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记者 刘佳)5月29日,《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修改稿进一步加强种子经营者义务和种子使用者权益保护,提出“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者有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书面说明,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帮助”;新增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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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种子质量可能出现的争议,修改稿新增规定“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产生争议的,可以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受损时的维权机制,新增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