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农新闻网成都讯(通讯员 唐世杰)2021年来,邛崃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成都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实践,以过程监管为核心,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严格落实“四有两责”,扎实开展检打联动工作,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严打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检打联动 1.强化农产品监督抽检。2021年累计完成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检278批次(包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10类农产品),重大节日农产品监督抽检17批次(蔬菜、水果、猪肉、茶叶),配合市总队监督抽检农产品28批次,均检测合格。2022年“元旦”“春节”“两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针对水产品及蔬菜监督抽检农产品7批次,其中2批次不合格。2.强化执法办案。采取双随机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强化部门协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及时规范,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有力地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2021年至今对未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未执行索票索证、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余份,立案查处5起。二、典型案例1.XX家庭农场未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之规定,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改正,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XX合作社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XX家庭农场生产的鲈鱼经监督抽检,氧氟沙星不符合规定。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停止使用的兽药(氧氟沙星),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XX家庭农场生产的鲈鱼经监督抽检,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不符合规定。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孔雀石绿),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三、温馨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这里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者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投入品来源可靠,做好索证索票。要到证照齐全,合法的经营店购买农业投入品,并做好索证索票(合格证、检测报告,正规发票等),万一出现了问题,才有维权索赔的依据。勿轻信游商走贩,谨防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农业生产的同时造成维权难、索赔难。2.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掌握禁限用药名录,严格按照投入品标签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3.强化农产品生产记录。规范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有利于统一生产技术,掌握病虫害历史数据,往年施肥用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促进科学施肥和安全用药,推动农业标准化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