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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丽颖) 7月24日,由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承办的农业绿色发展论坛在京召开。论坛以“乡村振兴与绿色发展”为主题,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出席并致辞,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理事长余欣荣主持开幕式,广东省委常委叶贞琴、中国农科院党组书记张合成出席论坛。论坛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为引领,为“政产学研农”各主体提供了思想交流、经验分享、成效展示的重要平台。演讲嘉宾们阐述了农业绿色发展在乡村振兴中重大意义,就如何抓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利时机,以农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为抓手,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广东省委常委叶贞琴作为主旨演讲嘉宾,介绍了广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并从优化顶层设计、建强产业体系、打造美丽乡村、夯实发展基础、培育文明乡风五个层面提出完善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的思考。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阐述了植物表型与生物大数据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提出了五点建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企业BG总裁彭中阳介绍了华为公司深化农业产业融合、推动农业向智能化发展,实现标准化、产业化、市场化、数字化,不断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的“华为方案”。福建农林大学教授廖红系统分享了她所带团队在武夷山开展绿色碳汇型茶园的建设情况,并就如何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论坛还发布了《中国农业绿色发展报告2020》,系统反映了2019-2020年我国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水平、重大行动和重要进展。报告显示,2012-2019年间,全国农业绿色发展指数从73.46提升至77.14,提高了5.01%。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率先开展先行先试,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相对较高,2019年绿色发展指数平均达到83.03,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7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 赵文君)今年上半年,我国农村地区快递的收投量超过200亿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  这是记者26日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的。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措施。广大农民期盼“快递进村”,将采取哪些举措保障目标实现?国家邮政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吹风会上介绍了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有关情况。资料图片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陈凯表示,到2025年,将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农产品运得出、消费品进得去。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金京华介绍,我国各地区发展农村寄递物流的条件各不相同,“快递进村”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推进。要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加快建设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推动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推动行业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破解降成本和可持续的难题。  邮政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化寄递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鼓励探索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业务模式。依法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重点对未按名址投递等行为加强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约定去提供服务。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李刚表示,农村物流是连接城乡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纽带,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促进农村消费的重要举措。“十四五”时期,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把农村物流配送体系与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促进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人陈勇表示,完善农产品上行发展机制,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关键在于在县域培育产业化的运营主体,运用“互联网+”,有效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物流和电商等各环节,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建立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有生机有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7
(见习记者 杨惠)近期,河南等省份持续强降雨,郑州等部分地区遭遇严重洪涝灾害,畜禽养殖圈舍严重损毁,灾后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规范落实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灾后消毒、紧急免疫等各项灾后动物防疫措施。《技术指南》指出要强化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并进行严格无害化处理。要强化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对畜禽圈舍、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用具等关键场所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同时增加消毒频次,保证消毒效果。《技术指南》强调要强化监测预警和检疫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病种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组织做好紧急免疫,最大程度保障畜禽健康安全。严格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严把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关口,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对于养殖生产环节,要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并加强对畜禽的饲养管理。基层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技术指南》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推送灾情预警、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技术指南》还提醒要做好人员防护,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消毒等,确保人员健康安全。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6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防汛救灾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在防汛救灾大战大考中践行初心使命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防汛救灾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全文如下:  当前全国已陆续进入防汛关键期,防汛形势十分严峻。近日,河南等地持续遭遇强降雨,郑州等城市发生严重内涝,一些河流出现超警水位,个别水库溃坝,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在防汛救灾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在防汛救灾大战大考中践行初心使命。汛情就是命令,抗洪就是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采取得力措施应对灾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深入遭受洪涝灾害地区,到灾情最严重、抢险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加强一线指挥、现场指导,确保抗洪有力、抢险有效、救灾有序,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要密切关注风险较高地区的雨情、水情和天气变化,科学研判、超前谋划,做好预案、提前部署,组织全方位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灾情一旦出现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开展应对工作,确保安全平稳度汛。  二、防汛一线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勇当抢险救灾主力军。各级防汛指挥、应急管理、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物资保障等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配救援保障力量,通过组建“党员突击队”、设立“党员先锋岗”等形式,组织动员党员干部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坚决打赢抢险攻坚战,同时严防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政、卫生防疫等部门单位党组织要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帮助和支持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扎实做好帮扶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灾致贫和“大灾之后有大疫”。要加强党组织联动,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协同,形成“一盘棋”,凝聚起抢险救灾的强大合力。  三、受灾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守土尽责、挺身而出,让党旗在防汛救灾一线高高飘扬。要把防汛救灾作为当前第一位的任务,积极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团结带领群众筑起守护生命的坚强战斗堡垒,成为受灾群众的主心骨。要坚决落实包保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严防死守,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轮流值班、监测预警、堤库巡查、应急处置等,做到责任到位、巡查到位、措施到位,及时化解各类风险隐患。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要及时安排党员干部深入楼栋、村组逐户排查受灾情况,解救被困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饮水,有病能够及时医治。灾情特别严重的地区,要组织机关党员干部下沉防汛救灾一线,推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就地转化为防汛救灾队,带动广大群众战胜灾害、渡过难关。  非受灾地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积极行动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全力帮助和支持灾区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立足职责、主动作为。注意在防汛救灾第一线考验考察干部,把在防汛救灾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指导基层党组织发现和考验入党积极分子,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注重发现和总结防汛救灾中涌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营造不畏艰险、敢于胜利、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6
(记者 李丽颖)7月21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工作研讨会在河南省宁陵县召开。会议提出,“十四五”期间,该院将大力实施“七个一”工程推进成果转化工作,即每个所办好一系列成果转化推介会,至少举办一个新型研发机构,办好一个控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一个科企融合发展联合体,支撑一批专业化的农业高科技企业及培育形成一个优势特色品牌,打造一个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的“样板间”,打造一批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的“连锁店”,齐心协力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组团式推进成果转化新格局。  据介绍,“十三五”以来,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四年全院成果转化总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成果转化收入大幅增加,有力支撑了现代院所建设和发展,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中国农业科学院担当农业科研国家队的职责使命,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先后制定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完善“3+N”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做好2021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计划》等,明确了各方责任与主要任务,提出5年过渡期内将做好工作体制、发展规划、帮扶措施等有效衔接,持续坚持农科帮扶模式,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推广一批现代农业实用技术,落地一批适宜的科研转化项目,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乡村振兴示范样板,实现科技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农业农村部5个定点帮扶县和院11个乡村振兴示范县,继续实施“3+N”工作机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撑主导产业发展;对89个“三区三州”帮扶县,建立固定联系机制,探索全方位支撑途径和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技术咨询,培训一批技术骨干。今年以来,中国农业科学院共推广新品种200个、新产品160个、新技术300项,让服务乡村振兴的方式更清晰、方法更直接。兰牧药、茶叶所、棉花所、油料所、蔬菜所等组织专家团队,通过建设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发展,为解决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积极尝试。  会议详细分析了成果转化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系统谋划了新思路,提出了新举措,明确了6项重点任务: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院所办高科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转化。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3
(记者 孙眉)未来三个月是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旱涝、台风等气象灾害多发时期。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积极部署相关技术防灾减灾措施,调动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专家力量,快速集成防灾减灾技术,编制技术手册,动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科技服务,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开设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专栏,培训广大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防灾技能及措施。  截至目前,国家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已编制技术手册20余类,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就防灾减灾开展技术服务11万余人次,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技术防灾减灾专栏浏览量达6万人次,答复技术提问3万多条,发放各类技术明白纸等资料1万多份,为全年防灾减灾确保秋粮丰产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记者了解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及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已经迅速行动,紧盯天气变化和病虫害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和农技推广机构负责人,以便第一时间组织技术力量研判作出防范措施,确保灾害来临前有技术措施可用。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还要求科技专家和技术推广人员及时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接,针对不同灾害类型制定灾害预防预案和集成技术方案,利用信息化等各种方式做好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技术培训。产业技术专家在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同时,针对不同地区灾害类型编制针对性的《农业防灾减灾手册》,手册里明确技术规程和操作流程,做到广大农民看得懂、会操作、有效果。在此基础上,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建立了按产业区划布局的防灾减灾对口联系机制,并将今年的防灾减灾任务列为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岗位考核内容。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3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近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国家监委、教育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为重点,强化党员和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突出少年儿童品德教育关键,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学习宣传,让新时代家庭观成为亿万家庭日用而不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要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家庭教育,引导家长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培养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要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和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吸引群众走出“小”家、融入“大”家,积极参与和谐社区、美丽乡村等建设。  《意见》强调,要强化制度保障,把新时代家庭观的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中,体现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政策中,彰显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有效协同,形成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合力,动员广大家庭把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3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3
新华社南昌7月19日电(记者陈春园、董瑞丰)一种早粳稻新品种19日在江西省上高县通过测产验收。这意味着我国双季早粳稻实现了突破,南方地区可以在7月下旬收割粳稻,人们今后有望提前一个季度吃上新粳米。当天,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测产专家组,对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选育的粳稻新品种(系)“中科发早粳1号”进行测产验收。在200亩示范田中,专家组各选取了一块机插秧田和抛秧田,实测产量分别为机插秧田平均亩产613.73公斤,抛秧田平均亩产530.31公斤。此前,我国双季早稻品种均为籼稻。早籼稻一般在3月中下旬播种,7月中下旬收割。早籼稻品种尤其是长江中下游的品种,大部分用作储备粮或工业用粮。同早籼稻相比,生长在高纬度地区的粳稻品种具有抗逆性强、株型优、米质优、食味佳等优点,但一般要到10月才能收割。我国育种人员尝试了几十年,一直未能培育出在实际生产中使用的早粳稻新品种。此次通过测产验收的早粳稻新品种,填补了这一空白。中科院院士、中科院遗传发育所研究员李家洋介绍,其团队以优异稻米品质基因为主线,结合高产及理想株型基因等,运用“分子精准设计育种”理念和技术,选择最佳亲本通过杂交选择,最终培育成具有优质、高产、抗寒和抗穗发芽等特性的双季早粳稻新品种。据了解,李家洋院士团队通过多年研究,已经确定了调控水稻产量和品质的主效基因,并阐明其分子机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子精准设计育种”技术,可以对水稻品种的缺点进行精确改良,实现多个优良性状的快速“组装”,有效弥补传统育种周期长、效率低、偶然性大等短板。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3
(记者 李锐)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高位推动,相关地区要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长江流域农业节水减排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推进改革,抓紧建立完备的农业节水制度体系。其他地区也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将农业节水减排任务较重的地区作为改革重点,在项目安排、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切实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根据各地2021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约1.2亿亩。2021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与2020年保持一致,包括累计实施面积和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6项重点内容,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各地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典型引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截至2020年底,各地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4.3亿亩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1.3亿亩以上,改革正在从局部试点示范向面上整体推进,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已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天津、内蒙古、辽宁、山东、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份改革进度超过50%。  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时间过半,改革面临的难度更大、矛盾更多,主要是改革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改革进度整体滞后,一些耕地零散分布的地区改革推进难度大;部分地区奖补资金存在缺口、价格调整相对滞后;一些地区改革存在“雨过地皮湿”问题,没有建立巩固改革成果长效机制。  《通知》指出,“十四五”时期,各地要按照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部署,强化系统观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助力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1年,四部门将继续通过重点对口联系的方式,指导和支持黄河流域和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省份深入推进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联系内蒙古、河南,财政部重点联系河北、青海,水利部重点联系山东、宁夏,农业农村部重点联系山西、甘肃。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2
(记者 李飞)7月20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半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积极应对风险挑战,把攻坚克难的劲头鼓得更足一些,把各项工作抓得更紧更细一些,全力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建设,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上半年农业农村经济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夏粮产量再创历史新高,生猪生产全面恢复,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全面展开,乡村富民产业稳步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形势稳定,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下半年农业农村工作基础较好,但也面临一些问题挑战,气象灾害和重大病虫害可能偏重发生,国际农产品市场不稳定性仍然较大,生猪生产面临市场波动和疫情风险等,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努力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良好势头。  会议强调,要按照既定安排扎实做好下半年重点工作,一项一项抓,一件一件干,确保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全力以赴夺取秋粮丰收,紧盯关键时点抓好农业防灾减灾,部领导包片、各司局包省开展督导,一盯到底、务求到位,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加快建立稳定生猪产能的调控机制,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促进产业平稳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健全监测和动态清零的机制办法,抓好发展产业和促进就业,持续提升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实施好种业振兴行动,扎实推进资源保护、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建设、市场净化等重点工作。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开展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抓好抓实农村厕所革命,推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进一步理清推进乡村振兴的理念思路,加强机制办法研究,加快建立协调一致、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2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李志勇)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级巡视员辛国昌7月20日表示,生猪养殖高利润阶段已经结束,要加快淘汰低产母猪,不要盲目压栏,不要再以投机心态安排生产,要做好长期的节本增效工作。  今年2月份开始,国内市场生猪价格连续5个月下降,到6月末,全国集贸市场猪肉零售价格为每公斤24.6元,比2020年2月份的历史最高价59.64元降了一半还多。在人们感到猪肉价格便宜了的同时,生猪养殖利润不断下降,养殖场户陷入亏损。  “这种局面如果持续下去,既不利于产业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猪肉长期的稳产保供。”辛国昌表示,价格下降的原因,从目前来看最主要的还是产能恢复较好,市场供应增加。  对此,农业农村部连续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养猪场户避免投机性压栏和恐慌性出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同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分两批收储3.3万吨猪肉,近期市场价格下跌的趋势受到遏制。7月份以来,猪价基本稳定在成本线附近,略低于成本线。  对于生猪市场未来走势,辛国昌表示,下半年,整个消费将会有所增加,但从生产增长的惯性看,猪肉供应也会有所增加。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未来一段时期,猪肉市场供需总体将呈现平衡。随着消费趋旺,生猪养殖的利润将可能回到正常水平。广大养猪场户不要再赌未来的市场,要多关注农业农村部门的官方预警信息,做好节本增效的各项工作。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2
新华社记者 魏玉坤 邹多为 安蓓 于文静 叶婧 孙清清  近期猪肉价格持续下行,据国家统计局测算,6月份,猪肉价格同比下降36.5%,降幅比上月扩大12.7个百分点;环比继续下降13.6%。  经历一轮价格高涨后,近期猪肉价格下跌为哪般?未来还会“跌跌不休”吗?猪价持续下行,如何保障养殖户生产,确保市场供应?  记者日前分赴多地,聚焦猪肉价格形势及保供稳价工作,深度采访有关部门、生猪养殖大户和业内权威专家,回应百姓关切。资料图片一问:为何连月下跌?  今年猪肉价格持续“探底”。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年初以来,猪肉价格连月下行,尤其是4月份以来,猪肉价格月降幅超20%,6月份降幅高达36.5%,创今年以来猪肉价格最大跌幅。  业内人士分析,本轮猪肉价格大幅下跌主要受供求影响,市场猪肉供应充足,遇上消费季节性回落,导致价格持续下行。  ——国内生猪产能基本恢复正常,存栏量持续增加。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6月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4564万头,相当于正常年份年末的102.1%;生猪存栏4.39亿头,恢复到正常年份的 99.4%。上半年猪肉产量2715万吨,同比增长35.9%。  ——市场预期干扰导致肥猪压栏,增加市场猪肉供应。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年初部分市场机构夸大当时寒潮对生猪疫情的影响,行业对后期猪价上涨预期明显;这几个月养殖户普遍压栏惜售,肥猪体重大幅增加,6月份肥猪出栏均重135.8 公斤,比 2018 年增加11.6%。  ——进口冻肉投放增加,加剧价格下跌。  据海关统计,1至5月份全国进口猪肉196万吨,同比增长13.7%。受国内猪肉价格下行影响,进口商将进口成本为 2.1 万元/吨的猪肉,以1.6万至1.7万元/吨的价格加快抛售,增加市场猪肉供应。  ——多重因素叠加,造成猪肉消费偏弱。  专家分析,受禽肉替代、季节性等因素影响,猪肉消费减少。6月份,农业农村部定点监测的全国集贸市场交易量只有2017年同期的75%。二问:对养殖户影响几何?  “最近280斤生猪收购价为7.5元/斤,而我们的盈亏平衡点在10元/斤。”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瑞强种猪场场长王世瑞说,一般来说生猪喂到220斤至230斤就能出栏了,但因猪价持续下跌,按这个体重卖得赔钱,不少养殖户就喂到280斤左右再卖。  农业农村部统计数据显示,与2018年前相比,现在育肥猪每公斤成本为16元至17元,增加约4.5元。生猪养殖已跌破盈亏平衡点,其中部分生猪育肥户前期购买仔猪价格较高,按目前肥猪出栏价格亏损更大。据农业农村部定点监测,6月份生猪养殖场户亏损面为62%,比5月份扩大52个百分点。  记者了解到,生猪价格大幅下降,叠加非洲猪瘟疫情仍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养殖场户养殖积极性受到影响,少数养殖场户出现宰杀母猪情况,个别散养户甚至计划退出生猪养殖行业。  当前,生猪养殖户正处在爬坡过坎的“阵痛期”。王世瑞说,现在一边精简规模,淘汰落后产能,一边优化猪场硬件设施,提高养殖效率。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以环保为由关停生猪养殖场的苗头,还有部分金融机构开始限贷、抽贷,养殖户生存压力较大。生猪养殖户普遍反映,希望政府保持支持政策稳定,并出台具体帮扶政策,引导养殖户科学高效养殖,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三问:如何保供稳价?  为有效缓解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各部门积极应对,做好准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围绕加强监测预警、储备调节、政策协同,从机制完善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安排,意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16日发布猪粮比价过度下跌三级预警,6月28日进一步发布猪粮比价过度下跌一级预警信息,并立即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启动国家储备收储工作。7月7日和7月14日已完成两批中央储备收储,7月21日还将组织第三批中央储备收储。  “价格过高时,投放储备以保障居民消费需要,推动价格向合理区间回落,避免生猪产能过度扩张;价格过低时,启动收储以托住市场,为养殖场户吃下‘定心丸’,避免生猪产能过度淘汰。”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介绍,目前看,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势头得到初步遏制,6月底以来价格出现明显反弹,目前价格较前期低点回升15%以上,猪粮比价短暂跌破5:1以后迅速反弹,上周已回升至5.85:1,养殖户信心有所恢复,集中出栏现象有所缓解。四问:猪肉制品价格降了吗?  “ 原价32.5元的午餐肉,现价26.8元,买两盒送一盒!”在北京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内,导购员打折促销的叫卖声吸引了不少顾客选购。  记者走访数家商超发现,多个品牌的培根、香肠、水饺等包装肉制品均在打折促销。不过也有消费者反映,跟动辄超20%的猪肉价格降幅比起来,猪肉制品价格降幅不明显、感受不深。  韦先生一直在某电商平台选购食品,他说:“从年初到现在,常买的火腿肠只降了几毛钱,其他猪肉制品价格变化也不大。”  业内人士分析,出于分摊前期成本、维护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包装肉制品价格相对稳定。某熟食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保持终端价格基本稳定,对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有重要作用。然而,尽管标价不会调整,但会采取促销措施向消费者让利。  专家分析,猪肉制品价格受厂家定价、人工成本、运输成本等多重因素影响,原料价格下跌并不一定导致制成品价格同步下降。  据了解,近半年来,虽然商品标签价格没有太大调整,但如果厂商有活动,超市也会配合进行促销。开源证券分析师黄子航说,在定价策略方面,有的食品企业基于成本定价,有的则基于需求定价。“当然,猪肉价格如果保持稳定,对下游行业来说也是有利的。”他说。五问:会“跌跌不休”吗?  万劲松预计,未来一段时间生猪价格可能继续呈阶段性反弹态势。“随着中央和地方收储‘托市’效果逐步显现,加之今年1至2月新生仔猪量减少,经过半年左右的育肥期,会对7至8月生猪出栏产生影响。”  “饲料价格高企和猪肉价格低迷,导致生猪养殖利润大幅下滑,养殖场户亏损面有所扩大。受此影响,预计下半年生猪存栏量有所回落;随着四季度需求回升,猪肉价格或将温和上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立坤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昂达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江昂分析,从中期看,前期养猪的高额利润吸引资本进入,未来一段时间内,新增产能会进一步释放,猪肉价格虽会从低点有所回升,但不会出现大幅反弹。  稳定的猪肉价格既关系生猪生产,又关系百姓生活。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农业农村部一方面将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另一方面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提升现代化水平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万劲松说,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持续跟踪能繁母猪、生猪存栏变化与猪肉价格走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达到预案规定及时开展收储,积极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必要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调控调节力度,防止生猪和猪肉价格大起大落。(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2
  (刘锐)今年夏粮产量再创历史新高,新麦价格高开高走。初期市场对新麦看涨预期较高,农户和贸易商惜售,主产区小麦收购进度偏慢;近期受国家政策调控、玉米价格下行等因素影响,流通市场小麦供应量增加,收购进度加快。小麦市场供需整体相对宽松,持粮主体库存小麦销售力度与用粮主体采购节奏之间的博弈将很大程度上影响麦价走势,预计近期国内麦价整体呈现高位震荡态势,优质优价特征较为明显。  全国小麦播种面积恢复性增长,小麦喜获丰收,优质专用小麦面积较去年增加。随着粮食价格上涨,种粮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农户种植意愿增强,小麦播种面积恢复性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国小麦播种面积22911千公顷(34367万亩),比2020年增加200.2千公顷(300.4万亩),增长0.9%。今年小麦主产区气候条件总体有利,田间管理到位,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小麦单产水平稳步提升。全国小麦喜获丰收。今年小麦亩均单产390.9公斤,每亩较去年增加4.2公斤,增长1.1%;总产13434万吨(2687亿斤),较去年增加258.9万吨(51.8亿斤),增长2.0%。今年小麦品质继续优化,优质专用小麦面积占37.3%,较去年增加1.5个百分点。  6月主产区新麦陆续上市,价格高开,新麦收购进度偏慢。由于南方部分主产区遭遇低温、强降雨等不利天气,今年夏粮收获上市时间有一定延后。由于市场对新麦看涨预期较高,市场主体收购积极,新麦收购价格偏强运行。开秤初期主产区普麦收购价每吨2500元,比去年开秤价高约200元;6月中下旬主产区新麦收购价格在每斤2500-2600元。由于农户惜售心理较强,新麦价格偏高,收购进程偏慢。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截至6月20日,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小麦1359万,同比减少96万吨。  7月小麦价格小幅回落,用粮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小麦收购进程较去年同期加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价格监测数据显示,截至7月初,全国小麦收购价格区间为每吨2020-2900元,平均价每吨2510元,收购均价较6月底每吨下跌5元;相比之下,去年同期全国小麦价格区间为每吨2016-2700元,平均价每吨2302元。6月下旬以来,新麦价格高位回调,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收购进度逐步加快,突破去年同期水平。据统计,截至7月5日,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小麦数量2875.9万吨,同比增加85.2万吨。  我国小麦市场供需总体宽松,预计后期新麦价格呈高位震荡态势,优质优价特征较为明显。受小麦增产讯息、玉米价格下行、高温降雨天气等因素影响,农户和贸易商惜售心态松动,流通市场小麦供给量增加,且面粉市场需求低迷,加工企业开工率下调,近期新麦价格呈小幅回落,购销市场逐步趋于理性。预计后期新麦价格将呈高位震荡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估计难以启动;小麦品质间及区域间购销格局逐步分化,优质优价特征将更加明显。(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1
    (龙新)7月至9月是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是旱涝、台风等灾害频发重发期。为抓好粮食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农业农村部决定,7月至9月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包省包片督导,每位部领导联系1个片区、每个司局联系1个至2个省,组派25个督导组,在9月底秋粮收获前开展全程督导联系,指导各地落实落细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措施,千方百计夺取粮食和农业丰收。  督导组将采取实地调研督导和日常调度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地方推进“三落实,一帮助”。一是落实防灾减灾责任。督促推动地方把抗灾夺丰收上升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市县乡、落实到人,确保抗旱救灾水源、技术、物资、资金储备、人员到位。二是落实防灾减灾预案。督促指导地方准确跟踪研判农业灾害发生趋势,因地制宜细化实化农业防灾减灾保丰收预案,制定本区域分灾种、分作物技术方案,力争每个集中连片的地块都有应对预案,确保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田。三是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督促指导地方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灾情监测预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报告灾情及抗灾工作进展。指导地方做好救灾种子、抗旱排涝机具、抗旱救灾水源等储备,及早检修机具设备,备足应急救灾物资,因地因灾落实科学抗灾技术措施。四是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地方抗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农资,协调抗灾机具,指导灾区及时改种补种,尽快恢复生产。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1
  (记者 余瑶 杨迪)7月20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半年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发展规划司司长曾衍德,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宋丹阳,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刘莉华,畜牧兽医局二级巡视员辛国昌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副主任刘均勇主持发布会。  曾衍德介绍,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招不落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做好农业农村各项工作,农业农村经济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夏粮产量达2916亿斤,创历史新高;生猪生产全面恢复,供求形势持续改善;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9248元。上半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良好形势,为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有力支撑。  夏粮丰收到手购销两旺 秋粮面积增加长势正常  大暑近,农事忙。目前各地正紧张有序开展“三夏”生产。曾衍德介绍,今年夏粮面积、单产、总产实现“三增”,面积增加398.2万亩、扭转了连续5年下滑势头,亩产367.7公斤、连续3年提高,产量2916亿斤、比上年增加59.3亿斤,均创历史新高。今年夏粮品质持续调优,优质专用小麦面积占37.3%,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收获损耗降低,小麦机收率超过98%,主产区机收损耗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此外,早稻收获近七成,也呈增产趋势。  小麦夏收基本结束,目前正处于购销的高峰期,农民最关心夏粮能否卖得出、能否卖个好价钱。宋丹阳介绍,今年小麦购销市场呈现产量高、粮源足,质量高、价格好,购销旺、进度总体正常等特点。小麦品质提升,特别是北方小麦质量普遍较好,多元主体采购积极性高,价格高开后稳中有升,收购进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正常。从后期走势看,预计小麦价格将保持基本稳定,大涨大跌的可能性都不大。考虑到今年夏季雨水偏多,粮食保存难度较大,他建议农民朋友适时售粮、早日变现。  夏粮丰收到手,首战告捷,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在秋粮,抓紧抓实秋粮生产非常关键。刘莉华介绍,目前,除南方双季晚稻外,秋粮面积都已基本落地,预计超过12.9亿亩,总体稳中有增,在田作物目前长势总体正常,全年粮食丰收基础较好。  七、八、九月是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旱涝、台风等灾害频发重发的时期。刘莉华表示,农业农村部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好收成。一是抓好“双抢”,确保早稻颗粒归仓,晚稻种足种满。目前正是南方早稻抢收和晚稻抢插的大忙季节,农业农村部已组织双季稻主产区抓紧调度农机具,加快早稻收获进度,确保颗粒归仓。搞好茬口衔接,抢时抢种晚稻,力争种了早稻的田块都种上晚稻,确保晚稻面积落实。二是抓好防灾减灾,减轻灾害损失。扎实开展“奋战100天抗灾夺秋粮丰收行动”,加密监测、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重点防范好东北地区夏伏旱、黄淮地区局部洪涝、长江中下游高温热害等灾害,抓好草地贪夜蛾、水稻“两迁”害虫等重大病虫害防控。三是强化指导服务,推进措施落实。组织开展分省包片督导,推动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措施的落实。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到生产一线,蹲点包片指导农民落实好田间管理措施。  猪价下跌趋势得到遏制 猪肉市场供需总体平衡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6月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4564万头、相当于2017年年末的102%,生猪存栏4.39亿头、恢复到2017年年末的99.4%,上半年猪肉产量2715万吨、同比增加35.9%,生猪生产全面恢复,供求形势持续改善。  随着产能恢复、供应增加,从今年2月份开始,生猪价格连续5个月下降,一些养猪场户陷入亏损。生猪价格走势成为发布会上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辛国昌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介绍,针对这种局面,农业农村部已连续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养猪场户避免投机性压栏和恐慌性出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猪粮比价过度下跌的一级预警,分两批收储猪肉3.3万吨。近期,猪价下跌趋势得到遏制,7月份以来,猪价基本稳定在成本线附近,活猪价格每公斤16元。  辛国昌分析,未来一段时期猪肉市场供需总体平衡,随着消费趋旺,可能能够回到正常的利润水平。他提醒广大养猪场户,养猪高利润阶段已经结束,要多关注农业农村部门的官方预警信息,加快淘汰低产母猪,不要盲目压栏,不能以投机心态安排生产,要做好长期的节本增效工作。  为抑制和缓解“猪周期”,避免猪贵伤民、猪贱伤农,辛国昌介绍,农业农村部将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防止一些地方在政策上“翻烧饼”,营造有利于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抓好非洲猪瘟的常态化防控,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配制工艺,帮助养猪场户在低谷期节本增效,渡过难关。二是加快建立稳定生猪产能的调控机制。进一步加强生产与市场的监测预警,加强信息发布服务,使养殖场户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理性调整养殖规模。特别是推动以能繁母猪存栏变化率为核心的调控指标,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的触发机制。三是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建设现代生猪养殖体系,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继续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龙头企业帮带中小养殖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多措并举稳定良好形势  今年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力抓好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同时,把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曾衍德介绍,上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248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1%,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3.4个百分点。农村外出务工总量和收入水平实现双增长,外出劳动力总量达到1.8亿人、同比增长2.7%,月均收入达到4290元、同比增长17.6%。同时,脱贫地区特色产业稳步发展,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形势较好,推动脱贫人口外出务工3060多万人,脱贫人口收入增速继续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  有记者提出,今年农资价格上涨推高农业生产成本,农民收入增长面临较大压力。对此,曾衍德回应,农业农村部将加大力度做好四方面工作稳定农民增收的好形势。  一是稳定提升经营性收入。除了落实好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外,还要注重节本增效,引导农民应用节水节药等技术,发展以农机作业为主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为小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病虫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等服务,降低生产成本。还要提质增效,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让优质农产品卖得出也卖得上好价钱。  二是努力增加务工收入。促进外出务工增收,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水平。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推动农民在县域内就近就地就业,如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电商从业,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返乡留乡自主创业等。  三是拓展转移性收入。今年中央财政拿出200亿元补贴实际种粮农民,要尽快落实,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还要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覆盖范围,同时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户的扶持力度,保障农民转移性收入稳步提升。  四是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资源,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在更广领域、更深程度释放改革红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1-07-21
新华社哈尔滨7月19日电(记者 李凤双 管建涛 王建 杨喆)种子是农业“芯片”。作为大豆起源国,我国保存着世界上最丰富的大豆种质资源,但大豆平均单产不到美国的60%。近年来,我国科研人员加大攻关,选育出一批大豆新品种,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方面都有所提升,实现了品种数量和质量的双增长。但专家表示,我国大豆种业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科研与市场、良种与良法这三个方面仍存在脱节。  专家建议,加强大豆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与利用,加强育种技术创新与育种实践接轨,强化对大豆种植配套技术的研究,有针对性地破解脱节问题,打好大豆种业翻身仗。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朱家庄村的大豆田地里,农户驾驶农机收割大豆(2020年 10 月 10 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梁子栋 摄)审定品种数量增多,大豆单产提高  大豆虽不是主粮,但对肉价和食用油价格有很大影响,直接关系人们生活质量。大豆是我国进口量最多的粮食,去年进口量突破1亿吨,自给率不足20%。  正值大豆田间管理期,大豆已封垄,长势较好,黑龙江省海伦市前进镇自新村种粮大户付正武为大豆喷施叶面肥,今年他种的大豆品种为“东生7号”。“去年种了‘东生7号’,虽然有低温、多雨、光照不足等不利条件,但平均亩产量达 400 斤,蛋白质含量40%,抗倒伏、抗病。”付正武说。  “东生7号”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李艳华培育而成。海伦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姚宏伟说,去年海伦市大豆种植面积260多万亩,包括“东生7号”在内的东生系列,成为当地主打大豆品种。  近年来,我国大豆新品种选育有了一定发展,大豆高产品种不断出现。“黑农84”由黑龙江省农科院大豆研究所选育而成,据该研究所研究员栾晓燕介绍,该品种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大面积生产示范,平均亩产超过50斤,平均蛋白质含量42.58%。栾晓燕提供的黄淮海产区一些大豆品种的数据显示,有的大豆品种百亩测产平均亩产618.48斤,有的大豆品种因其蛋白质含量高,籽粒大,外观商品性好,年推广100万亩以上。  黑龙江省是我国大豆主产区,大豆面积和产量均占全国一半左右。去年秋收之际,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科技示范园区,由黑龙江省农科院佳木斯分院选育而成的大豆新品种“合农71”进行田间实收测产,实收面积5.2亩,平均亩产量336.2公斤,刷新了东北地区大豆实收单产纪录。  据栾晓燕介绍,“十三五”时期我国在大豆新品种选育方面发展很快,大豆品种在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等方面都有提升,实现了品种数量和质量双增长。我国大豆平均单产从2016年的238.6斤,提高到 2020 年的 264.8 斤,单产提高约11%。  大豆育种技术也不断提高。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大豆分子设计育种重点实验室主任冯献忠介绍,该重点实验室建立了大豆分子设计育种的流程化平台,实现大豆育种的全过程分子选择和工程化实施,推进了我国大豆育种技术从常规育种到定向和高效育种转变的进程,研究团队实施了“超级绿色大豆计划”,推动我国大豆单产水平提高。  冯献忠说,传统育种方式需要10年左右培育一个新品种,大豆分子设计育种作为一种先进的大豆育种方式,可以缩短一半以上的时间。近五年,大豆分子设计育种重点实验室共承担143项科研项目,获授权发明专利96项,审定大豆品种13个,优良品种推广5400万亩。工人在采收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在三亚繁育的大豆(2020年2月27日摄)。 新华社记者 郭程 摄三重脱节制约大豆种业发展  虽然我国在大豆新品种选育与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大豆主产国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大豆种业存在三个脱节问题。  一是大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存在脱节。种质资源鉴定后,才能知道基因的特性,提取好的基因进行育种。专家表示,作为大豆起源国,我国保存世界上最为丰富的大豆种质资源,但对资源的鉴定评价、利用严重不足,储藏的资源中通过深度鉴定评价比例较低,资源保护和利用存在脱节现象。栾晓燕说,亲本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决定品种产量、品质、抗性的根本,目前我国对大豆种质资源创新、评价、利用不足,育种亲本的亲缘关系较近,遗传基础狭窄,导致品种的产量、品质的潜力提升较慢,很难选育出突破性品种。  二是大豆产业化程度低,科研与市场存在脱节。冯献忠说,我国大豆育种产业链存在上下游脱节情况。培育一个品种,传统办法可能要10年时间,很多企业不愿投入这么大的精力去等待一个结果。专家表示,我国大豆育种研发,多是有项目才去研究,研究之后未必能推广,而一些大豆主产国是企业投资,以市场化为目标。  三是大豆良种与良法存在脱节。我国已有一些高蛋白优质品种,也不乏一些高产新品种,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一方面新品种不断推出,另一方面我国大豆平均单产依然很低,不到美国的60%。专家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品种研发与配套技术脱节,没有大范围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没有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种植。也就是说,高产优质品种选育出来后,相应的栽培技术没有跟上。育种技术落后、投入不足是症结  栾晓燕表示,我国的大豆育种技术相对落后,目前还处在杂交育种和与分子技术辅助选育相结合为主的育种时代,而一些发达国家已进入“生物技术+大数据信息技术”的育种时代。技术上存在“卡脖子”导致我国在大豆育种效率上和具体性状的精确改良上与国外有很大差距。  冯献忠说,种质资源的建设和管理更多是公益性的,难出论文等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相对较低。专家表示,我国进一步提高大豆单产,使得大豆进口量稳定不增,或者有所降低,需要利用好既有的大豆种质资源,培育自主大豆品种。  一些专家介绍,国内大豆育种研究主体多是各地农科院、所,发达国家多是大型企业,从经费保障上来看,是万元级与亿元级的对抗。冯献忠举例,基因型鉴定是大豆分子设计育种的核心技术之一,过去成本较高,需做约10万个基因型鉴定,才可能培育出好的品种,成本约1000万元,目前通过优化,成本可降低至200万元左右,但这对于普通企业来说,成本仍然较高。  栾晓燕说,随着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学的发展,大豆重要性状的分子标记、基因定位、基因编辑、分子设计育种等理论研究突飞猛进,但这些育种技术创新与应用结合脱节。目前,最直接面对生产的省级或省级以下育种单位仍以杂交选育为主要的育种方法,育种周期长,育种效率低,难以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此外,我国传统一家一户的大豆生产属于粗放式经营与管理,重茬种植,病虫害增加,难以达到整地、播种、管理、收获等过程标准化,这跟国外一些大豆主产国的生产条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也是大豆产量和品质难以大幅提升的重要原因。  2019年黑龙江省农科院佳木斯分院研究员郭泰及团队选育的大豆品种“合农71”,在新疆的试验田亩产447.47公斤,打破国产大豆品种单产纪录。郭泰说,大豆是一种光温敏感作物,高产品种适宜种植区较为单一,难以跨区域推广。如果其与耕作制度不配套,更难以实现持续高产稳产。推动育种产学研衔接和配套技术研发  大豆育种专家建议,多措并举打好大豆育种与产业发展的翻身仗。  首先,加强大豆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与利用。栾晓燕建议,依托国家和地方的种质资源库完善大豆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鉴定、评价体系,通过高通量、规模化表型及基因型鉴定,关注与发掘携带优异基因资源种质材料;建立高通量基因型-表型数据库,创建种质资源管理与共享平台,为育种提供更多基因源。  其次,加强育种技术创新与育种实践接轨,推动大豆新品种产业化应用。栾晓燕、李艳华等建议,加快组建更多现代育种团队,形成“科研院校+企业”模式,上下游联动、优势互补、协作攻关。在杂交育种基础上,逐步创新并集成分子标记等技术,直接应用于育种实践,推进“育繁推”一体化进程,推动科技成果尽早转化为生产力。  再次,加大对大豆种植配套技术的研究。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支持,以科技立项的形式,加大对大豆种植配套技术的研究,在生产方面实现良田、良种、良法有机结合,向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育种方面,继续加强科技创新,利用现代育种技术实现品种多性状基因聚合,提高大豆产量、品质、抗性。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1
中国粮油学会近日组织专家在上海对“稻谷‘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创新体系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成果进行了评价。在当天同步举行的稻谷“六步鲜米精控技术”研讨会上,中国粮油学会首席专家、食品分会名誉会长、江南大学教授姚惠源代表专家组在会上宣布了评价结果:益海嘉里金龙鱼“稻谷‘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创新体系开发及产业化”技术为国内外首创,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  姚惠源教授表示,益海嘉里金龙鱼“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创新体系研发及产业化团队致力于稻谷加工先进模式的探索,从全产业链的维度对鲜米的各项精控技术进行整合集成。该团队多年前首创了“水稻循环经济模式”,如今又开创了“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创新体系,把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理念始终贯穿于整个稻谷加工产业链中,实现了节粮减损、节能降耗。  参会专家建议将“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复制到整个行业,为粮食安全提供重要的科技支撑。  研讨会上,中国粮油学会张桂凤理事长表示,就大米而言,随着消费升级,对于“新鲜、好吃”的高品质大米的需求快速增长,希望更多的业内专家学者和企业共同聚焦粮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据介绍,“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创新体系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水稻图像色差识别技术、低温升碾米、稻谷品种纯度鉴定和香味物质的分析、虫卵检测、科学蒸煮等,这些技术在“鲜割、鲜谷、鲜存、鲜碾、鲜装、鲜食”六个关键环节得到应用,从技术和工艺上做到了全产业链呵护稻米的新鲜品质。  益海嘉里金龙鱼还建立了“六步鲜米精控技术创新、生产、检测、标准体系”,通过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生产体系的建设,在六步关键环节上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打通了鲜米加工全产业链,实现了从借鉴、学习、消化国际先进技术到自主创新的超越。
科技日报 | 分享: 2021-07-21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于文静)近两年来,猪肉价格涨跌受到百姓关注。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着力在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加快建立稳定生猪产能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三方面加大力度,抑制和缓解“猪周期”。  这是记者从农业农村部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今年上半年,我国生猪生产全面恢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6月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4564万头、相当于2017年年末的102%,生猪存栏 4.39 亿头、恢复到2017年年末的99.4%。  与此同时,从2月份开始,生猪价格连续5个月下降,6月份不少养殖场户陷入亏损。  “这种局面如果持续下去,既不利于产业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猪肉长期的稳产保供。”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级巡视员辛国昌说,生猪价格波动本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表现,但是大起大落对行业发展、群众生活、稳定物价都会带来一定影响。  据他介绍,为了应对上述情况,农业农村部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在这一轮生猪产能恢复中,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地方层层压实责任。要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持用地、环评、金融等基础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继续压实地方的稳产保供责任,防止一些地方在政策上“翻烧饼”。同时,要抓好非洲猪瘟的常态化防控,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养猪场户在低谷期节本增效。  ——加快建立稳定生猪产能的调控机制。2019年农业农村部建立了规模猪场的直连直报系统,可以准确掌握全国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18万家规模猪场每月生产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生产与市场的监测预警,特别是推动以能繁母猪存栏变化率为核心的调控指标,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的触发机制。  ——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加快建设现代生猪养殖体系,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继续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龙头企业帮带中小养殖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生猪产品加工流通体系,促进养猪业绿色循环发展。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021年6月26日)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六)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七)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二十二)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七)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新华社 | 分享: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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