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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以案说法 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农资、兽药产品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三农新闻网 时间:2021-11-30

四川三农新闻网乐山讯   近年来,乐山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违禁使用、非法添加、农资打假和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按照乐山市“法治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方案要求,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农业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某农业公司售卖过期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1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过期农药:1、三唑酮,60克/袋,生产日期:20171222,保质期2年,数量:55袋。2、噻唑膦,500克/瓶,生产日期:20190401,保质期2年,数量:7瓶。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和证据登记保存,并形成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乐中农(农药)登保〔2021〕6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于2021年10月21日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了《询问笔录》,并查看了《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核实,该批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三唑酮55袋、噻唑膦7瓶);

2、没收违法所得34元;

3、处罚款2000元。

罚没款总计2034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某商铺销售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反映:市中区某商铺经营的“防虫防蛀片”没有农药登记许可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2021年3月15日上午,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商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在其门市发现商标为“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生产日期:2019/0906、规格:30g)包装上无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批农药为假农药。2021年3月15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该批“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是当事人于2019年下半年在批发市场购买的,一共购进了120袋(30g/袋),进价0.6元/袋,购回后就遇到新冠疫情,商铺停业。最近才拿出来销售,一共销售了4袋,销售价0.8元/袋,违法所得3.2元,剩余116袋,货值金额共计72.8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家鑫”新一代防虫防蛀片116袋;

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3.2元。

法律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1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案例3: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发来的《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乐农函〔2021〕103号),标称:2020年农业农村部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中,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抽检不合格,抽检环节为生产环节,属《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劣兽药。2021年4月20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兽药:1、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生产2169盒,销售1543盒,销售收入1851.6元,召回数量558盒,退货金额669.6元,违法所得1182元。2、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生产2900盒,销售2844盒,销售收入2844元,召回数量1892盒,退货金额1892元,违法所得95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

2、没收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2)1184盒和硫酸黏菌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601)1948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4元。

4、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人民币27514元。

合计:人民币29648元。

案例点评:畜禽生产中使用假劣兽药不但起不到治疗作用,还会延误病情,导致患病动物病情加重或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引发动物本体药源性疾病,影响畜禽生产性能、产生中毒等,甚至有些假劣兽药在食用动物体内残留过高,人食用后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兽药经农业农村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属《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劣兽药。当事人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此案涉案金额不大,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则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依据:1.《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生产、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案例4:乐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种子

案情简介:2016年3月7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在对全区在售种子的例行抽检中发现乐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发芽率不达标。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公司停售该种子,并将已销售的种子于10日内收回。3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该品种备样送至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3月23日,经复检,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发芽率为69%,低于国家标准,属于劣质种子。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该公司经营的“绵2优151”水稻种子的销售台账、库存、回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从某种子公司共购入“绵2优151”水稻种子300公斤,售出19公斤,售价为每公斤25元。3月7日接到相关通知后已于3月14日将19公斤已售种子全部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5元,处罚款5000元,对其300公斤劣质种子予以没收。

【案例点评】

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对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危害极大,它不仅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绝收和农田浪费,还会耽误农时,使农民一年或一季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同时劣质种子的存在也破坏了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影响极大。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对假劣种子的打击一直呈高压态势,制假售假将受到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案例5:杨某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3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购买了杨某种植的芹菜6.5千克,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抽检了该批次芹菜,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芹菜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NO:FSC20200906574)。2021年3月2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杨某涉嫌种植检验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2号)函告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25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芹菜50公斤,销售价格8.64元/公斤,销售收入420元。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24条的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案例6:毛某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3日,市中区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购买了当事人自己种植销售的芹菜2.5千克,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在市中区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抽检了该批次芹菜,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测,该农产品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C20200906594)。2021年3月2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毛勤涉嫌种植检验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1号)函告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2021年3月31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芹菜2.5千克,全部销售给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柏杨路二店,销售价格4.8元/千克,销售收入12元。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案例点评:蔬菜种植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当事人种植芹菜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第六十条 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第24条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7: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10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抽检结论为不合格问题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7号):乐山市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给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豇豆经检测其中的氧乐果项目为不合格。2021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市中区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负责人万xx承认该批次豇豆是她种植并以合作社的名义销售。2021年3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豇豆共10.7kg,全部销售给了XX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元/kg,销售收入53.5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3.5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款共计2053.5元(大写:贰仟元零伍拾叁元伍角整)。

案例8: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3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种植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16号)称:2020年10月16日,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从乐山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1.6公斤菠菜,销售价格为8.5元/公斤。当天,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在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对该批次菠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农产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3.4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C20200906574)。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19版)规定,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中使用。2021年4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

经查,乐山XX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中区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签有《蔬菜供货协议》,长期为其提供各类蔬菜。2020年10月16日,该合作社共收购其成员种植的菠菜5公斤,其中给七里优鲜食品经营部配送了1.6公斤,其余售完,销售价格都是8.5元/公斤,销售收入42.5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5元(大写:肆拾贰元伍角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042.5元(大写:伍仟零肆拾贰元伍角整)。

案例9:袁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

案情简介:2021年9月8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袁某涉嫌违法的线索告知函》(乐中市监函〔2021〕-53):2021年4月26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和小白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L0055);小白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L0053)。经初步调查,玲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和小白菜是袁某种植并销售的。

2021年9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经查,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在峨眉蔬菜批发市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4公斤豇豆和4公斤小白菜:豇豆2.8元/公斤,销售收入11.2元;小白菜6元/公斤,销售收入24元;销售收入共计35.2元。当事人种植的这批豇豆和小白菜除自己吃的以外全部卖给了市中区玲三妹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35.2元(大写:叁拾伍元贰角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2035.2元(大写:贰仟零叁拾伍元贰角整)。

案例点评: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10: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山市市中区某家庭农场的鲜鸡蛋进行抽样,送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3月23日,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董某家庭农场的检验报告》(NO.A2210081859101001C),报告称:“样品名称:鲜鸡蛋,检验结果:环丙水星检验值为0.00943,该批次产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中鲜鸡蛋”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4月1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批次鸡蛋共5000枚,你单位已销售1500枚,单价0.5元/枚,销售收入750元,剩余8500枚,货值金额4250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条之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2、8500枚鸡蛋无害化处理;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4、罚没款共计1075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

案例点评:乐山市市中区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第五十条 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5条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5条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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