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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日报记者 刘佳
近年来,我省不断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尤其是“4·20”芦山强烈地震后,232个重建新村聚居点在雅安拔地而起,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告别散居传统,聚居后的管理问题也日渐凸显。今年7月20日,雅安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性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有了法律支撑,现在我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更加有理有据了。”8月16日,荥经县新添乡庙港村党支部书记詹良兵感慨万千。
“这不仅是雅安的立法创新,对于今后全省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也是有益探索。”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史志伦说。
管理难题待破解
庙港村聚居点建成于2014年,新村建成后当地村民自发组建了自管委,负责新村各项管理事务。随着时间推移,村里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其中,最棘手的是经费问题。从道路清洁卫生的维持到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各项管理都需要经费支撑。应对这一问题,庙港村村委会决定按照每年30元-60元的标准,向每户村民收取管理费。
“说要收费,好些人都不理解也不配合。”詹良兵和其他自管委成员去做村民工作,却被质疑自管委的权利和管理费的去处,这不仅让新村的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也挫伤了自管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我们去各村调研就发现,因为没有法律支撑,自管委无法开展行之有效的管理。”参与《条例》草拟的雅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雅明说。
创新地方性立法
“要协调好新村聚居点的各种复杂关系,需要有相关法律支撑。”吴雅明说,新村聚居点的复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组成相对复杂,往往由多个行政村的村民组成;二是新村内各设施涉及的产权相对复杂,既有村集体产权,又有国有土地产权。《条例》出台之前,雅安的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这也决定了新村聚居点管理不能直接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无疑为雅安的地方立法提供了课题。
2015年底,雅安成为我省首批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之一。次年,《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草案)》作为雅安获批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实体性法规立法项目,列入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今年1月,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草案)》。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
提供法律保障
“聚居点应当如何管理?管理的经费怎么来?确实需要各地进行有益探索。”省委农工委新农村处处长董进智认为涉及到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在经费来源上应当政府投入一部分,村民自发筹集一部分,村集体经济贡献一部分。
目前,《条例》的出台理顺了新村聚居点里涉及的复杂产权关系,不仅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还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来源。
“我们的目标就是要 《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雅安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志君介绍说,雅安市人大已经就《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发现一些新村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在新村管理上有了新成效。
今年5月,詹良兵收齐了全村205户村民缴纳的村级年度新村管理费,这9750元钱加上荥经县财政奖补的41000元,将全部用于庙港村新村聚居点的各项管理。詹良兵告诉记者,《条例》施行后,庙港村的村规民约更加得以落实,全村共有93个村民参与了村里网格员的竞聘,获聘的网格员不仅负责村里公共区域的清洁打扫,日常还要肩负调节邻里矛盾等职责,每名网格员每月有700多元收入,这项开支和新村管理的其他经费支出都将通过公示栏和微信客户端平台向全村公开。
雨城区草坝镇福馨苑小区自管委以《条例》为基础,制定了《居民管理公约》《零散用地制度》等管理制度,将小区每家房前屋后的零散土地以0.6元/平方米的租金出租给居民,用来打造“微田园”,收到的经费则作为小区管理费的来源。
天全县南天新镇社区在积极宣传《条例》同时,通过“政府统筹一点、各级帮扶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公共收益补充一点、群众自筹一点”让小区管理的经费到位近10万元。“目前,我们已经基本实现了由政府兜底向收支平衡转变。”该社区自管委书记解亮说。