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农新闻网成都讯(通讯员 唐世杰)为全面规范动物诊疗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无证经营、使用禁限用药等违法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对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整治对象此次督查主要针对辖区内7家动物诊疗机构(诊所和医院)是否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二、整治内容具体督查内容包括:诊疗机构是否获得从业资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业人员信息是否公示、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病历和处方笺是否规范并按要求保存、国家明令禁限用的药品是否销售和使用、医疗废弃物及废水是否无害化处置等。 三、整治成效此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14余次,出动27人次,发现并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整改问题3个。今后市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对动物诊疗机构督查力度,督促相对人增强主体责任,形成一个依法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纯净健康的动物诊疗市场。四、 以案说法2021年11月8日,邛崃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邛崃市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XX宠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在检查中发现邛崃市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不具有相应从业能力,且未进行执业兽医资格备案的情况下出具处方笺。当事人木某(化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2021年11月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木某处罚款3000元,对其所在的邛崃市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35元。五、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对动物诊疗活动做了专门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