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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禁渔期结束 谨记这些钓鱼注意事项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3-07-04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四川天然水域禁钓期,也就是大家俗称的“春季禁渔期”。在这4个月时间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7月,四川有哪些地方可以进行休闲垂钓?垂钓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禁钓区域,四川早有明确规定。此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水利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其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止垂钓的区域作为禁钓区(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凡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一年四季均禁止垂钓。
  那么,在禁钓区以及禁钓期之外,广大钓友应遵守哪些规则依法进行休闲垂钓?依据相关规定,每名垂钓者在垂钓时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另外,在钓鱼工具方面,钓友应遵守农业农村部以及四川明确禁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例如,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以及钩宽超过 2厘米的鱼钩。
  在钓获物管理方面,四川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长江鲟、中华鲟、娃娃鱼、胭脂鱼等。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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