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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绿色通道”,对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先落实帮扶再补充手续,累计8万多人享受帮扶措施●每个脱贫县都培育形成2个至3个优势特色突出、带动能力较强的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7万亿元●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20年的12588元增加到2024年的17522元  (记者 乔金亮 祝君壁)扶上马,送一程。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党中央设立5年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今年是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广大脱贫地区的脱贫成效巩固得怎样,乡村全面振兴衔接推进得如何?  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已累计帮扶超过680万监测对象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全国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规模 3283.3 万人。近 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守牢了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紧扣精准提高政策效能  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强说,过渡期关键在于调整优化微观政策,提高帮扶政策效能。  农业农村部帮扶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渡期以来,各地持续健全完善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到了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帮扶680万监测对象稳定消除风险,其余也都落实了帮扶措施。开放“绿色通道”,对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先落实帮扶再补充手续,累计8万多人享受帮扶措施。  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壮大。如今,每个脱贫县都培育形成2个至3个优势特色突出、带动能力较强的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7万亿元。分类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近四分之三的脱贫人口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  脱贫劳动力就业能力和质量明显提升。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加强就业务工技能培训,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发挥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作用。专家表示,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保障脱贫群众加快发展  5年过渡期探索形成了一套防止返贫的理论机制和方式方法。  财政方面,多渠道强化投入保障,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规模从2021年的156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1770亿元。资金投向上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  金融方面,过渡期累计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超3900亿元,支持900多万脱贫户发展生产经营项目;脱贫地区各项贷款累计发放27.2万亿元,农业保险累计为脱贫地区提供风险保障 6.02 万亿元、累计赔付 917.6 亿元。  有了要素保障,脱贫群众的生活显著改善。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 配 收 入 从 2020 年 的12588元增加到2024年的17522元,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保持动态清零,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稳步推进,“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持续巩固提升。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麦尔丹·木盖提表示,将聚焦四方面发力,确保过渡期圆满收官。提升监测帮扶质效,强化大数据分析预警,畅通农户自主申报途径,因人因户开展精准帮扶;抓牢产业就业帮扶,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着力稳住务工规模、提升就业质量;提高协作帮扶实效,发挥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驻村帮扶和社会动员“四支力量”作用;优化完善帮扶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
经济日报 | 分享: 2025-08-08
  (赵芬 记者 李金平)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草原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中国农业科学院组织召开了农用地碳汇潜力评估及减排固碳技术集成示范重大科技任务推进暨现场观摩会。本次会议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重大任务局指导,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主办,重大任务局耕地与绿色发展处负责人、任务跟踪专家、同行专家、产业专家30余人参加会议。  观摩会上,任务牵头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高清竹介绍了任务总体进展。他表示,该任务针对我国农用地固碳减排领域存在的技术瓶颈,经过一年半的科技攻关,制定出农用地碳汇监测核算标准规范;在13个省建立涵盖水田、旱地、草地、园地等主要农用地类型的16个核心示范区;创新构建了有机肥替代、秸秆生物炭保水培肥和控氮增氧减排固碳等技术,创制了高效减排微生物菌剂,构建了以“有机物料速腐还田”为核心的减排固碳稳产模式,温室气体减排10%以上,辐射推广100万亩,为解决农用地碳汇能力提升提供了系统解决方案。  参会人员实地考察了草地生产力与碳汇协同提升技术千亩核心示范区。田间试验数据表明,通过施用有机肥结合补播技术的综合措施,草地植被地上生物量可显著提升10%~30%,土壤有机碳含量增加5%~10%。这些创新技术为提升草地固碳能力和生产力提供了重要支撑。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7
  (记者 李琭璐)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获悉,“十四五”期间,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各项医保帮扶政策累计惠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达到6.73亿人次,减轻费用负担超过6500亿元。积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和工会互助等发挥健康帮扶作用,共同保障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精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参尽参。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十四五”以来,各地通过医疗救助渠道资助了3.5亿人次困难群众参保,累计支出了722.9亿元,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始终稳定在99%以上,及时将困难群众纳入了医疗保障与救助的范围。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梯次减负,实现应保尽保。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达到50%左右。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提高保障待遇、降低起付标准,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至1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向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倾斜,年度救助额度普遍达到3万至5万元。三重保障制度后农村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超90%。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参保覆盖面,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从3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强机制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大力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推动医保钱包支持居民参保缴费。二是加强数智赋能。深入推进“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动态更新参保人员的参保状况变化,不断提高参保工作实效。进一步挖掘数据赋能潜力,赋能参保人健康管理,增强医保的获得感,更精准高效推动全民参保扩面。三是加强宣传动员。用好全民参保网格员、宣讲员、志愿者队伍,用身边人身边事,用群众听得懂的“方言”“土话”,讲清楚我国基本医保的制度政策、财政对居民医保的巨大投入、参保共济防风险的重要性必要性,让全社会认识、认同、支持医保,更好凝聚全民参保共识。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7
  (记者 杨梦帆)“总体来看,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已进入系统集成、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近日,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这一要求彰显了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国家林草局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按照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国家林草局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和归类,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原则、条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撤并整合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分区,着力解决边界不清、重叠设置、保护空缺、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等问题,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图库。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更加准确,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与我国区域自然地理特征、自然资源禀赋、人口分布规律等现实国情更加契合,有利于更好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建立国家公园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利用高新技术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全覆盖。截至目前,共开展了近60批次遥感监测,组织地方及时核查整改。  据介绍,今年是我国启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10周年。十年来,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从试点探索,到逐步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建设之路;从一地一域到布局建设全世界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走出一条不平凡之路。  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进一步加强系统治理,落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稳慎设立新的国家公园,组织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6
  (记者 冯建伟)日前,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以下简称《公报》),公布2024年中国渔业水域水质、沉积物、浮游生物等18项指标的生态环境监测情况。《公报》显示,2024年我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近5年呈稳中向好趋势,氮磷指标超标风险依然存在。  2024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所属42个监测站,对159个、总面积1016万公顷的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进行常规监测。与2023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个监测站、6个重要渔业水域、面积15万公顷;所有监测水域铅、镉和砷指标监测浓度均优于评价标准;海洋重要渔业水域中化学需氧量指标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为25%;内陆重要渔业水域中非离子氨、高锰酸盐指数指标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分别为25%和32%。  《公报》首次对近5年我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与2020年相比,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海洋天然重要渔业水域中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其指标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分别为16%和50%;江河重要渔业水域中主要超标因子为总氮和总磷,总氮超标面积比例变化不大、总磷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为41%;湖泊水库重要渔业水域中主要超标因子为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其超标面积比例总体稳定,渔业水域氮磷指标超标风险依然存在。  自2000年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已连续25年联合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提供了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方面的权威数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扩大监测水域范围,继续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为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6
(新华社记者 申铖)记者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近日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下达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10.15亿元,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应对洪涝、干旱等灾害影响,加快恢复农业生产。具体来看,此次下达的资金,一是支持北京、河北、内蒙古、广东等地做好洪涝灾后救灾工作,重点对农作物改种补种、农田积水抢排、农牧渔业生产设施及水利工程设施修复等救灾措施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支持山东、河南、湖北等地做好干旱救灾工作,重点对增肥保苗、灌水补墒、调水运水、增打机井等救灾措施给予适当补助。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6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意见》提出,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意见》要求,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6
  (龙新)8月4日,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韩俊主持召开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调度视频会,对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强化工作举措,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一刻都不放松的紧迫感,抓实抓细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全力以赴抗旱防汛救灾保秋粮丰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会议视频连线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河南省周口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等地秋粮生产现场,了解防灾减灾救灾情况和秋粮长势。韩俊与有关负责同志、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等连线交流,询问灾情影响、抗旱浇水、排涝减渍、改种补种、保险理赔等情况。他指出,入汛以来,我国气象条件总体偏差,华东华北等地持续遭遇强降雨,黄淮等地持续高温干旱,对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各地全力抗旱浇灌、抢排积水,有效降低了灾害影响。现在距秋粮大面积收获还有2个月,正是作物生长发育关键期,也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期,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明显,农业防灾减灾形势依然严峻。要把农业防汛抗旱救灾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系统的压倒性任务,做到“防在成灾前、抗在第一时、救在第一线”,力争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保稳产、无灾区多增产,全力以赴夺取秋粮丰收,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压紧压实各级责任,督促指导地方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紧盯抗灾关键时段,切实把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的责任落实到市县乡村,任务落实到具体农户、具体田块。要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推动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定损理赔。要指导各地分区域、分作物、分灾种抓实抓细关键举措,细化完善本地区防灾减灾技术指导方案,支持重点省份统一开展秋粮作物“一喷多促”,推动农业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位。要突出抓好农田沟渠整治,统筹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小农水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持续推进渠系联通、清淤疏浚,努力减轻洪涝渍害影响。要抓细指导服务,派出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驻县进村开展蹲点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好线上线下培训指导,科学精准做好后期田间管理。  会议要求,要抓好监测调度,加密与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会商研判,及早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和防灾减灾建议。要组织开展好农业灾后恢复工作,抓紧修复灾毁农田设施,指导农民改种补种、补栏补苗。要密切关注、及时了解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等受灾情况,用好监测帮扶“绿色通道”,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坚决防止因灾返贫致贫。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农业防灾减灾的工作合力,协同配合应对各类农业灾害。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兴旺、总农艺师潘文博出席会议,河北、河南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有关同志介绍近期气象预测情况。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5
  (记者 王田)盛夏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农业灾害呈现“南北涝中间旱”,秋粮生产面临较大旱涝灾害叠加的风险挑战。当前正值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保秋粮丰收工作方案》,分区域分灾种分作物共制定34条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要求各地努力做到防在成灾前、抗在第一时、救在第一线,力争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保稳产、无灾区多增产,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和全年粮食丰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5
 (新华社记者 古一平)马铃薯起源于 900万年前番茄组与类马铃薯组的远古杂交事件。这场“基因联姻”不仅造就了马铃薯这一物种,还催生了马铃薯独特的器官薯块。  这是记者从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获悉的。该所黄三文团队联合中外科研人员,于7月31日在《细胞》杂志上发表了相关研究成果。  据介绍,通过对101份马铃薯基因组及349份重测序数据的分析,研究团队证实马铃薯是番茄与类马铃薯的“混血儿”,二者遗传贡献比例约为4:6。  研究团队还发现,薯块的形成来源于马铃薯亲本等位基因的重新组合和交互调控。比如,控制薯块形成的“主开关”基因SP6A来自番茄组;而调控地下茎(薯块形成部位)生长的关键基因IT1继承自类马铃薯。  薯块的形成给马铃薯带来了诸多生存优势。据介绍,薯块不仅能够储存水分和淀粉,帮助马铃薯度过干旱、寒冷季节,还赋予了马铃薯无需种子或授粉即可繁殖的能力——通过薯块上的芽直接萌发新植株。  马铃薯是重要薯类作物,原产于南美洲。数据显示,全球超13亿人以马铃薯为主食。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科学家的相关成果有望为马铃薯遗传育种提供全新理论视角。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 第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6月23日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韩俊  2025年7月15日  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部门规章的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农业农村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  一、对1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见附件1)。  二、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2)。  本决定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和废止其他规章的内容,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  “制剂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梯度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  (三)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等。”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六)将原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七)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组织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需要补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九)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进入技术审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资料。”  (十)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农药登记审查和评审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数据需要验证的,农业农村部可以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之前已提交的相应登记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将原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十四)删去原第三十条。  (十五)将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十六)将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召回农药产品、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十七)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登记延续审查的重要依据。  “周期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靶标生物抗药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  (十八)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  (十九)原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分立,已换发新农药登记证的。”  (二十)将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或者建议值、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五)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六)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七)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改变生产地址并取得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六条、原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提出变更申请”修改为“提出换发证书申请”;第二款修改为:“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五)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在三个以上的;  “(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十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删去第四条中的“登记试验备案及”、“规定的”。  (二)在第十一条中的“单位名称”后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六)将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作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登记试验基本要求”,并将该章中的“申请人”统一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人”。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前款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与申请人”。  (九)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将试验计划、原始记录、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数据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农药登记申请人保存。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在第三款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后增加“,并及时将开展登记试验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根据登记评审、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数据、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的接收、标识、分发、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验证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的;  “(四)未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其他不遵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试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试验条件的;  “(四)调换封存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试验的;  “(五)伪造试验单位公章、试验报告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情形。”  五、《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同时”。  (三)删去第九条。  (四)将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六十个月内对该渔船予以妥善处置。”  (六)删去原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见附表三)”。  (七)删去附表。  六、《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公布)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九、《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种业信息网”修改为“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已销售种植的品种还应当提供本办法实施前的品种销售发票。”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完成种子样品入库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登记品种变更事项限于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以及相关的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进行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相应品种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此外,将上述规章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对条文序号、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附件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1
  (记者 冯建伟)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召开的2025稻渔综合种养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发布了《中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  据介绍,为全面准确反映2024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形势,总结发展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建议,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组织编制了此《报告》。  《报告》从产业发展现状,区域发展格局分析,政策支持和科技创新,发展机遇、挑战与建议等几个方面对2024年全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做了梳理总结。《报告》显示,我国小龙虾稻渔综合种养在面积、产量持续增加的同时,主要种养模式不断创新,各地因地制宜将鱼虾蟹各类养殖对象引入稻田,结合原有耕作制度,形成了种类多样、各具特色的种养模式,主要包括稻小龙虾、稻鱼、稻蟹、稻鳅、稻鳖、稻螺、稻蛙等模式,不挖沟少挖沟的新型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  另外,我国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呈现三大变化。一是传统农户转型,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三是龙头企业引领。各地在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拓展稻渔综合种养多种功能,拓宽产业增值增效空间,推动了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报告》显示,到2030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左右。《报告》还就强化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优化经营模式、提升组织化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打造高附加值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记者 王婉晴)为扎实做好防汛抗旱,积极应对灾害天气,抓好灾后生产恢复,降低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7月25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汛期和干旱期间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技术指引(2025版)》(以下简称《指引》)。针对汛期强降雨及干旱时期可能给水产养殖带来的诸多问题,《指引》提供了全面且实用的应对方案。  在汛期,强降雨常伴随大风,致使池塘水位急剧上升,溢塘风险大增,池塘围栏设施、池埂面临损坏甚至坍塌风险。同时,大量雨水注入池塘,会造成水温骤变、酸碱值及溶氧下降、海水养殖盐度降低、养殖动物摄食减少等问题。对此,《指引》给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养殖户需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提前备好防汛物资,排查疏通排水沟渠,高风险区域养殖场要制定紧急撤离预案;海水养殖池塘及时排淡,防止雨水倒灌;通过机械、化学、人工等方式及时增氧,确保池水溶解氧达标;及时修复受损养殖设施,适时补放优质苗种,并做好疫病监测防控,对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干旱期间,湖泊、水库、池塘水位持续下降,往往造成养殖水体减小、水质下降,影响水生动物生存环境。《指引》建议,养殖生产单位要注意旱情预报,做好抗旱物资准备;及时增设供水设施,保障养殖用水;加强水质管理,减少投饵施肥并合理增氧;加强巡塘管理,观察养殖品种状态;做好补投苗种准备,待旱情缓解后适时投放;及时将已达上市规格的水产品捕捞上市,降低养殖密度;加强病害防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记者 冯建伟)大暑节气,骄阳似火。河南省罗山县庙仙乡熊林村林道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000亩稻渔综合种植示范区,网格状稻田绿意盎然,稻秧随风起伏,白鹭在其间翩跹,第一茬小龙虾早早销售一空。稻渔综合种养模式不仅让当地农民体验到“一田三收”的喜悦,还为当地培育出种养能手和品牌稻米,真真实实转化为带动共富的新动能。  近年来,稻渔综合种养在大江南北快速推广,2024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超4600万亩,水产品产量超440万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正加快由“规模扩张”转向“质效并重”转变,在保障粮食安全和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稻蟹种养模式实景。王佳亮 摄面积产量稳步提升  “早稻花时鱼正长,烹鲜最好辣番椒。”清代青田诗人徐容丛的《咏田鱼》是稻鱼共生农业生态景观的真实写照。浙江省东南部的青田县稻田养鱼历史悠久,至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千百年来,当地农民犁田、插秧、投放鱼苗,在水田里种稻,在稻穗下养鱼,完整沿袭“稻鱼共生”这一独特而传统的农耕方式。  稻渔综合种养将我国传统农耕智慧与现代农业科技、现代农业组织形式有机结合。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稻渔产业发展,连续出台《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等政策文件,指导各地稳步推进、科学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今年7月下旬,《农业农村部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印发,通过规范提升、转型升级等10项工作,进一步指导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持续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统计,2024年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4605.32万亩,同比增加114.98万亩,增长2.56%。全国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稻谷2300万吨,水产品产量443.36万吨,同比增加26.71万吨,增长6.41%;占全国淡水养殖水产品产量的12.55%,同比提高0.35%。  现如今,稻渔综合种养以其“一水两用、一田多收、粮渔共赢、生态友好”的突出优势,不仅成为践行大食物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产品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种养模式不断创新  我国水稻种植分布广泛,水产种质资源丰富,各地因地制宜将鱼虾蟹各类养殖对象引入稻田,结合原有耕作制度,形成了稻小龙虾、稻鱼、稻蟹、稻鳅、稻鳖、稻螺、稻蛙等种类多样、各具特色的种养模式。  稻小龙虾模式是我国稻渔综合种养当之无愧的第一大模式。2024年全国稻小龙虾模式应用面积约2600万亩,占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的56.46%,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湖南、江西、江苏等长江中下游地区,面积约2300万亩,占全国稻小龙虾模式应用面积的88%。  稻小龙虾以“一稻两虾”共作模式为主,通过环沟改造构建稻虾立体空间,实现“一季稻、两季虾”周年循环。近年来,稻小龙虾模式在各地实践中又有创新发展,在实现由繁养一体模式向繁养分离模式转变的同时,还创新由稻小龙虾向“稻小龙虾+”模式转变。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由宽沟模式向平养模式转变。这种模式不挖沟坑,不影响水稻种植面积,有助于促进水稻稳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稻鱼模式是我国稻渔综合种养第二大模式,主要是稻田养殖鲤鱼、鲫鱼和土著鱼类。2024年全国稻鱼模式应用面积近1400万亩,占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的30%。传统稻鱼模式主要是稻田混养耐低氧的鲤鲫鱼,生产依赖自然生态循环,养殖技术相对粗放。而现代稻鱼模式通过实施田间工程,融合现代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技术,水产品产量效益大幅提升。  我国稻渔综合种养第三大模式当数稻蟹模式,2024年全国应用面积近300万亩,占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的6.51%。此外,稻鳖、稻蛙、稻螺等模式在湖北、安徽、江西等地规模近20万亩,湖南、江西等地稻蛙模式有较大分布,广西、江西等地稻螺模式10万亩,效益也相当可观。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近年来,各地在巩固种养生产优势基础上,突破传统种养边界,推动稻渔综合种养向加工、流通、消费环节深度延伸,通过加工升级、冷链物流与电商融合、品牌化与高端市场渗透,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环节增值。  湖北省依托稻小龙虾种养,大力发展小龙虾加工业,全省小龙虾初加工产值近280亿元,精深加工产值近150亿元。安徽省培育稻渔综合种养特色乡镇10多个、特色村60多个,种养大户1万多户,专业合作社3000多家。四川省宜宾市与机场空港物流公司签订协议,当地早虾获近10项价格优惠和服务优先的航空物流运输权益。湖南省岳阳市创新“云养虾”认养模式,小龙虾线上销量快速增长,覆盖全国200多个城市。  与此同时,各地不断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拓展稻渔综合种养多种功能,加快推进分散经营小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或签订订单协议实现标准化生产,对接千变万化大市场。  河南省潢川县农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打造“种养+加工+科技+营销+服务”全产业链开发模式,带动潢川小龙虾产业快速发展,全县稻虾综合种养面积32.8万亩,甲鱼养殖户600余户,专业养殖公司及合作社40余家,甲鱼熟食加工年产值高达20亿元。浙江省青田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统一品种、管理、服务、销售、品牌”的“五统一”模式发展稻鱼产业,打造共富产业。浙江全省打造鱼米品牌近200个、水产品品牌100多个,鱼米在2024浙江好稻米推荐活动中获金银奖7个。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发展稻渔空间乡村生态观光旅游,举办“和美乡村”村钓比赛、丰收节、蟹王蟹后争霸赛等活动,打造网红景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收入超1000万元。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近日从中央编办获悉,自2024年2月以来,在先行试点基础上,全国3.8万个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履职事项清单工作,截至2025年6月底,清单已全部编制完成,取得明显成效。  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基层减负、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  各地在中央编委和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坚持以乡镇(街道)为主、自下而上,由乡镇(街道)从自身实际出发编制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3张清单。基本履职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必须全面承担的履职事项,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分清县乡主次责任、理清责任链条,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将乡镇(街道)接不住、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物归原主”。截至6月底,各地形成的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平均340项,其中,基本履职事项117项、配合履职事项99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124项。  按照党中央部署,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分试点探索、先行开展、全面推开3个阶段展开,主要包括拟订清单初稿、“三上三下”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审定发布3个步骤。  各地坚持一切从基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街道)工作特点,“一竿子插到底”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全覆盖培训,将实战化培训贯穿清单工作始终,确保工作推进到哪里,有针对性的培训就跟进到哪里。中央和各省区市组建调研指导组,紧盯困难大、问题多、地处偏远的地区,一地一策加强指导服务,与基层同志坐在一起逐条逐项过单子,以县为单位选择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进行清单“打样”,省市县乡四级同志坐在一起共同推敲,切实提高清单编制质量。回应基层期盼,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明确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和53项“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事项,指导各地抓好落实。  目前,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普遍梳理出20多项党的领导和党建履职事项,基层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统战、社会工作等领域职责列细列明,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配合履职事项和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占65.6%,特种设备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一批事项收回上级部门,取消一批没有实质意义的信息数据报送、创建示范、评比考核等形式主义事项,基层减负取得扎实效果。乡镇(街道)职能职责更加清晰,县乡关系进一步理顺,推动解决消防安全检查、“两违”整治等领域60多项长期困扰基层、县乡交叉扯皮的“老大难”问题,助力“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更好落实。  下一步,中央编办将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用好履职事项清单的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清单落地见效。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31
(新华社记者 魏玉坤)记者29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据最新调度,上半年,各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项目,同步在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已累计吸纳带动208万名低收入群众就近就业,较去年同期增长32%;发放劳务报酬22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共下达2025年度以工代赈中央投资29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250亿元、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45亿元,支持地方聚焦村道巷道硬化、乡村生产道路改造、小型排灌沟渠疏浚、生态护坡护坝等,实施人工用量大、材料成本低、机械使用少的小型劳动密集型项目近6000个。截至6月底,已吸纳27.5万名脱贫人口、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发放劳务报酬 24 亿元。同时,指导各地依托项目建设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开发建后管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半年累计培训以工代赈务工群众25万人次。  据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高标准高质量抓好以工代赈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已下达投资的以工代赈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在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中继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持续扩大就业吸纳容量和劳务报酬发放规模,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稳就业、促增收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新华社 | 分享: 2025-07-31
  (记者 崔建玲 文/图)眼下正是南方早稻抢收、晚稻抢种“双抢”时节。近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机械化总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组织召开丘陵山区水稻生产装备现场演示活动,通过现场观摩和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聚焦我国丘陵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加快推进新装备熟化应用,促进技术到位率和装备匹配度提升,推进我国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装备轻简化、智能化,便于农机上山作业  目前,我国三大主粮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总体较高,但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水平还相对较低,尤其南方稻区水稻机械化种植仍是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短板。2022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南方水稻机械化种植推进工作的通知,经过几年的推进,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有了较快提升,截至2024年,全国水稻机械化种植率达67.6%,比2022年提高6个百分点,但与已基本实现机械化的耕整地、收获等环节相比,差距依然较大。  与平原地区相比,丘陵山区受地形起伏条件限制,地块小、田块分散不规则、水田泥脚深等给农业机械作业带来不便。为适应小田块作业和田间转移,近年来,我国对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的研发制造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减轻重量,实现轻简化。但是,轻简化设计与产品的可靠性指标存在一定矛盾关系,有时很难兼顾。  活动现场,由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学、河南科技大学联合研制的小型水稻收割机在田间快速穿梭作业。公司高级工程师丁小兵告诉记者:“这款机具最大的特点是收获损失率低和水田适应性强,损失率在2%以下,泥脚适应深度大于30cm。”丁小兵介绍,该款收割机经过对传动系统结构及整机的优化布局和紧凑性设计,在变速箱、喂入系统、脱粒系统、风选系统等部件上都进行了大量的轻简化改进,同时对整机重心匹配优化,确保在接粮处空袋与满袋、有无驾乘人员等不同情况下,整机重心都在一个合理范围,从而保障整机水田作业的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再生稻产业发展迅速,降低头茬稻收获碾压率是再生稻收获机研制的重点。活动现场,星光农机梯田再生稻联合收获机实现无人驾驶,机具设计轻简化,重量轻,碾压小。湖南省农科院研发的收获机,通过降整机重量、减履带宽度、增收割幅宽,达到较低碾压率收获。江苏大学和江苏沃得公司联合开发的再生稻收获机开展同轨种收生产模式演示。江苏大学教授徐立章表示,早在这茬水稻育秧和抛秧时,他们就派人去兴安县进行对接,栽植参数要按照收割机的参数匹配。他说:“宽窄行虽然种植行数少了,但通过增加水稻密度,也能够保障产量。我们的目标是第一季不减产或稍微减产,第二季显著增产,确保两季总产增加。”今年8月,这台收割机还将会在福建开展同轨收割。  农机配备北斗导航,成为常见配置。记者看到,在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的加持下,插秧机手只需在地头、地尾转弯处坐在驾驶位置上操控农机,其他时间由北斗导航控制农机作业,机手可同时负责装秧工作,进而节省人工和成本,农机更智能化。“转向提升、单杆操作、辅助直线行驶、施肥功能、无人驾驶等功能都可以选配,我们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插秧需求针对性地推出一些机型。”潍柴雷沃公司履带机工厂总装线工作人员陈望忠表示。加强育秧集成配套,让秧苗与农机相匹配  水稻机械化作业好坏与育秧环节有直接关系,在补齐丘陵山区水稻种植机具短板的同时,育秧、运秧等集成配套技术也需相应跟得上。我国探索了多种水稻育秧和种植方式。  机插秧是目前我国水稻种植最主流的方式。水稻机插从一粒种子到育成苗插到田里,包括播前种子处理、浸种催芽、育秧播种、暗化齐苗、苗期管理、秧苗运输、机械插秧等多个环节,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育供秧和机插服务体系。目前,各地采用工厂化集中育秧,机插秧采用的毯状苗育秧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但还存在育秧技术掌握不够全面、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特别是育供秧环节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导致小农户对水稻育秧技术掌握不成熟,秧苗素质不高,进而影响机插质量。  为解决小农户育秧、机械种植难题,各地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强育秧、机械化种植。浙江省依托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采取代种代育、委托育秧、育插全流程委托等方式向中小种植户提供育供秧和机插服务。湖北省建立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其中,育秧中心、烘干中心是必选项。四川崇州耘丰农机合作社常年分3批育苗,供应商品秧3万亩。  目前,机械化插秧所采用的毯状苗育秧技术虽然较成熟,但还存在根部损伤大,返青期长等问题,加剧南方双季稻等多熟制产区茬口矛盾,降低了对寒露风等极端天气的抗风险能力。抛秧机返青期短,对于南方双季稻等多熟制产区较适宜。抛秧机采用钵体育秧,但育秧、运秧是难点,存在育秧技术门槛高、秧盘不能折叠、单次运秧量少、田间转运和人工成本高等问题。而且,对秧苗长度也有要求。  现场,常州亚美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带来了水稻钵苗摆栽机。公司相关人员表示,钵体苗一体放进去,采用顶杆机构顶出一排钵苗,由接苗机构抓取并翻转放到输送带上,输送带将钵苗送至一侧,由栽植机构将钵秧苗植入田中。与抛秧机比,这种方式不受风速影响,一天可作业40多亩,用种量减少30%~50%,秧盘用土量减少50%。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宋建农研究了大钵体毯状苗育秧方式,既有毯状苗特点,也有钵体苗特点。这种育秧方式在江西省推广快10年,但因育秧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推广面积还不大。育秧环节成本高低是农户选择哪种育秧方式的关键。科学、合理、充分验证,加快先进机具推广应用  我国水稻种植机械化方式有机械直播、机插秧,以及机抛秧和钵苗摆栽等浅栽方式。目前,机插秧是农户使用最广泛的机械化种植方式。  抛秧机作为我国原创的水稻种植技术,近年来也在逐步验证推广。科学、合理、充分地试验验证是一项机具推广的前提。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在广西、江西、湖南等地开展插秧、抛秧、摆栽等试验,对比增产效果、综合效益等。今年早稻对比试验表明,在适宜地区开展一定种植规模的机抛秧种植,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增产潜力,但当前要继续优化运秧上秧环节技术装置,适当降低辅助用工量。探索采用专项作业补贴等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调动农户应用积极性。眼下,试验验证工作还在继续。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研究员祁兵表示,当前我国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还比较低,要加快提高机械化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机具。在直播较多的区域大力推广机插秧模式,减少用种用药,促进绿色发展;在机插秧大面积应用、集中育秧已经比较成熟的区域,要进一步推动插秧同步施肥、辅助驾驶、自动装秧、覆膜插秧等智能、绿色、高效新技术熟化应用,同时探索示范机抛秧、钵苗摆栽等新模式,进一步释放增产潜力。  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罗锡文表示,在试验验证的基础上,需要农机系统与农艺系统一起携手,测产时,要组织农艺专家开展联合生产验证,进一步加强对比试验,挖掘机械化增产潜力背后的农艺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优化机具。  机具用得好不好,机手是关键。“目前,各地开展农机手培训,主要依靠高素质农民培训,但是在农机系统这样的培训较少,希望在农机系统开展培训。”与会相关人员表示。  针对机械化促进水稻大面积提单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各省技术推广人员要经常下沉一线,比如到育秧时,各省育秧专家要下到一线,做好“最后一公里”工作。在推广上,每个主体拿出几亩地去做试验、去用,从提高大户主体认识开始,逐步带动其他农户采用先进的水稻种植方式。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0
  (龙新)近日,农业农村部会同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境状况公报(2024年)》(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指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态势总体向好,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公报》显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2024年,赤水河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等级连续3年为“良”;洞庭湖比2023年上升一个等级,为“一般”;长江干流、鄱阳湖、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和汉江等水域与2023年持平;大渡河与2023年持平。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态势总体向好,2024年,长江干流单位资源量为2.3千克,比2023年上升9.5%;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和鳙)在长江中游监利断面卵苗资源量为83.2亿粒(尾),比2023年上升39.1%,是禁渔前2020年的6.2倍;长江下游刀鲚汛期单位资源量为39.9千克,比2023年上升30.4%,是禁渔前2020年的9.5倍。二是物种多样性水平稳步回升,2021—2024年,长江流域累计监测到土著鱼类344种,种类数比禁渔前(2017—2020年)增加36种,其中2024年监测到230种。新监测到长鳍吻鮈和红唇薄鳅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时隔30余年首次在长江发现自然繁殖的胭脂鱼鱼苗、在宜昌和监利江段发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鳤产卵场,时隔20余年首次在赤水河赤水市江段监测到鳗鲡。三是栖息生境总体稳定,2024年,长江干支流水质评价总体为优,Ⅰ—Ⅲ类水质断面占98.6%,比2023年上升0.1个百分点。长江干流和通江湖泊采砂总量比2023年下降1.9%。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各地,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积极推进《长江十年禁渔2025年工作方案》,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强化重要栖息地修复,规范开展增殖放流,严格外来物种防治,多措并举实施保护修复,促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提升,助力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0
  (记者 王刚 见习记者 李容琅)7月29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促进农产品消费相关情况。农业农村部副部长江文胜、市场与信息化司司长雷刘功,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李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一级巡视员张祥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农产品消费作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基础民生,一头连着百姓生活、一头连着农业生产,是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方面,是稳定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路径,也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江文胜介绍,农业农村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抓好促消费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9个方面23项具体举措,顺应消费新趋势、新特点,从变化中培育增长点,拓展新空间。各部门将切实抓好《方案》贯彻落实,加强协同联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举措,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形成促进农产品消费的强大合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品质化、差异化消费需求。顺应消费趋势,更加注重品质化、个性化  近年来,消费者对品牌农产品以及新式饮品、功能性食品等加工产品需求快速增长。《方案》据此提出,优化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重点在提升“三品一标”水平、推进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开发新型加工产品等方面发力。《方案》还专章部署强化品牌引领,增强消费信心。  农业农村部顺应农产品消费变化趋势,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结构,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和服务。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一起抓,保安全、提品质同步推进。江文胜介绍,为更好顺应城乡居民对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农产品的多样化消费需求,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大力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主要从三方面推进:一是扩总量。加大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力度。二是促优质。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农产品质量分级,从严加强证后监管。三是拓渠道。挖掘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亮点,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推介。  食品是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载体,也是农产品消费的重要呈现方式。食品工业链接一二三产业,上游承接米面油、肉蛋奶、果菜茶等农产品种养环节,下游拉动人民群众的日常饮食消费,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和关键的民生产业。李强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食品工业主管部门,将推动生物技术赋能食品工业,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挖掘食用农产品资源,培育特色食品产业,推进食品精深加工;搭建产需对接平台开展促消费活动,提振全社会食品消费。  品牌是质量的保证、信誉的凝结,具有重要的消费引领作用。如今,面对琳琅满目的农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倾向于消费品牌产品。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农业品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脱颖而出,成为增强消费信心、带动农民增收、引领供需结构升级、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江文胜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加大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力度、强化品牌目录消费引领、提升品牌营销服务能力等三方面强化品牌引领,增强消费信心。改善消费结构,更加注重健康饮食、合理膳食  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已从“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据有关数据,我国居民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等营养素的摄入总量已经基本达标,但是营养不均衡、不充分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大豆及豆制品、牛奶及乳制品等优质蛋白摄入不足,消费提升空间较大。目前,我国年人均奶类消费量是40.5公斤,远低于110~183公斤的膳食推荐量;大豆及豆制品的摄入量低于推荐量的59%。《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提升营养健康公共服务,强化健康消费宣传引导。  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25—2030年)》,并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奶豆添营养,少油更健康”为主题,举办全民营养周活动,倡导增加大豆、牛奶消费,引导消费者形成科学的膳食结构。  雷刘功表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题科普宣传,促进营养健康消费。一是提升营养健康公共服务。研发推广营养健康食谱,重点引导增加优质蛋白、富含膳食纤维等食物消费。《方案》重点针对学生群体,要求科学确定学生餐计划,优化营养配餐,推动豆制品、优质豆奶等产品进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各地扩大学生饮用奶推广,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推动食品营养与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二是强化健康消费宣传引导。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健康饮食 合理膳食”专题科普宣传,积极开展“减油、增豆、加奶”和“增加蔬菜水果、全谷物和水产品摄入”宣传,引导城乡居民调整饮食习惯和食物结构。推出奶类、牛肉美食地图,推动农产品消费与文旅消费深度融合。丰富消费场景,更加注重体验感、互动性  如今,农产品消费场景已突破传统市场局限,呈现多元化、融合化的趋势。越来越多消费者不仅关注产品品质与安全,也关注社交属性、精神文化等需求。《方案》提出,要不断丰富农产品消费场景,创新节庆展会消费平台,深化线上线下、商旅文体健多业态消费融合。  雷刘功介绍,农业农村部将按照《方案》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拓宽农产品消费渠道、丰富消费场景。一是充分挖掘节庆市场。针对节假日和农事节庆,引导各地广泛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等主题活动,组织产地溯源直播、美食品鉴。二是充分利用展会聚集效应。依托一批高水平的展览展会组织“百展千县万品”购销活动,组织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开展“地道风物 乐享生活”主题促消费活动。三是充分联动赛事等活动。引导各地结合“跟着赛事去旅行”“乐享精彩赛事 寻味中华美食”等体育赛事品牌活动,配套举办本地“土特产”展示展销、乡村美食品鉴等活动,提升消费体验感和获得感。  农事研学、农创市集蓬勃发展,“村字号”文体活动和非遗体验人气高涨……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已成为塑造消费新场景、拓展消费新空间的重要途径,既能激活乡村资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又能促进城乡要素流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深入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通过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介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组织“村字号”文体活动等方式,持续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江文胜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强化金融政策支持、丰富休闲农业业态、创新“村字号”文体活动等方面,扎实推动乡村游购一体发展。夯实消费保障,更加注重流通质效、产销协作  农产品流通连接田间和餐桌,是优化农产品供给水平、扩大农产品消费的重要环节。《方案》提出,在产地,完善农产品市场、冷链集配中心等流通网络,补齐“最先一公里”短板;在销地,支持菜市场、生鲜超市等标准化改造,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方案》还提出创新省际产销衔接合作,开展产销对接帮扶。  建设畅通、安全、高效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张祥介绍,商务部近年来在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快健全农产品供应链。结合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改造升级,补上冷链物流设施短板。二是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发展即时零售、直采直供、共同配送等新业态,培育农村电商带头人,打造“农字号”电商品牌。三是打造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2018年以来每年举办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系列活动,今年升级举办全国农产品产销大会,开展集中对接。下一步,商务部将与农业农村部一道,发挥商贸流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先导作用,加快推动农产品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转型,让更多优质农产品走出乡村、走向全国。  生鲜农产品因其独特性,对物流运输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今,生鲜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一路“鲜”,离不开冷链物流的支撑和保障。“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产地冷链物流网络建设,加快补齐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短板,推进冷链重要节点建设,优化产地市场体系。下一步,将按照“优网络、强协同、增效益”的总体思路,持续优化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强化全链条协同融合,为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产销跨区域合作越来越深入。特别是依托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动员等机制,东部省份、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广大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帮助脱贫地区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直采直供”基地。数据显示,2021—2024年,东西部协作省份采购和帮助销售西部协作地区农产品4200多亿元,中央定点帮扶单位采购和帮助销售脱贫地区农产品1600多亿元。  江文胜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产销区域合作,加强协作帮扶促消费。一是推进协作帮扶促消费专项工作。以东西部协作省份为重点,开展产销双方撮合沟通,推动在更大范围实现市场化对接。二是发挥定点帮扶机制促消费作用。引导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积极宣传推介定点帮扶县特色农产品,组织线上线下产销对接活动。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消费活动。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动员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加大农产品采购和帮销力度,帮助打造乡村文化旅游消费新场景,吸引更多城市群体到乡村消费,带动农民增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0
  (记者 张国凤)2025年蔬菜产业大会暨第十届知名蔬菜销售商走进宁夏活动启动仪式日前在银川举办。本次活动由中国蔬菜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银川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  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蔬菜销售商、新零售企业、电商平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宁夏蔬菜企业、合作社负责人等900余人齐聚银川,实地考察生产基地、优选特色产品、锁定优质货源,共谋合作发展,深入探讨智能科技驱动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路径。  会议特邀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春江、邹学校分别作题为“数字技术赋能蔬菜产业”“中国辣椒产业快速发展回顾与展望”报告。活动现场还发布了中东等海外市场需求信息、中国蔬菜产业地图、“全国蔬菜产业大县典范名录”、2025年度蔬菜产业关键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榜单、全国蔬菜科技创新成果、宁夏冷凉蔬菜区域公用品牌及联农带农典型模式等重要内容;同时举行了宁夏冷凉蔬菜特聘专家及品牌营销顾问授证仪式,表彰了产业发展优秀企业及联农带农先进企业,并现场签署多项合作协议。本次活动共签订协议124项,签约金额达到26.1亿元。  据悉,自2016年起,宁夏连续10年成功举办“全国知名蔬菜销售商走进宁夏”活动,累计邀请来自全国重点蔬菜批发市场及知名销售企业的1264位代表赴宁考察,通过实地调研当地资源环境、体验特色风土人情、考察现代农业生产水平、品鉴优质农产品,共达成基地建设、技术合作及订单销售协议1026项,签约总金额达153.92亿元。活动有效促进了宁夏与全国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型零售渠道及销售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创新构建了“订单农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化协作机制,实现了农产品产销全产业链的高效衔接。  活动期间,与会代表还实地考察了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的冷凉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现代集配中心、新品种新技术展示园及农机装备展演。通过深入交流,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与宁夏当地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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