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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若晔)10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原则同意各市(州)修订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批复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按照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代替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更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记者看到,此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全省各市(州)划定了不同区片,执行不同标准。新的标准中,最高地价为每亩87400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批复》要求,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批复》强调,各地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10-11
(记者 戴璐岭)现代农业园区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重要抓手。记者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示范牵引和重要支撑作用,日前,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天府粮仓·千园建设”行动方案》正式印发。“天府粮仓·千园建设”布局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目标明确到2025年 建成国家和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1000个以上记者了解到,行动方案将按照“一带、五区、三十集群、千个园区”总体布局,坚持以粮为主、粮经饲统筹、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发展思路,突出新建与提质并重、示范与带动并举,“生产+加工+科技+品牌”全产业链开发,分级分类建设一批产业优势突出、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发展方式绿色、质量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园区,引领构建“川字号”优势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持续擦亮农业大省“金字招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在建设目标上,到2025年,建成国家和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100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20个、省级350个、市级630个,实现有条件的涉农县省级以上园区全覆盖,示范带动建设县级园区1000个。到2027年,建成国家和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1200个以上,示范带动建设县级园区1200个,实现有条件的涉农乡镇县级以上园区全覆盖。全省现代农业园区布局更加优化,主导产业全链条升级,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质量效益显著提升,联农带农和辐射带动作用全方位凸显。如何布局加快形成园区建设“一张图”“一盘棋”千园建设如何布局?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将根据《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建设规划》等建设布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形成全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一张图”“一盘棋”。围绕推动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协同发展,在沿线、沿江、沿界规划布局一批园区。围绕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和川西北高原区等“五区”重点产业,新建一批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提升一批经作等特色产业高质高效园区,改造一批生猪等畜禽水产养殖生态健康园区,实现园区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整体布局,高水平建设一批粮食、经作、畜牧、水产类园区,串点成线、连线成带、集带成面,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在园区内部应当合理布局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科技研发、服务支撑等功能板块。重点任务七大任务 大力推动园区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据了解,围绕做大做强粮油、经作、畜禽、水产等“川字号”特色优势产业,聚焦解决园区建设水平不高、辐射带动不强、助农增收不明显等问题,行动方案将围绕七大重点任务,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整体水平,大力推动园区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种养基地提升,建设稳产保供功能区。聚焦推动种养基地高水平建设,配套完善园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提高粮油、粮经复合园区高标准农田占比,率先将园区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打造一批“吨粮田”粮油基地、“千斤粮、万元钱”粮经复合基地和经济作物高质高效基地等。推进加工提级扩能,建设转化增值引领区。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推动农业生产供应链、精深加工链、品牌价值链“三链同构”。到2025年,省级以上园区内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达到85%以上。引育一批国省级龙头企业,选育一批“链主”龙头企业,在县域集中布局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推动园区种养基地与龙头企业、中央厨房、餐饮企业等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大力发展预制菜、调味品、精制茶等,进一步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进农业品牌重塑,建设质量强农引导区。聚焦质量提升、品牌溢价,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开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到2025年,省级以上园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占比达到80%以上。以“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建设为引领,全面实施“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全面推行“合格证+追溯码+品牌”,加快孵化培育“川字号”特色农产品品牌。推进生产方式转型,建设绿色发展先导区。聚焦绿色生态、低碳发展,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推广种养循环模式,省级以上经济作物类园区种养循环覆盖面达到60%以上,养殖类园区种养循环覆盖面达到90%以上。推进技术装备升级,建设科技成果展示区。聚焦科技赋智赋能、现代装备降本增效,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进现代种业园区建设,强化种业的支撑作用。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区、农业中试生产线(中试基地)、高端研发基地,加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鼓励采取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投资入股等形式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把园区打造成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站”和“样板区”。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建设融合发展样板区。聚焦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农业多元价值,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文创农业、乡村旅游等。建设一批农产品电商直播直销、定制生产基地,推动农产品入驻大型电商平台。搭建园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构建众创空间,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入乡创新创业,吸引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入园创业。做深做实产村融合,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和乡村建设,率先在农业园区开展乡村振兴试点工作,以产兴村、以村促产,促进产村一体、城乡融合,实现宜居宜业。推进联农带农益农,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聚焦园区共建共享、联农带农,建立农民更多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订单生产、入园就业、保底分红、股份合作、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到农等模式,构建农户与村集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多方利益联结机制。严格考评实行红黄牌制度 开展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考评记者了解到,行动方案还将持续开展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考评。每年新评定省三星级园区65个以上、晋升一批省四星或五星级园区,其中粮油园区数量占比不低于40%。省级财政按规定对省星级园区实施奖补。同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省星级园区“回头看”,与省星级园区同步考核,按照考核分值确定保级、降级,降到三星级以下的,取消命名并摘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行动方案规定,园区考评还将实行红黄牌制度。已评定的省星级园区,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的,按有关程序予以降级或摘牌;存在建设管理不力、水平不高,联农带农和辐射带动效果不明显,新增耕地“非农化”和基本农田“非粮化”等情形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程序予以降级或摘牌。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3-10-09
(记者 魏捷仪)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河长制办公室获悉,为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成都市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成都市出台的首部河长制法规,标志着全市河长制工作已从“有章可循”转变为“有法可依”的阶段。成都河长制自2017年全面施行以来,在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地表水水质总体呈优,地表水断面优良水体率达100%,同比2017年提升31.8%,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让逐水而游、依水而兴已成为蓉城新时尚,不断助力天府蓝网建设。当前,成都市河长制已进入到标本兼治、打造幸福河湖的新阶段,已有的成都治理河湖经验需巩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新的问题也急需通过法治化手段切实加以解决。明晰责任边界厘清河长制权力职责《规定》从遵循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组织构架等方面对成都河长制管理划界定性,厘清了河长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进一步强调了河长制是领导制度、责任制度,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而不是替代。《规定》也明确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工作目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并明确总河长、河长组织领导辖区范围内或者责任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各级各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流管理、保护、治理等相关职责。推进河湖“微网实格”建设确保河湖管护体系全覆盖成都施行河长制以来,不断深化河湖管护体系建设,以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令系统部署河长制工作,以“五有”“四化”推进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标准化建设,以村(社区)河长工作室阵地为中心构建村(社区)级基层河湖管护体系2581个,推进河湖“微网实格”建设。《成都发布总河长令,持续深化河长制》被纳入水利部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进展报告,“成立村级河长制工作站”获评2022全国水利十大基层经验。“智慧智能、共联互通、敏捷高效”的现代化河湖管护体系已初见成效。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走深走实基层河长制管理,在此次发布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建立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体系。同时,在全省率先以法规明确村级河长的设定原则、职责和经费保障。《规定》还明确了河长令、河长制会议制度以及河长制工作信息的发布渠道、内容范围和公示要求。明确属地政府应当建立河流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促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明确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激励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聚力共促幸福河湖搭建全民参与共治广阔平台2017年以来,成都市着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协作参与机制。试点建立“河长制+政协民主监督”监管体系,创新“一河一校”工作机制,建设民间河长工作站,辐射周边人群共同参与巡河治水、河湖保护。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黄龙溪“龙舟竞渡”盛景再现,锦江边白鹭飞,山涧溪流清见底,良好水生态带来的生态红利已初见成效,全民参与治理正不断加深成都河湖治理的幸福“成色”。为巩固“全民治水”良效,进一步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定》对民间河长进行明确定义,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作为民间河长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并对民间河长的参与方式、管理机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民间河长可获取所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信息,接受有关河长制、河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等知识教育和培训。”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民间河长还可获得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资和安全保障,对监督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强化公众监督和社会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发现的河流管理保护问题,通过成都12345热线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成都市河长制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成都市河长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 王凤朝2023年9月30日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辖区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流设立河长,由其组织领导辖区范围内或者责任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本规定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渠道、水库、山坪塘等水体及岸线。第四条(遵循原则) 实施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河长制实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范围内河长制工作以及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长效、稳定、多元的河流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将河流管理、保护、治理资金和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审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辖区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河流管理、保护、治理等相关职责,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制度。第七条(组织构架) 本市建立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体系。在市、区(市)县、镇(街道)分别设立总河长,在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分片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市)县设立总河长办公室以及河长制办公室,镇(街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第八条(职责规定) 总河长是本辖区河流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河长制工作。河长是责任河流管理和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河长制工作。总河长办公室统筹本辖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并领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第九条(村级河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设立村(社区)级河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社区)级河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相关责任等事项。第十条(民间河长)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作为民间河长参与河长制工作。民间河长应当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参加爱水护河志愿服务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富有爱水护河精神,热心河流保护公益事业。民间河长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依法参与河流保护、宣传和监督活动。民间河长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民间河长权利) 民间河长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本人意愿、时间和能力,自愿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所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信息,知晓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三)接受有关河长制、河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四)监督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获得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资和安全保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民间河长义务) 民间河长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承诺,在规定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参加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以民间河长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河流保护无关的活动;(二)宣传河长制工作,自觉维护民间河长声誉和形象;(三)不能继续参与民间河长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活动组织方或者服务对象。第十三条(联络员单位) 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河长联络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河长推进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二)协助河长定期巡查责任河流;(三)协助河长定期开展责任河流健康评价;(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河长令) 市和区(市)县总河长、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第十五条(会议制度) 市和区(市)县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总河长工作部署,推进河长制工作。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河流名录、河长名单、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制度、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在河段起始点、河流汇入口等显著位置和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责任河流概况及示意图、河长姓名及职务、主要工作职责、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八条(协调机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河流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监督执法、信息共享、问题处置等方面实现跨辖区、跨部门协调联动。第十九条(投诉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发现的河流管理保护问题通过成都12345热线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第二十条(监督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社会评价和考核机制,对下一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表彰激励) 对河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总河长、河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河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山坪塘是指由集体或者个人修建的蓄水量五百立方米至十万立方米的小型农用蓄水工程。一河一策是指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流实行差异化治理的方略。一河一档是指针对河流建立档案;包含相应河流的名称、所在水系、上下游关系、河流(段)长度、水域面积、所涉行政区、水文、河长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取用水、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信息。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3-10-08
【到2025年底】  ●力争实现每年创业培训规模不少于6万人次、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业不少于8000人  ●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超过130万人  ●就业困难人员能以更加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记者 刘春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决定,在全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这是记者10月7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创业推进行动将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动力。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将开展创业指导进校园、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将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开展“雁归天府 创赢未来”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推介、“蜀创优品”农民工返乡创业产品线上展销等品牌活动。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将建立退役军人创业数据库,完善普及“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引导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军人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行业领域创业。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方面,将鼓励发展“夜市经济”“小店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其创办小种植、小养殖、小休闲、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等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支持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开展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创业蜀你行”等创业活动。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建好创业项目库,培育扶持一批创业主体。  四川将实施创业环境优化、创业主体培育、创业服务护航、创业培训赋能、创业政策扶持、金融产品助力、服务网络构建、创业载体提升、创业氛围营造、创业典型引领、灵活就业支持、川渝创业协同等12项措施,支持重点群体积极创业。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每年创业培训规模不少于6万人次、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业不少于8000人,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超过13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10-08
四川三农新闻网绵阳讯(通讯员 王锦秀 谢勇)“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助力科技自立自强”。9月20日,三台县科协联合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政法委、卫健、教体、水利、应急、公安等43家科普成员单位在梓州杜甫草堂迎宾广场启动“2023年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县总工会主席文远对活动提出要求,绵阳市科协魏敏副主席亲临现场,宣布活动开幕。县科协主席赖培喜指出:全国科普日由中国科协发起,各级科协组织及系统为纪念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进而持续推动各行各业各类科普活动。今年全国科普日在9月17日至23日展开,重点结合新思想主题教育,打造具有示范引领性、创新群众性活动。并围绕科技创新、科教强国、数字素养、绿色发展、卫生健康、应急安全、乡村产业、人水和谐、技能原创等领域搞好社会性科普活动。推动民生科技高质量发展,当以各行业科技创新开辟可持续增长新领域新赛道,塑造绿色安全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增强自主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动力变革、动能转换。三台县全国科普日活动,紧紧围绕主题,增强城乡科普便民服务。跟进防邪反邪、电信反诈,食品安全、健康养生,环境治理、节能降耗,产业振兴、防灾应急等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咨询。同时还进行社区科普讲座、中西医用药指导,专家免费义诊等项目。“积极参与、传播科技;崇尚创新、注重实践;破除迷信、尊崇文明。”在活动现场,县科协带领有关部门搭设展台、设置拱门,建立科普知识展板,向过往城乡群众发放产业经济、应急安全、生活小窍门等科普知识手册860余套,折叠式科普手提兜350多件,现场回答群众咨询520余人次。热心市民还同步表演了精彩文艺节目,社会反响热烈,获得干群一致好评。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3-09-21
  (记者 张艳玲)近日,四川全省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工作推进会在成都召开,省委重点部署聚力推动欠发达县域加快追赶、跨越发展。不久前,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了《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十条措施》,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以超常举措推动欠发达县域加快振兴发展。  据悉,这39个县(市、区)中有37个是过去的国家级贫困县,有20个属于革命老区,去年地区生产总值仅占全省4.7%,可以说是四川发展基础最差、内生动力最弱、历史欠账最多的县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重点。对这些县域开展托底性帮扶,既是紧迫的发展任务,也是重大的政治责任。  四川在深化先发市县结对帮扶后发地区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国有企业带县“三级联帮”机制。每个欠发达县域均有1户在川央企和1户地方国企结对帮扶。所谓“三级联帮”,就是形成集团层面牵头帮县、二级公司分批帮乡、三级及以下公司组团帮村的“三级联帮”工作格局。此外,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欠发达县域结对共兴,以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为重点,深入开展县企结对合作。  在帮扶重点上,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合理有序开发特色资源,加快建设特色园区,努力把更多“小产品”做成大产业,持续把矿产资源开发做精、清洁能源优势做强、文化旅游产业做优,培育塑造支撑县域发展的强劲动能;着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集中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提升交通内联外畅水平,全面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功能;着力强化财政支持保障,充分激活金融要素,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绩效;着力守牢安全发展底线,持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系统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安全的发展。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21
(记者 田姣)9月11日,记者从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近日印发。  去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印发《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正式启动。这是继2015年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以来,成都获批的第二个国家级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  根据《总体方案》,成都市建设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将立足“大都市+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以探索普惠金融支持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深化金融科技应用,加强政策协同,推动金融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大都市+农业农村现代化”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完备,金融基础设施更趋完善,农业农村金融服务规模不断扩大,金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实施方案》将《总体方案》的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从加强分类引导、聚焦“三农”发展、深化金融科技运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6个方面提出22条重点任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9-21
●重点实施乡村地名命名、乡村地名设标、乡村地名文化保护、乡村地名信息服务、乡村地名赋能“五大行动”●利用3-5年开展“十县、百镇、千村著名行动”试点工作,打造一批乡村地名建设“样板”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为充分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近日,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实施乡村地名命名、乡村地名设标、乡村地名文化保护、乡村地名信息服务、乡村地名赋能“五大行动”,着力构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四川乡村地名管理服务体系,助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  据民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地区面貌日新月异,迫切需要按照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命名管理,健全乡村地区地名管理服务制度机制,有效提升乡村地名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过去几年,民政厅通过打造“地名天府”文化品牌、开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质量建设行动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试点等工作,审核修改乡村地名50余万条,设置维护乡村地名标志 2400 余块,安装楼门牌14万余块,开展文化宣传活动700余次,有力发挥了地名在创新乡村治理、提升公共服务、传承乡土文化、赋能乡村发展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但相对城市而言,乡村地区地名工作总体滞后,有地无名、有名无标,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互联网地图上乡村地名缺失率较高,地名文化保护亟待加强,地名管理服务水平还不适应乡村建设发展需要。  据悉,针对上述情况,“乡村著名行动”将与巴蜀文化“两创”行动、数字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县域试点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试点先行,针对四川平原、丘陵、山地、高原等不同类型地区客观实际,利用3-5年开展“十县、百镇、千村著名行动”试点工作,打造一批乡村地名建设“样板”,引领带动全省乡村地名工作整体提升。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9-20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近日,记者从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四川省庆丰收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四川省主场活动特别设计了为四川省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先锋代表颁奖的环节。  省农业农村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二级调研员林蓉介绍,这一安排是基于“良田更需良农建”的现实需求,当前我省迫切需要培养一支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夯实农业强省建设的人才支撑。  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培育高素质农民超过38万人。多名学员先后荣获全国“十佳农民”、全国“百优保供先锋”、全国种粮大户、省劳模等荣誉称号。  林蓉透露,本次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先锋遴选聚焦主体培育和粮油生产,其中粮油类生产服务主体占比达到 87%。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计划用三年时间,从全省遴选100名左右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先锋,并给予一定资金资助,期望通过先锋的示范引领,进一步吸引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推动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为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添砖加瓦。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9-19
(记者 周圆 申铖)记者14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针对北方地区灾情重、入冬早的实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提早谋划,部署开展2023至2024年度冬春救助工作,时间较往年大幅提前。  今年以来,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入汛以来,京津冀和东北地区遭受极端强降雨,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任务繁重。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 2023—2024 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指出,冬春救助是兜牢民生底线、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方要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北方部分地区,倒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两项任务叠加,要压实救助主体责任,尽早谋划、迅速行动,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要迅速开展摸排,切实做好需救助人员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评估、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要分级分类建立需救助人员名单,切实提升救助精细化水平。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要严格按照财政直达资金有关要求,确保救助资金直达基层,并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此外,应急管理部已派出工作组,分别赴京津冀、黑龙江、吉林等地实地查看倒房重建推进情况,并统筹指导做好冬春救助对象摸排和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杜海涛)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开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粮食标准体系、强化全链条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构建多层次检验监测体系等四方面工作,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文如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已经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第六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执行下列规定:(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二)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进行入库和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跨省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三)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第十四条  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一)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第二十二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鼓励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开展检验监测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和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扦样、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熟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岗位要求。扦样、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所在岗位工作相关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等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资源,择优选用基础较好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委托承担检验监测任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通过现场检查、标准物质测量审核、样品比对等方式,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八条  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扦样人员在扦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扦样机构和被扦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用品。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现场扦样,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一)监督检查中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的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三)其他应当实施现场扦样的。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环节进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在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中,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对发现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满足应急需要。第三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上级管理单位的,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处置的;(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的;(二)未按要求实施现场扦样,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扦样、检验管理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购销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张艳玲)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四川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大约4191项。其中省级地方标准共1653项,农业相关标准占比38.1%,具有四川地域特色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近年来,四川将标准化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力抓手,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样板”的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标准实施手段和做法,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建设(含在建)11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94个、5批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11个和4批新型城镇化标准试点4个。  眉山市东坡区去年底成功入选第十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正稳步推进“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去年6月以来,该区恢复耕地14652.75亩,完成2.5万亩高标准农田新建、永丰村3340亩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宣贯实施的通知》,对标准发布后的宣贯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化+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标准化+信息化”“标准化+全产业链”以及“标准化+认证认可”的乡村振兴“标准模式”正在巴蜀大地上遍地开花。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4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田程晨)9月12日,记者从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标准》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还根据水产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根据《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其中,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10市62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省内其他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  此外,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及分析方法。《标准》还因地制宜对水产养殖尾水、底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9-13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记者刘诗平)记者11日从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开幕式上获悉,坚持系统治理,我国江河湖泊面貌近年来实现了根本性改善。  统计显示,我国流域面积达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45203条,常年水面面积达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有2865个。有关部门坚持以流域为单元,对江河湖泊实施系统治理。完善以水库、河道及堤防、蓄滞洪区为主要组成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修建河流堤防43万公里,设立国家蓄滞洪区98处。科学精准实施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成功战胜一系列严重水旱灾害。2013年到2022年,我国洪涝灾害年均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上一个十年的0.55%降至0.27%;全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实现“双下降”;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69.7%,但用水总量总体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以占全球6%的淡水资源,保障了全球近20%的人口用水,创造了全球18%以上的经济总量。  同时,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科学推进实施以南水北调工程为代表的129处重大跨流域、跨区域引调水工程,有力、有效平衡了我国的区域水资源和生产力布局需求。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2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敏)为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不断提升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成色,近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9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召开“全方位建设质量强省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就《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介绍。  “建设质量强省是我省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精准发力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徐勇介绍,《实施意见》着眼健全完善全省中长期质量政策机制,对未来一个时期全省质量工作作出了总体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着力构建我省更加适配的质量供给体系、高水平的质量基础设施体系、现代化的质量治理体系,为加快向现代化经济强省全面跃升提供坚强质量支撑。  《实施意见》明确了产业、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提升、品牌建设、企业质量管理、质量基础设施、质量治理等8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如大力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工业品质量迈向中高端,促进消费品高质量供给;强化工程质量全过程管控,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四川建造品质标杆;健全品牌培育发展体系,打造“天府名品”高端区域公共品牌,塑造四川制造、四川农产、四川建造、四川服务等优质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美誉度和附加值等。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9-12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婚宴餐饮浪费工作的通知》,通过强化部门联动,引导协会发力,积极构建从新人结婚登记提醒、合理设计婚宴菜品到创新供餐服务形式、探索餐后捐赠的宽领域、全流程、多层次制度机制。  通知指出,婚宴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纳入婚宴服务协议,引导消费者践行“光盘行动”;优化婚宴菜单,合理搭配菜品数量和分量;鼓励婚宴服务经营者提供多种供餐形式,提升服务水平,主动引导消费者餐后打包。  通知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制度供给,强化对婚宴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做好新人结婚登记时的提示提醒,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促进制止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行动自觉。  通知明确,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婚宴服务经营者使用统一样式的公共餐具并提高公共餐具使用率。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2
  (记者 刘一明)近日,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全链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出的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系统构建了畜禽粪污的收集、处理、利用和检测等资源化利用全链条标准体系,涵盖综合通用、无害化处理、粪肥利用、气体管控和检测方法等5个子体系,按照术语、技术、工艺、设备、方法、安全等进一步细分,形成了15个分支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在综合通用方面,主要包括管理术语、畜禽粪污产生量、粪污特性、粪污综合利用评价等基础共性标准,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的基础支撑。在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包括粪污处理技术规范、设施装备设计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禽粪污有效处理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粪肥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粪肥限量指标、技术指标和施用技术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禽粪肥科学有效还田利用、基质化利用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气体管控方面,主要包括温室气体和恶臭气体的减排技术规范、核算核证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牧业减少气体排放、科学计量气体排放总量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检测方法方面,主要包括畜禽粪污的采样和测定方法等标准,重点是推进畜禽粪污、畜禽粪肥和排放气体的成分检测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指导意见》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提出了组织实施的保障措施,积极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企业加快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持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1
  (记者 刘云)日前,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职能作用,推进“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常态化、长效化,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指出,自2021年5月在全国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要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重要意义,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通知》要求,要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媒体,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充分发挥乡村“法律明白人”作用。要深入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推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全面提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乡村群众能力。要大力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开展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全面提升乡村法律援助质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活动和“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要持续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推动村(居)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深化律师调解工作,继续拓展公证服务乡村振兴业务领域,积极为涉农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退化等引发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优质司法鉴定服务。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保障,丰富活动载体,增强服务供给,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08
(记者 刘春华)9月6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增进民生福祉”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四川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新闻发布会。省医保局、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四川围绕“建制度、广覆盖、优服务”目标,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持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类型和覆盖人群,大力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流程,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目前,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药店购药等费用已实现直接结算,有效解决异地就医“垫资跑腿”问题。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也实现全程线上办理和自助办理,切实提升了便捷度,让群众在异乡更有“医靠”。  下一步,四川将进一步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面提质,持续增加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探索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线上服务试点,稳步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9-07
(新华社记者 高蕾)民政部近日印发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作出部署。意见要求,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对象,慈善组织可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帮扶。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集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等相关信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强物质帮扶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类救助帮扶。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救助领域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对贡献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给予激励褒扬,并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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