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袁宇君 文/图
近日,一条题为“商贩卖芹菜收入20元被罚6万6”的词条冲上新浪微博热搜榜单。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对于这件事,不少网友认为,既然有规定,那就要遵守,确实是商贩有错在先,管得严是对消费者负责。但与商家卖菜所得的20元收入相比,6.6万元的罚款可谓是“天价”。因此也有网友认为“罚过头了”。
8月29日,成都市民在天涯石北街菜市场选购蔬菜。
案件回顾:7斤芹菜惹的祸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店主表示,自己肯定有点错误,“但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面对督查人员,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承认“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
律师解答:案件中的个体户做错了什么?
“粮油蔬菜店老板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五条。”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敬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本次案件中个体户违反的相关条例。
一方面,售出的芹菜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另一方面,店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便可免于处罚,而履行上述义务方面必须做到全面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材料、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进货凭证等。
那么,一般的蔬菜售卖小店,有自行检测蔬菜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吗?对此,肖敬双给出的答复是,对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无需检验,但是要提供完整供货材料、凭证等。
更多声音:该案为经营者“提了个醒”
事件引发热议后,8月29日,记者走访了成都本地安居天涯菜市场、中道街、爵版街等地大小农贸商户,发现受访商家对此案件保持着一定关注。
“这个新闻我看了,不少同行之间也都有讨论。大家都反映,商贩生活不易,处罚确实应该酌情。”鲜悦杰诚水果鲜蔬菜店主冯先生告诉记者,他从事蔬果贸易已有 5 年。他所在的片区,有关部门每个月都会组织菜品抽检,他们也会注意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安居天涯菜市场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经营者告诉记者,虽然商户自己没有条件或设备自查蔬菜水果质量,但菜市场相关管理部门会定期开展抽查,项目包括消费者格外关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在这样的环境下,商户普遍都具备守法意识。她表示,陕西同行的新闻给她“提了个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将更加注意。
法律小讲堂
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1)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等;(2)购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3)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者快速检测报告、监督抽检或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的报告、供货者质量保证书或质量承诺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