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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对象 可获医疗救助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2-07-22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杜铠兵

7月21日,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新闻办21日在成都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今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 到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据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有6类: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具体如何救助?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 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 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 50%的比例救助。
  与此同时,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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