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农新闻网达州讯(通讯员 刘伟 石权 邱文斌)近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试剂的行为罚款30000元。
2021年1月13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行动2021”行政执法人员在达川境内一医疗机构检验室发现:电解质分析仪器上有1瓶已开瓶使用的“ISE定标液2(试剂)”,其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07.14,失效期:2021.07.14;注意事项:仅用于体外诊断……开瓶后应1个月内使用完毕”等信息。
经查:该“ISE定标液2”(试剂)于2020年9月9日购进,2020年9月17日开始使用,并于当日对患者进行第1例体外检测诊断。截止到2021年1月13日检查时共进行电解质分析体外检测6例,其中过期后(2020年10月17日以后)检测了1例。
该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依据该条例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试剂)50 ml,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