡风文明进步等互促互进。  ——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坚持农业农村联动、生产生活生态融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充分体现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尊重村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共建共管格局。  ——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注重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相衔接,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成。建管用并重,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并推动分类处理试点示范,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农村户用厕所愿改尽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效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二、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四)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应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重点推动中西部地区农村户厕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  (五)切实提高改厕质量。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技术模式应至少经过一个周期试点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贯穿于农村改厕全过程。在水冲式厕所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加快研发干旱和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把好农村改厕产品采购质量关,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六)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七)分区分类推进治理。优先治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等区域,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开展平原、山地、丘陵、缺水、高寒和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八)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摸清全国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治理优先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鼓励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四、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九)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路径。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合作融合。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五、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十一)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通过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等方式扩大村庄公共空间。科学管控农村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理。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整治农村户外广告,规范发布内容和设置行为。关注特殊人群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二)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支持条件适宜地区开展森林乡村建设,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  (十三)加强乡村风貌引导。大力推进村庄整治和庭院整治,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优化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得益彰。加强村庄风貌引导,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不搞千村一面,不搞大拆大建。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十四)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大力实施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的村庄清洁行动,突出清理死角盲区,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农民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结合风俗习惯、重要节日等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通过“门前三包”等制度明确村民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村庄清洁日等,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十五)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利用好公益性岗位,合理设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队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员。明确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立健全设施建设管护标准规范等制度,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以及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七、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十六)强化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村民自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充分运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村民等全程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相关项目公示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引导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依法成立各类农村环保组织或企业,吸纳农民承接本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后续管护工作。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十七)普及文明健康理念。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群众动员优势,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健康素养。把转变农民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使用卫生厕所、做好垃圾分类、养成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卫生创建,大力推进健康村镇建设。  (十八)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破坏人居环境行为加强批评教育和约束管理,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深入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等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完善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的政府投入机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按计划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县级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资金和项目,逐村集中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收益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项目。  (二十)创新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做好与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政策衔接,落实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信贷支持。落实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有关要求。鼓励村级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等承接农村人居环境小型工程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  (二十一)推进制度规章与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健全村庄清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村卫生厕所管理等制度。加快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相关领域设施设备、建设验收、运行管护、监测评估、管理服务等标准,抓紧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大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增强政府部门、企业等依据标准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适时开展抽检,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二十二)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技术研究创新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加大科技研发、联合攻关、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等力度,鼓励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节能节水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举办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护技术产品展览展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职业教育,强化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继续选派规划、建筑、园艺、环境等行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推动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结合乡村振兴整体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协调资金、资源、人才支持政策,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当好一线指挥,选优配强一线干部队伍。将国有和乡镇农(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十四)加强分类指导。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优化村庄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合理确定村庄分类,科学划定整治范围,统筹考虑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村庄发展。集聚提升类村庄重在完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与产业发展互促互进,提升建设管护水平,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城郊融合类村庄重在加快实现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特色保护类村庄重在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生活习惯,加快改善人居环境。“空心村”、已经明确的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列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障现有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村庄,可暂不作分类。  (二十五)完善推进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在县域范围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方积极参与,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充分考虑基层财力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整治提升重点,防止加重村级债务。  (二十六)强化考核激励。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相关督查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持续实施督查激励。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到2025年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直接挂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二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总结宣传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创新利用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编制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材料和文艺作品,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新华社 | 分享: 2021-12-06
(乐虹辰 记者 燕巧)11月24日,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红心村,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大石供电所共产党员服务队3名队员,一家一户牵引下户线,安装新的电表箱。随着最后一户电表安装完毕,红心村270户村民全部完成老旧下户线集中整治。  就在两个月前,红心村6组村民樊松还在为用电安全的事情犯愁。2018年,樊松养了100多头跑山猪,买来粉碎机自己打饲料,却通不上电,不得已只好购买猪饲料,饲料成本增加了20%。  “这几年返乡创业的人多了,农村产业经济也一下子发展起来了,但村里用电问题却让人窝火。”乡村旅游是龙潭乡的主导产业,到了逢年过节集中用电高峰期,更难用上舒心电。  两年前,龙潭乡进行了农网全面改造升级,曙光村增加7台变压器,容量从360千伏安增加到了900千伏安。红心村户均用电容量增加了328%,从每户0.52千伏安提升到了2.22千伏安。  主网改造后,电压足了,电也够用了,但是部分接入村民家里的下户线还有破股线,一遇吹风下雨容易停电,存在安全隐患。  广元市利州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任小强介绍,该区纪委监委在龙潭乡走访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群众用电安全隐患后,向利州区经信局和供电部门反馈情况,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重点督办。  利州区供电部门高度重视,组织“连心桥”共产党员服务队开展“电靓乡村振兴”为民服务主题活动。目前,已经彻底消除曙光村283户村民和红心村270户村民用电安全隐患。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1-12-02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要求,推动规划改革创新,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生产空间,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片区,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优化居民点规模和集聚形态,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创新住宅功能,构建便捷的乡村生活服务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统筹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特点分类区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全省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的划分,分类别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发展壮大中心镇,规范发展特色小镇,增强其承载能力和人口吸引力、集聚力,赋予相应管理权,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实现以城带乡、镇村联动发展。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五条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四川特色品牌,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禁用限用规定,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生产托管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主体,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鼓励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乡村资源整合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和产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户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示范推广;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大力扶持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各类主体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四川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促进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提高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农艺社会化服务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农业发展,强化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特色小镇、生态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基层供销社建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学研合作,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带动和支持返乡入乡人员依托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政策、资金、法律、知识产权、财务等专业化服务,为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普通话推广,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专项能力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及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土人才培育行动,培育乡村实用技术人才和产业发展带头人及农村电商人才,扶持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培养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文化能人和非遗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投入、金融服务、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人才到乡村创业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支持离退休人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高价彩礼等行为进行治理。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发展优秀农业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展示和利用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  (一)古镇、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文物古迹、农业文化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  (二)民间传说、传统音乐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传统医药、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其他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志。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提升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效能,加强村级综合文体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智慧广电”网络乡村全覆盖,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文化体育下乡、戏曲进乡村、健康教育巡讲;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挖掘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实施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行动,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体活动,推动农村文化市场转型升级。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有机结合,实施乡村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推进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村和文化产业群建设,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推动区域文化、农业、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资源融合发展,促进传统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黄河、长江流域和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修复,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为主,片区处理与就近就地处理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方式,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融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进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展道路硬化、村绿化、照明亮化、环境净化,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农村清洁化能源体系,推进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实河湖长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改善;落实林长制,推进天然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乡村组织振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鼓励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振兴一线锻炼,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村民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加强法律知识人才培养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和社会治安风险隐患信息化排查处置体系,建立完善乡村涉疫、涉诈等重点群体排查管控、精准劝阻长效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综治中心和群防群治队伍规范化建设,深化拓展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进平安四川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能源、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力度。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建立省级统筹调剂机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复建设。  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坚持县级主体,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  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省级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及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鼓励市县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综合运用担保贴息、贷款分险等财金互动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组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安排不低于当年下达或者核算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七条  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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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刘夏村) 记者30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近日安排下拨2021至2022年度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51.98亿元,用于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统筹做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针对部分省份冬春救助任务较重的实际,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提前印发通知,组织指导各地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精准统计上报救助需求,扎实有序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确保资金尽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障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新华社 | 分享: 2021-12-02
《四川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审议通过,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四川是农业大省,也是全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发展新阶段,该《条例》出台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其制定出台为何用了三年多时间?当前背景下,《条例》又有哪些亮点?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省人大相关负责人。  顺势而为“立法先行”打破发展阻隔  回顾《条例》的立法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8 年2月。当时,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吕火明等14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四川省乡村振兴条例》的议案,从必要性、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明确提出制定《条例》,该议案也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 2018年1号议案。  “可以说,制定《条例》,既符合时代要求,也顺应民意民愿,有着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农委主任委员任晓春认为应从多方面理解《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通过《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固定下来,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从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各种要素保障,促进各项工作的科学推进。当前,农村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但立法相较于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所滞后。“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土地、投入、城乡融合等方面重大改革,要得到顺利推行,迫切需要立法先行。”任晓春说。  衔接“上位法”二审到三审跨越两年  《条例》的制定离不开集思广益,尤其要听到基层的声音。  2019年,我省将《条例》的制定作为需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然而,从 2019年 11 月到今年 11 月,《条例(草案)》的二审和三审时隔了整整两年,原因何在?  “我们主要考虑到,《条例》的制定也要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识平介绍说,2019 年《条例(草案)》在进行二审时,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确定待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并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再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和一审稿、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围绕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乡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衔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进行修改完善。  内容扎实呼应时代发展需求  《条 例》共11章71条11000余字,其中除了“总则”和“附则”章节,结合乡村振兴的“五个振兴”,《条例》在正文部分设置了规划布局、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9个章节。  谁来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条例》明确了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乡村要振兴,产业是关键。《条例》提出了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乡村要“聚人气”。《条例》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培育乡村实用技术人才和产业发展带头人以及农村电商人才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同时,在乡村文化振兴、组织振兴和生态振兴方面,《条例》也是纲张目举。  突出“三个衔接”推动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推动我省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级的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唐煜博表示,《条例》在内容设施上,注重与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同时,为做好与乡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衔接,《条例》新增了多条规定。例如,针对我省撤村建居日益增多、涉农区域广等特点,《条例》明确提出“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又例如,我省当前已明确提出要打破县域内行政区划和建制界限,以片区为单元编制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为此《条例》明确:“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在做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方面,《条例》同样新增了相关规定。例如,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1-12-02
(记者 李飞)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京联合召开农机装备补短板工作推进会议,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肖亚庆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农业生产需求,着眼全产业链强化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更好支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会议指出,农业机械化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抓手和基础支撑。我国农业生产已进入机械化主导阶段,农机正由部分品种生产的局部需求转变为种养加全链条的需求,由非刚性需求转变为“离不开、还要好”的刚性需求。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农机装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企业竞争力和装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智能农机装备发展提质加速。同时也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短板弱项,部分农作物播种收获机械、畜牧水产智能化绿色化装备、高端智能农机等机具装备差距较大,大马力机械还不够强,适应南方丘陵山区的小型机械相对缺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紧扣行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聚焦核心技术、重点产品、重点需求、重点环节,着力突破技术装备瓶颈,力争牵住“牛鼻子”、解决“掉链子”、突破“卡脖子”,推进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要围绕产业急需、农民急用,系统梳理农机装备短板弱项清单,明确重点攻关的整机产品、关键核心零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组织“产学研用推”各方优质资源协同攻关,力争每年部署一批、突破一批、推广一批。推动农田农艺品种与农机相适应相匹配,把改地改路宜机作为农田建设的重要方向,推进种植模式、作物品种宜机化,拓展农机应用场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在主产区支持建设一批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引导农机服务主体优化布局,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农机防灾救灾能力建设。发挥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突出稳产保供和支持自主创新,支持短板机具优先开展专项鉴定,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强化农机自主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抓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工作。加强部门协同,编制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方案,积极争取支持政策,推动任务落实。加强全链协同,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促进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推广部门、应用主体紧密衔接。加强区域协同,推动市场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目标协同,对于技术水平差距不大的机具力争一两年内取得突破,对于技术难度大的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确保每年都有新进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介绍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主持会议,总经济师魏百刚、总农艺师曾衍德出席。山东、河南、新疆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浙江、湖南农业农村厅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和在京农机企业代表、农机行业协会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设分会场。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12-01
(莫王斌 蒋兵 记者 陈家明)11月30日,记者从荣县发改局获悉,该县通过实施“保供、稳价、稳民生”三个举措,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全力保障蔬菜生产。科学指导菜农加强蔬菜田间管理,开展四川省蔬菜绿色优质高产关键技术项目协同推广,主推新优品种应用、集约化育苗、嫁接技术、增施有机肥、避雨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等科学方法,通过各项综合技术方法提高科技种植水平。目前,荣县共引进蔬菜新品种20个,新改建蔬菜育苗基地1个,示范推广新技术5项。以旭水河流域蔬菜为重点,推广以“菜稻轮作”为主的粮经复合模式,鼓励“短平快”蔬菜种植模式。截至目前,新建蔬菜基地1500亩,改建蔬菜基地4500亩,新建和改建蔬菜钢架大棚300亩。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推行“13+N”常态监测模式,建立13个固定监测点、多个流动监测点,对蔬菜、粮油等重要民生商品实行实时价格监测。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开展市场巡查,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及时监测蔬菜以及粮油肉蛋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产销和价格变化,确保准确、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11月以来,荣县累计对沃尔玛、星河摩尔、惠友等大型超市和县内各大农贸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点位进行应急监测20次,报送监测动态20次。强化宣传监管工作。利用“三微一端”、村村通、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及时发布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截至目前,累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对囤积居奇、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各类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价格秩序。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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