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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眉灵)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出台的政策文件,填补了普通公路发展顶层制度空白。  普通公路历来是交通建设的主战场。接下来,将如何具体贯彻落实?近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人做客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就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近期将实施“五大行动”  网友“九分”:聚焦目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近期将从哪些方面促进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答:我省将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收官以及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五大行动”。  一是国省干线提档升级行动。坚持抓项目、促投资、优路网,全力以赴抓在建、扩增量、强储备。将加快“大峨眉”“大香格里拉”“大九寨”交旅融合示范区项目建设,抓好精品旅游示范路打造,积极有效推进交旅融合发展。  二是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将聚焦群众出行新需求,加快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老旧路”改造,逐步消除通行能力差、抗灾能力弱、路基宽度窄的路段。聚焦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大力实施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推进建设一批农村产业经济交通走廊。  三是养护转型升级行动。大力整治次差路和破损路段,持续稳定普通公路路况水平。积极探索“集中养护”试点,打造现代养护综合示范项目。针对重要干线、重要旅游廊道,研究建立专项养护保障机制,提升重点路线整体服务水平。  四是安全韧性增质行动。启动农村公路漫水桥整治,加大国省道灾害治理,持续提升防灾抗灾水平。积极推进桥梁结构健康监测试点,加大危险路段整治,科学布设区域应急救援力量,提升公路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改革创新提能行动。主动适应新基建和数字经济时代新要求,创新开展公路资产化管理工作。大力发展路衍经济,鼓励探索普通公路与沿线产业、资源等统筹建设开发的模式。积极推进普通公路灾毁保险试点。攻坚“瓶颈路”、“断头路”、冰雪灾害路  网友“民间外交家”:在“瓶颈路”“断头路”和过境拥堵段、冰雪灾害路等改造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我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调查梳理。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建设重点,系统梳理路网留白、积极对接地方需求,扎实做好对“瓶颈路”、“断头路”、场镇过境拥堵路、自然灾害频发路等摸底调查和任务梳理,做好规划项目编制基础工作。  二是协同合力推进。一方面,充分利用省政府综合交通建设和运输协调机制,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推进相关项目尽早落地。另一方面,坚持精细化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续建、新开工、储备项目“三张清单”,坚持重大项目提级驻点管理、重点项目精细巡回管理、一般项目台账跟踪管理,全力加快项目实施。  三是强化重点攻坚。针对三州地区路网留白多、交通短板突出问题,我们重点攻坚,2013年以来累计安排中省补助资金超千亿元,新改建国省干线1万余公里、农村公路7万余公里。下一步,将开展集中攻坚、补齐短板,努力提升三州地区交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  网友“三棵树”:数字化转型是必然趋势,普通公路将如何进行数字化转型?  答:随着数字化、智能化在行业应用不断深入,我们提前谋划思考,创新开展公路资产化管理相关工作。目前,已建成了“一库一图”,即公路资产数据库和普通公路路网底图,并结合农村公路“一路一档”、桥隧结构健康监测等试点,探索公路资产化管理实施路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从技术、管理、应用三个维度,研究推动公路资产数字化、数智化、价值化,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创新行业管理,实现科技赋能、提质增效,提升行业智慧化管理水平。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30
  (记者 杨梦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更多便利与发展机遇。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为其参与市场竞争、享受政策扶持提供有力支持。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纳入“多报合一”改革,合作社只需填报一次信息,即可同时满足两个部门的填报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相关填报数据项从在两个部门分别填写11项数据,减少为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填报9项,大大减轻了填报负担。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填报系统的升级改造,增加了数据校验、带出和提交提醒等功能,使得年报公示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年报公示的数据将成为其获取政策扶持和项目倾斜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将共同挖掘年报数据价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推送、主体增信等精准服务。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政策扶持、参与项目竞争时将更具优势,有助于其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同时,两部门强化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这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把握政策导向,从而作出更为精准的经营决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开展年报抽查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7
  (记者 高文 郭诗瑀)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高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改善全民营养健康状况为目标,以大食物、大营养、大健康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全谷物产业,推动粮食节约减损,促进居民营养健康消费,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据介绍,全谷物是谷物去除外壳等不可食用部分后保留具有完整颖果结构的籽粒,最大限度保留了谷物中天然营养与活性物质。全谷物食品是以全谷物为主要原料制成、全谷物含量达到一定比例的食品。  《行动计划》指出,要实施全谷物宣传引导行动,包括普及全谷物营养健康知识、多渠道开展全谷物宣传引导、多主体多场景推广全谷物食品;要实施全谷物标准引领行动,健全全谷物标准体系和加强全谷物质量管理,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升全谷物食品品质;要实施全谷物科技创新行动,推动全谷物食品适用粮食品种选育,推动大宗粮食品种提质、全谷物杂粮提产增质,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要推动全谷物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等。  《行动计划》将实施全谷物产业提升行动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保障全谷物原配料供给,引导全谷物食品生产,构建全谷物食品多元化供给体系,提高全谷物食品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优化整合全谷物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及科技等各类资源,促进全谷物产业链相关主体协同发展。同时,加强全谷物食品品牌建设,积极培育全谷物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升全谷物食品的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组织开展年度全谷物优质产品和技术创新评选活动。  《行动计划》要求,到2035年,人民群众对全谷物认知水平明显提高,全谷物在居民膳食消费中的比重明显增加,全谷物消费水平基本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适应居民营养健康需要的优质全谷物产品更加丰富,全谷物食品供给和消费实现动态平衡,形成链条完整、结构合理、供需适配、持续升级的全谷物产业发展格局。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7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着力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开展救助帮扶、走访慰问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关爱帮扶。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确保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人员安全过冬。扎实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依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做好新就业群体走访慰问工作。关心基层干部职工,特别是工作在条件艰苦地区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的同志。深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烈军属等。  二、强化市场保障供应,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全力做好煤电油气保供稳价工作,严格落实极端灾害天气期间相关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产销保供,确保市场供应稳定。丰富商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假期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重点枢纽、主要通道、重点区域交通物流的运行监测和跟踪调度,做好保暖保供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加大节日市场大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营造浓厚节日氛围。深入开展“新春走基层”主题采访活动和“文化中国行”主题宣传,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举办春节“村晚”示范展示活动,展现农民精神新风貌、乡村振兴新气象。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把优秀的文化产品、科学技术、健康知识等送到群众身边。开展“非遗贺新春”系列活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高质量文化文艺产品。提供丰富优质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供给,推出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和惠民措施,加强综合执法,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统筹做好春运工作,保障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热点路线运力投放和组织调度,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加强综合运输协同衔接,强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与城市客运信息共享,畅通旅客出行“最先与最后一公里”。加强自驾车出行服务保障,落实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加强易拥堵路段疏堵保畅,强化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保障,提升服务区、收费站服务能力。鼓励各单位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引导错峰出行。加强务工流、学生流、旅游流等重点客流出行保障,严格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英烈遗属出行依法优先优待政策。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防范应对预案,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超速、非法运营、农用车和货车违法载人等行为,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五、坚决整治事故隐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冬季取暖、烟花爆竹、春运交通、矿山、化工生产、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燃气、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温材料以及“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火灾隐患,开展供暖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深入摸排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加强跨年夜、除夕夜等重点时段的灯光秀、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风险提示,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统筹做好新冠、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等呼吸道传染病和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强化监测预警和重点场所日常防护,做好医疗救治物资和应急准备。  六、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对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源头。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强化信息联通、矛盾联调、风险联控、问题联治,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以及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加强繁华商圈、旅游景区、公交地铁、车站机场、校园医院、文体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强化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消除治安隐患。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加强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严防极端事件发生。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积极稳妥做好风险研判和应对处置,加强正面引导,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七、倡导勤俭文明廉洁过节,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作风,严格家教家风,倡导勤俭节约,推进移风易俗,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明纪律要求,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严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狠刹违规吃喝歪风,从严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操办婚宴借机敛财、公车私用等问题,时刻防范隐形变异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纠治高档烟酒茶、“豪华年夜饭”、节礼过度包装等现象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以总结和推进工作为名搞文山会海、随意向基层派任务,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等现象。盯住趋利性执法问题,大力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  八、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突,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转。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配齐配强值班力量,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值班执勤,保证服务质量。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迅速响应、高效有序处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26
  2024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4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这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把好生猪屠宰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根据《规定》,农业农村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二是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逐项细化了具体材料要求,包括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相关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为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问:《规定》在许可实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规定》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从企业的需求出发,注重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在程序设置方面,考虑到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既要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也要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项目建成但不符合规划和防疫条件的情况,《规定》统筹定点屠宰设置审查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两项许可的实施,要求确认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在申请材料要求方面,《规定》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  问:有群众反映,在一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农民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宰猪还有一定困难,请问如何推动解决?  答:随着生猪屠宰产能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交通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农民群众委托屠宰厂(场)宰猪的便利程度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少数地方因为边远和交通不便依然面临“宰猪难”“吃肉难”问题。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供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此类小型屠宰场点不适用《规定》要求。目前吉林、贵州等省份已经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工作。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和管理,努力推动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宰猪难”“吃肉难”问题。  问:农业农村部在引导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们把强化规划引领、准入管理、过程管理和监管执法作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规划引领方面,督促各省份制订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辖区生猪屠宰产能科学布局,促进养殖、屠宰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调猪变调肉”的流通格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准入管理方面,督促地方落实《规定》,严把准入关口,确保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行业规划,满足设置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生猪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过程管理方面,我们制定出台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屠宰厂(场)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以及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照规范及时整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面达到要求。监管执法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问: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规定》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理解好、把握好《规定》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规范屠宰行为和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 第2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4年11月25日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俊  2024年12月13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5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高敬)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柠檬酸、淀粉、酵母三项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这是记者从生态环境部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介绍,作为重要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一,农药工业生产和排放废水成分复杂、毒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行业。此次发布的标准共规定了10项常规污染物、18项特征污染物和1项综合毒性指标,明确了农药工业企业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  据悉,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加强农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引导农药企业绿色转型,推动污染防治水平提升。  裴晓菲表示,此次发布的三项标准修改单,则是根据柠檬酸、淀粉、酵母工业废水的特点,在进一步加强行业废水排放管控的同时,积极促进废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25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7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部署2025年“三农”工作。  会议强调,要聚焦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重点实事,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会议明确了2025年要“坚决扛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任”、“推动乡村产业提质增效”、“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等重点任务。  粮食安全方面,会议提出,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确保粮食稳产丰产。  乡村产业方面,会议强调,做好“土特产”文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乡村规划建设方面,会议明确,顺应人口变化趋势,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此次会议特别强调‘农业增效益’‘乡村产业提质增效’。”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姜楠说,当前,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是农业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我国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仍存在农业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差、乡村产业链条短且收益较低等问题。对此,要统筹考虑农产品产量、绿色发展和农民收益,更加注重能力提升、强基固本,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不断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  在2025年重点任务中,“坚决扛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居于重要位置。2024年,我国粮食再获丰收,在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的基础上,首次迈上1.4万亿斤新台阶。新的更高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确保粮食稳产丰产备受关注。  对此,会议提出“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监管”“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大面积推广应用”“健全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等具体政策举措。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改革试验与政策评价研究室副主任郭军表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粮食供求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受气候、水资源、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我国粮食安全挑战仍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耕地占用刚性增强,必须要牢牢守住 18 亿亩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让种粮有利可图,才能激发农民种粮热情和主产区抓粮积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过去,粮食产销区一直面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持续推进,但在制定合理补偿标准及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多困难。此次会议明确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意味着下一步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将迈出实质步伐。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20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左杉) 12月17日,四川省成本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市双流区举行。会议对2024年全省成本工作进行总结,并对2025年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包括做好重点领域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深化农产品成本调查、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以及提高成果转化质量等多个方面。  今年以来,全省定价成本监审不断强化,农产品成本调查勇于创新,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持续深化,为政府科学定价、企业提质增效以及农民增产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全年累计完成监审项目达208个。  在“农本+农险”联合调查方面,全省大力推进三大主粮、牦牛、生猪、大豆玉米复合种植等联合调查工作。目前,全省联合调查工作已覆盖19个市州76个产粮大县,建成联合调查站99个,确定联合调查员200余名,新增农调户718户,种植业规模户占比52.35%。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作为独立品种开展调查,生猪成本全产业链调查指标体系加快完善,牦牛成本调查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加快推进。今年6月,开展572户三大粮食作物数据汇审,首次形成调查数据,“农本+农保”调查数据应用成效逐渐显现。  在特色农产品调查方面,实现扩面延链。聚焦全省农业产业发展,开展农业特色产业成本调查,并将调查从生产端逐步向运输、销售等环节延伸,及时跟踪相关政策调整对生产流通、种植结构、土地流转及收益等方面的影响。遂宁开展油菜茬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集成应用成效调查,内江开展无花果种植成本收益调查,巴中开展黄羊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服务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在数字化方面,2024年成本调查数字化平台已在农产品成本调查中全面应用,并持续完善农产品分析预测系统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调查系统建设、成本监审系统建设,数字化转型基本完成。基于全省生猪成本收益数据,建立了生猪价格成本预测预警模型,形成 6 期生猪调查分析报告,对生猪价格走势预测准确率达到了93%。     会上,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明騄围绕2025年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成本工作提出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真正做到把价格成本工作融入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之中;要坚持重大原则,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严控数据质量,加强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各环节全流程管理;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推进成本工作数字化,提高政策建议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干部队伍能力水平,以过硬素质保障价格改革持续走深走实。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12-19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12月16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四川医保积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四川在加强生育保险、保障“新业态”就业群体生育权益、简便生育经办服务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有效减轻了群众生育压力。“去年,四川为15.6万名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32.4亿元,人均达到2.1万元。”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彭波介绍。近年来,四川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不断提高生育医疗待遇水平,在成都市率先建立了产前检查费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制度,进一步提升了报销标准。比如,成都市参保群众分娩时,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最高可报销6000元、居民医保最高可报销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还能多报销1000元。同时,四川还指导绵阳、宜宾、巴中等12个市(州)在医保基金可支撑的前提下积极跟进调整,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提升保障水平。2023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218.9万人,生育医疗报销达到了44.1万人次,为超过19.2万新生儿家庭减轻经济负担8.5亿元。同时,四川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四川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新业态”就业群体的生育权益,从省级层面科学制定了新的支持政策。彭波表示,这项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预计全省每年约有超过1.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均减少生育负担近2万元,有效解决这类群体生孩子的后顾之忧。“根据四川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以育龄人口发展趋势推算,四川约有25万不孕症患者有助孕需求。”彭波介绍,今年9月30日,四川发文将“取卵术”“胚胎培养”等13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标志着辅助生殖“拥抱”医保支付正式落地。着眼便民要求,四川也在不断优化生育经办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四川进一步加强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效解决了各地办事要求不一的堵点。四川联合卫健、公安、人社、邮政等部门积极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育儿指导服务等7项业务“掌上办”,让宝爸宝妈们少操心。在缩短报销费用给付周期方面,四川已实现线上结算的当场可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通过线上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办理。此外,四川还通过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全力助推医疗保障领域生育优化政策等有力举措,调动广大参保群众生育积极性,让大家在生育时感受到医保的支持。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12-17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通过推行婚俗改革、整治突出问题、强化宣传引导等举措,持续开展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整治,让乡村焕发文明新气象。  根据《方案》,四川省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整治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深化婚俗改革,推进婚事新办。  对此,四川将通过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零彩礼”“低彩礼”奖励礼遇措施,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对落实“零彩礼”“低彩礼”新风的青年,在创业扶持、高素质青年农民培育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等。推进婚事新办,引导广大家庭和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自觉抵制婚俗陋习。  《方案》明确,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四川各地因地制宜、合法合规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反对高额彩礼、人情礼金过重和鼓励适婚青年婚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在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现象严重的地区,可根据当地202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引导村(居)民红白喜事由红白理事会承接办理,推动民事民议、民事民定、民事民办。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探索道德积分等方式,实行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在“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乡村治理试点中加大高额彩礼、大操大办问题治理力度。  接下来,四川还将开展送法进乡村、巡回法庭进乡村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正确理性看待彩礼,同时完善涉彩礼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涉彩礼纠纷当事人法律援助工作,严厉打击婚托、婚骗、有组织婚骗等违法行为,支持民族地区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法治化治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方面,川渝将深化共建共治,深入推进“巴蜀同脉文明同行”川渝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在川渝新时代文明实践走廊共同组建文明劝导队伍,集中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宣传教育,商议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统一开设监督举报电话,联合曝光违规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12-16
(新华社记者 徐鹏航)近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本次调整共新增91种药品,其中89种以谈判/竞价方式纳入,另有2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同时,调出43种临床已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  经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肿瘤、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新版医保目录将于202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创新药成最大亮点  医保谈判是创新药进入医保目录的主要方式。据介绍,在今年谈判/竞价环节,共有117个目录外药品参加,其中89个谈判/竞价成功,成功率为76%,平均降价63%,成功率和价格降幅与2023年基本相当。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5年将为患者减负超500亿元。  “今年目录调整范围以新药为主,新增的91种药品中有90种为5年内新上市品种。”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医保目录调整大力支持药品创新,今年医保谈判以包括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3类中成药在内的“全球新”作为重点支持对象,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黄心宇介绍,国家医保局成立7年来,在坚持保基本的基础上,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支持创新药发展。7轮调整,累计将149种创新药纳入医保目录。监测表明,截至2024年10月,医保基金对协议期内药品支付累计超3500亿元,带动相关销售超过5100亿元。  黄心宇同时指出,91种新增药品中,国内企业生产的有65种,占比超过70%,并且这几年都呈逐年上升之势。首个晚期宫颈癌的双靶点免疫治疗药物、首个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的晚期肺癌靶向药都顺利谈判纳入目录,反映出我国医药创新水平的持续发展和进步。腾笼换鸟把握“保基本”此次新增的91种药品中肿瘤用药26种(含4个罕见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15种(含2个罕见病)、罕见病用药13种、抗感染用药7种、中成药11种、精神病用药4种,以及其他领域用药21种。  黄心宇表示,2024年的目录调整继续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临床价值不高、纳入目录必要性不强的药品从严把握,防止“浑水摸鱼”;对部分已在目录内但费用偏高、基金支出量大、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品种进行再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减轻患者和基金负担。在谈判底价测算阶段,研究确定合理的基金预算并将其作为目录调整的“硬约束”,对费用高、基金支出大的品种适当提高降幅,体现“以量换价”。  在7轮调整后,国家医保局已累计将835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时,438种疗效不确切或易滥用、临床已被淘汰、长期未生产供应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的药品被调出目录。截至2024年10月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累计受益8.3亿人次,累计为患者减负超8800亿元。  此外,在不显著增加基金支出的前提下,将更多填补目录保障短板或者提升疗效的品种纳入目录。据悉,本次药品目录调整在肿瘤、糖尿病、精神、抗感染等领域,都有疗效更佳、依从性更好的药品被纳入目录。如某款重性精神病治疗用药,一针可维持半年有效,与目录内原有每月注射一次的药品相比,能够大大提升患者依从性、减轻医疗体系负担,今年谈判纳入后疗程费用较原有月制剂低30%以上,实现了“提质不提价”。保障目录调整加速落地  距离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仅有月余,那么应如何保障新增药品顺利落地?  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栋表示,将指导各地医保部门抓紧做好支付政策调整、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信息系统改造、建立完善“医保药品云平台”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加强新增药品的配备,让目录调整的利好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让参保群众尽快用上纳入医保目录的好药新药。  “今年我们完善了谈判协议,全部谈判药品应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对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配备也提出了最低数量要求。”王国栋表示,相关企业还应当建立药品调配机制,及时响应患者用药需求,让群众得到真正的便利,增加药品可及性。声音医保药品小调整 健康保障大进步  氯巴占片,难治性癫痫的“救命药”,在今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中每片从2.43元降至2.11元。  别小看这几角钱的小调整,背后是医保服务民生的大进步。近日发布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91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6种(含4种罕见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15种(含2种罕见病)、罕见病用药13种、抗感染用药7种、中成药11种、精神病用药4种,其他领域用药21种,为更多患者家庭带来温暖和保障。  除了药品价格和目录的调整,还有药品的迭代升级。糖尿病患者通常每天就要“扎一针”,新增药品中,一款治疗成人2型糖尿病的创新药,一周仅需注射一次。国家用“真金白银”支持创新药,努力营造支持真创新、真支持创新的氛围。  这些变化,都反映出做好医保工作的基本思路:以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赋能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参保人争取最大利益。  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背后,是国家对罕见病患者小群体的不漠视、对慢性病患者大群体的不忽视。随着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的一次次目录调整,全民健康得到一步步更好保障。医保目录调整,不会一蹴而就,未来还需有更多填补短板、提升疗效的药品,及时以合理价格纳入医保目录,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药品虽小,百姓健康事大。笔笔小账,累积成人民健康的大账。今年谈判或竞价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63%,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因素,预计2025年,新版目录实施将为患者减负超500亿元。  期待每一次医保药品小变化,都能促进健康保障的大进步,给群众带来更具幸福感的“大礼包”。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10
(记者 王眉灵)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支持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提出7条具体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优化前期工作流程、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等。  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出台的政策文件,填补了普通公路发展顶层制度空白。为何此时出台新政策?它将带来哪些变化?参与《措施》编写的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解读。国道318东海段十八弯。周显仁 摄 为何出新政?是顶层制度设计 将有力推动普通公路发展  普通公路是连接城间、城乡间、乡村间的公共道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它们既有交通运输“大动脉”,也有“毛细血管”,是服务支撑城乡融合、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交通“基底”。  “到2023年底,四川普通公路总里程达40.8万公里,居全国第一位。”该负责人介绍,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交通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叠加下,近年来四川普通公路发展迅速——普通公路完成投资已连续两年破千亿元;今年前11月已提前完成全年投资目标,预计全年投资将继续破千亿元,保持高位运行。  从发展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仍是四川普通公路加快建设的黄金期。各地建设需求旺盛,纳入省级规划项目库的国省干线、通组路、幸福美丽乡村路项目有3万多个,投资规模超7000亿元。  就现状来看,在打通路网瓶颈、完善管养体系、强化安全保障等方面,既有普通公路网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亟须加强政策支撑和要素保障。《措施》作为四川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明确了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发展方向,具有开创性、标杆性意义。  经济发展,交通先行。为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省政府于2022年出台《支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若干政策》,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用地、前期程序等提供强有力保障,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目前总里程居全国第三位。该负责人表示,《措施》纲举目张,填补了政策制度空缺,强化了普通公路发展保障,必将更好地推动我省公路交通加快发展。如何促发展?聚焦瓶颈解难题 鼓励交旅融合发展  《措施》明确7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优化前期工作流程、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等。该负责人表示,这些政策措施聚焦痛点、难点,着眼未来发展,将有力解决四川普通公路发展瓶颈难题,并推动形成普通公路发展新模式。  聚焦建设难题,《措施》提出针对性举措。针对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流程长、要件多等具体实际,提出优化相关流程,支持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这将促进新项目更快落地、更快实施。建设用地保障上,支持普通公路纳入国省重点项目清单,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在资金筹集上,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聚焦发展方向,明确要着力推进“瓶颈路”“断头路”、过境拥堵段、冰雪灾害路等改造,推动农村公路向进村入户倾斜;鼓励在普通公路上建设服务(停车)区,配套加油(气、氢)站、充(换)电站等;深化“交通+旅游”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旅游交通环线。  聚焦改革创新,提出鼓励探索普通公路与沿线旅游区(点)统筹建设开发的模式,大力发展路衍经济;推行普通公路资产数字化转型,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提升行业智慧化管理水平。  《措施》还明确,突出正向激励引导,调整普通公路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记者了解到,交通运输厅正牵头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前期要件办理容缺预审、并联审查协调联动细则、投资补助政策、国省道养护绩效评价办法等。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10
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是指对受到可能发生的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由人民政府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动员、撤离、临时性安置、返回等活动。  第三条 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的原则,科学研判、依法应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动员、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  第五条 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配合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相关应急预案中,明确避险转移组织指挥、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物资设施准备、转移核查、现场管控、避险解除、组织返回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细化避险转移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防灾避险宣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制作发放避险转移宣传手册,公布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等信息,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避险转移意识,普及避险转移知识,对组织、参加避险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  辖区内可能发生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避险转移演练。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加培训和避险转移演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物资装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中的运用,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组织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等,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和预警精准度,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强化智能监测预警。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风险综合研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避险转移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避险转移指令及时转移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  当发生险情异动或者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并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避险转移过程中,组织、参加避险转移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收到避险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主动配合避险转移。收到转移指令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实人员避险转移情况,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受威胁区域,应当持续实行动态监测。灾害威胁解除前,已避险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  应当避险转移人员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避险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服务。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  建立健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区域协同联动机制。需要跨行政区域转移的,由需要转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需上级组织协调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协调。  灾害威胁解除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及时对避险转移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完善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0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2024年11月26日)为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承受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的韧性城市,增强城市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科技创新、数字赋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以信息平台建设为牵引,以智能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智慧应用场景为依托,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持续提升城市设施韧性、管理韧性、空间韧性,推动城市安全发展。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对韧性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30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推动建成一批高水平韧性城市,城市安全韧性持续提升,城市运行更安全、更有序、更智慧、更高效。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深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掌握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编制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因地制宜对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消防水鹤)、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智能化管理。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物联设备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应区分重点、统筹推进,逐步实现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模拟仿真、情景构建、快速评估和大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建立涵盖管线类别齐全、基础数据准确、数据共享安全、数据价值发挥充分的地下管网“一张图”体系,打造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全流程的基础数据平台,实现地下管网建设运行可视化三维立体智慧管控。强化燃气泄漏智能化监控,严格落实管道安全监管巡查责任,切实提高燃气、供热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居民加压调蓄设施防淹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测。统筹管网与水网、防洪与排涝,健全城区排涝通道、泵站、闸门、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推动地下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连接通道等重点设施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强化地下车库等防淹、防盗、防断电功能。  (二)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以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和改善城市出行为切入点,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深入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车联网”发展,逐步稳妥推广应用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加快布设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提升车路协同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满足智能交通需求。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建设集约、高效、智慧的绿色配送体系。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规划布局城市应急物资中转设施,提升应急状况下城市物资快速保障能力。加快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聚合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道路、城市建筑等多类城市数据,为智能交通、智能停车、城市管理等提供支撑。  (三)发展智慧住区。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提高智慧化安全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支持智能信包箱(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在住区布局。鼓励对出入住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智能服务和秩序维护。创新智慧物业服务模式,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提高居民服务便利性、可及性。发展智慧商圈。建立健全数字赋能、多方参与的住区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对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住区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体系等隐患防治,提升城市住区韧性。  (四)提升房屋建筑管理智慧化水平。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和底图,全面动态掌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底数,重点排查老旧住宅电梯、老旧房屋设施抗震性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形成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数字档案。建立房屋建筑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强化数据共享,在城市建设、城市更新过程中同步更新房屋建筑的基础信息与安全隐患信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面、功能完备、信息准确的城市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健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消除机制,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防雷、防火性能,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五)开展数字家庭建设。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互联互通,加快构建跨终端共享的统一操作系统生态,提升智能家居设备的适用性、安全性,满足居民用电用火用气用水安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等需求。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加大住宅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提升电力和信息网络连接能力,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新建住宅依照相关标准同步配建光纤到户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对传统家居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在数字家庭建设中,要充分尊重居民个人意愿,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六)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培育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打造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深化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与升级改造。推动自动化施工机械、建筑机器人、三维(3D)打印等相关设备集成与创新应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与建筑施工管理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七)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测绘遥感、城市运行管理等各有关行业、领域信息开放共享,汇聚基础地理、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三维数据和各类城市运行管理数据,搭建城市三维空间数据模型,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信息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应用,强化与其他基础时空平台的功能整合、协同发展,在政务服务、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体检等领域丰富应用场景,开展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划定防灾避难空间,为科学确定不同风险区的发展策略和风险防控要求提供支撑,提高城市空间韧性。  (八)搭建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一网统管”。加快构建国家、省、城市三级平台体系,加强与城市智能中枢等现有平台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分级监管、协同联动。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与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城市运行数据的共享,增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常态化综合评价,实现评价结果部门间共享。  (九)强化科技引领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理论、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加快突破城市级海量数据处理及存储、多源传感信息融合感知、建筑信息模型三维图形引擎、建筑机器人应用等一批关键技术。建立完善信息基础数据、智能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建造等技术体系,构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标准体系。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培养具有新一代信息技术、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安全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创新人才。  (十)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模式和理念,探索建立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强化政策引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自主的原则,优化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创新数据要素供给方式,细化城市地下管线等数据共享规定,探索建立支撑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协作和开放模式。加强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夯实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数字化底座,充分依托底座开发业务应用,防止形成数据壁垒,避免开展重复建设。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十一)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强化信息基础设施、传感设备和智慧应用安全管控,推进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对重要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强化网络枢纽、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抗毁韧性,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体系,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抵御能力。三、加强组织领导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协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牵头加强指导和总结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06
(记者 阚莹莹)日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力度。  《意见》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以生猪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意见》规定,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等因素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财政按照中、省资金4∶1的比例分担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04
(记者 阚莹莹)近日,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即日起四川畜禽养殖业主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开展畜禽养殖设施登记。  2023年,四川生猪出栏6662.7万头,位居全国第一;牛总存栏848.5万头、羊总存栏1382万只,分别位居全国第一和第五。  对于四川这样的畜牧业大省来说,开展畜禽养殖设施登记将带来什么变化?缓解畜禽养殖融资难题  “我们想扩大生产规模,但贷款十分困难。”绵阳市平武县一位生猪养殖业主表示,养猪场投资大、回报慢,以前基本上通过个人资产抵押、信用贷款或者政策性担保获得贷款,“但贷款渠道少、额度低。”  能否为养殖场业主在贷款融资、抵押担保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办法?  近年来,随着四川畜禽养殖设施化水平不断提高,养殖设施建设投入也不断增加。推动养殖设施登记颁证、扩大养殖融资渠道成为业内广为关注的话题。  “养殖设施一旦在不动产权证上登记,不仅可以作为抵押担保、产权交易的重要依据,有效缓解畜禽养殖融资难题,还有利于养殖场转让、租赁、搬迁等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3年,四川省启动研究养殖场确权登记工作,并出台相关措施,明确加快规模养猪场确权登记。今年5月,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印发《进一步强化生猪稳产保供七条措施》,提出加快出台相应登记办法,增强养殖主体融资能力。明确记载范围、登记流程等  此次《通知》出台后,养殖业主如何进行养殖设施登记?  《通知》明确,养殖业主设施用地首先要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完成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此条件下,养殖业主可以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证书附记栏中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  《通知》对记载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  具体登记流程中,养殖业主准备相关资料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进行审核、组织测绘;最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记载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为养殖场进行抵押担保、产权交易等经营活动提供了支持,“也标志着畜牧业现代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通知全文如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已完成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原则,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证书附记栏中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  二、职能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养殖设施日常管理及监督、养殖设施记载技术资料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  三、记载范围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猪、牛、羊、兔、禽等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  四、操作流程  1.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利人畜禽养殖设施相关情况。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到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①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附件1)。  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  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测绘机构到现场查验测绘,申请人需准备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相关资料备查(附件3)。  3.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人员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勘验情况据实审核,出具的《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作为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依据(附件4)。  4.暂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地籍调查成果、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首次登记。  5.已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不动产权证书、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6.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权利人申请审查要件材料,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相关事项  1.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仅作为现状客观描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进行记载,随不动产登记证失效自动作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不对记载信息作价值判断、不承担担保责任。  2.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在附记栏中客观记载,不得随意增加事项内容。  3.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畜禽养殖设施基本情况不收取费用,测绘机构按相关规定依法向权利人收取测绘费用。  4.本通知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相关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记载;各地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备查资料        4.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5日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04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灿红 杨勇)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12月1 日起,四川省 21 个市(州)和省本级作为就医地,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新增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近年来,四川已陆续实现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和高血压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全覆盖,此次“再扩容”后,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  据悉,目前全国医保已正式上线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共10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医保直接结算服务。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省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累计服务118.54万人次,减少个人垫付9.21亿元。全省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2871 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将把更多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为参保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和可及的医保服务。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12-04
●四川已实现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和高血压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全覆盖。此次扩容后,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数增至10种  ●全国医保已上线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10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医保直接结算服务  ●四川参保群众按参保地规定完成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和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持医保码在全国所有医保统筹地区已开通相应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记者 刘春华)12月2日,四川省医保局对外发布消息,从12月1日起,四川21个市(州)和省本级作为就医地,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新增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截至目前,四川已陆续实现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和高血压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全覆盖。此次扩容后,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让更多参保患者能享受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利服务。  据了解,目前全国医保已正式上线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共10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四川的参保群众按照参保地规定完成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和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持医保码在全国所有医保统筹地区已开通相应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截至目前,四川省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累计服务118.54万人次,减少个人垫付9.21亿元。全省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2871家,下一步还将把更多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03
  (记者 李飞)11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工作推进会,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韩俊,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陈尘肇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工作,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确保农地农用,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中央财办副主任、中央农办副主任祝卫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吴清海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治礼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3次集中清理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占用耕地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了“大棚房”问题蔓延态势。但也要清醒看到,“大棚房”问题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稍有放松就容易出现点上的反弹回潮,必须深刻认识“大棚房”问题常态化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全面排查,从严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整治存量问题、杜绝新增问题,紧盯不放、常抓不懈,长久巩固好清理整治效果。  会议强调,要健全“大棚房”日常监管巡查机制,用好信息化手段提升常态化监管效率,指导各地每年对辖区内用于种植生产的农业设施、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要慎重稳妥、严谨准确认定“大棚房”问题性质,把准标准,严格程序,既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也不能丝毫放松要求,对确属“大棚房”问题的要从严从快整治,设定明确的整改时限,定期开展“回头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主体。要加强“大棚房”问题整治政策解读培训,帮助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掌握政策,提高排查执法能力,持续强化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  会议要求,各地要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属地责任,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切实形成合力,统筹开展常态化监管和集中清理整治各项工作,指导严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协调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合理用地保障,从源头上杜绝“大棚房”问题产生。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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